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人险〈83〉3号文件的老工人2015年加薪幅度如何加薪

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鞍人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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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鞍人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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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事局&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日
&& && && && &&
辽人社发[2009]18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离休老干部的遗属生活,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符合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其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辽人发[2007]22号第二条第“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下同)按30%增加;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25%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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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邮编:114004
维护及技术支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_百度知道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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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新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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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
关于调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
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5]7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根据黑组通字[2005]2号、黑人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护理费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每月调整为70元。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提高的老工人护理费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9月22日印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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