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出口纳税购入超过5年监管期的旧设备如何征纳税

(独家)外资企业出口旧设备能否作退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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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动较大,程序较复杂,管理相应难度加大,特别是针对外资企业出口货物时,如何正确界定各类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规范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十分重要,本文就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
  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动较大,程序较复杂,管理相应难度加大,特别是针对外资企业出口货物时,如何正确界定各类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规范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十分重要,本文就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例  某外商独资公司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大多销往欧美各地,该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于免抵退税政策。2012年3月,该公司应境外客商要求,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模具和车床)销往境外,这批固定资产是公司2009年8月采购的属于旧的货物,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公司提供的票据显示,模具采购价格为12万元,数量为1万个;车床采购价格为6万元,数量为2台。针对该项业务,是视同内销还是退税或者免税呢?  政策解析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必须报关离境;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必须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企业出口的货物就不能享受退(免)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上述外商独资公司出口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这个公司是生产企业,固定资产不符合自产的条件,需视同内销。那么该公司出口的这些固定资产需要全部视同内销吗?答案是否定的。  经过进一步了解,该公司出口的旧固定资产中,其中出口模具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数量1万个;车床2台,出口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模具不属于设备,而且不符合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应视同内销。而车床是属于设备,不应视同内销处理,而是分情况做免税或退税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的规定:  (1)购进设备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2)购进设备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  (3)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进项抵扣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综合上诉分析,该外商独资公司出口的旧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首先,模具不属于设备,且不是公司自己产品,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要视同内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第四条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出口的模具由于没有是2009年以前的旧设备,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为1923.08元[100000÷(1+4%)×2%]  其次,该公司出口的机床属于企业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但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8]1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所以公司该项业务适用免税政策。  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8]16号文件中所称的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2、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3、需要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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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过海关监管期的设备应如何征税
  【问题】  我公司有一套进口设备,是以的方式进口后使用的。现在过了5年海关监管期,想将该套设备出口。请问,出口该套设备应该免税还是按销售旧固定资产征税?   【解答】  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三条规定,该设备只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即可享受有关政策。依据第六条规定,凡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另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所以上述公司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况,就可以享受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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