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 证监会融资管理法实行是利好吗

如何解读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信息?
【沈一冰的回答(78票)】:
这个法规重新定义了“众筹”,甚至说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分类也可能不会太过火。
今天下午恰巧答了一个问题: 其中的“众筹”指的是今天这个文出来之前的众筹,我之所以说“众筹目前只是个买玩具的地方”,原因主要是“非法集资”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在众筹平台上,包括以下红线:
(1)未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
(2)未经证监会批准向超过200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通过公众媒体或其他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筹集资金;
(4)许诺现金或股权的固定收益回报;
所以国内的“老”众筹为了防止踩到政策地雷,只能以项目制造出来的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回报,募集资金量很小,对募集之后的跟进和追踪也无力管理,当少数企业成功进入下一发展阶段时,又无力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所以老众筹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极其有限。
另一方面,老众筹的“投资者”主要是对IT和新经济有所了解,但资金量很小缺少有效投资渠道的群体。而这个群体的心态也决定了老众筹:
(1)只有吸引人眼球的产品才能拿到钱,而那些真正有长远发展但是又不能在短期产生直接消费品或服务的公司拿不到钱;
(2)投资者没什么耐心,等上三五个月以后拿到的产品如果不顺心,就对融资者口诛笔伐,没有办法接受投资失败,风险承受能力差。更不要说等个三五年了;
(3)资金量远远不够,目前来看筹到几十万量级的寥寥无几,而号称门槛最低的创业项目开发个手游APP现在怎么也得两三百万,几万十几万的资金聊胜于无,甚至创业者自己也能筹集到,需求不足;
那么“新”众筹是什么样的呢?我对这个政策的摘要如下:
一、投资者适格条件(满足以下之一)
(1)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4)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原文有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基本是上面的同义重复。)
而这个门槛基本上将“老”众筹消灭了,这里不是指原有的众筹平台会被消灭,而是原先那种带有先天缺陷、又偷偷摸摸的老模式被消灭了,代之以光明正大、合法性得到保障的新模式:
(1)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素质在筛选后大大加强,在合法的范围内,如果找到30名投资者投资100万,总投资额可以达到3000万,这个已经完全够得上一次小规模的Pre-IPO融资了。
(2)净资产达到1000万的单位,就是说私募基金和其他有富裕资金的企业也能参与众筹投资,成为资金来源的生力军。
二、融资者适格条件和禁止事项:
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融资者的禁止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可以说基本上只有公司法的约束,这方面可以说对融资者只有一个“诚信”的要求,基本上不存在门槛。同时我们也看到禁止行为(三)中,其实明确豁免了众筹平台上公开发布招股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者不一定得是企业,也可以是发起人,意味着创业者即便没有成立公司也可以获得启动资金。
三、平台的设立条件和标准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采取的是备案制,经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也没有对资本数额方面的准入限制。所以一般来说,大型公司如果成立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是不难获得备案和会员资格的。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00万元的净资产并不是一个门槛,如果能有(三)中的2名金融从业人员,自己募个500万并不是什么难事。倒是(四)要做好需要下苦功夫。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果有证券或投资从业人员的团队,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这个章节的(三)、(四)之中。纯线上必定会把事情搞砸,需要一支专业的线下团队进行风险甄别工作。其他的条款只要听协会的话把监管文件和资料收集好就能做到了。
随着这个《管理办法》的实施,“老”众筹、假众筹将会慢慢萎缩,而“真”众筹获得了政策的清晰界定,将不再对“非法集资”这顶大帽子担惊受怕。而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将获得更多社会资金的支持,也许创业的好时代真的来临了?
【LuoPatrick的回答(7票)】:
我比较赞成@刘思宇 的看法,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意见。
股权发行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发行对象是普通大众,还是特定范围内的一小部分人?
发行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是否承诺安全性及收益?
认购有无门槛?
在众筹办法出台之前,法律允许的发行:
针对特定范围内的一小部分人;
不超过200人;
不得承诺安全性及收益;
认购无门槛。
这次出台的众筹办法允许的发行:
针对特定范围内的一小部分人;
不超过200人;
不得承诺安全性及收益;
认购最低门槛100万。
众筹办法允许做的事情,之前法律早就允许了。而之前法律允许做的(无认购门槛的发行),众筹办法反而不允许了。
众筹办法管束多、扶助少,清理多、鼓励少,相当保守,令人失望。
【刘思宇的回答(16票)】: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小微金融逐渐规模化的背景下,金融服务的便捷化、及时化已然成为了发展之必然趋势。股权众筹平台也应当为筹资者和融资者提供相对及时、快捷、安全的交易平台。2014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新亮点和监管方向很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下面是我结合天使街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的一些意见解读和反馈。
投资人准入门槛问题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目前监管方对于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设定的很高,基本对象为高净值人群:净资产1000万,且可支配金融资产300万,三年累计年收入平均50万等。我认为可以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适当的分类,不应该一条红线限定死。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渠道本来就很多,这样的目标人群并不能够有效活跃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提高投资人准入门槛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小微天使投资都是有不利影响的,并且这与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理念相背离,没有做到开放包容创新。
希望能够设定分类的投资人准入条件,划分多层次投资人资质限定及投资准许额度,让更多人参与到金融投资中,享受金融福利。例如可以以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分类标准,分为年收入 12 万元以下、12~50 万元、50 万元以上三类投资者群体。并规定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 、15% 、20% ,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同时,将其以往投资损益记录作为附加分类标准,若上一年度投资净收益为正,则该年度投资金额占年收入的比例可向上浮动3% ~ 5%;若上一年度投资净收益为负,则该年度投资金额占年收入的比例需下调至少 5%。这样一方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能确保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实施分类化标准也有利于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基于投资者与筹资者对股权众筹的内在需求,监管机构明确规定要对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但实名认证形式多种多样,到底怎样才能兼顾效益与安全呢?我认为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核应当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平台可以通过审核投资人名片等形式给予形式资格认证。
项目发行宣传方式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这里的公开宣传指的是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还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互联网金融的内在基因就包含着传播和互联性。而且融资项目本身具有宣传诉求,众筹平台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可为初创项目提供天然的早期宣传媒介。退一步讲,股权众筹平台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的项目信息,用户的二次宣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范畴?我认为,在传播内容在不带有利诱性,不违反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等前提下,对于项目方有利的宣传形式是应该鼓励的,也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内在基因,并且更多的宣传意味着项目更多的优越性,更有助于鼓励微创企业发展。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限定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目前的投资人退出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项目每年有稳定的现金流,第二种是在项目下一轮融资中退出,第三种就是股权之间的转让。而禁止股权众筹平台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转让服务无疑是减少了一种投资人的退出渠道,这样不利于投资人投资的积极性。我认为,应当在股权众筹的规则框架内,鼓励增加股权流动性,试点推行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提供有价证券转让服务。
融资者准入范围问题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与投资人相对应,融资者更应该具有股权众筹平台的实名认证。同时股权众筹平台有责任对融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其真实可靠程度。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我认为应该采取“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对于融资方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建立大数据诚信档案。
项目融资额度问题
目前《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没有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我对此点非常认同,这对于融资者和投资人来说都是一次利好,使得一个好的项目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有更多的人参与,有更多的机会成功。如果一定要设定一个融资额度,建议可适当提高上限,例如一年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为小微企业提供足够动力。
项目披露问题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使街同样强调项目担负有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项目方需要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平台备案登记问题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除了券商,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行业,股权众筹平台的第一批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还没有发放,将会在近期发放。平台可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时候,向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提交其符合指引的相应文件。只有完成备案的平台才准予股权众筹资质。天使街股权众筹平台将会通过准入门槛的筛选,获取成为第一批协会会员的资格。
豁免可能性空间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会豁免股权众筹进行类似证券类业务?有无可能突破200人的限制?这句话留给了我们很大的想象空间。但无疑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都是利好消息。股权众筹鼓励小微天使参与到金融投资中来,单个投资人投资额度降低,而如果人数限定太低,可能会造成项目融资不足、众筹活跃度低等弊端。我建议采取试点办法,推行300人、400人试点单位或地区,进一步探讨合适的人数限定。
增强行业规范性和信息真实性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虽然加大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工作量,但可以起到规范行业和增加信息透明度的作用,同时也对项目方信息的真实性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
投资人保护问题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天使街建议项目发起人先申请知识产权,再将项目上线,对项目进行众筹,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也应推行立法,保护半公开状态下创业者的知识产权。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在项目投资准入、投资限额、股权投资风险、少数股东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介绍或者告知,使投资人全面了解项目投资过程和事后救济措施。规定平台设置相应的风险提示以减少或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那么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全面对众筹进行法律监管?我结合天使街股权众筹平台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提炼出以下几点股权众筹立法建议,以供监管机构和股权众筹投融资参与者参考。
1、解决众筹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众筹融资在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促进创新与就业方面都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应,建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我国的众筹活动进行指引和监管,宽进严出,明确众筹监管机构。
2、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的适用范围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与证券投资者有很高的相似性,一旦《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对小额发行豁免予以承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当享有与证券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保护。因此,当投资者在股权众筹投资过程中因众筹平台或融资者的不法行为遭到利益损害时,如果该事实同样符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受偿条件,应当获得相应基金的偿付。
3、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众筹平台作为为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仅起到了匹配投融资需求的居间作用,同时也掌握了投融资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因此,众筹平台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法律应明确规定众筹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义务、事前信息审核与事后项目监督义务、风险提示与投资教育义务等。
4、为投资者设置“冷静期”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存在投资者在投入资金时对融资项目的认识仍存在偏颇之处。为实现对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天使街认为,可以考虑设置“冷静期”:投资者在筹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可以无条件撤销投资,但应当在此期限内以有效方式通知众筹平台。
5、鼓励股权众筹投资教育告知制度。
在项目投资准入、投资限额、股权投资风险、少数股东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介绍或者告知,使投资人全面了解项目投资过程和事后救济措施。规定平台设置相应的风险提示以减少或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6、规范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
融资者应向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信息,保证融资计划真实、合法;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在融资计划书中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披露募集资金不足或超额筹资时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重大信息;最后要定期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适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的重大信息。
总而言之,股权众筹还处于婴儿期,对于其相关的金融创新,我们在此呼吁监管部门不宜过早的进行框定,这样不仅对小微企业融资不利,也会打击业内从业人员的信心。希望监管部门能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对创新的鼓励,真正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落实李克强总理所部署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
采访请添加作者:天使街联合创始人 刘思宇(微信号:liusiyu91)
*添加时请注明公司职务及目的
【罗若浪的回答(3票)】: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案制、SAC自律监管而非证监会直接管辖都是好事情,跟放出来宽松监管的风声一致。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j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利空“大家投”这种草根天使平台。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允许P2P交叉股权众筹,打掉了最近几个月染指众筹的P2P平台。
有点遗憾的是,不允许进行股份转让。关闭了一种股权众筹成为新兴OTC的可能性。有股权众筹平台的介入能够规范从线上公布到线下成立整个流程,对西少爷这样的初设合同不明的问题可以部分解决。而造成西少爷纠纷的另一个问题——流动性,看来不能指望走众筹平台解决了。
【加勒比海草的回答(3票)】:
在对于融资者的规范方面,意见稿很明显表明了项目方同一时间不能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以及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关于投资者,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 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可以说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大为提高,看来证监会为了所谓的安全,采取了一个极为保守的监管政策。具体请看我的点评:
【加勒比海草的回答(2票)】:
汇总了各平台boss以及法律界、经济学界诸位大咖的高谈阔论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这个东西从今年六月难产,现在拖了半年终于粗来了……
等下看了全文再来发表意见
【SHackiller的回答(0票)】:
大象起舞,猪在飞?我猜是这样的
【高俊峰的回答(0票)】:
看完全文之后,个人觉得这几乎就是一个网络版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限制条件,等于将普通投资者全部驱逐出境,单笔100万的投资门槛,只会将众筹精英化、机构化,背离众筹的本质。
对于融资者来说,如果是时下流行的智能硬件,可能资金需要会在数百万乃至千万都很正常,那么如果是一场民间手工艺的众筹呢?
我一直在储备资源,筹备一个立足于拯救濒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众筹平台,就在我们即将上线之际,看到了这样一个管理办法,整个团队一下子安静了起来。
没有人知道该怎么开口说话,因为实在不知道说什么。
比如我们的第一个项目是计划众筹一个汝瓷大师的作品,整个项目的筹资金额只有三十万而已,单个投资人的门槛设定在之间。
我们很不愿意触及法律红线,所以我们正在考虑要不要解散这个项目,另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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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股权众筹办法来了,50万门槛高吗?昨天,证券业协会冷不丁的在网站上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让人措&股权众筹办法来了,50万门槛高吗?
昨天,证券业协会冷不丁的在网站上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让人措手不及。
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创始人对金融魅丽说:这份文件在几个关键的点化红线,除此之外给了行业不少空间。
股权众筹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这样方式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私募的透明度,但又不会对业务效率造成影响,是较为宽松的政策。
不过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不得通过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合格投资人门槛:有的说高了,有的说低了
在此之前,股权众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合格投资者制度,谁能来投资股权众筹?
相较于商品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依然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股权投资只有十分之一的成功率,合格投资人的门槛将直接关乎到行业的前景。如果门槛定得太高,没几个人能达标,那么不利于行业发展。同时,门槛太低了,投资者权益可能得不到保护,会出现很多低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投资股权众筹,这是监管层所不愿看到的。
这次出台的办法对投资人列了很多条款,比如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很多人看完之后心里凉了一截,这样的条件只有大土豪们去玩了。但是,要看清楚的是,办法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即可。
从最低要求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来看,这是银行贵宾理财、私人银行的级别,虽然跟普通投资者无缘,但也有不少中产阶级跳一跳够得着。
其实,与国外相比的话,这个门槛并不算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D条款规定,要成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必须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净财产,至少20万美元的年收入,或者必须在交易中投入至少15万美元,并且这项投资在投资人的财产中所占比率不得超过20%。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之前,坊间讨论的管理办法中还有这么一条:&投资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5万元或者2万元&,当时业内对此争论就较多,很多意见认为不超过1.5万或者2万的投资额度,这意味着单个项目的整体融资额不会超过400万,但这次正式出台的意见中就没有出现这个条款。
有业内人士对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1)不应该设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而应通过控制投资额不超过投资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定百分比来控制;2)不应设置300万或50万的门槛,而应该通过 a) 控制人数,200人以内,但不限制金额;b)控制项目上限,如1000万,但不限制人数。a)和b)是&或&关系,避免造成过大外部性。
除了合格投资人规定,还有两个亮点
一是,资金托管问题没涉及。
&平台不碰资金、寻求第三方托管&这被认为是股权众筹的红线之一,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讲到这个资金托管的问题,是证券业协会忘了吗?
二是,券商可以搞众筹。
证券业协会这么说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意见稿允许券商直接干众筹,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全面利好证券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券商。
股权众筹平台的创世人是这么看的,券商专业度更高,服务能力和获客能力会比一般的平台要强很多,关键是券商还有信用背书,一旦要做股权众筹将会是一股大势力。
本信息的网址 /news/shehui/76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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