新车还没有上牌照就车祸理赔了,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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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过期 遇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人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宁海的王女士新车买来才1个月左右,办完保险,还没来得及领取正式车牌就出了车祸。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车子临时牌照过期,是无牌车为由拒赔。
  王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昨天,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有违公平原则。
  临时车牌过期遭保险拒赔
  去年11月2日,王女士一拿到新车,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从次日起1年有效。
  同年12月,王女士的朋友驾驶她的奥迪,在附近一村庄撞到了围墙。当时奥迪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因此交警认定,王女士的朋友驾驶无牌车辆,应承担事故全责。
  事后,王女士共花费修理费等4万余元。
  车祸后,王女士通知了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指出其中的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
  而且王女士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以及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处都签了名,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多次无果。今年8月,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昨天,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主审法官说,车主投保是为了事故后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关于“无牌车不赔”的内容,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无临时车牌并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法官也指出,王女士在投保时尚未取得临时牌照,可保险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这表明保险公司承认无牌投保的效力。
  法官说,虽然王女士临时号牌过期,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女士车辆修理费等4万余元。
  通讯员 金萍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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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临时牌照过期后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去年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在宁波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至日。
  10天后,周先生的车子在温州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
  周先生解释,由于那段时间一直在温州做生意,没有来得及申领新的临牌。
  7月17日,周先生又领取了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日。
  7月23日,周先生把车子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第二天,周先生接到4S店电话,被告知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周先生的车损是4万多,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
  十几天后,4S店通知周先生可以提车了。周先生刷卡付钱,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
  又过了几天,他接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电话通知,理由是他在车祸发生时属于无牌上路。
  保险公司称,周先生的车在出险时既未登记又无临时通行牌证,属于无牌上路的违法行为。
  但周先生质疑了保险公司的“双重标准”。他说投保时车辆并没有临时车牌号,他仅提供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保险公司即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为什么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却又以没有车牌号为由拒赔?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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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车牌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时间: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在2010年的时候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车投了一份综合保险。半年前,我外出游玩,不慎车牌被盗,一时糊涂便违法低价购买了一套假套牌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路人李某伤残,损失10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当我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我套用了其他车牌。请问,我因车牌丢失而违法套牌,发生事故是否应该获得赔偿呢?
答:你应该获得赔偿。虽您套牌行为违法,但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接受了保险金,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理赔。另外,你的行为不是盗牌,盗牌是将经交警部门核发有效车辆的牌照,复制到无牌照的车辆上使用,肇事后依据被复制有效牌照的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你根据自己投保的车辆、发动机号码等等请求理赔的,这与你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标的一致。更何况你没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套牌并不必然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且保险法第18条规定:“对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与你的合同中,并没有说明套牌是否免除理赔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对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与你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套牌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条款规定,而且保险公司事前也没有向你作出相关的说明、解释和约定,表明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知情,该免责条款也就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向你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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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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