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丰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主任是谁?

伊金霍洛旗丰公司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丰公司银小额貸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路管理工区阿镇养护站。

法定代表人:高三雄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兴投資集团有限公司,住伊旗阿热腾席勒盛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民义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伊旗阿镇平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凯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住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div>

法定代表人:柴菲,系该公司经理

鄂尔多斯市金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住住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住陕西省神木县/div>

被执行人:李某1,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div>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发出执行通知,責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元及截至2015年11月4日欠息6106668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月利率20%);2、承担受理费272333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4、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程序开始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资产:

1、查封被执行人李某1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

2、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房屋及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路南丽景家园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四线南国文汽车**楼**商铺及位於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四线南汽车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

3、查封被执行人李某2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對上述资产的执行,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項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发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囷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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