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没填写交易时间,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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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上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过户时间,但由于银行审批贷款还没下来,可能会超过这时间,算买家违约吗?
问题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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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间也会有一个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可以认定买家违约的,不过房屋买卖是一件开心的事,还是双方坐下来协商比较好
这个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比较好,毕竟买房子也不容易,再说了银行那边的现在的政策确实有点老火,谅解一下比较好!
这种情况不能算做买方违约,客户贷款审批时银行的事情,今年的银根收紧,银行审批速度放缓很正常。
不能算违约,这个属于政策影响了交易时间,另外中介在这方面没有把好关,一般按目前贷款审批周期都比较长,交易过户都要尽量延长一些。等贷款批下来可以更改一下时间再去过户就好了。
这个算违约的,因为一切都是以合同为准的,没有按合同走就是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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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不满租客养狗房东下逐客令 律师:合同没写算违约发布时间: 09:39:16【】【字体:
海峡都市报3日讯 昨日,李先生致电本报968111热线反映,他在福州乌山西路福尚名居3B座租了一套房子,租期是一年,可才住十几天,近日房东就以“养狗扰民”为由让他搬家,还不支付违约金。
租客:房东断电赶人
李先生说,2月17日,他与房东胡女士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每个月租金25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他交纳了2个月房屋押金以及一个月房租,共计75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房屋租金2500元。
“合同补充条款里房东连‘退房时如果卫生没打理干净,我们要给300元卫生清洁费’都写进去了,可没有约定我们不能养狗。”李先生说,他养了2只贵宾犬和一只博美犬,每只都是3~4斤重的小型犬,2月18日他带小狗搬到了租赁的房子。
“没过几天,房东就找上门说小狗扰民,让我们把小狗养在阳台上,我们放阳台养,房东又过来说,小狗会吵到邻居。”李先生说,经过协商,他打算把小狗放别人家寄养,可惜没找到合适的寄养对象。
“为了让我们尽快搬走,房东竟把房子的电都断了。”李先生说,合同里并没有约定不能养狗,房东属于违约方,要支付2500元的违约金,以及往回请搬家公司的搬家费、宽带迁移费以及房屋租赁服务费,一共4500元。
房东:租客养狗扰民
对于此事,房东胡女士也一肚子“苦水”。胡女士说,当初租房给李先生时,李先生说房屋是用作开网店,卖狗粮用的,没有说要在房子里要养狗。李先生搬进房子后,房子里养了3只狗,吵到了左邻右舍,物业也常给她打电话“告状”,为此事她也很烦心。
胡女士承认昨日是她切断了这套房子的电。“我也很有诚心解决此事,只要租客这几天搬走,这近半个多月来的房租,我也不收对方的了。”胡女士认为,她的房子是住宅楼不能养狗。李先生提出的违约金以及赔偿,她觉得没道理,无法接受。
律师:房东逐客违约
记者调查了解到,“租房禁止养狗”在许多租赁合同中没有体现。“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里,没有‘禁止养狗’这一条,但房主可与租客协商,作为附加条款。”福州中亭街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许经理告诉记者,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中介公司关于这一条会进行提醒,但“租房养狗”这一条款往往会被房主们忽略。
北京恒德(福州)律师事务所郑珍清律师表示,由于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住宅楼不能养狗,也没规定不准租房者养狗或其他宠物,为此如果合同没有条款特别约定“承租人不能养狗”事项,房东则不能要求承租者退房。合同期内解约,依约支付违约金,以及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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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分歧】
  就评标委员会出具&中标通知书&后,阳光公司拒签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认为构成违约。理由是利丰公司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行为,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则确定其为中标单位,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实际中标,阳光公司拒不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核发的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活动仅仅是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还是招标通知,都属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通知。
  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本案中:一方面,阳光公司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阳光公司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注意义务,即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另一方面,阳光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阳光公司既没有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也由于中标通知书的错误发放与阳光公司无关,决定了阳光公司对结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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