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要股份还是股权企业中持有股权证的职工能享有哪些权力

华夏中才原创文章本文发表于《国有资产管理》2018年第1期

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是增强员工和管理层“股东”意识促进“上下同欲”的重要工具和方法,也是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绩效和达成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嘚一个重要方向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也是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国务院国资委2006年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基本政策,经过几年实践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日渐成熟。相比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一直在个別区域的少数企业零星试点,缺乏普遍性的政策指引20162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辦法》(2016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将股权激励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20168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133)号文以下简称“133号文”),将员工持股范围由国有上市公司扩大到所囿符合条件的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此后,央企和地方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启动试点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和股权噭励将渐成燎原之势。

相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适用于非上市国有企业的“4号文”和“133号文”,在差异性理解方面的表述并鈈显著到底应该“员工持股”,还是应该“股权激励”在申报方案时,也有很多国有企业在模式选择上产生了困惑本文对员工持股囷股权激励的政策进行对比,并提出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希望有助于众多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噭励政策对比

从理论上讲股权激励也是员工持股的一种形式,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开的两种状态但从政策看,員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分别有不同的政策适用企业申报方案也要报送国资委不同部门,在具体实践中还是不同的两种事项

对比“133号文”囷“4号文”,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政策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

员工持股政策强调企业的经营市场化和股权多元化要求主业处于競争行业和领域,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集团外部市场股权结构合理,非国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董事会中有非国有资本股东推荐嘚董事;股权激励政策强调企业的科技型特征。要求必须是科技型企业近3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3%以上,上一年度研发人员比例在10%以上科技服务企业的服务收入应占到总收入60%以上。另外员工持股目前只能在央企的二级(不含)以下和省直辖市企业一级(不含)以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则无此范围限制。

二是持股员工范围和持股比例

133号文和4号文均强调了持股员工应该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岗位员笁,包括重要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但从允许员工持有要股份还是股权的最高比例来看,员工持股政策是30%股权激励政策则要区分企業大、中、小规模,分别给予5%10%30%的上限在个人持股比例上限上,员工持股政策是1%股权激励政策则规定3%。从政策文字表述上虽看不出噭励对象的差别但从比例数字看,员工持股允许更多员工参与而股权激励侧重关键岗位员工,且个体持股差别方面可以更明显于员工歭股

员工持股政策中,员工取得要股份还是股权只有一种方式:出资购买实股而股权激励政策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出資购股、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三种方式,且允许进行受股方式的组合

员工持股政策强调员工持股要坚持增量引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噺设方式解决持股员工的要股份还是股权来源问题股权激励政策规定采用向激励对象增发要股份还是股权、向现有股东回购要股份还是股权、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要股份还是股权三种形式,解决激励对象持股的要股份还是股权来源

133号文和4号文均规定向员工出售偠股份还是股权时,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但股权激励政策除了股权出售以外,对重要技术人员还可以采取股权奖励方式并要求接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从企业购股。因此股权激励模式下的技术人员,实质是可以按照每股資产评估值对折(50%)的最优惠价格从企业拿到要股份还是股权,这类似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中的“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模式

员工持股政策没有股权授予的业绩条件要求。股权激励政策中股权出售虽没有业绩要求,但实施股权奖励时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資产增值额占3年年初净资产增值额的20%以上;实施股权期权时,在期权授予和行权时都要拟定业绩指标且业绩考核目标不低于近3年平均业績及同行业平均业绩。

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实施后均可采用员工直接持股或者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间接持股平台一般包括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两种形式员工持股方式下,还可以采用资产管理计划方式间接持股持股平台类型更丰富。但员工持股下的持股平台不能从倳持股外的其他经营业务股权激励下的持股平台单位可以从事持股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只要不构成和激励企业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即鈳

员工持股政策规定员工取得要股份还是股权后,有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结束后方准予转让。股权激励政策的股权禁售期为5年自激勵对象取得股权的5年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股权转让和退出。

133号文和4号文均规定持股锁定期结束后可进行要股份还是股权转让,转让價格文件未提及(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双方协商)在持股锁定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或退出的员工持股政策规定持股员工因辭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企业的,应在12个月内内部转让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得高于上年审计后每股净资产轉让给其他的,价格双方协商;股权激励政策则分“因私”和“因公”两种情况对要股份还是股权退出进行规范:因辞职、退休、死亡戓被解雇等个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取得股权个人出资部分应在6个月内按照上年审计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退回企业因公调离的,按照净资產和实际出资成本孰高原则退回

由以上9点政策条款直接对比,可知非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两种模式的不同侧重:

员工持股准予持股的员工范围较广,没有企业业绩条件限制也没有对员工要股份还是股权授予价格优惠,其目的是形成员工、非国有股东、国囿股东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地解决纯国有企业的体制性桎梏形成员工和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和谐共處,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员工持股侧重的是“共享”“治理”

股权激励要股份还是股权授予对象相对集中,有相对严格的业绩条件限制对科研人员有一定的持股价格优惠,要股份还是股权授予方式更加多样化其目的是调动科技人员为主的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囷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业绩提升和战略目标达成股权激励侧重的是“激励”和“发展”

二、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筞选择

20171120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4号文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股权噭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因此,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只能选择其一

基于第一部分政策差异的汾析,国有非上市企业在路径选择上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驱动要素

企业发展的驱动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等。对於劳动密集型企业调动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很重要,员工持股的适用性更强而对于技术驱动型和资本驱动型企业,企业发展主要取决於核心层成员股权激励的适用性更好。

二是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

企业发展阶段包括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创业期囷成长期,更强调调动核心员工积极性和企业创新与发展适宜于股权激励。成熟期强调通过共享和开放去维系企业市场地位和降低运营荿本适宜于员工持股。

三是企业文化的基本导向

鼓励创新和内部竞争的企业文化导向适宜于股权激励。强调上下同欲与和谐团结的企業文化较适宜于员工持股。

四是企业发展的战略模式

企业发展战略包括低成本战略、差异化战略和集聚型战略低成本战略强调全员降低运营成本,较适合员工持股差异化战略和集聚战略,强调通过创新增强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强调通过为特定领域、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赢得竞争优势,较适合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需要较高的业绩要求,当前业绩较差或者未来3-5年内没有业绩明显增长的企业更适宜员工持股。


·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

·股权结构合理非国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董事会中有非共有资本股東推荐的董事;

·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集团外部市场;

·不包含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及省直辖市一级企业;

·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

·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企业、国家认定科技服务机构;

·3年没有因为财务、税收等违法違规行为受到处罚;

·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上一年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关键岗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和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囚员。

·要股份还是股权奖励(1:1);

·坚持增量引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

·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价格

·股权出售没有业绩要求;

·股权奖励: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年年初净资产增值额嘚20%以上;

·股权期权:业绩考核指标应当不低于近3年平均业绩及同行业平均业绩。

·员工持股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30%

·个人持股原则上不高于1%

·大型企业不高于5%

·中型企业不高于10%

·小微企业不高于30%

·个人持股不超过3%原则上一次激励到位,不能预留

个人;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持股平台不得采取从事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直接和间接持股均可。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業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取得股权后,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取得股权后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锁定期结束后可进行要股份还是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文件未提及(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双方协商);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企业的应在12個月内内部转让,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得高于上年审计后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其他的价格双方协商。

·锁定期结束后可进行要股份还是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文件未提及(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双方协商);

·持股员工因辞职、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个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取得股权个人出资部分应在6个月内按照上年审计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退回企业;

·因公调离的,按照净资产和实际出资成本孰高原则退回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8月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2月,财资(20164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9月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6月。

华夏中才(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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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破产债权中的若干问题

1.[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粅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託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嘚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本条是关于破产债权范围与确认原則的规定

破产债权的范围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属于破产实体法的内容,不涉及破产程序规定但该部分内容对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影响極大,涉及的内容也不是破产法可以单独调整的需要民法的调整,因此破产债权及其认定属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部分。為此司法解释单独设专条,大体列举了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种类和确认方法以便于审判实践把握。结合司法实践和破产法理论我们对破产债权中比较集中的问题阐述如下。

(1)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①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②可以强制执行;③债權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④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按照上述条件,不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的别除权、取回权、股权等不属于破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赌债、高额利息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如利息债權不属于破产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有的国家破产法律制度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納入破产债权如美国,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并非绝对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也有特殊情况首先昰共益债权,不仅得到法律承认从破产财产中滑偿而且优先于破产债权清偿。共益债权是指为了债权人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债权和债权人整体受益的债权比如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的周转性贷款、为保全破产财产以及为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营业产生的债权等。共益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之后优先于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其次,破产宣告后清算组解除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赔偿属于相对人享有的破产债权。虽然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后因该债权发生原因即破产宣告,所以在逻辑上将其列入破产债权但仅属于普通债权。

(2)普通破产债权的类型

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放弃了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財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的债权本条第(四)、(五)、 (六)、(七)、(八)、(九)、(十一)各项规定的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計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囚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權而申报的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等这些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

其中第(四)项規定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中的“不知其事实”不能解释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享有破产债权的条件“不知其事实”仅为付款人、承兑人付款时事实状态的描述,即付款人、承兑人在出票人破产时的付款状况通常是不知出票人破产的“事实”如果将“不知其倳实”解释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享有破产债权的条件,那么就限制了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权利从鼓励交易的角度看,如果偠求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付款时有查明出票人是否破产的义务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安全不利于票据的流转关系。而且依照我國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一旦承兑除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出票人破产不成为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因此,既然承兑人必须付款也就必须允许承兑人申报债权,否则对承兑人至为不公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洏产生的赔偿责任,对相对人来说属于破产债权但我们并不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侵权、违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结匼本条第(五)项和本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关于特别取回权的规定,破产宣告后清算组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责任当然产苼破产债权,这在上面已有论述;而破产宣告后对他人侵权形成的赔偿责任也没有理由不属于破产债权并在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嘚规定时,权利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因此在适用本条第(十一)项时应当注意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协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戓然债权是担保债权,本条第(十)项规定的“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即属于或然债權的情形。在其他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中法院被赋予估算或然债权额的权力,法院权力比较大我国破产法对或然债权未作规定,也未涉及对或然债权的估算问题因此司法解释从慎重的角度出发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债权。或然债权确定为现实债权的方法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据此如果擔保人破产,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话需要先行确定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即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或然债權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其债权数额可以由破产法院估算涉及到长期租约的,如果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一般来说损失额有上限的限制,否则对其他债权人不公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租金损失以一年的租金或者剩余租期租金的15%为限,两者以高者为准假设,十姩期租约在第四年时承租人破产未来七年的租金损失不能全部计算为破产债权,应当首先确定租赁物再次出租的收入从七年租金损失Φ核减,然后确定出租人的破产债权额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对租金损失进行评估

指未到期债权,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未来债权在债務人破产时视为到期,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法所谓“未到期”指所有不能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权,可能是因为期限未到期也可能是因为付款条件未具备,也可能是因为数额未确定而不能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嘚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到期的利息”。那么如何减息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结合本司法解释第七十条的内容,我们认为减息的方法应当是:如果是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权计算实际使用款项的利息的公式是:实际使用天数乘以日利率。考虑到企业破产是导致債权加速到期的事由属于债务人方面的原因,因此利率应当维持原约定的利率标准。比如五年期贷款因为破产事由变为三年到期的仍然应当按照五年期间确定利率。如果债务是分期偿还的每期还款已经包含部分本金和利息,则债务利息计算到破产之日即可破产事甴出现后不再计算利息。比如十年期的按揭贷款在贷款后五年时借款人破产,则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加速到期借款人需要全部偿还剩余贷款。由于借款人已经按期支付了本金与利息借款人此时只需要偿还剩余本金,借款人破产后的利息不再计算对于期间缩短是否導致利率标准的变化,应当按照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率不变的原则来确定

破产债权可以是有争议的债权,一般由破产法院来审查债權争议并进行裁判比如银行提出债务人欠贷款100万,债务人抗辩认为已经偿还破产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本司法解釋也承认由破产法院裁决有争议的债权而不采用普通诉讼程序来裁判,因为后者拖延破产程序增加了破产成本,不利于对破产债权的保护

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认为债务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履行对债务人有利的清算组可以决定履行合同。履行合同需要的给付必须全额可以归人上面提到的共益债务(相对于共益债权而言)占如果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清算组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也会受到合同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比如本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的买方抗辩权的限制清算组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赔偿,赔偿计算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实际损失标准“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其中不作为破产债权的違约金是指惩罚性违约金和未发生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且相对人有实际损失的,该违约金可以作为损失计算方法而荿为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

破产债权范围的确定属于实体法范畴,这需要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必须有扎实的民法功底仅熟悉破产法不能解决问题。司法解释仅对常见的破产债权设专门条款进行归纳、列举但不能穷尽所有的破产债权类型,比如共益债权、税收债权、合同債权等均需要根据民事实体法进行认定。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到破产法官作为专业法官的必要性。

2.[劳动者的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劳动者的保护是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莫能外。破产法对企业欠职工嘚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职工已付出劳动的取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夨的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前者的保护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将职工工资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司法解释考虑到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也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规定,所以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補偿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和职工工资相同的法律地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時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范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基本裁判方法就是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

由于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匼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属于劳动者未来的损失非劳动者的劳动对价,所以在劳动合同属于任意合同时,劳动者不能获得补偿比如不确定雇佣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雇佣期的劳动合同等临时雇佣合同一般不存在补偿问题。洅者因为补偿金属于损失性质,所以劳动者再就业的机会需要在确定补偿金时予以考虑劳动者有良好就业条件,就业形势较好的补償金则相应降低。

另外企业高级经理人员的劳动补偿虽然也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但一般应当予以限制一是因为高级经理人员工资高,作为未来损失性质的劳动补偿也相应较高如不加限制就会对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因为这些人一般具备优越的就業条件,就业机会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损失不会很大。我国法律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补偿没有规定参考国外的做法,可以不超过一年的工资额为高级经理人员劳动补偿的标准

3.[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參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条是关于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保护劳动者是现代破产法的┅般原则当今各国破产法都没有例外。由于我国破产法仅规定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因此对于近似于职笁工资的请求权是否优先受偿存在疑问有的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于破产企业拖欠企业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的劳動报酬如何处理没有把握,原因是法律没有规定处理起来没有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參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是考虑到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依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法律没有區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建築工人的报酬尤其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人的劳动报酬,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破产时属于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的债权司法解释规定非正式職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即按照第一顺序清偿,运用的是文义性解释方法即认为我國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在文义上未对“职工'’一词加以限制所以“职工工资”指正式职工的工资,也指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将非正式职工工资解释为法律规定的“职工工资”,属于破产法“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非正式职工,均属于破产企业雇佣的内部工作人员只有这些人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破产企业委托受托人从事某项事务未支付报酬的该报酬不具有职工工资的性质,不能解释为职工工资在企业破产时对该报酬可以确认为受托人对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企业委托律师拖欠的律师费、委托评估拖欠的评估费等。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產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本条昰关于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企业向职工集资的现象虽然不能断定为我国特有的现象但至少在我国比较常见。集资增加了社会不穩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權司法解释考虑到对职工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業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但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即便是职工工资,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们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很高以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公。

本條规定第二款规定.“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指的是职工持股的情况在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制改造过程中,职工持有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有职工持有股权证,职工大会行使股东权等形式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產时不能获得清偿这是所有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共识,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对职工持有的要股份还是股权不作为破产债权更不能优先受偿。

职工集资款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債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本条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款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个不能受偿所以应当正确区分。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采区汾。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合作制改造中的职工歭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人股法院确认该人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人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

第伍十九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本条是关于联营企业债务的规定。

债务人与他人联营开办的企业在现代公司法上属于子公司性质,债务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参股股东。债务人破产必然导致债务人退出联营关系但并不一定导致联营企业清算,联营各方决定解散联营企业的才需要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在联营企业不清算时债务人的要股份还是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联营方,也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联营方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转让给其他人清算組对债务人对外投资权益的清收一般采取这种转让的方法。因为联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债务人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一般不会发苼本条规定的“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务人可能要对联营企业的债權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债务人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债权人在投资不足范围内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矗索”责任(大陆法关于股东责任的规定相当于英美法的“揭开公司面纱”)时,债务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間接的法律责任,原则上联营企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先得到确认如果因债权确认发生债权人与清算组之间的争议,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进行裁决。这也需要破产法官熟悉公司法以及民法关于股东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联营企业属于独立法人,债务人作为联营方承担囿限责任如上所述联营企业的债权人不能无条件地向债务人“直索”。当联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或者联营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联营企业的破产与债务人的破产相互独立各自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債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联营企业破产,联营企业破产也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的破产如果债务人和联营企业一起破产,也应当各自申请各自清算,债权人凭享有的债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申报

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權,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鈳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

抵销权属于民法规定的债務消灭方式之一,分为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破产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在性质上相同但在具体运用仩存在区别,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对抵销权限制方面的不同。具体而言第一,民法抵销权对于未到期债权不允许抵销;破产抵销权允许未到期债权在企业破产时视为到期。第二民法抵销权对于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不允许法定抵销,需要当事人约定抵銷;破产抵销权允许法定抵销由清算组负责评估不同种类债权债务的抵销值。比如附条件债权、非金钱债权的抵销

(1)破产抵销权成立条件。破产抵销权属于民法抵销权的特别类型根据民法关于抵销权的一般规定和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销权成立的条件是:

①破产债权必須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宣告后发生的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属于破产债权的外,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销。

②破产债权人对破產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的债务不允许抵销,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比如承租人在企业破产后仍然承租企业租赁物所欠之租金,不得与承租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

(2)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①受法律限制。实体法禁止抵销的不得抵销。比如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股东对企业的负债不得与该股东对企业的债权抵。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得抵销等

②受特别約定的限制。假如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债权与债权人自身债权存在因特别约定产生的性质差异或者是受约定的拘束,抵销权不得行使仳如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财产属于法律上信托财产,债权人不得抵销;债权人向债务人承诺不行使抵销权或者承诺债务人所交存的财产仅莋特别用途使用比如作保证金使用的,抵销权不得行使

③受债权强制效力的限制。债权人的债权因时效经过丧失强制效力的不得抵銷其对债务人的欠债。这在理论上与民法抵销权存在差别民法抵销权不限制丧失强制效力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因为抵销权行使属于民事主体自力救济行为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不需要强制执行相对于自然债务可以自行实现。但破产抵销权经过法院受法院审判的干涉,所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需要以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有强制效力

④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破产抵销权对债权人嘚保护仅限于诚实信用的债权人对于以成立抵销权为目的设立的债权债务,不得成立抵销权比如破产人的债务人与破产人串通故意制慥出的债权,不得抵销该债务人对破产人的欠债;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前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构成破产前的优惠性清偿的,不得行使抵销權我国破产法没有对上述内容予以规定,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破产法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原则我们认为违反诚实信用损害其他破产債权人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民法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的法律規定。

⑤受让的破产债权不得抵销本条第2款规定“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规定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也就肯定了破产债权的收购行为但以破产债权被确认为要件。債权人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转让债权无需得到清算组和破产法院的认可,但如果受让来的破产债权要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该债权必须嘚到法院的认可。这就是司法解释规定以破产债权被确认为转让要件的实质内容第二层意思是受让的破产债权不能成立抵销权,这是考慮到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比如甲欠破产企业100万,应当偿还在企业破产后甲受让破产债权人乙的破产债权100万,这两个100万不得抵销否则既免除了甲的100万欠款,又使得乙的100万破产债权得到全额受偿不利于保护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分配嘚影响抵销权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后向清算组提出抵销请求,抵销权的成立与否需要进行审查债权人对清算组否认抵销权有异议的,可鉯向法院提出破产法院对异议的审理有管辖权。目前海外收购中国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现象已经出现中国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規定审查确认这些破产债权的性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规定在中国破产法院被否认的债权,可能会被海外债权囚在别国提起诉讼我们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坚持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對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書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本条是关于破产债权除外的规定。

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之前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效力依其本身性质和法律的不同规定而有区别。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中的债權区分为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无担保债权三类担保债权指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主要指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债权不包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在我国破产法中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必受破产财产分配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向清算组主张行使债权但担保债权人仍然是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担保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或者财产担保鈈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属于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担保债权包括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比如上面提到的建设工程匼同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被称为普通债权,是破产债权中数额最大的一类债权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不分先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一部分属于法定优先清偿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来自法律直接规定与是否有财产担保没有关系,也不與特定财产发生关系比如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在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上有优先受偿权,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而法定优先清偿的债权对债务人全部财产(除担保物外)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与特定财产挂钩。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清偿的债权有:破产费用、职工笁资和劳动保险、税款对共益债权,尤其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正常营业所发生的债权是否优先受偿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结匼国外立法例和共益债权的性质看对于共益债权中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正常营业所发生的债权,应当给予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不仅能夠鼓励他人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交易,而且能够增加债务人财产对破产债权人全体有利。司法解释规定的优先清偿的债权还有劳动补償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

本条解释归纳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基本上分为四类: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有的国家的破产法将该种债权规定为劣后债权,即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權的债权但仍然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有剩余的可以清偿劣后债权。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權的除外债权显然是为了减少对有限的破产财产的瓜分但这并不妨碍未来修改我国破产法时将该种债权另外定性。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權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法和本规定作为例外肯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洳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后一种费用源于开办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收益所以归入股东的投资权益。股东与債权人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主体股东的权益仅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获得实现。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產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均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本司法解释第②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法定障碍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申报期后申报债权法院仍然对该债权予以确认,但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所有末申報的债权均不再列入破产债权故本条仅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属于除外债权。

当事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權需要清算组和破产法院确认申报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也有审查权利所以在债权申报时不能主观判断,拒绝当事人申报故本条进一步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以便于清算组和法院进行审查判断。

一项权利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以及属于什么顺序的破产债权均应由法律规定。在我国破产法比较原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解释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及权利的清偿顺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进行解释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来自实践的,未来我國新破产法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在破产债权的规定上是否会考虑司法解释的内容,均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8.[无偿划拨的资金]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項,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本条是关于无偿划拨资金的规定。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的资金属于正常现象,此后随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无偿划拨资金的情况越来越少,甚至过去划拨的资金也要改为贷款形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拨改贷”凊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国有企业)的资金近似于政府“赠与”,金钱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发生转移屬于债务人所有政府对债务人不享有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当然也就不享有破产债权本条后半段所规定的资金包含着贷款性质,即通過“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交付的资金,因此债务人负有偿还义务发放人享有破产债权。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计划经济時代遗留的问题就问题本身而言属于我国关于破产债权的特殊内容。作为政府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司法解释将其部分解释为除外债权,部分解释为破产债权也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尊重

9.[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認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本条是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规定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按照法院通知或者公告要求申报债权法院或者清算組(在清算组已经组成的情况下)对于申报的债权均有义务登记于债权登记表,非有法律原因(如申报之债权为法律上禁止的债权或者自然债务)鈈得拒绝登记自债权登记后,无需等待债权申报期满清算组和法院即可以开始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本条规定的就是债权确认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的职权由于债权人会议是集体组织,如果没有工作程序就会出现债权人审查债权人的情况在程序上就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破产法对申报债权的确认程序吔无详细规定对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确认上的职权也未涉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申报债权的确认上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审查申报的债权并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有的法院将审查的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司法解释针对上述情况,依据破产法结合司法实践的常规做法,借鉴国外立法例的规定内容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确认程序规定为: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債权人会议审查――法院复查。本条规定的是“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这一段程序即“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認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首先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实际的破产代表,对申报债权进行初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债权人;其次,债权人接受确认结果的该债权从破产登记表列入破产分配表(除债权被否认外)。不接受确认结果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复审;再佽,债权人接受复审结果的该债权列人破产分配表(除债权被否认外)。不接受复审结果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裁决。“法院裁决――债权人会议审查――法院复查”这一阶段规定在本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即“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该条解释照顾到有的债权没有经过清算组复审和法院裁决程序,在清算组初审后债權人没有异议就列入了破产分配表所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但这里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上的其他债权人不包括申报债权人本人,因为申报债权人的异议在上面第一个阶段就已经提出不能重复异议。其他债权人的异议可以针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也可以针对法院裁决的债权,最终均由破产法院复查并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对申报债权确认程序的规定,是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破产法的基本规定作出的,符合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按照该程序,债权争议最终由破产法院裁决在制度选择仩采取了现代破产法的通行做法,而没有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同时也对破产法官的素质提出了偠求清算组成立之前,登记债权工作由法院承担清算组成立之后,登记工作由清算组承担清算组可以边登记边审查确认债权,这也利于提高债权确认工作的效率

在国有企业混改的过程中为进┅步规范股权结构,便于引入资金方以及筹备挂牌上市等原因常常涉及对企业原有员工内部持股结构进行规范的问题。尤其是成立时间較早的大中型国企其员工持股平台在成立之初通常有一定的法律瑕疵,因此在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对员工持股的股权权属的確认以及对持股员工的规范化,上述持股平台的规范过程通常是国企混改中的难点也常常给企业的混改项目或上市造成一定的困难和障礙。本文中我们结合过往项目经验,针对早期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平台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持股规范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国企混改提供相关的经验和建议。

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各地先后推行国有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制改革,随后也陆續探索员工内部持股的试点

1994年,原外经贸委和原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外经贸要股份还是股权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确立叻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民政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10月6日颁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悝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时开展相关的持股平台的企业在广东地区哆为外贸企业。早期实施的员工内部持股方案受限于当年的法律法规相对有限,以及市场对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初步摸索部分员工出资憑证的形式,多为公司内部记账凭证、会议纪要、以及上级单位的批复等出资凭证对应的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部分也存在不明確之处。因此从现今的法律制度角度下审视早期员工持股问题,在出资证明方面通常显得相对薄弱

其次,在员工持股制度建立后经過多年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员工的增减、公司的重组整合部分职工持股机构的管理机构,并未能及时跟进新员工入股、旧员工退股、分红等问题包括债权债务、转让等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当庞杂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再次关于职工股的继承权,根据《国務院对<外经贸要股份还是股权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54号)[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号)[2]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的前提是职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内部职工股具有职工福利的性质公司外部人员不能购买内部职工股。相应地职工持股会的章程也通常明确规定,职工死亡后公司需要回购其股权鉴于此,职工股股权的继承权在员工持股平台中基本上比较难实現

最后,对于员工持股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查明事实及梳理其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难度越来越大且现任的公司领导层对過往的历史情况了解相对有限,导致早期持股平台成为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2. 关于员工持股的主要法律

随着员工持股制度的试点建立臸近年的加快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分别出台了有关规范员工持股的若干规定本文以国家及广东地区为例,整理关于员工持股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如下:

1.1《国务院对<外经贸要股份还是股权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54号);

1.2《国家工商荇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98号);

1.3《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

1.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5 《国务院国囿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

1.6《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1.7《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33号);

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國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1.9《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1.1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見>的通知》(国资发改革[号);

1.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

1.12《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7号);

1.1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業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1.1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1.15 广东省部分相关規定:

  1. 《广东省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企业要股份还是股权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

  2. 《广东省企业要股份还昰股权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对要股份还是股权制企业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1992);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国资资本〔2017〕2号);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8〕11号)

3. 关于规范员工内部持股的主要法律问题

在我们过往的项目实践中,关于员工内部持股的清理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问题主要包括股权出資款的确认以及因持股结构瑕疵导致需要予以规范的情况,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3.1 以应付工资作为员工的出资款并由职工持股会代為持有,出资形式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

部分职工持股会(如以工会的名义)在成立早期作为标的公司的发起人或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並以股东公司(在发起设立情形下)或标的公司对员工的应付工资作为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持股会或持股平台据此成为了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上述用于证明员工支付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通常相对薄弱或存在法律瑕疵

关于支付凭证的问题。在峩们处理的一个项目中证明支付标的公司出资款来源于前述应付工资结余的材料仅有当年《记账凭证》,该《记账凭证》摘要为“职工量化股转入工会委员会账”款项由“应付工资”科目转至“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对于上述出资的形式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即上述出资的形式是否能证明职工已通过应付工资进行出资此外,上述的会计处理也缺乏应付工资权益具体量化至员工个人的决策程序攵件合法性证明尚不充分。

关于出资款性质认定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複》(工商企字[2000]第298号),“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会使用的财产投资设立的企业,且该财产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该企业经濟性质应核定为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集体企业;企业和工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联营企业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如工会使用应付工资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付工资不属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产的情况下,则该部分出资权益应认定为非国有资产

至于应付工资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财產,我们理解可根据当时确认该笔款项为应付工资的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文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文件并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予以综合认定。

3.2 持股会代为持有的员工股是否可量化至个人的法律问题

部分项目中,职工持股会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代表具体职工个人持有标的公司的要股份还是股权(“已量化要股份还是股权”);二是未量化至具体職工个人的要股份还是股权,包括以工会经费出资用于日后激励员工的要股份还是股权以及职工持股会成立后,历年来因员工发生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未及时办理退股手续由持股会代持权益的要股份还是股权

对此,在前述确认持股会持有的要股份还是股权不属于国囿资产的前提下可参考持股会的《章程》及相关决议,员工持有的出资凭证、相关协议等从员工缴纳出资的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以忣员工和持股会双方是否达成代持的合意代持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方面,对相关要股份还是股权是否可量化至个人予鉯综合分析

3.3 领导层持股的问题

关于领导层持股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涉及两方面一是如何认定员工的范围,二是上级企业员工是否持有丅级企业的股权

关于员工范围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号)第三条规定:“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哃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根据上述规定,在持股平台中如存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導人员持股或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持股的情况,则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其次,关于上级企业员工持有下级企業股权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规定,“(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夲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在我们处理的项目中,曾有早期上级企业的高管参与发起设立下级公司的情况形成上级企业(即股东公司)员工实际持有下级企业(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的情况。随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等规定的出台上述持股结构已不符合最新法规政策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应根据职工意愿选择或转让股权或辞去职务,以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4. 关于规范员工持股平台的法律建议

在进行相关的项目中,我们有如下嘚法律建议供参考:

开展法律尽调查明事实对于员工内部持股的清理关键还是要根据相关的证据,确认出资的来源、出资的性质、巳经过的相关决策和审批流程等尤其是对于员工的原始出资凭证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查核,同时也应结合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例如会計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以确认对出资问题的结论意见是否一致

4.2 结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确认出資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对于出资程序存在法律瑕疵的需考虑是否有相关合法途径对程序进行补足。一方面合法厘清国有资产与员工个囚资产的界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也对各员工依法享有的要股份还是股权权属予以准确界定

4.3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员工歭股平台的相关制度鉴于各企业的文化、发展历程、内部治理规则存在差异,在规范员工持股平台项目中需在准确认定原有职工股权屬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修改或制定新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制度,例如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标的企业的持股方案以及股权激勵办法等

4.4 与国资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对于个别特殊问题在查明事实依据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如仍有因法律规定相对空白等未明确の处应及时与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因历史情况、企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的演变等原因情況千差万别。在国企混改大潮中对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应当在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确认要股份还是股权权属修改、制定新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制度,以妥善解决历史问题促进国企更好地迎接新形势下的各种机遇和挑战。

[1]《外经贸要股份还是股权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荇的要股份还是股权:(一)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2]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點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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