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办工作总结购种子发给各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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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意见》及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经济联合社(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小组)。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会计代理制,做好经济核算,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做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等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保障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六)会计代理制是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前提下,各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原则下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
(七)经济联合社的会计工作,统一由镇会计中心农村组代理,财会人员由市人事部门考核录取的人员担任。
(八)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以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辖区为单位建立财会站,统一代理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会计员、出纳员。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同一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职务。
(九)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一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有权向党支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十)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报镇经管站批准,报市农财办备案。未经经管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要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经管站派人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二)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要取得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财务计划
(十四)村经联社、合作社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年终要做好决算报告,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村经联社、合作社财务计划及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联社要先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分管经营管理负责人或经管站审查,再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合作社要经村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资金开支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财务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帐,加强现金管理。集体的资金严禁截留使用、乱支乱用、贪污挪用。
(十七)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支挪用集体资金。单位之间或本社成员因特殊情况或公务需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在**000元以下的,要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同意签名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额在**000元以上的,须经经联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同意签名,再由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讨论通过才能借出。单位或个人向集体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借出的款项必须依时归还,借款期超过一个月的,出纳要记帐,会计要列入应收款科目处理,不能以借据长期抵库存现金,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
(十八)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出纳必须以核算单位设库存现金,每个核算单位库存现金限额3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不准互相挤占现金,已出现现金挤占并造成现金超支的,要及时补办借款立据计息手续。
(十九)要坚持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的原则,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出纳报帐。
(二十)会计要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清点出纳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帐款要相符,不准白条单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钱柜”。
五、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二十一)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统一使用市农村财务办公室监印“**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保管,领用时要在“收款收据签领登记簿”签名登记,每本收款收据必须以核算单位独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连号完整保存归档。
(二十二)集体的各种有价证券,要纳入帐内核算,要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金额等,有价证券要由出纳员保管。
(二十三)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盗用。
(二十四)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十五)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防止集体资金损失。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
(二**)群众、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以及各级部门和财政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属集体财产,纳入帐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如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单独设帐核算,但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查后,要并入集体帐内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的原始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图纸、预算表、决算表和工程验收表等要做好归档管理。
(二十七)加强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开支的审批人是该合作社经济组织法人代表。
**、经济联合社的开支实行一级审批制度。**00**元至**0000元的开支,要先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才能开支;**000**元以上的开支,要报镇经管站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能开支。
2、经济合作社的开支实行两级审批制度。**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0**元至2000元的开支,经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后,报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才能开支;200**元至**0000元的开支,要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才能开支;**000**元以上的开支,要报镇经管站审查,经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后,才能开支。
3、集体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开支,必须要按规定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管理。基建工程要做到“八有”:①有村民民主议事签名表;②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③有镇政府审查资金批示;④有公开招标证明书;⑤有施工合同书;⑥有工程验收报告;⑦有决算报告;⑧有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才能报帐。
4、村、组集体排灌设施及机耕路维护修理开支实行项目立项审核制度。必须先将维修地段、开支预算报镇农办或水利会审核后,才能开支。
(二十八)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经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名(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帐。
七、会计核算
(二十九)按国家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设帐户和核算。规范财务管理,统一使用市农财办监印的帐簿、收据、凭证和报表等,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编制报表,做到记帐依时、内容真实、计算准确、工作规范。村(居)委会出纳每月**0日前向镇会计中心农村组报帐,财会站出纳员每月2日前向会计报帐、核对库存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镇会计中心会计员要每月**5日前、财会站每月5日前做好核算工作,并公布各种报表,做到帐据、帐实、帐款、帐帐、帐表相符。
八、费用限额管理
(三十)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要按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做到开源节流、量力而行,应尽量减轻成员负担。行政管理费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超出预算部分的开支计划,报镇经管站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开支,超出核定额度的开支要在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一)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以经济联合社当年的净收入(预计当年总收入减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剩余部分),按比例确定使用额度,具体划分为三类:①5万元以下行政费用的经济联合社,按7%核算定,全年开支最高限额为3500元,不能申请增加开支额度;②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经济联合社,按6%核定;③20万元以上的经济联合社,按5%核定。业务费一律要在帐内核算,按实际开支报帐,不得胡乱开支;未办理超出核定额度开支审批程序的业务费,超支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三十二)村委会干部报酬和补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村委会干部报酬的通知》(台发[**]3号)规定的干部报酬定额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报酬或巧立名目多领多占。会议伙食费、出差补助、住宿费、误工补助、包干电话费、包干车辆费等,按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十三)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村(居)委会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要严格执行台发[**]3号文规定标准。集体经济纯利润是指当年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及各项税金部分,变卖固定资产、征地款、各级财政或部门的各种拨款等收入不能作当年集体经济收入计算,对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需向村民筹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解决正常运转经费的村委会,不能在年终时计提村委会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村委会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由镇经管站根据各村委会经济合同核实收入,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民主理财
(三十四)民主理财小组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监督机构,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分别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三十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能胜任监督工作,身体健康,年龄**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委会或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三十七)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核有关财务帐目、财务收支计划;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了解有关财务问题;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三十八)村民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有怀疑的,民主理财小组要负责审核帐目,给予澄清;需清查帐目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经管站批准,由镇经管站组织清查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清查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清查集体帐目。
(三十九)民主理财小组在镇经管站及村党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经济联合社每月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查一次,欠发达的经济合作社可以每季度审查一次,并将审查情况向村民公布。
十、民主决策
(四十)严禁借债兴办项目。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兴办生产性或公益性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坚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禁借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四十一)征地补偿款的管理。①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帐册,单独对征地款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②土地补偿款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经联社、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③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款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④留归经联社、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要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款专门帐户,统一进行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村民领款签名表报镇经管站备案。
(四十二)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筹资解决村、组兴办生产性、公益性项目和村、组运作经费不足部分,要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每人每年人均筹资标准在**5元以下。严禁将“一事一议”的筹资标准变为固定收费。
(四十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厂房出租、集体固定资产变卖、报废处理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资产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要经镇经管站鉴证。
十一、财务公开
(四十四)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镇会计中心农村组必须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村委会会计记帐,20日前将月结科目余额表、应收款、应付款、合同兑现情况登记表等报表送达村委会公开栏张贴,财会站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各核算单位上月财务结果分别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十五)财务公开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现金存款日记帐、月结科目余额表、合同兑现情况公布表、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财产明细表、征地补偿款、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收益分配表情况等。
十二、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
(四**)集体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防止流失,变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好帐务调整。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每年按原值5―**0%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四十七)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集体的产品物资要由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每年要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及时做好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
十三、收益分配
(四十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完成税收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0%;福利费提取**0%;向投资者分红;按镇级以上政府的规定提成干部奖励金,分配给社员。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应先提取后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镇经管站审查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执行。
十四、农村财务审计
(四十九)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接受农村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
**、审计对象和范围:村委会、村小组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
2、审计内容包括:
⑴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镇经管站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审计,每年一审。
⑵离任审计。换届选举前,要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由镇经管站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上墙公布,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⑶专项审计。①征地各项补偿款每年一审,督促各村、组管好、用好征地补偿款;②对违纪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要求的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会计档案管理
(五十)会计帐簿、凭证、报表、财务收支计划、与经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统计资料、经济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单等要分年分类整理装订,按市档案局提出达标的标准建立档案,在镇会计中心、财会站设专人专柜保管。
(五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拿走、私存、毁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
(五十二)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财会交接清单保存**5年;建筑合同、建筑图纸、产权证、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档案清单(或会计档案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五十三)财务档案期满需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经管站批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镇经管站、村民委员会派员监督下才能销毁。
(五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各镇因地制宜制订的各项补充制度要符合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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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洞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来源:新兴县里洞镇党政办
里洞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一)根据新兴县《新兴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新府办 [2009]43号文件精神,各村(居)委会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实行“村账镇代理”制度。
(二)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村账镇代理”工作由里洞镇财政结算中心实施,,设置村账出纳、会计岗位,并由镇政府委派出纳、会计各一名,负责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各村(居)委会统一在本镇农村合作信用社开设各村(居)委会村(组)级集体资金基本银行账户,用于集体资金收缴及经济业务款项结算,日常零星资金开支,实行限额备用金管理。
(四)各村(居)委会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管理,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备用金收支管理,以及“三资”经济业务事项凭证的审核和收集,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凭证,与镇财政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五)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三资”经济业务事项凭证的监督审核及备用金核销及补充手续,及时组织会计核算,每月10日前向村(居)委会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镇财政结算中心定期组织村(居)委会开展“三资”清查,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一次。
二、村级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人,对不完整原始凭证要求补充完整。
(三)监督各村(居)委会正确使用各种财务收支票据,不得随意乱用、滥用。
(四)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手续不完整、不符合开支标准、违反国家政策等规定的费用开支,应当制止。
(五)加强资金管理,正确区分村集体各类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六)正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账、账款五相符,按季编报财务情况分析。
(七)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打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认真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八)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余额,及时掌握资金情况。
(九)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知悉的经济情况负责保密
(十)认真学习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代理记账水平。
三、村(居)委会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备用金领取、保管及费用支出审核报销工作。
(二)负责现金收入和缴存银行以及银行业务结算工作。
(三)负责产品物资、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保管及其他资源的管理工作。
(四)督促和做好村(居)级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工作。
(五)负责村(居)级各种财务收支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工作。
(六)负责做好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定期向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对账及领取财务报表。
(八)设置并登记现金出纳日记账以及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收款、应付款等明确辅助账簿和相关台账。
(九)负责保管村级财务、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村(居)委会财务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具体经济业务性质,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票据以及镇统一印制的村级专用票据。
(二)镇财政结算中心每月对单位的票据至少进行一次审核,确保所开票据的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相符,确保收费资金及时缴入银行账户,做到票款两讫,严禁坐支收费资金。
(三)村(居)委会使用的各种票据要指定专人保管,规范使用。
(四)各种财务收支票据限量领用,已填用票据及时缴销,作废票据完整妥善保存。
五、备用金及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一)备用金管理
1、村(居)委会的备用金额度应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存量和日常业务开支需要,由财政结算中心与村(居)委会商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备用金为各村(居)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支付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会议费等。
3、因公务、出差需要携带必要现金的,由当事人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当事人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结清余款。
4、报账员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
5、各村(居)委会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6、报账员每月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镇结算中心。
(二)现金收支管理
1、村(居)委会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月缴存开户银行,大额现金收入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2、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从村(居)委会业务收入的现金中支付现金开支(即坐支)。
3、不准以个人名义储存公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4、财政结算中心不定期到各村(居)委盘点现金,每年不少于两次。
5、额度较大(超过1000元)的收入、支出款项,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6、不得白条抵库。
六、定期报账结账制度
(一)村(居)委报账员对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收集有关的原始凭证,检查各项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审理汇总,编制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汇总表。
(二)每月5日前,村(居)委会报账员将上月财务收支凭证送镇财政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办理补充备用金。各村(居)委会的账目和单据做到日清月结。
(三)每月10日前村(居)委会报账员到镇财政结算中心领取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并对财务收支进行对账。
七、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居)委会要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5名左右,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居)委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三)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村(居)委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居)委会人员工资及补贴标准;
4、其它重大财务。
八、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各村(居)委会财务开支必须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民主理财、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赤字。
(二)各村(居)委会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1、开支不超过500元的,由村(居)委会主任签批;
2、开支500―1000元(含1000元)的,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支书加具意见,由主任签批;
3、开支1000―3000元(含3000元)的,必须经村(居)委“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并附上讨论人员签名的讨论记录。
4、开支超过3000元的,必须经村(居)委“两委”班子及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公示后,由主任签批。
(二)开支事项必须真实、合法,有经手人及证明人签名负责。
(三)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整,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
(四)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完备,不得越权审批。
(五)白条、不规范原始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入账。
(六)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九、村级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情况;
3、专项建设资金(含“一事一议” 资金)的预算情况;
4、村级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5、村干部工资、补助发放情况;
6、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
1、在群众方便阅读的公众场所设置固定公开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公布。
2、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上公布。
3、将财务公开资料装订成册,发放到农户手中进行公布。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
每月20日前,根据财政结算中心提供的财务数据,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二)每年年初,由村(居)委会提出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形成筹资筹劳决议,报镇农办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送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三)“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本村集体所有。实行村有村用镇代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辅助账簿登记核算,
(四)村(居)委会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时,应当出具合法专用票据。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对 “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项目、应付项目要进行年度核对,组织力量清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和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鉴定,村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未经集体讨论批准,村集体不得对外借出和借入资金,对借出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人不得占用、挪用村集体资金,严格控制村级债务的数额。
(三)严禁借款用作消费性开支,特殊情况下借款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政府备案。
(四)村集体不准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
十二、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
(一)各村(居)委会实行实物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资产和资源的空置、浪费、流失现象,提高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二)实行实物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的项目包括:1、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2、村集体所用的土地、林木、水面、山地、四荒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农业资源;3、村集体组织的产品、物资。
(三)资产、物资台账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资产、物资台账可以使用订本式、卡片式或者活页式台账。
(四)每年应进行一次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的完整。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变卖村级集体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核销。
十三、结算中心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财政结算中心配备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统一使用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软件进行村(居)委级会计核算。
(二)专用计算机实行严格管理,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不允许无关人员上机操作,防止信息丢失。
(三)严禁使用专用计算机从事娱乐活动,包括打游戏、上网聊天等。
(四)做好计算机数据保密工作,按月进行一次密码更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会计软件及会计资料,作废的会计资料要及时销毁。
(五)计算机会计账套数据要及时双备份(硬盘和光盘),每月至少一次,光盘备份资料与计算机异地存放。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年度终了,财政结算中心应对村集体会计资料整理归档,按村(居)委会分别存放保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指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及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核算资料(含磁盘、光盘资料),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由财政结算中心保管三年,经镇纪委审计后移交村(居)委保管。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专人保管,做到分年归档、存放有序、安全保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村(居)委会向镇财政所提出销毁申请,编造销毁清册,由镇财政所和镇农经办共同派员监督销毁。
(六)财政结算中心应为村(居)会使用、查阅会计档案提供方便。档案原件原则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须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村(居)会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十五、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一)镇政府对村(居)委会的经济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
(二)对各村(居)委会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三)对村(居)委会干部实行离任审计。
(四)对农民负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五)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作出处理;
(六)对审计的结果进行公示。
新兴县里洞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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