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的第三阶段为分析阶段主要工作就是?

投资方视角下加油站网络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与控制--《云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投资方视角下加油站网络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与控制
【摘要】: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承担社会、政治、经济责任,稳定市场、流通市场的国有销售成品油的石油企业要想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抓住机遇,必须不断投资建设优质的网络发展点即加油站。加油站是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终端,也是成品油销售企业实现收入的主渠道,加油站网络布局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油品销售企业业务的发展,想要优化零售网络布局,就要通过投资建设加油站项目来实现。随着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开放,加油站的经营主体日趋多元化,加油站网络项目投资布局竞争激烈,投资规模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项目潜在的风险无时不在,在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的进程中及时推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其目标不仅在于减少各环节管理决策失误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更重要在于未雨绸缪,经过风险管理化风险为机会进而推动国有销售成品油企业健康发展。
所以本文拟从基于投资方视角下国有油品销售企业以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流程阶段来划分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管理的四个阶段:即企业内部编制加油站网络投资发展规划和计划阶段、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评审决策阶段、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投运阶段、加油站项目效能监察直至达到全面完成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政建设控制目标的流程环节阶段。通过对企业内部投资管理这四个阶段的主要管理工作阐述来分析每个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主要风险.然后结合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对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后得出风险等级,再针对各种等级的风险来做对应风险分析,给出相关的应对策略、防范措施并加以监控。最后对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进行了实证研究。
在结论中对全文的内容进行总结性归纳,剖析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局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学科思考和建设性意见。同时通过对国有销售成品油企业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的风险管理得出了类似项目投资建设的风险管理的方法,推出基于项目风险管理的投资方视角下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投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成品油经营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426.22【目录】:
摘要3-4ABSTRACT4-81 绪论8-12 1.1 选题背景与现实意义8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8-9
1.2.1 研究目的8-9
1.2.2 研究内容9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9-10
1.3.1 研究思路9-10
1.3.2 分析方法10 1.4 国外研究现状10-122 研究相关理论阐述12-16 2.1 研究文献综述12 2.2 风险管理相关概念12-13 2.3 风险管理过程13-16
2.3.1 风险识别13
2.3.2 风险分析评估13-14
2.3.3 风险应对计划14
2.3.4 风险监控14-163 成品油企业投资加油站网络项目建设项目阶段划分16-19 3.1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背景16 3.2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16-19
3.2.1 模式概述16-17
3.2.2 国有成品油企业内部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流程阶段划分17-194 加油站网络项目建设各阶段项目风险分析19-29 4.1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阶段风险分析及对策19-22
4.1.1 主要工作19-20
4.1.2 风险分析20-22 4.2 加油站网络投资评审决策阶段风险分析22-24
4.2.1 主要工作22-23
4.2.2 风险分析23-24 4.3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实施投运阶段风险分析24-27
4.3.1 主要工作24-25
4.3.2 风险分析25-27 4.4 加油站项目效能监察阶段风险分析27-29
4.4.1 主要工作27
4.4.2 效能监察阶段风险分析27-295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29-53 5.1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风险清单29-30 5.2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风险分析评估30-45
5.2.1 风险分析所采取的方法30-31
5.2.2 概率评价31-33
5.2.3 估计严重程度33-35
5.2.4 检测能力35-37
5.2.5 风险概率数37-39
5.2.6 风险等级次序清单39-45 5.3 加油站网络投资项目风险应对策略45-50 5.4 加油站网络投资建设风险监控结果50-536 结论53-54参考文献54-56致谢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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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法律问题分析――中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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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法律问题分析
&&&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这是第一份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导性建议的规范性文件。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将直接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的履行。本文节选自杨帆律师关于《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法律问题分析》实务培训中的部分内容。
  一、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概念及意义
  反洗钱客户等级划分工作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洗钱风险特征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采取识别、分析、判断等手段,将客户划归不同的风险等级。从其在反洗钱工作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说,风险等级划分是反洗钱客户分类管理的核心和前提,并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辅相成,而后者正是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充分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据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反洗钱义务。但自2007《反洗钱法》颁布后至2013年之前,监管部门未提出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划分标准。但基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加之行业数据的缺失,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也给保险公司反洗钱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因为采取简单的定性划分方法,如大额保单客户被划分为高风险级别、其他客户被划分为低风险级别,且未根据联合国反洗钱制裁名单设立黑名单库,由此曾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是第一份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导性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也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直接体现。根据人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原则上都要按照《指引》中的参考性规定和指标体系,在对本机构业务、客户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操作流程。
  2014年保险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人行《指引》的客户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基础上出台的具有保险行业特点的客户风险管理指引,也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都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将直接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关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解读
  《管理指引》分六章,全面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所需遵循的原则与具体要求。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规定了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及操作流程,这两章内容是《指引》的重点和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制定本机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操作流程的依据。我们理解,《指引》一改金融机构原有通常使用的仅仅通过某一特定因素定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而改为采取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指标体系,综合多因素权重定量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简而言之,公司首先通过考察不同的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打分的方式,然后根据分数高低,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这种定量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体现了“风险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业、本机构的客户风险有很深入的研究和认识。下面我们就对《指引》者的第二、三章内容进行解读。
  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这也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决定了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所要考量的指标。指标体系包括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四类基本要素,即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服务)、行业(职业)。每一基本要素项下均有若干风险子项,可以全面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例如在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项下,《指引》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7.自然人客户年龄。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等八大风险子项。我们理解,上述客户风险子项是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的逻辑内涵体现,是金融机构基础反洗钱工作,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的“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在风险等级划分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相互联系,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取得的数据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反之也通过风险等级划分更有效地识别客户。
  除四大风险要素外,《指引》对每个基本风险要素均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子项,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
  《指引》还规定,在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总和等于100。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确定风险子项内容及其权重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行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客户所述的客户风险等级。可以看出,在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计算方法上人行也要求金融机构根据“风险为本”,通过自主设定权重赋值的方式,实现对客户风险的自主评估。人行未对风险等级的分档做出强制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采用三分法,即将客户分为高、中、第三档的情况为多。
  第三章规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和操作流程。时机包括对新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期限和在保险存续期间对原有客户风险等级定期审核、重新审核的期限。上述三类不同的划分期限对应的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三个不同的阶段和环节,即客户进行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新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期限是固定的,即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而客户定期审核的期限随金融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而有相应变化。对于操作流程,《指引》规定的操作步骤包括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复评等四大步骤。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这也意味着在实际工作中人行将不再按照原先反洗钱检查中通常采取的要求全部人工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初评、复评的标准要求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由反洗钱系统后台直接完成洗钱风险较小的客户的初评工作,从而能够极大幅度地减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人工工作量。
  3、独家解读《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此举旨在对央行版《指引》做扩充和细化的基础上,更能体现保险业特点。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主要针对银行业务,部分风险要素的设置不太符合保险行业的经营实际。
  文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杨 帆
  2014年7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于8月15日反馈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最终形成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并下发,应该说会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但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面临一定的困难。&&& 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不同,《征求意见稿》将客户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别,基本上按照保险业的业务特点对《指引》中规定的指标体系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细化,使之更符合保险公司的业务实际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外部风险即为《指引》中规定的客户风险评估体系项下的风险要素,与《指引》相比,改动不算太大。而内部风险是保监会新增加的一个风险,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承保、保全、理赔、财务政策漏洞所导致的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内部风险要素包括产品属性、业务流程、系统控制三大风险要素,每个风险要素项下包括若干风险子项。由于业务流程、系统控制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本身的一个评价方法,这里重点来看产品属性这一风险要素。
  产品风险是保监会《征求意见稿》内部风险的重要因素,但其实也是《指引》中的第三个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其本质上是对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要素项下的产品风险这一特定的风险子项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划分。自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总分行领导也在不同的反洗钱会议上多次强调保险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当包括对客户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部分人行分行也在2013年底将保险公司是否开展对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作为全年反洗钱工作评估的一个方面。但是,产品的评估工作历来是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难点,在行业数据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求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的标准和流程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事实上《指引》本身对产品的洗钱风险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保监会《征求意见稿》是首个对产品洗钱风险作出相关规定的监管文件,可谓意义重大。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产品属性的考察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九种,下面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应当指出,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九种因素,但财产保险产品可能不包括全部因素,因此可以选择使用。
  (1)与投资的关联程度,即保险产品与投资关联程度越高,洗钱风险越高。这一因素主要是针对寿险产品,因为寿险有三大投资型保险产品即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以万能险为例,由于其保险金额较高、且具有可以追加保费这一特点,洗钱犯罪分子可能在投保时特意选择缴纳较低的保费以避免达到触发法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金额标准,而在后期再分批追加保费,从而达到洗钱这一目的。
  (2)平均保费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产品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越大,对于保费较低、保险期间较短的团体意外险、工程险等险种,其洗钱风险相对较小。
  (3)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洗钱风险越小;反之则越高。考虑这一因素虽然合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保险产品众多,对于难易程度或损失大小的判断并没有一定标准,尤其是理赔或给付条件这一点很难做出一个定量的划分,因此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4)现金价值大小。现金价值比率越高,洗钱风险越大。这一点主要是对寿险产品进行的风险评估,因为不同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比率差异很大,有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很高,对于这部分保单,洗钱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投保后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高点选择退保的方式,完成洗钱。
  (5)保单质押。本条也是主要针对寿险,对于现金价值高的保单,投保人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给保险公司或银行取得一定额度的贷款,保单现金价值越高贷款额度越高,因此洗钱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投保后办理保单质押并取得贷款的方式完成洗钱。
  (6)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在保险期间,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较大。这一点可以参考产品与投资关联程度这一风险因素,投资型的保险产品有可能存在这一风险。
  (7)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这一要素要求保险公司对公司每一产品的历史退保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出该产品退保比例和金额后进行风险赋值。
  (8)是否存在涉外交易。对于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客户信息收集的难度较大,尽职调查难度也较大,因而洗钱风险较高。
  (9)非面对面交易。这里重点讲一下这一风险因素。非面对面交易主要指的是现在电销保险和近几年兴起的网销保险。对于通过上述两类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同客户采取面对面交易,存在客户投保时提供的身份基尤其是对于网销产品,洗钱风险主要源于两点。第一在投保阶段,公司通常不会将身份信息作为必填内容进行系统管控,客户在提供信息时,往往按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填写。待承保后,公司再想要求客户提供,几乎不可能,会招来客户投诉和退保风险。另一方面,以业绩为考核导向的业务主管部门也不同意公司将投保环节设计得过于复杂。因为要求客户提供的信息越多,流程就越繁锁,与网络购物简便的特性不符,会降低客户投保意愿。但是按照公司现行的举措,虽然带来了业务,但是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第二,网销通常采用通过支付机构收取的保费,由于公司没有投保人的付款账户信息,公司无法确保保费有来源于投保人的账户(含信用卡),因此存在无法查清资金来源的风险。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只能通常采取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反洗钱条款的方式委托支付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如支付机构为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这两点,目前尚没有很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保险公司而言更需要监管部门出台针对网销或其他非面对面渠道的相关规定或通知以规范此类业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同,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总体上说,《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提出了具有指导性和一定操作性的方法,但现在公司可能面临两个问题。首先,从产品风险评估本身来说,对产品因素中每一风险子项的风险评估标准仍需保险公司自身根据业务情况予以确定,对于缺乏相关行业数据的保险公司存在一定困难。其次,从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时间而言,人行在下发《指引》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2015年根据新标准启动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因而在《征求意见稿》下发之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并已着手进行系统开发工作,待保监会的正式文件下发后,各保险公司的系统可能已经上线运行,届时需要对内控制度及系统功能再做调整,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4.保险公司设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操作流程所需注意的重点问题
  保险公司如何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盛实务
  文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杨 帆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对保险公司在2015年根据新标准启动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予以明确规定;2014年7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提出了具有指导性和一定操作性的方法。
  根据《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可以试着对保险公司如何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做出一个相对全面的分析,梳理一下保险公司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首先,对于设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来说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结合实际业务设定符合反洗钱系统抽取规则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设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关内控制度,这一步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完成。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设定需要结合业务实际,在参考人行《指引》的四大风险因素基础上,增、减风险子项,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标准。《指引》明确提出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因此合理的设计可由系统自行从后台进行抽取并判断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则是关键,这要求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明确反洗钱系统的抽取规则,确定哪些客户指标反洗钱系统可以从业务系统中直接抽取,哪些客户指标系统无法抽取,需要人工判断,这样才能使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出现系统无法抽取,需要大量人工分析的情况出现。这样才能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效率。
  第二,设定个人客户和团体客户的不同标准。《指引》中的客户风险指标体系未对个人客户、团体客户进行明确区分,但个人和团体客户在客户信息(例如证件信息)、特定业务发生频率(例如投保人比例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为避免因设置标准问题导致系统无法在后台直接抽取做出判断,公司需要参考实际业务情况,分别设定标准。
  第三,设定初次划分、定期审核、重新划分的不同标准。《指引》第三章对时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除进行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外,需要定期审核客户风险等级,并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例如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时,应当重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因此从操作流程上说,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当分为初次划分、定期审核、重新划分三个阶段(准确的说是两个阶段,一个特殊环节),由于每个阶段客户的风险情况都有所不同,可能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划分标准的角度来说,如果要准确划分,公司需要针对这三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的标准。当然,初次划分的标准应当是根据《指引》的规定设定的一个最为基础、重要的标准,定期审核的标准则可以在其基础上,参考一定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及保单的风险变化情况,做出一定调整,而重新划分的情况则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做出设定。
  第四,科学设定标准的“例外”情况。《指引》专门规定了例外情况,规定很详细,概括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高或风险很低的客户,可以不采用风险等级评分体系进行评分,直接划分为低风险或高风险。因此科学设定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节约人力成本,有效配置反洗钱资源。实际工作中,如客户投保的产品确实为保障性或政策强制要求性的产品,且平均保费金额较低的话,洗钱风险极低,可直接划分为低风险。这里的例外以产险产品为多,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公司可不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但是对于这种例外情况,人行还规定了6种禁止情形,属于这6种禁止的情形不能直接划分。
  第五,合理设置不同风险等级的分数区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际操作的核心是通过对客户打分,然后按照公司自主设定好的分数区间,将客户划分为对应的风险等级。例如可以设定40分以下为低风险,40-70分为中风险,70-100分为高风险。所以各风险的分数区间设置极为关键,既要考虑到设立分数的合理性,也要考虑到设立该分数后区间内客户的分布数量情况。举例来说,如果低风险分数区间过低,将导致大量客户可能会被划分为中或高,一方面人工工作量较大,一方面公司也面临监管风险。反之如果低风险区间过高,基本没有中或高客户,人行可能认为公司的标准不合理,认为公司可能在规避履行反洗钱义务。因此公司可以考虑抽取一定的历史客户,按照新标准打分后进行分数分布统计,对每段区间内的客户尤其是低、中风险等级客户考虑控制在一定的客户总量比例内,这样更有利公司合理开展此项工作。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从同业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的划分标准基本是根据《指引》做出,而对保监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产品风险考量较少。如果保监会下发了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或通知,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再次修改划分标准。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将是以后保险业的一个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方向,产品风险要素估值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也将逐步提高。
  以上是设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要点,除此以外,操作流程也很关键,一方面需要符合监管规定,另一方面,有效、合理的操作流程可以大幅度缩短人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甚至可以达到优化公司人员配置的效果。保险行业的客户量又极为庞大,每年新客户数达十万、数百万,更有保险公司远超过这一数字。而人行此前要求公司必须对客户进行人工划分风险等级,因此保险公司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在此项工作上。但由于实际工作中通常低风险客户占总数90%以上,此项工作效果不佳,公司难以真正关注存在中或高风险的客户,因此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操作流程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合规为先。即符合监管规定,上面提到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时效规定,公司须严格遵守。同时人行要求公司要对客户进行初评和复评,复评与初评人员不能混同,也须遵守。但这一点同时涉及一个如何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初评的问题,我们下面会再进一步展开论述。
  第二,技术保障。如果要想提高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效率,一定要有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现在保险公司通常采用自主研发或外部购买的方式使用反洗钱系统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是系统的重点模块,在系统中完成划分工作也利于客户信息保密及留存。
  第三,人机结合。即将计算机划分与人工划分更深入地结合。这一点是第一点中客户初评和复评问题的延伸。由于《指引》规定部分低风险客户的划分可由计算机系统完成,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我们考虑,如果公司确实有合理依据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极低,那么是否可以规定由系统直接完成此类低风险客户的划分,不再交由人工进行审核?这样操作流程可以极大的提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效率,将有限的反洗钱资源配置到中、高风险的客户划分和身份识别中工作去,真正符合“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在提交合理、充分的评价标准后,部分省级分行也认可保险公司这一想法,同意采取这样的操作流程。因此在与监管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最大程度利用计算机划分客户等级,简化操作流程。
  三、结语
  我们通过对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会《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总结并提示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然后又对在“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下,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当注意的重点问题做出了一些分析。简而言之,保险公司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关键是在按照《指引》或保监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主、科学、准确地评估本单位面临的洗钱风险,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指标体系,并制定内控办法和操作流程予以执行。另外,根据“风险为本”这一总体工作理念,自主、科学、准确地评估本单位面临的洗钱风险也将是今后保险工作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的重点和核心,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也必定会为今后的反洗钱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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