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逃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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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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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税务机关对查实的偷逃税不处理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税务机关对查实的偷逃税不处理该怎么办?
我们2002年曾实名举报了一个处级干部私自大肆贪污和偷逃税。经税务稽查查实其在年间共逃营业税45785.91元,城互俯皋谎薤荷鸽捅龚拉建税3205.02元,教育费附加1373.59元,个人所得税20627.81元,企业所得税74512.88元。这几年她总共只上交了6831元税,她偷逃税占应税的95%以上,并截留为他人代扣的税款。并且她将国家禁止使用的行政事业免税发票20余本私自出租给个体企业,并大肆利用该发票为毫无业务联系的外单位转账洗钱。这些都有真凭实据。但她在当地有关系网,被税局领导免了74512.88元所得税和20余万元滞纳金,只补交了70992.33元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并无其它任何处罚。她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第209条,但由于她的关系网,税务机关、检察机关都不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打击,举报人已无法工作,这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麻烦的是,由于她在当地的关系网庞大,我建议你应该到上面去举报,(你是市的话就到省厅,省厅不互俯皋谎薤荷鸽捅龚拉行就到中央,)只要证据确凿,她总是难逃法律的制裁,前提是你点有他违法犯法的有效证据。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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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企业股份制改组的44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
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
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
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开展改组工作。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发起人出资。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主要工作为初步审议公司筹备情况及公司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第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第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主要工作为: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5.企业改制方案主要由哪些内容组成?
答: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一般而言,改制方案由以下几块内容组成:
(一)业务重组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二)人员重组方案。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三)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四)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五)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六)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的股份公司时,企业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怎么处理?
答:应当予以剥离,不能作为出资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7.企业改制时,可以以企业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吗?
答:不能。拟发行上市的公司改组应当遵循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因此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将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发起人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8.企业改制用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第一、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第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应当能够控制;
第三、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9.企业改制组建拟上市公司时,可以将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予以保留或另行转让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无形资产与拟投入上市公司的经营性业务有关联,就应将这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同时投入拟上市公司。
10.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发起人的身份以经营性业务和资产共同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l1.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在独立经营方面应当满足哪些具体要求?
答: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1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性的要求?
答:资产独立完整主要是要求:(1)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2)与经营业务有关联的商标、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进入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3)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并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或确定的收费方式。
1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要求?
答:人员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3)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14.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机构独立的要求?
答:机构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2)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要求?
答:财务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1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吗?
答:不行。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行,因为同业竞争会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7.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答: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18.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答:解决途径有多种: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l9.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答: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1)控股股东;(2)其他股东;(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20.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答: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21.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2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答: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23.什么是清产核资?
答: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内容。
24.企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5.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有哪些?
答:改制时应当根据企业改制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范围,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6.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应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
答: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7.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评估?
答: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土地资产的使用单位或持有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作为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定价基础。
28.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答: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处置:
第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改制前的企业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土地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第二、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改制前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上市公司实际占用土地。
第四、授权经营。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国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于国有资产折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应注意:一、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二、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三、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30.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可以低价折股吗?
答: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31.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它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3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33.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5.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6.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37.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8.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39.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律师能为企业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律师主要从事相关文件和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对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对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对发起人投资行为资产状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对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对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对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对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他一些必要的核查、验证事项。
律师的工作可发现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障碍,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为企业改制的顺利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40、企业改组上市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已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除有的货币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资产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先进、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鲁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期权),无偿给员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高级管理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纳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所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其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自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自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同志》(财税[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六)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七)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1、(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 &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 & (二)发起人
  1、发起人数量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该有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在国内有居所。在企业上市的实质性要求中,证监会要求不超过50名发起人,一般控制在20名以内为好。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境内自然人不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起人中不得有工会、持股会等主体。
  2、股权结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
  若企业股权集中,出现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80%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使得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下来(此时,股权转让更为简便)
  当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在股权设置时,应注意是否改变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外资股权不得低于25%)。
  3、引入新的发起人问题
  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不足2名,或者根据企业业务发展、资金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须在改制前引入新股东,使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增加到2名以上或更多。企业如果考虑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和员工持股问题,可以在这个阶段引入。
  引入新股东有三种途径,即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大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对于企业创业者而言,由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得按照资产评估进行调帐,因此,
可能无法确切体现公司内在价值(除帐面之外的),这时,在增资扩股时,通过新进入股东的溢价投入可以部分体现创业者的创业价值(可举实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次增资扩股中,所有新引进的股东在投资时必须同股同价。
  股权转让是公司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与公司无关,并且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
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涉及非国有资产的转让,转让价格甚至可以低于净资产值(有利于发挥购买者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存量转让可以分次进行,因此,引入新股东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转让价格,较为灵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方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在转让时必须要对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且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都必须在有限公司时完成;并且只有上述行为完成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才能对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净资产数量后方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非现金类资产增资,因为这对以前业绩的追溯调整会对业绩能否连续计算造成影响。
  3)因为企业是以上市为直接目的的改制,则需要注意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规模。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变动比例也不可太高,否则会影响在同一管理层下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80%或单次不超过60%的重大股权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公司由于前述股权变化,导致实质性的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核心
业务及其相关业务之和)变更、或累计2/3以上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三种情形之一
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24个月,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资产或股权变化累计超过80%,或单次超过60%以上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重大股权变化的比例以公司合并报表为计算口径,主要指下列情况之一:
  A、转让股权占公司转让后总股本的比例;
  B、公司增加或减少股本占公司变更后总股本的比例;但是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等比例缩股等情况除外。
  4、发起人的企业性质为国有时
 &&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股东为国家机构或部门、公共机构、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法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法人单位的,应明确国有股权或控制权行使的方式
(包括股权代表、决策权力的行使等),并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
审核要求)的规定,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凡存在国有股权的,不论其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高低,均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三)资产状况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
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股权资产
  1)累计股权出资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0%;
  2)作为出资的股权应是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股的股份且应将其全部股份投入;
  3)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设立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
  4)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法律诉讼等引致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性因素。
  5)以股权出资或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办妥股权和债权的划转手续。
  6)出资时应得到原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特别是以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投资时。(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不能随意对外转让或出资、抵押的)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7
月4日颁布的《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
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时,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
分之三十五。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
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
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企业
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在三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A、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B、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C、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D、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42、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工作程序及注意要点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我们需要关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要说明清楚。
&&&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我们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注: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向中央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申请变更事宜(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国家外经贸部申请)。中央级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企业一般向当地的体改委申报,若为省级以下城市,则由当地体改委转报至省体改委,有的地区体改委已撤销,其职能由同级的经贸委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行使。各地要求的材料内容有一些差别,因此,所以有经验的财务顾问,一般都会先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并需提供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联系方式,以利于社会监督。
43、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改制主体资本金来源问题。
事实:经常碰到的要改制的民营企业其主要资产所在的法律主体其初始资金来源的合理、合法的问题。民营企业在以前的发展中存在各种不规范行为,由不规范行为获得的大量盈余资金投资于现在要改制的企业。
&(二)、历史经营隐瞒收入问题。
事实:民营企业在以往的经营中普遍存在隐瞒收入行为,由于隐瞒收入,达到了少交税款及不露富的目的。
解决方法:如果这些收入金额小,不会因隐瞒这些收入影响最近三年的盈利,可采取在以后逐步入帐的方式;如果金额较大,因隐满这些收入而影响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对改制时的净资产有大的影响,应考虑这些收入追溯在以前年度入帐。在以前年度入帐的追溯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两年。
&(三)、员工社保费欠交问题。
事实:民营企业一般对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社保费投保,但对生产经营一线的大多数员工的社保费义务没有履行。
解决方法:据1999年初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故在改制时必须要企业提取足额的社保费。如果民营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日常已按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了职工福利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已为员工提供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职工福利费可不再提取,故可把帐面已提取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转换为社保费用,对差额部分再行提取。
&(四)、帐外资产。
事实:民营企业很多资产因为来源渠道不正,没有获得必要的财务及法律单证,在企业帐面不存在,但实际生产中却一直在使用,这部分资产为帐外资产。
解决方法:如帐外资产为国产设备且不造成帐面资产与企业营业规模匹配问题,可让企业在现在这个时点购入;如已造成帐面资产与企业营业规模不匹配,就要追溯调整其以前年度资产和相应折旧费用。如帐外资产为进口设备,而进口设备涉及的关税一般比较高,而海关单据难以追补;另即使以现在名义进口是否可行还得具体考虑。
&(五)、税务问题。
事实:改制前民营企业的利润额很小,由于改制后对以前年度利润有大地调增,相应的各项税金也增多。
解决方法:对改制前年度增加的税金可要求地方政府从其他渠道返还;对改制以后年度的税项也可以适当争取返还,但不能对这一块要求过大。地方政府对补交税项能通过其他渠道返还的一般为其从补交税款中属地方财政分成部分,故对补交的税款全额返还一般不可能,以下是根据现税收制度中地方所属企业(民营企业一般为地方所属企业)各种税中央、地方的分成比例及最大可能退还比例:
可退还比例
企业所得税
通常按18%所得税率返还
土地增值税
&(六)、改制主体私有化规范问题。
&(七)、会计原始凭证不齐全
事实:已入帐的收入、购货及费用开支大量用收据、白条抵帐,没有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单据。
解决办法:已入帐收入已经纳税申报,虽然不规范,但没有偷逃税款,故不构成障碍,故可以维持原样;对采购及费用开支大量使用白条客观上帮助售货方及劳务提供方偷逃税款的可能,另公司开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受到怀疑,一方面尽量以发票单据替换,对无法替换的则维持原样,由于替换后白条数量大量减少,对会计师认定报表的风险已大大减少,有助于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八)、财务规范问题。
事实:出纳、会计、记帐职务互兼,仓管、发货人员兼任存货、销售明细帐记帐,内审与财务会计同在一个部门。解决方法:职务互相分立,减少人员舞弊的可能。
&(九)、关联企业间的担保问题。
事实:改制主体与股东及股东控制企业存在互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如果解除担保,银行就要回收借款。
&(十)、资产多重抵押问题。
事实:这种情况理论上不应该发生,是指同一资产向银行及融资方进行了两次以上抵押。以房屋建筑物、车辆进行多重抵押不太可能,机器设备还有可能。
&(十一)、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事实:私营企业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红利要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怎么使个人所得税最小化。
解决方法:构架一个新的公司作为对改制企业持股,如此即使改制主体分红,由于分红对象是法人,法人对收取的分红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如两者的所得税税率相等,可不再补交所得税。企业主的各种个人开支就可以在这个持股公司帐面处理,而不必个人从持股公司分红后再去消费,徒增个人所得税。
&(十二)、多套帐务问题。
事实:民营企业针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及客户各有一套报表及帐务。也就是在法定报表帐本外,另有帐外帐。
解决方法:因财政税务部门的报表、帐本是法定报表、帐本,故应依这个报表为基础,把在另外帐务记录的经济业务纳入,至于如何纳入可参阅二、四,另外的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十三)、进口设备转移涉及关税补交问题。
得海关转移产权不用再交纳关税的批复
&(十四)、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问题。
事实:公司经营业务收支与家庭消费开支不分,业主不支取薪水。
解决方法:情况同十一、不再细述。
4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几个问题调研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否为3000万?能否变通?
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已查询近期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IPO名录,未发现注册资本低于3000万的案例。
经了解在实践中,商务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仍适用《暂行规定》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的规定,且商务部网站上办事指南明确写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暂行规定》的要求。
发起人人数至少是5人吗?能否变通?
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
1、《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罗莱家纺:2007年7月,罗莱家纺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3人,即罗莱控股、伟佳国际和南通众邦,其中伟佳国际为罗莱控股在香港独资设立的境外企业。
《暂行规定》除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一人为外国股东之外,其余参照公司法规定,即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发起人人数至少为五人乃旧公司法的规定,已不适用。
若设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到上市能否三年完成?若不能三年完成,请问是哪条法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九阳股份:2005 年4 月增资并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 年9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景兴纸业: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9月变更为股份公司。
该问题假设条件若实现上市至少要三年半,改制需要连续三年盈利记录,此外,江苏省规定上市辅导期至少半年。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亦可直接发起设立(新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再按照首发办法进行上市运作。
实践中已有案例突破三年盈利记录的限制,但鉴于个案的情况,且各地商务部门对改制前是否必须存在三年盈利记录把握不一,建议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前,与当地商务部门充分的沟通,并取得明确批复。
股份公司成立后在合法的期限内能否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中方自然人?
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
1、《暂行规定》第一条: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向日葵:根据首发律师报告,2009 年6 月23 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75
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发行人向俞相明等71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 万股股份。
商务部办公厅于日出具商办资函[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通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经查询,目前已有向日葵定向增发案例取得突破,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定向增发引入自然人股东。从法理上讲,向境内自然人股份转让亦无禁止性规定,但鉴于向日葵仅为个案,建议企业在进行此项操作前,应与当地商务部门充分的沟通,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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