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范围定的伤残费包括伙食费拆刚板的医疗费没

“伤而未残”者交强险仍赔误工费、护理费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第三人“伤而未残”者,往往只根据现在通行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确实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他们这样做实际上是对“伤残”一词有错误理解。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两次一问一答可以说明。
留言人:杨钢军&&&&&
留言日期: 16:47:47
我是一名司机,我在一起事故中碰到这样一件事情:交警把死亡伤残理解为:死亡、受伤后残废,交警把伤者的护理费、误工费等都列入第二项医疗费8000元赔偿范围内,超出部份在商业险中赔偿。而保险公司把死亡伤残理解为:死亡、受伤、残废,把伤者的护理费、误工费等列入第一项死亡伤残50000元赔款范围内,认为不存在超出部份,交警列入商业险中的那一部份拒赔,要想赔这一部份的费用除非交警把超出部份列入第一项50000元赔偿范围内。我去找事故处理交警,把事情经过说给他听,要求更改事故处理单,处理交警在资询上级主管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后,对我说:这是交警支队与保险公司理解不同,他无权更改事故处理单,要想更改的话除非交警支队下命令。交警与保险公司互相一推,使我在这超事故中的赔款少了好几千元钱。我想请问:你们保监协会是如何理解“死亡伤残”这四个字的,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你们又将如何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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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
留言人:朱仁云&&&&
留言日期: 16:27:34
主席:我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工作站的交通事故调解员。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三个问题,特向你咨询。一、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我们在进行交强险理赔计算时,遇到几家保险公司对一般伤者(即不构成残疾)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做法不一。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机动车有责任,被撞受害人虽然没有死亡或残疾,其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可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但有的保险公司称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而应该按责任分担。询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二、摩托车被汽车撞,其损失费用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几家保险公司的做法也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认为,摩托车是机动车,其被汽车撞后造成的人伤(包括开车人和乘坐人)和财损,应按责任分担。有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摩托车的人伤和财损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询问:摩托车被汽车撞,其损失费用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三、汽车和汽车相撞,对方的人伤和财损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谢谢!
  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摩托车与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有责或者无责分别适用交强险有责任或者无责任赔偿限额。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伤和财产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理赔。
所以,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在这里,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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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负主要责任,车辆只缴纳了交强险,在理赔过程中, 保险公司把伤者的伙食费和营养费都算到了医疗费赔偿限额中,对超出的伙食费和营养费拒不赔偿。伙食费营养费属于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还是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依据是什么?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原告1万元,但是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给保险公司支付。这一部分是不是能够在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上诉有没有可能?
我骑摩托车和行人相撞,我正常行驶,两证齐全,两人都受轻伤,对方要求,做事后赔偿(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请问这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吗?交强险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我因公出差被车撞了工伤保险为我报销了医药费我可以向交强险索赔吗 可以索赔那类
事情原委:我和我父母三人被安徽电力公司高压线施工人员打伤,经县局法医监定构成轻伤。
1、我是非农户口在合肥市;我父母是农业户口在庐江县。请问我和我父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分别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2、针对我和我父母的情况,请问精神抚尉金应怎么计算?
3、当时电力公司有40-50人对我们3人殴打,派出所说“当时人太多,查不出凶手”,经县局法医监定构成轻伤,请问我们能否到法院自诉且胜诉把握多大?
4、案件发生地在巢湖市庐江县而被告是在合肥...
肇事方将一个正常行使的人撞伤后逃逸,第二天(具事发22个小时后)才去交警队自首,《现在事故认定为逃逸全责》致受害人伤残8级,车辆只有强险,保险公司会在限额医药费1万,伤残赔偿11万中赔偿吗?????
在工地上做工,被铲车压断了脚趾大拇趾,食趾!这属于几级伤残?误工赔偿怎么算?
耳垂撕悼属于几级伤残?会怎么判?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怎么办?
老爸在工地因工伤造成两根脚趾骨折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属于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是不是马上可以赔偿11万。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双方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21,5万正,其中含交强险11万,现金10,5万。强险十1万正得通法院判决得到,在没有得到强险赔偿之前,谅解书能不能出?假如出了谅解书强险还能得到吗?第B6版:地方新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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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而未残交强险仍应赔偿
&&&案例:&&日晚,受害人严某被原告谢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但未构成残疾。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严某先后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885.25元、误工费9611元、护理费2618.5元、交通费3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谢某一次性赔偿严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8000元。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遭拒付,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8000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严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谢某医疗费8000元,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说法:&&律师认为:“伤残”一词,汉语词典解释为:损害,伤害;残缺,残破;受伤残废。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不单指“受伤残废”。单就字面意思来理解,“死亡伤残”是指“死亡、受伤、残疾”三个方面的含义,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并非仅指“死亡”和“受伤致残”二个方面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上述规定中的“人身伤亡”,应当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又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两种情况。所以,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综上所述,严某尽管伤而未残,但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所以,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但医疗费加上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超出8000元的部分不予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理的部分共计12836.4元由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予以赔偿。&&&&本报记者&王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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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凤启:交强险项下伤而未残者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赔偿的一个细节
发布时间:  新闻类别:律师随笔 点击次数:610
交强险项下伤而未残者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赔偿的一个细节
[案情简介]
&&& 日14时05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邳州市某某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苏CT5136小型客车沿珠江路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庙村部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经该路口原告曹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后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 另查,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
&&& 事发后,原告救治于邳州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5274.8元,虽经多次索要,但三被告未支付分文,双方终起纠纷,原告遂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
[观点分歧]
&&& 在本案中,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曹某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者伤残的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虽受伤但未残疾,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给付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中“死亡伤残”的含义应当包括三种情况:死亡、受伤、残疾。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虽未残疾但已受伤,符合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条件,故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这样才符合国家制定交强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观点]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 一、对“伤残”一词的理解。“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上述规定中的“人身伤亡”,应当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又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两种情况。从该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所专有的,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也可以并需要各该项赔偿。
&&&& 三、探究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 《机动车》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之所以要求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很显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于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宗旨。中国保监会也在不同的场合在其官方的网站上表明了立场或态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
&&&& 综上所述,原告曹某某尽管伤而未残,但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原告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但医疗费加上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超出10000元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或某某汽贸公司承担80%。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320元由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予以赔偿。财产损失1200元由保险公司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 &作者单位: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 郭凤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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