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存续期间分立是利好消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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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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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层面对于企业分立的营业税政策在2011年10月份之前始终是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2002年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批复,在《》()中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但是这是针对转让整体资产、负债等而言的,而分立是转让部分的资产、负债等;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给青海省地方税局作出了一个类似批复,在《》 ()中规定&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从该文件中似乎可以看出,必须是转让全部的产权行为,否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分立行为,同时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对于被分立企业来说是转移部分产权,而新设分立对于被分立企业来说属于转让全部产权,具体如何使用营业税政策,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作出了地方性的规定,例如早在2000年,《》()规定&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江苏地税对于分立的营业税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早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类似政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6]50号)规定&该公司存续分立,实质上是整体转让公司中饮料生产车间的全部产权。根据《》()的有关规定,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过程中整体转让饮料车间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福建地税的这份批复文件中,似乎认为转让一个车间也属于整体转让产权行为,进而不征营业税,福建地税的批复要比国家税务总局对青海省地方税局的批复政策执行口径宽松得多,这也再次陷入迷惑,就是什么是整体产权转让呢;在2009年,《》()规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010年3月,福建省地方税局再次对企业分立过程中转让资产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作出批复,在《》()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有关规定,对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两个公司(即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乐昆仑大饭店有限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从江苏、浙江、福建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来看,企业分立行为都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个人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企业分立也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属于产权转移的范围,而产权转移同时涉及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另外,在《》 ()中对分立的增值税处理作出了规定,也是不征增值税的,营业税是和增值税相对应的一个流转税税种,在对于产权转移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应该是有相通之处的。在众人的期盼之下,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终于在2011年9月末发了,《》(),文件精神与13号公告一致,分立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13号公告和51号公告的出台应该与《》()的规定密不可分,该文规定&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国务院的这份文件似乎也影响了税务总局在2010年7月份发布的的。
51号公告的出台对于资本运作是一个重大利好,例如对于上市前的企业改制,突出主业,借壳上市等均为利好,终于在中央层面明确了政策。
下面以东北高速分立为例,浅析一下企业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案例】东北高速分立
2010年2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03&,以下称&东北高速&)分立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林高速&)。分立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继及承接东北高速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东北高速的股东成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东;东北高速终止上市并不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在获得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北高速的主要股东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以下称&龙高集团&)持股26.90%、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吉高集团&)持股22.29%和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称&华建交通&)持股17.92%,其他公众持有占全部股本的32.89%。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
【税务处理及评价】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的商业目的:
理顺公司内部机制的需要
有利于两公司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获得资产注入和发展的动力
从上述对交易目的的描述上看,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内部治理的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权益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中分立企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以其自身股份向原东北高速股东支付股份,可以满足股份支付超过85%的条件。
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股份的主要股东也承诺在12个月内不会转让股份。
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东北高速的股东没有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
从上述分析看来,本次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主要是因为东北高速的股东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按照持股比例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但是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相互置换股份是有其特定背景的,此次分立主要是因为东北高速内部股东的不合,如果分离后仍然交叉持股,那么将导致此次分立没有取得预先的效果。从宏观层面上看,分立后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仍然通过持股方式获取东北高速的资产产生的收益,不过是获取收益的资产各有所侧重不同而已。因此,从宏观上看,还是符合&权益的连续性原则&的。
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可以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从税法静态的角度看,此次分立难以满足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是能够满足的。因此,东北高速的此次分立,存在税务上的不确定性,若是发生税务争议,应该通过有关的渠道反映企业的涉税诉求,争取维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 ()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刚刚发布的《》()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的规定,东北高速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的规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无需就其受让东北高速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根据《》()规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嘉化能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存续分立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存续分立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化集团”)通知,嘉化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拟提交嘉化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 2014 年12 月 20 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一、嘉化集团分立事项的情况说明嘉化集团拟通过存续分立方式进行分立,分立为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及浙江嘉化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公司,已取得公司名称预登记)。嘉化集团原注册资本 24,800 万元,分立后,存续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新设公司浙江嘉化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800万元。嘉化集团 47 方股东在存续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设公司浙江嘉化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同等的股权比例不变。嘉化集团分立前后的股权结构以及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示意图如下:1二、嘉化集团分立事项涉及的审批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嘉化集团的分立工作还需提交嘉化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分立工商变更程序进行。本次分立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后,浙江嘉化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2要约收购义务,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豁免批复后,办理相关股权过户和登记手续。本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浙江嘉化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分立仅涉及对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调整,对本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均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嘉化集团分立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嘉化集团完成存续分立后的未来 12 月内,不排除将分立后的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或其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可能性,如在未来实施该资产注入计划,根据相关财务数据,该项交易对本公司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该事宜履行决策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开市起复牌。特此公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4 年 12 月 27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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