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删除注册会员忘记密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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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优势: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8 月由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发起,经厦门市财政局批准注册成立,系福建省专业从事政府采购大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本司拥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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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备案序号:粤ICP备号-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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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集中采购业务问答(2013版)
发布时间:&&浏览次数:958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业务问答
一 章 供应商问题
商注册如何办理?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注意:不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点击“供应商注册”(在首页左侧中部),会出现供应商网上申请界面,请根据提示要求进行注册。
帐号和密码怎么办?帐号和密码都正确,为何登录不上?商登记信息有误如何处理?会员供应商如何在网上变更单位信息?无法访问“上海政府采购网”或注册时点击“下一步”没有反应,怎么办?
供应商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注意:不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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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为会员供应商后,会员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采购公告栏目,对于该栏目中发布的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采购公告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在网上看到有兴趣的采购(招标)项目公告后,可先浏览采购(招标)文件,然后决定是否下载采购(招标)文件参与采购活动。有验证要求的,在登记后根据公告要求带有关资料到采购中心办理下载手续。无验证要求的可直接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有些采购(招标)文件有附件,请供应商注意点击“附件”下载。采购(包括澄清)文件下载后,点击 “下载文件确认”并打印保存,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网上下载凭证。
若供应商无法在中心网站下载采购文件,请检查是否会员供应商,或会员供应商登记是否过期;是否单位改过名称;CA证书是否过期;CA证书是否通用,是否受过处罚并在处罚期;如不属于上述情况,请致电:转信息部或携带CA证书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信息技术部进行处理。
网上投标项目均有视频演示,请按照演示提示操作。另外,每周三下午2:00(工作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会议室都有关于网上投标的操作培训,供应商可免费参加学习。如供应商网上投标仍有困难请致电:转信息部或携带CA证书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信息技术部进行处理。
网上投标项目有要求供应商另外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也有不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这一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会做出专门说明,请投标单位务必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参加开标是法律赋予投标供应商的权利,投标单位是否参加开标活动不会(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
1)供应商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选择应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号,可以网上查询)来严格确定自身的企业规模类型。供应商在采购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一旦选定自身大、中、小、微型企业分类后,当年度不能修改,下一年度第一次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可以按照规定重新选定。
2)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申明函》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来承诺自身的企业规模类型。
3)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所选择的企业规模类型如与其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申明函》所承诺的企业规模类型不一致的,评审时将按照对其最不利的原则来确定其企业规模类型。
4)如果今后企业规模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当持要求更改企业类型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最近年度的企业年报或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到采购中心办理相关允许变更手续,通过后,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时按照规定重新选定企业规模类型。
1)并非所有采购项目都要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提交形式,以该供应商所参加投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一般在《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中对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的具体要求为准。
2)如果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直接交给采购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而不要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以及缴纳形式(银行保函等)应遵照招标文件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缴纳主体与投标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采购中心将拒收。
3)未中标的供应商在项目中标公告(或招标失败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即可到采购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处办理手续退还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询问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部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工程采购部)负责直接答复。
2)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已知或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或者采购人提出质疑。
3)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
b)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及分包号;
c)质疑的具体事项、质疑请求和主张;
d)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根据(应当附有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e)提出质疑的日期。
4)质疑书应当当面递交到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5)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具体办理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试行)》。
电子集市无法登录的,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转
电子集市入围产品上架问题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转
电子集市产品一直不审核,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同上。
联系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转
1)集中采购,是指对于纳入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
2)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不同执行形式,它们都属于政府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3)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计划,及时委托给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以下两种方式可以任选其一:
1)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提出申请,请财政部门将批复原为分散采购的那部分采购编号变更为集中采购,经财政批复同意后,采购人再将同属于一个系统类项目的全部采购编号一并委托给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采购人将批复为集中采购的那部分采购编号委托给市采购中心,同时将被批复为分散采购的那部分采购编号的预算资金额度作为单位自筹资金,一并委托给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集市采购是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上的一种采购形式,是指针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采购次数频繁的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或定点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集市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模式。
电子集市目前有、、、四种交易方式。其中,采购人采购定点采购产品时实行直接选购,即由采购人在电子集市中与选择的供货商直接签订合同、完成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必须在电子集市中通过电子议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三种竞价手段之一与供货商作进一步竞价,以更低的价格完成采购。
电子集市中的产品价格分为两类:对于实行直接选购的定点采购产品,中标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电子集市中标明的中标价格仅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在进入集市后必须选择电子议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三种竞价手段之一与供货商进行充分竞价,以比中标价格更低的价格完成采购。
集市采购是集中采购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对于目录内带“★”和带“▲”的品目,实行集市采购。其中目录中带“★”品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栏目内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采购;目录中带“▲”品目实行定点采购,从电子集市直购。
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的“ ”
电子集市无法登录的,请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站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室
联系电话:021-转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电子集市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时,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采购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备齐审批材料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附采购人上报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根据沪财库[2008]6号文规定,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时应一并提供专家信息,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所属专业、联系方式等。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归入部门预算管理。
采购人购买公务用车前需要办理“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简称“控购单”,控购单需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办理。
按照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特种车辆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照分散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1)适用范围:达到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100万元;工程项目200万元;服务项目1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事先向市财政局审批。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和澄清答疑(如果有的话)、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准备、组织评标、评标结果确认、评标结果公告、发中标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法定周期: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评标结果公示为7个工作日;自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差别: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多出了必经的资格预审程序,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后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1)适用范围: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谈判文件、发布谈判信息、下载谈判文件、接受响应文件、申请专家、组织谈判,二次报价、评审、评审结果确认、评审结果公告、发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评审原则:在满足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4)主要周期:谈判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评审结果公示为7个工作日;自成交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1)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小。
2)主要环节:在采购需求确定后,所需的采购环节有:编制和确认询价文件、发布询价信息、下载询价文件、接受报价文件、申请专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确认、评审结果公告、发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评审原则:在满足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4)主要周期:询价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左右;评审结果公示为7个工作日;自成交通知发出后30天内应签署合同。
1)适用范围: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出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废物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具体操作方式:
a)项目采购预算大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的:①采购人经过单一来源公告后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批复;②根据市财政局批复采购人自行组织单一来源谈判;③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并向市采购中心递交市财政局批复及采购人单一来源谈判情况说明,合同主要内容。④市采购中心网上公示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b)项目采购预算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的:①采购人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阐明原因、拟成交人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内无异议表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成立;②根据上述公示采购人自行组织单一来源谈判;③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并向市采购中心递交采购人单一来源信息公示及单一来源采购情况说明,合同主要内容。④市采购中心网上公示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约。
3)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公示的办理:由采购人自行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1)至投标截止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的,招标失败。采购人应按沪财库[2007]18号、沪财库[2009]34号规定,提交重新招标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交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附项目《自查报告》(或《政府采购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2)采购人的申请应针对项目采购失败原因及本单位对项目采购进度的实际要求,重点说明是申请重新招标还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3)失败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第二次采购时,采购单位需重新向采购中心办理采购委托手续,并附财政《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复印件。
1)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不足三家时,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次采购。
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只有唯一供应商响应、项目采购失败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向该唯一供应商实施谈判,市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如采购人要求按原采购方式重新采购,市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购人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点击首页右上部“预算单位平台”栏目的“CA证书登录”,按照网页提示办理采购项目登记(即网上申报项目采购需求)。网上申报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预算单位平台”栏目的“需求申报指南”。
网上申报项目采购需求(办理项目登记)时需备齐以下资料:
1)项目采购登记,填写项目联系人及相关信息
2)项目采购需求书、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项目、物业管理等复杂的服务项目、其他需求复杂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或采购需求书,简单项目可直接在网上需求申报界面中录入采购需求)。在申报项目采购需求时,必须同时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书》或者在网上需求申报界面中录入采购需求。
3)财政《审批情况告知单》。需提供《审批情况告知单》的情形有:
a)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27条)
b)采购失败后第二次采购(沪财库[2007]18号、沪财库[2009]34号文、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c)采购进口产品(沪财库(2008)49号文)
d)预算批复前提前实施项目(沪财库(2009)34号文、沪财预(号文)
e)集市采购转集中采购(沪财采(2012)1号文第16条)
f)采购项目延期执行(沪财预(号文)
4)中小企业政策落实,项目选择“是否预留给予中小微企业”
1)资格条件要合法,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注册资本、营业额、员工数量等企业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3)模糊性、有歧义的要求不宜作为资格条件。
4)资格条件的数量要适当控制,除《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外,一般仅限于行业资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法定强制要求(防止流标。重要的要求可作为评分因素,并适当提高分值)。
5)不能随意多设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参加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目前,市采购中心常规项目采购文件一般都有标准化文本。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对于招标文件,重点审核投标邀请、项目招标需求、评标办法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格式及条款等内容,特别是对其中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评标细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实质性响应表等内容。对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重点审核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截止时间,特殊要求等。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应在采购文件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并将确认单回执送交市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也可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给予确认)。
确认采购文件的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同时也未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的,市采购中心可以视为采购人取消项目采购委托。
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后至投标截止之日3日前,可以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或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确需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将澄清或修改的书面意见提交市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市采购中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15天,不足15天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1)开标:采购人代表应准时出席开标会议,不能迟到。采购人代表在开标过程中一般作为监标人。采购人代表在监标发言时,原则上只对开标过程的合法性作一评价。
2)评标: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但要向市采购中心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向市采购中心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表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按照专家的专业分类自动从库内抽取。
不可以。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依法应当保密。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抽取和通知,市采购中心事先也不知道具体评审专家名单。市财政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评审开始前半小时才将评审专家名单对市采购中心解密。
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预期未确认又未书面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视同确认评审结果,市采购中心将按正常程序对外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2)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市采购中心将报请市财政局协调处理。
另行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所有项目,合同文本均由市采购中心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范围和文本格式提供。为避免今后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采购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时,如有必要,可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提出合理的修改或补充意见。
如在项目执行中合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中标人有权拒绝招标范围以外的内容)。但应注意:
1)补充协议中所调整或增加的内容、范围应与招标项目直接相关联且是对项目有益与合理的。
2)所调整或增加内容的价格应延用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同产品、材料等价格;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可双方协商,但不应高于正常市场价,一般要按照投标让利幅度同比例进行让利。
3)补充协议所增加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
1)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需求、合同范围、交货期(工期或服务期)、项目各项实施措施、验收标准、保修与售后服务等进一步核对,如发现中标人有响应不明确或描述不到位等情况,或者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的,可要求中标人对此做出书面说明或承诺,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2)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还要根据现场条件明确开工起始时间。
3)如有分批交货或分项竣工的,要明确中间交接日期与方式及相关说明。
4)按照分阶段付款的,应提出各阶段合同款项支付的条件和比例。
5)物业管理等服务类合同要明确采购人提供资料、设施的内容、时间以及合同完成后的退回要求。
6)签约时限: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任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采购中心一般提供5份合同文本,经双方签署后采购人、中标人各执2份,另一份交市采购中心备案。如采购人需要增加合同文本分数,可以提前告知所需要的合同份数,市采购中心将按要求提供。
1)货物项目验收注意事项:
a)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是否全新产品(注意货物外观与出厂日期等)。
b)货物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或售后服务承诺书)、操作手册等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强制认证要求的是否有强制认证标记。
c)合同规定的附件、备品、备件与维修工具等(如有)是否齐全。
d)如需安装的,要核对安装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是否厂家派出或授权,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等)。
e)开机试运行期间内试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2)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等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注意事项:
a)项目书面报告及相关图表是否完整。
b)项目成果范围和工作内容是否与需求一致。
c)项目结论是否权威与可行(有无进行专家论证和结论)。
d)是否有项目执行过程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工作方案、说明书及课题、评估、审计(鉴证)、规划工作过程中调研资料和附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说明书是对课题、评估、审计(鉴证)工作成果的具体分析、论证和解释,包括工作指标和工作指南。工作资料:包括规划工作调研取样数据报告、文本、图件和附件。附件包括工作所依据的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与记录等。
e)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已退回,除提交采购人之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是否已经销毁等。
由于服务项目类型较多,每一类、每一个项目均有不同要求,难以一一列举说明。不过,在具体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采购人有需要,市采购中心一般都会配合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3) 工程项目验收注意事项:
a)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报告结论是否符合项目验收标准。
b)整改内容是否已经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有无漏项、甩项内容。
c)各类设备、材料合格证是否齐全、各工序验收报告、各专业分包验收报告、项目中间验收报告、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有项目试车(试运行)内容的还应有项目试运行报告且试运行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结论。
d)有消防和环境监测内容的,消防和环境部分内容应首先通过验收。
e)现场清理、打扫完毕,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
f)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建项目要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到场并核对各类备案资料及项目验收情况。
总之,项目具备竣工移交条件,各类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初步验收通过,整改内容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由监理单位判断并出具结论报告)后,采购人再组织验收。
1)如果供应商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或举报,采购人应配合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其中关于项目技术需求方面的质疑或举报,由采购人负责进行答复。
2)如果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举报,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市采购中心可予以配合。
1)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定期招聘。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随时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注册”进入操作流程,按照“评审专家基本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后打印出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专家招聘公告,并对应聘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2)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b)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情况(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的,也可以申报);
c)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
d)年龄在63周岁(含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e)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负责对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实施管理。
地址: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邮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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