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盆哪个品牌好店涉组织卖淫法人会判刑吗

卖淫,城区,足浴保健部,组织卖淫案,判处有期,组织卖淫罪
绵阳团伙承租酒店组织卖淫 广告招卖淫女出租车拉人提成-卖淫,城区,足浴保健部,组织卖淫案,判处有期,组织卖淫罪-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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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团伙承租酒店组织卖淫 广告招卖淫女出租车拉人提成
】 【来源:
承租酒店足浴保健部后,在街头小报打广告招募“小姐”卖淫。曾经轰动一时的绵阳城区迄今最大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日前经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组织者曾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罗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郑某、邓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某、洪某某也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罚金。
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从他人手中承租绵阳城区某酒店足浴保健部,因经营困难,与被告人罗某商量后,采取在街头小报打广告、散发宣传单等手段,先后招募、容留20余名女性,由郑某、邓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为了招揽生意,该团伙向出租车司机散发传单,许诺高额提成,利诱出租车拉客人前来嫖娼,根据提供性服务内容和时长,分别收取398元、498元、598元不等嫖资。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突查该足浴保健部,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挡获卖淫女10名,其中4名卖淫女在酒店3间客房向3名嫖客提供性服务,被现场抓获。同时查获非法收入4500元,宣传卡若干,用于望风、联系的对讲机3套。
( 绵阳晚报 杜之平 向茜 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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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足浴会所为幌子组织大量妇女卖淫被判刑
发布时间:
中新网宁德3月14日电(叶茂
王胄)夫妻以足浴会所为掩护,组织介绍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福建福安市法院14日透露,该院审结一起组织介绍卖淫案,郑某声等7人被判处5个月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郑某声承包经营福安市城北街道“仙指足浴”休闲会所,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楼经营正规足浴及按摩服务外,并在3楼设立9间包房,通过“李某”、“杨某”等人(均身份不明)组织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此外,郑某声安排其妻子薛某芳(另案处理)在会所内负责管理钱款,并先后雇请陈某星、江某兵及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卖淫场所工作。在2楼经营正规足浴、按摩服务的管理人员杨某军以及工作人员汤某光、吴某华、阮某琼、王某冰,同时还负责卖淫场所相应的部分工作。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郑某声还在2、3楼楼梯口及楼梯转弯处各设立一道铁门,由工作人员控制嫖娼人员进出,并在3楼一包房设置嫖娼人员的逃跑通道。
经查明,该会所每次卖淫所得300元人民币,郑某声提成120元,“李某”、“杨某”、江某兵等人分得30元,卖淫人员分得150元,另由郑某声支付其他被告人每月固定数额外的工资报酬。
日,该会所被福安市警方查获。仅日至22日间,该会所即进行卖淫活动共计449次,非法获利共计134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陈某星、杨某军、吴某华、汤某光、阮某琼、王某冰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该院遂判处郑某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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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审
浙江-温州&09-02 22:19&&悬赏 0&&发布者:dcgdcg & 回答:(5)
小足浴店老板娘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捕,
家中丈夫患肺结核、肝炎,三级残废,低保;家有,孩子刚准备要上大学现面临辍学要照顾读小学的弟弟。可否取何候审,争取轻判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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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可能性存在
[浙江-杭州]
1024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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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但是机会不大。
您好律师,请问为什么说机会不大?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浙江-温州]
回复时间:
可能性很小,公安办案没有我们想像中那么人性的。
请问池律师,我们在外面可以为她做些什么?
[北京-朝阳区]
19925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的可能性存在。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请问一下韩律师,当地的律师都表示不太可能,请问我们要怎么做,才能争取得到轻判?如果您认为可以,是否可以委托您来办这事?——但是您在北京。另外可以加QQ方便咨询吗?我的QQ,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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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足浴店培训手淫服务 省高院:不构成卖淫罪
07:52:30  来源:京华时报  []
  原标题:沐足店培训手淫服务广东高院回复不入罪
  据《新快报》报道由广东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广东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手淫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手淫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手淫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7月3日,新浪网友&@占豪&就上述问题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问,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面对一连串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顺德某沐足店培训技师,增加手淫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手淫&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7月3日11:09,网友&@占豪&围绕有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一连串的追问,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组织手淫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一度引发网友不满,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三问广东高院
  沐足店增加手淫服务是否属卖淫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该行为到底是否为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组织手淫服务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是否该建议废除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快报》
  □专家解读
  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对于这个问题,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据许兰亭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详细解释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手淫培训不属犯罪
  许兰亭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首先就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并不包含组织进行手淫培训,因此,组织进行手淫培训不应该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层面不能类推
  同时,在法律层面也不能搞&类推&。手淫及组织培训手淫虽然与刑法上的卖淫罪及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罪有相似和相近之处,但从构成要件上又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也没有对此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就不能按照犯罪进行制裁。
  不入罪但属于违法
  许兰亭认为,培训手淫虽然在刑法上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提供手淫服务和培训手淫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一般对此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劳教等处罚。同时,这种行为也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应该受到道义上的强烈谴责。刑事处罚应属于惩治犯罪的最后一个,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如果用拘留、罚款等手段可以有效打击手淫服务及组织培训手淫,可以不将其入罪。
  虽然目前组织手淫培训未入罪,但如果在现实情况中,这一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在立法层面也不排除对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相关罪名。
责任编辑:邹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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