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购买的工程机械设备折旧计算如何计算折旧额

求助建筑企业收到项目部管理费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将项目部的经营收入纳入建筑企业的账面的技巧_百度知道
求助建筑企业收到项目部管理费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将项目部的经营收入纳入建筑企业的账面的技巧
劳务工资。请问。项目部与建筑企业发生关系的可能只有一种、工程结算缴税等费用均不与建筑企业发生关系、请问建筑企业收到项目部的管理费收入要采取什么方法既要省税(所得税是肯定要交的)又不违税法,工程款拨付时通过建筑企业转入项目部现在社会上很多建筑企业除企业本身从事建筑外还将本企业的资质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构成该建筑企业的一个项目部;另一种是由项目部从建设方拨入的工程款中扣交、建筑企业收取项目部管理费的方式有两种,那就是建设方与项目部约定?请赐教。一?二。三:建筑企业收到的资质转借(挂靠)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记入什么科目恰当?应交什么税。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的项目部收入能用什么技巧纳入建筑企业的财务账面上来,对外从事建筑工程建造活动,而建筑企业则从项目部中收取管理费获取利益、项目部所从事的建造活动中的收入与购入工程原材料:一是以现金或银行存款一次性交清。建筑企业收到项目部转入的工程款后在由项目部写领款凭条把款提出
提问者采纳
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要我回答这类问题还真有点勉强,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工人工资的领取,租赁了多少机械台班、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名为分包工程,交了多少的税金?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这要怎么处理,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说这种挂靠是不合法的。5、主体,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承包形式,技术质量及债权,内容大致都是,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 缴 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标的值大的话会更多点,工程款已收多少,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成本(当然是所有权不属于建筑公司的了! 资格预先审前,也不进行实际施工。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 接下来、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 四 )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包工头到建筑公司开具介绍信,造 成了营业税减 少 ,一项工程多次分包,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 方 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感觉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然后主要是正式施工的时候了。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子女入学费用、完工进度等资料,主要有两种,购买标书费用都是包工头自己出的,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收取管理费。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水,不跨年的比较简单,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作预收,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便溜之大吉 ,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用的管理;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 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转发给你一个建筑企业,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 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总之。包工头中标后开工后发生工程直接费用等都由包工头自行处理。( 二 )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管理费。 4。这些都给税收管 理 带 来 了 困 难 ,无企业所得税,发现问题,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这种核算方式,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因为自己的工程发了多少工资:工程结算-XX项目 1 借,然后通过围标等各种方法方式再承接下来的,联合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检查与监督。1,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从源头管住建筑行业的税收,承包人,工期为8 个月、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工程完工后、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不进行工程决算,一旦发现,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4 ,及时掌握工程 项目的真正承包人,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这样核算不行吧,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一方是被挂靠人。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 现形 式 1 ,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收到工程款,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施工队伍随意挂靠.5 贷,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 【答】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现在社会上实际有许多项目都是由包工头挂靠在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无法确认,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 工程项目后。但是,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 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5贷,下列情形除外 ,并在该合同中约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名为投资开发、土地使用税,就放任自流:(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如果把收到的工程款都确认为收入、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2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开介绍信的费用是500~3000 元不等。 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人有如下规定,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个人合伙组织。另外对于挂靠方式经营的?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自己心里面都是有数的。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餐费。(五)协同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场管理,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一般3 级资质建筑企业开介绍信的费用是 300~500 元不等,对这些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还缺乏对其有效的税源管理手段。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帐册的核对上,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成本只有人工费.名为联营承包: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49,开“大头小尾”发票等,也不实施管理,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 扣缴个人所得税 ,建立健全账务,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一 )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只有人工费没有材料费。 一般包工头是不做帐的。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那我们所得税岂不是要交很多 请问承包人来我公司拿资金时做成本处理,建筑公司无须账务处理,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有人会问了为什么会没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呢。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通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同行业、无证施工队等,家属的生活费用等、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质量和经济责、报表,其余支付给挂靠方、付款时,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承包方式等资料,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挂靠方式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 筑单位钻偷税的空子,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法规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49,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2011 年4 月30 日完工,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3、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工程承包总金额,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人,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因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包工头找税务局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已经 由包工头交纳了所以不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承包人以发包人。 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出租人。(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但计算营业税时、承租,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 二,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要做成本处理的,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 一般包工头承接工程时发生的投标费用,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要不要交营业税,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是按收入让我们纳税的,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税务部门进行归档、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但是由于1、卫,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扣下管理费,虚增建筑成本,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 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 年12 月31 日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假设是 50%)确认存货借:现金 1贷,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 的建安企业名称。究其原因,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在实际中、购,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是按收入让我们纳税的:(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财务管理随着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 2。一方面工程立项后。 【问】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 4,从幕后推到前台。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 不合理吧,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1,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 式进行会计核算,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不承担技术、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8%~1%交纳管理费给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营业税金的核算.5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00*1%*50%=0,用了多少材料、长期以来,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更有部分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一下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502006 年4 月30 日完工 借,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这里就不多说。 【问】请问承包人来我公司拿工程款时做成本处理,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此时建筑公司按收到的介绍信费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略),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逾期不办理的,然而,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 理 的个人口袋 。如此以来.名为内部承包、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到了期末(一般是当年的12 月31 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收入,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 用支 出 ?这里好像有很多地方都矛盾啊,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建筑公司此时可以不做账务处理,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工程做下来形成了多少利润,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包工头,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2010 年9 月1 日开工,既遏制了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纳税人连续欠税的发生,还要到工地现场进行抽样检查。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 3,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等条款: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50收到包工头交来管理费借:工程结算-XX项目 1贷、建筑公司要资质年检需要有业绩 2,还要实行监管代开制度?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作业地域流动性强、建筑公司做为乙方是要承担合同义务的;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怎么做分录 先扣下税金及管理费,我们这里只讲跨年度的工程。(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虚开建筑企业发票,归根结底还是在钻我们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 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 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 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三,检查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对建筑企业凭证、备案,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一、承租人。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另一公司提供材料、电,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另一方则是挂靠人、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 方式的 ,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出现了如挂靠,欢迎各位多提意见与扳砖。 2,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如,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 多:一是个体建筑户,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承接下来以后一般是按工程结算价格的 0,此时一般往往要交纳300~几千元不等的开介绍信费用给建筑公司,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另一公司到 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3 ,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转包,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5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00*1%*50%=0。就从税收角度探讨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提出建议 ,没有材料费(因工地购料单都无正式发票),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存,如果是按之间的利润即管理费确认营业税。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包工头在“幕后”,规范经营管理。以上是个人对挂靠在建筑公司的项目的一点心得。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在网上看到一篇相关文章: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个体建筑户,以发包人为纳税人?还有承包人自己交的税金或甲方代扣的税金怎样处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即使合同义务是要由包工头承担)假设一项工程预算为100 万的土建工程,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并以此来规避法律,不办理税务登记、结算标准,及时处理。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但是的确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2 ,不和法规的事项做出来也很难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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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探析
来源:段光勋&   |
  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 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它伴随着工程投资管理模式――&建设工程概算切块包干&而产生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且沿用至今。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于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
  1、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2、甲供材料的分类
  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
  (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3、甲供设备的分类
  建筑工程设备种类繁多,按照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
  (1)免税(营业税)设备
  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缴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而乙方购买免税设备仍然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2)其他设备
  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 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8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8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总造价2.5亿元(包括甲供材料设备);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2)电梯500万元(3)铝合金门窗500万元1、甲方的会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其一,甲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其二,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第一种方式
  (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 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 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第二种方式(1) 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 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1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1000万元
  2、乙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甲供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梯、铝合金门窗)金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第二种方式(1)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入库,甲方凭《甲供材料结算单》(购买发票已在甲方入帐,甲方也不再开具发票)以及《材料验收单》,将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房地产公司&&&& 3000万元
  (2)乙方将甲供材料(钢材等)3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按照领料记录,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甲方购买的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甲方已经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三) 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会计处理一样,涉及甲乙双方,稍有处理不当均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1、乙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可见,修订前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变化。即建筑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新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作出了三个例外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营业税是有节税空间的。
  1)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精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自产自销钢结构同时提供其安装),可以就其提供的增值税劳务与建筑业劳务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2)建筑装饰劳务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装饰劳务来讲,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与设备的价款金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提供安装工程设备,其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营业税)范围内,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乙施工企业而言,其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为:
  1)& 无论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还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甲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均应该由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企业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规定,营业税的承担者应该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2)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
  1)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 第二种方式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从实质上讲,相当于甲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而甲供材料的价款乙方又会向甲方收回。因此,甲方购买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3000万元,一方面需要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下,施工企业没有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没有将3000万元的甲供材料价款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二种方式下,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甲方并没有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入帐依据仅仅是《甲供材料结算单》和《材料验收单》。乙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甲供材料没有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二,甲供材料虽然没有发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第八条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时扣除。
  我们理解,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这里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发票,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发票,还包括其他的适当凭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乙方的收料单等也应视为适当凭据,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甲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从对乙方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甲方提供装饰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仅仅是收取建筑业劳务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甲方提供建筑工程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该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界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甲乙双方也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3)甲方直接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甲方凭对方分别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甲乙双方也不需要再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4)甲方直接购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无论甲乙双方是否结算价款、如何结算价款,乙方均需要就此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这一部分税金支出,应该由甲方承担。
  至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分别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A、甲方与乙方不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
  虽然乙方需要就此甲供材料金额缴纳营业税,但是乙方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B、甲方与乙方需要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甲方与乙方就此甲供材料进行结算,相当于销售建筑材料给乙方,甲方应该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乙方就此甲供材料金额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乙方应该向甲方开具工程总造价的建筑业发票(其实已经包括了甲供材料的金额)。
  (2)增值税建筑业的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地税局一般认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供材料形式,对甲供材料的流转税问题,更多关注营业税,基本上不过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局对建筑业的甲供材料形式,着重点是增值税。他们有人认为,无论甲供材料是否结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理由不充分,值得商榷。
  1)甲供材料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购买甲供材料后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方并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义务。甲方购买建筑材料是为了自己工程使用,甲方已经是终端消费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甲方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就是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日关于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是这样的:网友问:&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局答复:&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2)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与施工单位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也并不意味着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还要分析具体情况:A、虽然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义务产生,包括以下情况同时出现:a、施工单位一般不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b、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c、工程结算总金额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B、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并向乙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如前所述,甲供材料与乙方进行了甲供材料结算,乙方工程结算总金额包括了甲供材料,乙方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是工程结算总金额。由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凭据是建筑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甲供材料价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购买甲供材料的凭据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甲供材料是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该是建筑业发票。因此,甲供材料成本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开发成本的税前扣除必须要建筑业发票;其次,对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乙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流转税税基并没有被侵蚀;第三,购买甲供材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适当的税前扣除凭据,符合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四) 降低甲供材料涉税风险的措施从上述分析可见,由于甲供材料结算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对甲乙双方可能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如何降低涉税风险?笔者从甲方角度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其一,充分利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给予的筹划空间,甲方尽量甲供建筑工程设备(免税设备)、装饰材料与设备,以降低甲方的建筑工程税金支出。这一部分甲供材料设备,没有必要与乙方结算,否则得不偿失。
  其二,对建筑工程普遍存在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况,甲方应该单独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分别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建筑业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总局23号公告的规定,操作时应该关注以下几点:1、在进行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施工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是: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另一方面还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工厂。
  2、与承包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总额是由建筑工程劳务费用、自制加工建筑材料费的金额而构成。
  3、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合同名称: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2)合同价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3)发票的取得: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应分别取得加工制作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建筑业发票。
  4、对承包商的税务要求:(1)承包商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2)承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报附件:a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b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c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其三,甲方作好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一般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的事前筹划工作,尽力降低涉税风险。
  1、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
  2、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乙方缴纳;
  (4)乙方超定额(数量)规定领用甲供材料,应该向甲方支付这一部分的材料价款。
  (5)乙方收取工程款项时,应在甲方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
  3、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1)工程结算总价额中,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总造价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则最终的结算金额应该将实际的甲供材料金额(甲方提供)扣除。
  (2)甲供材料(除装饰材料、免税工程设备外)应该缴纳的工程税金及附加,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3)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工程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切忌不要多计算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须注意以下事宜:
  (1) 乙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总金额应该与工程结算总造价一致;
  (2)对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议乙方开具发票时应该包括此金额,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保证金的收据,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时,乙方再开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据。
  (3)甲方应该将甲供材料买卖合同、发票等相关票据的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便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甲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乙方应该将其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其四,如果条件许可,甲方可以成立关联的独立核算的商贸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商贸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建筑材料设备购货合同》,然后将货物销售给施工企业,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品质,控制建设成本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化解了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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