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案件中利率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如何计算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 &&& 证券时报网()12月06日讯&&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
据新华网消息,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实时热点专区
&&&&中国资本市场信披平台实时发布上市公司、基金、港股、监管文件等各类公告,提供免费订阅功能,手机短信提醒。信息公告,即刻知道,详情请登录。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证券时报网()原创资讯,不构成投资建议,证券时报网拥有完整版权。经证券时报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侵权必究。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证据认定的浅析 -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证据认定的浅析作者:贺淼&&发布时间: 11:08:19&&&&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越来越大,榆林当地投资热潮、创业热潮的高涨,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融资快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其不规范性、盲目性、风险系数大,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比例显著增加。在审理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关于证据审查认定的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的疑难。&&&&民间借贷是指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一、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一)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应该审查借贷关系的主体是否适格,对于双方没有公民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借贷关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处理纠纷。&&&(二)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部分案件中的出借人在借款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有时甚至是明知对方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以高利息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一)书面协议与口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相互介绍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往往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甚至是没有出具借款条据,而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出借方经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因此在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不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口头协议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且有真实、可信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二)注意区分借条与欠条。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1)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2)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而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三、利息约定如何认定&&&(一)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合同法》中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审查利息约定时,首先看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一方请求偿还利息的则不予支持。但应注意,即使是没有约定利息的贷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和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实际中,很多贷款人在履行完毕后,对已经履行的超过4倍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进行起诉,要求予以返还,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不判令返还。&&&(三)几分利的计算。在审理案件中,由于涉案的当事人在出具借条时经常按照口语习俗将利息约定为“一分”、“二分”。在此时,“一分利”应按照月利率1%计算,则年利率为12%。&&&(四)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实践中,贷款人如果提前还款而没有支付实际借款期间利息的,出借人涉诉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利息的,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五)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法院在审查时,应按照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计算。&&&&四、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以此看来,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审理实践中,出借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主张对方还款,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期间出借人积极主张了其催要还款的权力,就会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此,出借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届满前多次向债务人催要过还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积极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典型案件中各种法律关系和证据认定等问题,为日后的司法提供有力的帮助,更好的应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您好, []|
全部 沪深 港股 基金 美股
民间借贷常识:利率最高不得超银行同类贷款4倍
担保公司的收益率比存款高很多,国家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就是支持的。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朱鹏
推荐微博:
[责任编辑:lilyqiao]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如果你对财经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财经视频高清大片
新闻排行数码汽车科技财经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四倍的规定探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雷春荣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5%,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大多数均超过了该规定,于是许多借款人故意欠钱不还,等着出借人起诉甚至主动要求出借人起诉,因为通过诉讼,他们所承担的利率就不能超过银行的四倍。这种恶意欠债并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有效的司法资源。
  据初步统计,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导致的诉讼,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借款人为了逃避高利息的约定而导致的诉讼。而诉讼的结果是规避法律者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难免会让人怀疑法律的公平性,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本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授权机关颁布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就应合法有效。
  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较高的利率来借贷而不去向银行借低利率的款,肯定是有利可图。比如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资金随需随借,对借款的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率高等等。银行贷款一般只钟情于大型企业,且大多要求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而一些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想获取银行贷款则比较困难,还有部分银行根本就不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使得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只好望银却步。
  民间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为这些需要资金发展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利益来约定借款的利率或报酬比例,无论利率多少,绝大多数都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司法解释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这意思自治原则,也为一些恶意逃债的人提供了合法的庇护。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重新审视民间借贷的利率,合理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界限,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或者由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让民间借贷走向成熟、理性、并逐步规范的道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能彰显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间借贷最高利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