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人 可否做债券逆回购收益计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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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回到顶部201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必看考点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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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债券回购交易   知识点801(P247-25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融资方是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融出资金、享有债权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的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交所1993年12月,深交所1994年10月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企业债券(非上市公司发的)回购交易。2007年进一步允许公司债(上市公司发的)进行质押式回购。商业银行原先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的债券须转入专用的质押账户,融资方无法使用被质押的债券)和标准券制度(不同债券品种按折算率折成标准券)。上海交易所现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折成标准券可合并计算;深交所还区分。   □目前,上海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记忆有规律:5天包含周末就变成7天,28天相当1个月,91天相当3个月,182天相当半年);深圳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记忆规律:多了“2个月”的63天,“九个月”的273天),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4个品种(少了4天)。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拿回自己的资金)。   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报价方式为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申报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省掉%号,系统会默认的)。□上海,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面值=深圳的10张)(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不是年收益率)。(3)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的整数倍(半分)。(4)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万手。深圳,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面值)。(2)最小报价为0.01元整数倍。(3)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4)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等于上海的1万手)。   知识点802(P250-25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间回购的债券时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不同)是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的主管部门。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境内的商业银行   2、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时逐笔再签订回购成交合同,两者构成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只能出借资金,不能质押债券融入资金)。□目前,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回购交易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1千张),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100张)   □报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1、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向整个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和对话报价(直接向具体的交易对手做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单边公开报价是报一个方向的价格;双边公开报价是做市商同时报出两个方向的价格。   2、格式化询价。交易者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填报。   3、确认成交。经历“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   4、结算。   □有下列情形的,由人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下罚款,可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2)擅自交易未上市债券(3)虚假材料和交易信息(4)操纵交易价格(5)不遵守规定或协议造成严重后果(6)违规操作对系统造成破坏。   知识点803(P253-254):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相对于质押式债券不是质押而是买断债券。正回购方/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将债券先卖给逆回购方/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获得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债券。   同封闭式回购的区别:买断式回购是“卖”,所有权转移;质押式是“质押”,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断后,逆回购方可以在期限到来前自由处理该债券。   □其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不过目前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知识点804(P254-256):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每笔签订的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中买断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买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市场中买断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市场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仓位限制。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其待反返售债券余额总量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知识点805(P257-258):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规则。(深圳没有买断式回购)   上交所采取:   □&1、履约金制度。上海相对银行同业市场特点:   (1)双方都需缴纳履约金;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上海由规定:双方履约,履约金返还各方;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双方违约,双方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申请不履约的视同违约对待)   (4)履约金为违约责任上限,实际履约义务可免除;银行间市场,保证金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守约方可以继续追索。   2、仓位控制。同样单一机构单一券种累计不得超过该券总量的20%。   国债买断式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第九章&证券交易的结算。   知识点901(P259-262):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的清算是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交易数据进行计算的过程。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根据清算的结果在约定时间内履约的行为,其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交易过程。清算与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两者区别:清算时计算,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时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从结算时间安排看,可分为   1、滚动交收。每一交易日成交按相同的营业天数间隔进行交收。(T+1指交易日后1天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比如每个月3号这个特定日子)。   滚动交收已被各国广泛采用。美国采取T+3,香港采取T+2。□我国T+1适用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T+3适用于B股。   □清算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和证券的清算只计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分为双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进行)和多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所有交收对手方进行)。目前交易所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优点是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占用)。来源:^91考试网在滚动交收的情况下,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的不能合并计算(如不能将今天和明天两个交易日的数据合并计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交收对手,称为共同对手方,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我国中国结算公司承担了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又称钱货两清。   4、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如证券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证券的划付还应委托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知识点902(P263264):结算账户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来源:^91考试网同时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自由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备付”),最低备付可用于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中国结算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每月(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调整最低备付。   知识点903(P265-272):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在上海,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结算方式一样:   □1、清算交收:(1)交易日(T日)收市后,交易所将交易数据发送中国结算公司。(2)中国结算公司按数据进行资金的清算(最迟在T+1日开始前完成),并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3)结算公司将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列示结算单位应收应付资金净额。(4)T日晚进行预交收计算T+1日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小于零的,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16:00交收前不足差额。(5)结算公司在T+1日16:00前进行T日的资金交收,对应增减备付金账户余额。(6)交收完成后,来源:^91考试网对资金交收账户透支的,采取措施:透支额1‰的日罚息、冻结证券、强制卖出等。因此目前该类品种尚未贯彻银货对付原则。   2、资金划付:结算公司利用PROP系统连接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实现资金划付。(1)划入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头寸不足时,应向账户补入资金。结算参与人利用结算银行账户将资金划入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然后结算公司自动将资金贷记(钱多了)结算系统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2)划出资金。交收账户中有超额备付的,可选择资金反向划出。结算公司借记(钱少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在深圳,流程一样,使用的是“IST”系统。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的规定有一定的特殊性:(1)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而不是证券公司)(2)托管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在结算银行的账户)需要在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备案。(3)清算交收流程上将按银货对付原则处理。  知识点904(P272-275):B股清算交收。   □上海:B股结算参与人分为:基本结算会员(获批证券经营机构)和一般结算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如境外代理商、托管银行等)。来源:^91考试网□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和有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事项逐项交收。   □1、净额交收。(1)T日交易结束后做清算。(2)T日24:00前向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清算数据)。(3)T+3日下午进行交收,并做确认。   □2、逐项交收。(1)T日交易结束后做清算。(2)T日24:00前向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清算数据)。(3)证券公司参与人T+2日13:00前,托管银行参与人T+3日13:00前进行交收确认。(4)结算公司T+2日14:00前进行预对盘,法送参与人核对。未匹配指令,参与人T+3日12:00前将修改指令发送结算公司。(5)结算公司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14:00前向参与人发送对盘结果。对盘成功的指令完成交收,不成功的实行待交收处理。   透支金额按每日5‰收取罚金(A股为1‰)。   深圳:深证B股对所用参与人实行净额交收制度;只允许证券公司,不允许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清算交手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交易所交易资料形成指令无需确认)和二类指令(涉及境外券商的股份托管指令)的区别。(1)T日转化一类交收指令。(2)T+1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3)T+2日执行二类指令对盘。(4)T+2日15:00之后执行试交收。(5)结算参与人T+3日12:00前补足透支。(6)结算公司T+3日正式进行股份交收处理。   知识点905(P275-284):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见券付款、全款对付和见款付券3种。   上交所2005年推出买断式回购,采取“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时点为T+1日(T日为初始交易日);来源:^91考试网中国结算公司对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知识点906(P284-289):ETF的清算交收。   沪深两市均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组织清算交收,区别在于上海实行了待交收制度,深圳没有。   □基金认购方式分为网上(交易系统)现金认购、网下(基金公司发售代理机构)现金认购、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4种方式。   □发售为1个交易日(N日)的,流程:(1)N日进行资金清算。(2)N+1日结算参与人可以进行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交易所。(4)N+3日结算公司对有效认购进行资金清算(5)N+4日结算公司将资金划付发行人账户。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用组合证券(不同于认购)。□ETF份额与组合证券的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组合证券市值+现金代替(代替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现金)+现金差额(最小单位零碎部分的余值)   上海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T日无透支当日将ETF过户,有透支的等待T+1日办理交收。   知识点907(P289-294):权证的清算交收。   □沪深市场权证清算交收区别:一是,上海实行待交收制度,深圳未引入,实行T+1银货对付机制。二是,上海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深圳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对于权证交易,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来源:^91考试网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清算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P290)   □(多选)最终交收时点后,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交收。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P293)   行权期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交收成功的,不再自动进行行权交收,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知识点908(P294-297):融资融券的清算交收。   融资融券采取“看穿式”账户体系。一方面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充抵担保金的证券记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将该账户的证券定义为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名义所有。另一方面,结算公司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作为备查账。从法律界定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实际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明细数据,而非实际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比照普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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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客服QQ:[转载]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效果
主持人:上海翁先生给本报股民学校来信,他说:近期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央行进行正回购、逆回购操作。他想知道,什么是正回购、逆回购。它们对债券市场有什么影响?作为普通股民,如何利用这一信息?下面就来回答他的问题。
&&&&按照一般定义,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向“买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式就是将债券回购交易视为日常生活中的“债券质押贷款”,即将债券抵押给资金贷出方,获得资金,最后归还资金本息以赎回债券。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交易。显然作为回购交易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事实上,从回购交易的起源看,回购交易一开始就与中央银行操作密切相关。1918年美联储为推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而创设了回购交易,只不过当时以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为正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我们所说的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由央行作为逆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即为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按照国际惯例,央行通常在市场成员中选取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即公开市场的一级交易商来作为对手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正、逆回购交易。一般而言,央行为使其正回购操作成功,在进行数量招标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往往会略高于市场回购利率,这样就比较容易达成交易,起到顺利回收资金的目的。而央行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其给出的回购利率常常会低于市场回购利率。央行公开市场正、逆回购操作的作用与影响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影响短期市场利率。由于目前市场回购交易量巨大,所形成的回购利率实质上已成为短期市场利率的代表,进而作为人们衡量各类投资的一项基本定价尺度存在。央行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会形成引导短期市场利率上升的趋势,进而可能会带动中长期利率呈上升趋势。通常情况下,市场利率的上升会造成债券一级市场上发行利率上升,此时发行人为降低发债成本往往乐意发行短期债券;对二级债券市场而言,在机会成本或贴现因子的作用下,债券价格尤其是中长期债券的价格会因利率上升而呈现出下跌态势。反之,当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时,由于其回购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回购利率,从而起到抑制市场回购利率上升的作用,甚至会使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进而带动中长期利率的下行,使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利率下降,此时发债人往往更乐于发行长期固定利率债;对二级市场而言,由于短期利率缩减,债券价格尤其是中长期债券价格呈上涨之势。
&&&&2、影响市场资金的充裕程度。当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央行作为资金的借入方出现,从而使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即银行的“闲钱”暂时退出市场流通。这样就会直接影响银行自身对债券投资的能力,同时减少了银行对企业的贷放能力,进而从整体上使市场资金收紧,最终抑制市场对债券的需求。而当央行作为资金融出方进行逆回购操作时,特别是连续进行逆回购操作时,结果会使得市场资金充裕。市场资金的充裕程度对债市的影响不言而喻,尤其是对粗放式的资金推动型债市或股市,其作用效果就更加显著。
&&&&3、影响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我们知道,在利率和资金面基本给定或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人气、投资者或炒家的心理状态几乎完全决定债市的涨跌。央行公开市场正、逆回购操作为强有力的外部信息,其示范作用自然会引发投资者或炒家对利率和资金面的猜测与判断,从而形成复杂的市场人气氛围。事实上,当央行公开市场正、逆回购操作越受到关注,其对市场心理预期的影响力也就越强。
&&&&上述论述是从作用机理上就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债市影响所作的一种静态分析。当央行持续进行正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时,实际作用效果可能更接近上述分析。但现实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首先,由于回购交易的可逆性以及其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央行回购操作往往被当作一种短期的日常工具来使用,当央行回购操作旨在稳定短期市场利率时,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利率及资金面的作用和影响也就会相对中性平和。其次,当外部其它条件发生变化,如外汇占款过大时,央行进行正回购对冲操作,或是央行针对市场流动性的季节不足进行逆回购操作时,作用情况就会与上述分析有所不同。再次,由于市场投资者的不成熟或非理性行为,往往会不合时宜地放大或弱化央行正、逆回购操作的意图,从而在很多时候形成市场行情与理论分析相悖的情况。此外,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目前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仍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两个债市具体作用途径与作用程度不尽相同,还存在较大的政策作用时滞,这也会导致一些有违常理的情况发生。
&&&&由于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属于货币政策这一宏观范畴,因此其操作含义对单一债券或个股运作的具体指导意义不大。但普通投资者应从分析债市或股市
&&&&基本面的角度出发来密切关注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动向,其间应充分注意观察的连续性。
"公开市场操作"open-market
operation是指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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