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进出口代理公司自立公司由他人来带管签什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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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新论——兼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 09:57&&来源:杜永浩 |
  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的产生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书面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to&Arbitration&Agreements)和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因此,在我国商事仲裁理论中,一般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归结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此,学者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可以是多样的,它们都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它们之间有关律关系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愿,都是针对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的,仅就此意义上,仲裁协议具有从属于主合同的性质”&.“对于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所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书、以及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这两大类仲裁协议由于与主合同是相互分离的,从形式到内容均彻底独立于主合同,因而各国的法律都确认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即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庭仍可以依据该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最终作出裁决。然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事正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当事人往往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立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对于这种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就随之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换言之,当事人能否依据一份无效合同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仲裁庭能否据此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一问题就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商事仲裁理论的这样研究思路过于狭隘,因而得出的结论自然过于肤浅。笔者认为,要真正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就必须跳出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狭小领域,从整个民事乃至整个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应当借鉴学中的程序正义理论)的视野来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审视。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与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仲裁协议的特殊本质&.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分析与再认识  1、&仲裁协议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性契约。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意味着:第一,仲裁协议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同意把它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协议是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特定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有关案件;第三,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就不应再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除非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或者是不能履行的协议;第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本前提。对此,笔者认为,以上内容虽然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重要特征,但却并非其本质。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程序性契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这一本质意味着:第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合同一样,它也是一种契约:第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这一契约是程序性的,是针对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的解决途径而形成的。这两个方面既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合同之间密切联系,又使得两者各自具有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为契约的一面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和普通的合同一样符合其一切形式上的特征,例如双方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必要的形式等。但其内容的程序性却使得包括国际商事合同在内的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相形见拙,无法与其平起平坐。  2、程序优位:来自程序正义理论的启示。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为程序性契约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和作为基础性契约的国际商事合同之间并非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而通常意义上的主合同和从合同,均是从实体意义而言的。因此,对两者关系的考察,应当从两者分别作为程序性契约和实体性契约的层面上来展开。  契约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对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国际商事合同就是他们彼此之间的实体法,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他们彼此之间的程序法。因此,在笔者看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实际上就是程序法的独立性问题,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问题。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近年来,我国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基本摆脱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那种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从法的腐朽的传统观点&,开始逐渐认识到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从而开始建构起新的程序正义理论。可以说,传统的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已经成为过去,程序本位时代已经来临&.当然,对程序独立性理论的突破性研究,在不同的法律学科中进度也各有不同。其中,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学对此的研究最为深入。或许,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等相对于财产更为重要的价值的缘故。当然,在民事程序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在不断推进这项理论研究。例如,有学者就对民事程序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指出,“程序法价值的性质只有一种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论认为的是对实体法的工具性,而是程序法对人类的工具性,这个工具的涵义是广义的,既包括对诉讼主体的工具性,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工具性。因为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自产生之日起便是独立存在的,或者说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并不对程序这一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即程序作为一个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实体法变更的唯一影响仅在于程序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适用实体法时适用变化后的实体法,而程序的基本构架,构成关系却并不因此而变动”&.事实上,程序具有独立的品格,以及不依附于实体的自在价值,程序在更深的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性法律”同样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程序法自身价值的独立性是一脉相承的。或者说,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程序法的独立性的必然的内在要求和应用。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位于国际商事合同。  对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作为其基础性协议的国际商事合同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现代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法不仅具有独立于实体法,而且优先于实体法。“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历史的事实,我们都可以说诉讼法具有先行于实体法,或者说诉讼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程序是实体之母”&,因此,可以说,实体法的内容的实现是在程序进行的过程中附带实现的。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  同样,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合同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位于国际商事合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而言,我们可以说,在存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国际商事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都只能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身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和基础。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合同分别作为程序性契约和实体性契约的不同的质的规定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真正根据;程序不仅独立而且优位于实体,决定了两者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不但独立于国际商事合同;而且优位于国际商事合同。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它和国际商事合同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所具有的自身的独立性,才使得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拟结合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此略作分析。  日,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后来,美国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经中技公司同意,卖方变更为瑞士公司。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公司将伪造的提单等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公司。货款汇付后,中技公司并未收到上述钢材。为此,中技公司于日向上海市中级人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士公司返还货款、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经营损失和其他费用总计美元,并申请诉讼担保。瑞士公司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中技公司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费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瑞士公司偿还中技公司的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美元,并驳回瑞士公司的反诉。瑞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的上诉理由包括: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瑞士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以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驳回瑞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增加了瑞士公司向中技公司的赔偿金额&.对于本案中的仲裁条款,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中技公司和瑞士公司之间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得到确认,而且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当成为法院审理的首要事项。但是,遗憾的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认定。同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侵权之诉”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含基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均应当首先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因为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对彼此之间所生争议而适用的解决途径作出了约定,这种约定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实体性的民商事合同一样,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而且因为“程序优位于实体”,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解决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纠纷的必要前提。但是,在本案中,上海市两级人民法院均未对此作出认定,便行使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虽然在判决中指出,“瑞士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以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这一理由却无法令人信服。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先将本案认定为侵权,然后据此认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这实际上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然后才对程序性问题作出回避性认定。显然,这一做法违背了先程序后实体的逻辑规则。  第二,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仲裁协议本身,例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等,而并非受制于基础合同的效力。这一点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应有之义。因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判断应当从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等因素出发,而不可根据基础合同的效力的有无想当然地作出认定。在本案中,尽管中技公司和瑞士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购销钢材合同存在欺诈。但双方之间所订立的仲裁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第三,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主体,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各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主要有仲裁机构、受诉法院以及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从纯粹法理的角度来看,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应当由仲裁机构来确认。这是因为,第一,仲裁协议是一种程序性契约,其效力的有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管辖权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这样的重要事项不宜由仲裁机构来承担;第二,由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仲裁机构往往会基于对案源的考虑,片面地肯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三,从仲裁协议的角度来看,仲裁协议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将彼此之间的实体性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而并不意味着将彼此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交由仲裁机构来认定。因此,由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和裁判的基本前提;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仲裁协议本身;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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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球化”的中国:凭什么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文章来源: 科学时报
更新时间: 11:05:52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此后有5年的过渡期,中国和各缔约方将在此期间逐步落实各自的承诺。到今年底,过渡期结束。在过渡期即将结束的时候,我们急需审视一下:从入世谈判至今的20年里,我们的增长机制如何?如今面对的经济态势如何?  引子:高速的增长  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中国走上了“复关”、“入世”的历程。  同年国家经委副研究员王建提出“国际大循环”理论,希望以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原材料和市场“两头在外、大进大出”,藉以参与国际分工,逐步实现产业升级。这一构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了事实上的“国家战略”,一时间“开发区”、“保税区”、“吸引外资”、“来料加工”成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  然而“复关”、“入世”的历程漫长得出人意料,以至于1999年,时任总理朱镕基对中外记者说:“中国进行复关和入世谈判已经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白头发。”就在这一年,美国一边“误炸”我驻南使馆,一边就中国加入WTO与我达成协议,中国越过了“入世”的最后一个实质性障碍。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此后有5年的过渡期,中国和各缔约方将在此期间逐步落实各自的承诺。到今年底,过渡期结束。  1978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出口总额均呈指数增长,而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内增长总值。进出口数据的波动领先于国内生产总值,且幅度大于国内生产总值(图一)。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后,进出口增长加速。
图一: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
  显然过去20多年,我们的经济体量高速增长,其中进出口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那我们的增长机制如何?如今我们面对的经济态势如何?  增长动力格局:投资、出口与消费  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消费。投资是为了以后的消费,出口是为了交换进口的消费(以及投资品)。因此消费、投资和出口这“三架马车”决定了国内生产者面对的市场。  这里第一个关键的平衡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它其实是在当期社会消费与长远生产力发展间的平衡。  工业化的压力,使我们的决策者倾向于扩大投资份额。虽然投资比重过快增加往往造成被动的调整,投资冒进越严重,调整的幅度就越深、时间就越长。然而从总体上看,半个世纪来,投资的比重持续扩张,“消费/投资”从1952年的653.4%降至2005年的75.8%。年,投资首次超过消费,成为内需的主要成分,从加入WTO后的第二年(2002年)起,投资持续稳居首位,并逐年扩大(图二)。
图二:投资与消费的比重
  投资加速扩张导致产能急剧上升,而消费相对于投资持续下降,必然导致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于是扩大出口就成了必然选择。  站在国内生产者的立场,所谓内需就是“投资+消费-进口”,而外需则是出口。两者间的关系构成另一个重要的平衡(图三)。
图三:国内产能的市场:内需与出口
  数据显示,1978年前,出口维持着比较低的比例,历年均值为7.2%,最高年份为10%(1955年),最低年份为4.6%(1970年)。此后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入世后更是持续高速上升,到2004年已达到38.6%,即我们有近四成的产能依赖于海外市场,从趋势看,这个比重还在增加。可以说出口已经成为维持经济增长最强大的动力。  在上述两个平衡中,我们看到了投资对消费的挤压、出口对国内需求的挤压。为了形象地观察国内生产者面对的国内消费、国内投资和出口这三个市场,我们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按比例扣除被进口满足的部分,以估计国内生产者市场结构的演化(图四)。  对国内生产者而言,数据清晰地显示了出口的扩张、投资的强势与国内消费萎缩。到2004年,三者所占比重为:出口38.6%、国内投资34.8%、国内消费26.6%。国内消费所占市场份额,从1978年的64.7%降到2004年的26.6%。  可见对国内生产者而言,出口是最重要的市场,投资次之,而国内消费所占份额仅略高于1/4。换言之,出口商是最有实力的买主,投资者次之,而国内消费者则日益疲弱不堪。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提出“扩大内需”后,出口的比重大幅上升、投资的比重大体维持原有水平,而国内消费反而明显萎缩。  分析一下形成这个格局的动力机制,不无启发。  2005年8月,据知名券商“雷曼兄弟”统计,中国大陆100大出口企业当中,有53家外资企业。该报告称外资企业占中国总出口商比例1995年为32%,2000年为48%,2005年上半年已达60%。  我们知道,出口产业链中商业环节的利润远高于生产环节。在这个跨国公司为主体的环节中,业主积累巨额利润,形成强大的实力,就不难理解了。  2005年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4年的投资主体中:  从中央/地方角度分,中央占12.4%、地方占87.6%;  从内资/外资角度分,内资占88.2%、港澳台商占5.3%、外商占6.5%;  从经济性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占57.8%、集体占3.2%、私营个体占11.0%、其他占28.0%。  以上数据告诉我们,国内最大的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及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导向、“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各级政府具有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作为事实上不受社会监管的公权力机构,地方政府拥有极大的资源动员能力。而赢利前景、亏损负担、破产风险等制约普通投资者的因素,对地方政府基本上不起作用。无怪乎中央政府为了遏制经济过热,苦口婆心、唇焦舌燥,却成效不彰。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投资为何可以长期维持强势。  社会消费能力主要来自劳动者的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1980年为17.1%,到1998年降到11.9%,2004年仅回升到12.3%。除了工资劳动者,我国多数人口是农民,他们收入的基础是GDP中的第一产业部分。而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1983年为33.3%,到2003年降为14.4%。如此显著的下降,再扣除各种税费、摊派,所余几何?再被7.5亿农村人口(2004年)分享,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只能是自产自用的口粮,能形成有效购买力者微不足道。  由此我们看到:“出口”有跨国公司的“利润极大化”支撑;“投资”有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支撑;而支撑社会消费能力的劳动者收入却长期处于相对萎缩的过程中。  为了明天的发展,让老百姓节衣缩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明天的发展不只是GDP的数字,不只是中心城市的高楼大厦,它首先是国民素质。在人均GDP依然相当低下的历史阶段,持续地大幅度压缩消费比重,必然严重遏制国民素质的提高。教育、医疗、社会公正成了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其背景正是这种经济发展格局。而消费需求不足则导致了长期而广泛存在的生产能力过剩。  “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国际大循环”成功地使我们的经济总量大幅攀升。也使“看不见的手”、“比较优势论”在许多人心里占据了“公理”的地位,人们根据罗斯托的“经济成长阶段论”,期待中国从发展中国家走向中等发达国家进而成为发达国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车水马龙、红灯绿酒,已经让不少人引吭高歌“盛世”。  2005年中国出口激增,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贸易争端。一些国家前后矛盾的价值标准、专横的态度,让人们透过“比较优势论”的温柔雾纱,看到了赤裸裸的强权与竞争。  专家们一再解释,在市场经济中,贸易争端是正常现象,恰如两口子过日子,吵吵闹闹在所难免。然而,任何争端决定其结果的不是音量与辩才,而是实力对比。那我们依赖出口的近四成产能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如何?  当今贸易战到底谁怕谁?  经济学家们用“进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一个国家对外贸的依赖性(图五)。  1978年以前,中国外贸依存度仅9.8%,到2004年已经高达69.8%,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中外贸依存度最高的。  那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是谁?尤其是出口,对我们的经济运行至关重要,我们的主要买主在哪里(表一)?  数据表明,美国是我国最大的买主,占到出口总额的1/5以上,欧洲、日本次之,然后是韩国。以国别排列,则顺次为日本、韩国、德国、荷兰、英国。其中我国香港是个转口港,出口到香港的货物,相当大部分被转到其他国家。表中17个国家和地区就占了我们出口总额的80%以上。  如果用向对方的出口占自己GDP的比重来衡量对方市场的重要性,各国的相互依赖关系如下:  中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7.56%;美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0.38%;  中国对日本市场的依赖:4.45%;日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2.04%;  中国对韩国市场的依赖:1.67%;韩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7.98%;  中国对德国市场的依赖:1.44%;德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1.12%。  可见除我国香港外,在前4位贸易伙伴中,我们对美国市场的依赖远高于美国对我国市场的依赖。如果我们停止进口美国货,对美国经济的运行几无影响;而反过来,如果美国停止进口中国货,我们的经济就会伤筋动骨。  我们对日、德市场的依赖也高于两国对我国市场的依赖。韩国与中国的关系倒有点类似中国与美国的关系,所以韩国高度重视中国市场。然而韩国出口中国的是相对高端的电子通讯类产品与时尚产品,而中国出口美国的则是廉价的服装、鞋帽、玩具、杂货之类,两者在贸易上的主动权其实不在一个档次上。  高度依赖海外市场的是哪些行业?由“海关历年出口商品分类金额”,可以算出各类产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图六)。  数据表明,过去20多年来,资源型出口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而制造业产品逐渐占了出口的绝大多数。这反映了我国资源紧缺的现实。  2004年,仅四类制造业产品就占了出口的93%。它们顺次是:机械及运输设备(45.21%)、杂项制品(26.36%)、轻纺产品/橡胶制品(16.96%)、化学及有关产品(4.44%)。尤其是机械及运输设备,从1980年的不到5%,扩大到2004年第一大项,从它稳步增长的态势看,很快就将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已经成了“世界工厂”,“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战略得到了切实的执行。  然而,由前述相对贸易地位分析可知,这些行业市场地位是相当脆弱的。一旦国际形势有变,对方可以轻易地让我们的这些行业产能闲置,并由行业间的上下游关系,将冲击波扩散到整个经济体,由此引发的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几乎无法处置。而我们缺乏反制对方的有效手段。  那我们因何陷入这种被动的贸易地位?不妨先分析一下我们对外贸寄托的主要目标。  对外贸寄托的主要目标  从一个国家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形成有竞争力的生产能力远比一时的经济指标重要。当初提出“国际大循环”战略,着眼于积累资金、扩大就业、引进技术,这些都关系到形成有竞争力的生产能力。然而,其效果如何?  利润:细看产业链  “加工贸易”战略有一个重要的目标:积累资金,这就要求在这个产业链上我们有自己的利润空间。  事实上,我国出口的产品大都处在价值链的低端,没有自己的品牌,利润相当微薄。  我国出口的服装价格不及意大利服装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平均价格仅为3.2美元,出口鞋平均价格只有两美元多,这个价格只相当于日本鞋子价格的25%,意大利的18%,法国的16%,就连越南鞋子价格的单价也是我国出口价格的3倍。  东莞一家企业生产一条牛仔裤成本是两个美金,但卖到北美就是四五十个美金。  浙江出口的化纤染色布和印花布,每米平均售价为0.8~0.9美元,袜子平均价格每双0.21美元,领带平均价格每条1.6美元,几乎接近成本。  芭比娃娃在美国10美元,在中国离岸的时候是1美元。  美国的一只名牌鼠标,在中国苏州生产,在美国市场上售价40美元,生产地中国只拿到3美元,其他37美元由美国公司、分销商、零售商获取。  摩根·斯坦利的谢国忠指出:中国出口的1美元商品在美国的零售价格接近4美元。美国在这个价值链中占据了75%的份额,中国只占25%。  要知道,在这25%中,还包含有进口的原材料成本。  进口来料占出口比重,有媒体称高达50%。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乔新平说:“我们算了从年这12年间中国对美出口、对外总出口的价值链结构,2003年对美的出口中,22%是进口原材料的价值。”  就按乔新平说的22%算,扣除进口原材料的价值,中国仅得售价的19.5%。这中间还应扣除工资、税收、水电、折旧和各种其他消耗,剩下的才是行业利润。  即使这点微薄的利润,国内资本也只拿到其中很小一块。因为外资控制了相当大一部分出口加工企业。  统计年鉴提供了“按行业分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和“按行业分'三资’工业企业主要指标”。前者可大体代表整个工业的状况,而后者可大体代表外资企业。比较这两张表,可以分析外资的作用。  “三资”企业占行业资产比重超过40%的行业见表二。  这些年,IT行业一直是社会热门的行业,然而这个行业从资产上被牢牢地控制在“三资”企业手中。近年来,西方媒体一直在喧嚣“中国家具摧毁热带森林”,然而,中国的家具制造业却由“三资企业”绝对控股。文教体育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工艺品这些都是中国出口美欧市场的廉价大路货,都是“反倾销”的对象,而它们其实被“三资”企业控制着。  “三资”企业占行业利润比重超过40%的行业见表三。  可见,在“高科技”行业和出口大户行业,“三资”企业拿走了多少利润。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资本固然可以靠压榨廉价劳力和牺牲环境积累资金,而国际资本在这一过程中积累资金的速度远高于我们。在这样的格局下,“追赶”、“升级”现实吗?  就业:带动还是挤压  当初提出“两头在外”,另一个重要的考虑是靠外资带动就业。“三资”企业在我国获得了如此巨大的利润份额,一些人预期它会带动相应的就业份额。然而事实是,“三资”企业占行业利润比重与其提供的就业机会根本不相称(见表四)。  事实上,“三资”企业在国内“攻城略地”,使国内企业“尸横遍野”,由此造成的下岗狂潮一度让政府头疼至极。“三资”企业的确是“高效率”,它表现为在攫取利润的同时又挤压了社会就业空间。  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提出了著名的“奥肯定律”。该定律论证:失业率的变化方向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反。即高增长率使失业率降低,低增长率则会提高失业率。奥肯定律得到了国际上普遍的认同。  从1978年到2004年,我国人口增加了35.04%,而GDP按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931.3%。如此高速的经济增长解决不了如此低速增长人口的就业问题,导致学者们惊呼“奥肯定律”失灵。问题的根子只能是我们的基本经济格局,而出口与外资是我们经济格局中极为关键的因素。  核心技术:自立还是依赖  当初提出“两头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引进技术。在国民经济中,技术主要凝聚在装备上,装备工业的竞争力是各行业竞争力的基础。装备工业缺乏竞争力,各行业就只能靠进口设备来提高竞争力,高额的费用不说,一旦事态有变,无法引进新装备,国家的命脉就卡在了别人手中。  由《2000年投入产出表》估算,机械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21.9%用于设备投资(另外64.9%用于各部门的中间投入,8.7%用于最终消费),假设这个比例没有大的变化,可由“历年进口商品分类金额”估算进口设备中用于固定投资的部分,进而由“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项估算进口设备占我国设备投资的比例,结果如图七。  二十年间,我国设备投资对进口的依赖性从1982年的4.5%升为2004年的27.7%。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后,这种依赖性快速提高。这意味着我们自己的装备工业在国内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且情况还在不断恶化。比例数字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高端设备我们都只能依赖进口,对建立自己的研发平台,很少从国家长远战略的角度着眼,“运十”、“中华之星”的命运就是实例。  此外,64.9%的进口机械设备用于各部门的中间投入。众所周知,国内许多“高科技”产品,其核心部件依赖进口。这样的“高科技”产业又怎能不受制于人?其利润又怎能不被外人拿去大部?  在“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方针指导下,我们放手让外资在国内的装备制造业攻城略地。以工程机械行业为例,1995年,日本小松制作所和山推公司合资建立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995年,韩国现代与常林股份合资成立了常州现代;同年,日本神户制钢所与成工合资组建了成都神钢;1996年,日本日立建机与合肥矿山机械厂组建了合肥日立;1997年,美国卡特彼勒与徐工集团组建了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等。1996年,韩国大宇在烟台投资成立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这也是当时唯一的外商独资挖掘机制造企业。  而今,欧、美、日、韩与中国的合资企业成为市场角逐的主角,国外的筑养路机械企业如加藤、多田野、利勃海尔、波坦、马尼托瓦克,小型机械企业如凯斯、久保田等也相继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处于被动地位并逐渐失去话语权,所占股份越来越少,甚至完全退出合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明显表现出弱势。  有媒体报道,2003年在中国工程机械市场中,国际品牌已占半壁江山:进口产品达35.88亿美元(约合300亿元人民币),国际品牌在中国的独资和合资企业的产品产销270亿元人民币。(《中国工业报》日)  近来,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出资3.75亿美元收购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股权一事,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中国工业报》以《跨国公司强劲布局 中国工程机械无力招架》的标题报道此事;《经济参考报》的标题是《我装备制造业面临“外大内空”危机》;《中国经济时报》的标题则是《中国装备制造业市场 崽卖爷田心不痛?》  人们终于发现,“以市场换技术”的结果是市场丢了、品牌没了、企业成别人的了,而“换技术”的主体已经没有了。  如今,有几个行业可以声称:我们在技术上是可以自立的?&  “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按“主流经济学”理论,我们面对“全球化”采取的一切举措都是无可厚非的。  没有技术,可不只能设法向别人交换?而人家什么都不要,就要你的国内市场。况且交易总是双方自愿的,结果自然是“双赢”。有什么不好?  没有资金,可不只能设法请别人来投资?既然是“投资”,人家当然要赚钱,而且要赚得比在别的地方多,否则人家就跑了。  内需不足,可不只能增大出口?可把东西卖到别人的地盘上,谈何容易,你能离开那些跨国公司吗?那跨国公司可是要盈利的,你的东西不比墨西哥、巴西、越南、印尼等国便宜,人家干吗买你的?提高技术含量?咱不是正在用市场换技术吗?  于是“亲商”成了各级政府的自觉取向,竞相减免税收、放松环保限制、压制劳动者维权诉求。  从“主流经济学”理论看,从每一个局部举措看,都有无数的理由。然而,从整体上看,从动态过程看,我们的经济体系成了国际资本餐桌上巨大而肥美的“鱼腩”。  这块“鱼腩”对国际资本的价值何在?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曾撰文指出:  “中国的发展给世界投资者带来了丰厚利益。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都受益,所获利润高于在其他地方的投资。据统计,从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仅利润的汇出额一项,就高达2506亿美元,考虑到其他间接获利的因素,外商从中国获得的利润远远大于这个数。2003年,外商在华投资工业企业利润率为6.6%,比当年世界财富500强这一指标要高出很多。”(《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人民日报》日)  美国《新闻周刊》杂志曾发表题为《中国世纪》的长篇专题报道指出:中国的发展给世界带来了“明显”和“令人惊讶”的好处。  摩根斯坦利的报告显示:过去10年,中国的廉价产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美国制造商则获利更多。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指出,“在2000年~2001年美国的股市泡沫破裂之后,由于中国的强劲发展,整个世界逃脱了衰退的一劫”。  “逃脱一劫”,对国际资本价值几何?  而这一切是以牺牲中国的资源、能源、环境为代价,以中国劳动者低廉的价格、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为代价。在它背后则是国内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认同日益淡薄。而我们引以为傲的巨大经济体系,在外人的要挟下,几无回旋余地。  我们帮国际资本“逃脱了一劫”,而这“一劫”是否已经悄悄地躲在我们自己的国土上了?  出路何在?恕我浅陋,循“主流经济学”理论,在下看不到出路。  为资本在全球争取自由空间的“全球化”,本质上是以资本拥有者的利益为价值标准。而“利润极大化”原则,已经被上百年的事实证明,只能导致资本向极少数大资本家集中。“全球化”的逻辑归宿只能是一个大资本集团事实上控制着我们的星球,作为“后发工业化国家”,在“中心——外围体系”里,我们只能扮演依附性的角色。  1949年,毛泽东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那时的中国,在经济上是“一穷二白”,在精神上是“东亚病夫”、“一盘散沙”。毛泽东并不太在意“一穷二白”,他说“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  毛泽东在意的是“东亚病夫”、“一盘散沙”。为了遏制这支刚进城的农民军队像李自成的部队那样腐化,他不惜杀掉也曾战功累累的张子善、刘青山。朝气勃勃的共产党人以霹雳手段根除了“黄、赌、毒”,扫荡了“血吸虫”,短短几年间,贫穷的中国人就凝聚成了一支巨大的力量,建立了空前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  而今,连最起码的社会伦理规范,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互助、服务人民、辛勤劳动、艰苦奋斗、热爱祖国、崇尚科学等,也需劳驾中央领导苦口婆心地向党员干部们宣讲。而我们的精英们膺服的原则却是“理性经济人”。从这里出发,才能看到问题的症结。   你知道到中国投资的外商,他们来自哪里吗?统计数据告诉我们,到中国投资的第一大来源地是我国香港,第二大来源地是维尔京群岛。  内地资金到我国香港摇身一变,成为外资,回到内地享受“优惠待遇”,这样的事例时有所闻。至于加勒比海中的英属维尔京群岛,那是个“离岸金融中心”,是外流贿金的天堂。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至2003年初,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这些外流贿金在“离岸金融中心”摇身一变,以“外资”面目堂而皇之地衣锦还乡。  我们真的缺资金吗?那金融系统为何多年面对“存差”?2004年,金融机构存款中有超过1/4贷不出去,当年存差63227亿元。而当年“实际使用外资”640.72美元,按当年的汇率计,相当于5330亿元,仅为存差的8.39%。  引进外资,它的真实意义既不是引进技术,也不是弥补资金不足,其真实意义在于打破体制缺口,让外部的资本家和内部的理性经济人得以自由挥洒。  腐败的晚清政府,导致中华民族在一个世纪里沦为“一盘散沙”。而今面对国际资本鼓动的全球化大潮,中华民族是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场经济战争,以民族自立、自强、自尊的精神凝聚起来,去争取“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还是只算经济账,只看局部利益,被外来的洋教条和内部的理性经济人重新消解为“一盘散沙”?  我们面对严峻的选择。&&&&(注:文中数据,除注明来源者外,均取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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