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检验煤质检验的收费标准,要物价局的最近标准,急, 谢谢~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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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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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13&&&&更新时间:
关于调整煤炭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煤炭产品质检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4〕257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煤炭资源丰富,煤炭的开采和市场销售量较大,为加强管理,保证煤炭质量,规范各项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调整煤炭产品质检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煤炭质检机构开展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质检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煤炭产品质量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煤炭质检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提供优质的服务。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煤炭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四、煤炭质检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制样、化验标准进行,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定报告书,并对检定结果负责。其检验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开展检验。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煤质检验收费标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煤质检验收费标准
发热量(弹筒)
全硫分(库仑法)
各种形态硫
碳元素分析
氢元素分析
氮元素分析
磷元素分析
烧灰-灰成分
灰成分分析
烧灰-灰熔点
灰熔点(1气氛)
一个小粒度级
制分析煤样
制分析煤样&20kg
制原煤、精煤煤样
采样按吨位计,每样不少于1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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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检测设备联网改造、人员薪酬及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增加,参照外省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的检验费标准。
&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包括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和尾气检测费。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汽车由每车次84&元调整为105元。尾气检测分为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其中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收费汽车由每车次16元调整为2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仍按原试行标准收取,即小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车次75元、中型汽车(总质量3.5-10吨)每车次85元、重型汽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车次100元。出租车、公交车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尾气检测费减半收取。
& & 按上述规定,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12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仍为50元,摩托车每车次仍为40元。对不能上线检测需进行人工检验的车辆,其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每车次180元、中型汽车每车次190元、重型汽车每车次205元。
& & 2、上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为最高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复检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因检验机构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费。
& & 二、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标准实施检验,不得擅自突破最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减少检验项目、缩短检验周期、附加其他条件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
& & 三、社会化检验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检验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检验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 & 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合理设置全省机动车检测线数量,使机动车检测能力与车辆检测量相适应。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检验机构并收取检验费用。同时,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陕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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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1997]37号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的制造、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电梯安装安全认可检验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起重机械安装安全认可检验收费》(苏劳护[1989]37号、苏财综[89]45号)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的制造、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说明、《江苏省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和附则(附后)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以下简称安检站)系劳动部门所属的、经济上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由收费资金解决。因此,其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二、各安检站在按照颁发的现行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和技术检验大纲等对起重机械、电梯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时,均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用。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检验与应检验单位要按各自的工作要求明确有关安全责任,不得只收费不检验。三、全省各级安检站按照分工负责全整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验检测,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四、各安检站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均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资格审查认可,检验检测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根据有关规定,省中心站负责全省范围内进口起重机械、电梯的检验检测,并由省劳动厅组织对各市、县级安检站检验检测质量的抽查,抽查数量为不少于当年各站检验检测总台数的10%。五、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安检站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各安检站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全收费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各地安检站收到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到持证收费。其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按省财政厅苏财综[94]77号文件规定管理,所收费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七、各安检站对当地政府已明确的特困企业的起重机械、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应适当减免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劳护[1989]37号、苏财综[89]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劳动厅。附件一: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制造和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说明;附件二:江苏省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附件三: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附件四:附则。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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