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55元养老金人员死亡是否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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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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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也可享受月55元基础养老金
  今年4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就将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保局出台了对该办法的解读文件:除了农村居民,按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也可享受政府补贴的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补贴:城乡居民都有份  《办法》规定,凡是户籍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乡参保居民,政府都给予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即,对于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每人每月都可享受政府补贴的月55元基础养老金,“不仅仅是农村居民有(补贴),参保的城镇居民同样也有(补贴)”。  缴费补贴:仅限农村居民  缴费期间,年龄在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还可享受到政府按缴费基数的2%逐年或逐月补贴,且农村居民的耕保基金还可以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比如,农村居民刘某,30周岁,去年选择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总额按缴费基数的12%按年缴费,其中: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10%(个人有耕地保护补贴500元/年),政府承担缴费基数2%补贴。即:年应缴费总数为25038元×50%×12%&=1502.28元/年,其中:个人承担25038元×50%×10%&=1251.9元/年,使用耕地保护补贴帮助缴纳后个人实际缴费1251.9元/年-500元=751.9元/年;政府承担补贴25038×50%×2%=250.38元/年(2010年缴费标准,以《办法》实施后公布的标准为准)。本报记者&刘友莉  同步播报  4月1日起&&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本报讯(记者&刘友莉)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了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的通知,从4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费率下调1%,即是,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下调的1%的缴费额将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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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 云浮日报作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4〕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办法纳入参保范围;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征地单位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上述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6.25元,市级财政补助13.125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13.125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基础养老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居)“两委”干部参保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但不能低于原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为了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多受益,参保人缴费满15年并继续缴费的,从第16年起,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补贴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五)对特殊群体实行财政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参保人,各县(市、区)由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可缴可不缴。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待遇时也可以进行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部分的财政补贴,按补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三)当地实施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达到或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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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欧阳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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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保基本: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 广覆盖:普遍覆盖城乡适龄居民。&&& 有弹性:适应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差距大、流动频繁等特点。&&& 可持续:制度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基金安全。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实施意见及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制度模式是什么?&&&& 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缴费实行补贴。&&&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递增。&&&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我区行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可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 &&&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多久?答: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9、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城乡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10、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如何给予补贴?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区级财政补助40%。区级政府为选择参保100元档次的重度残疾人补助50元,同时享受区财政补贴的30元;对选择其它参保缴费档次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不予补助,正常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1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什么?答: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我省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1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13、如何计算月领取养老金?答: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实际人数拨付。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14、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15、为什么强调年满60周岁农村老人每月领取55元养老金,其子女必须参保?答:如果完全无条件地给予老年城乡居民保障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人不参保的现象,养老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让这些老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养老金。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发的,他们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己将来进行储蓄,缴费时政府还会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16、领取养老金的方式?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实施中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17、参保人发生死亡的应如何办理?答: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18、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1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答: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现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2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监管?答: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乡(街)和村(社区),每年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2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制度如何衔接?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过渡。23、外来人员至今未入本地户籍的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外来人员只要不具有当地户籍,不论其在当地实际生活多少年,都不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4、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或城乡居民直接领取对象无身份证怎么办?答: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当事人须补办身份证,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安部门办理的,则以其户口簿为准。25、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退还或继承?答: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能够退还和继承;(1)如果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将终止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2)如果参保人参保缴费及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调剂金。2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丢失怎么办?答:如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街)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街)到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您办理补办手续。27、怎样办理参保手续?答:参保人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享受政府特殊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28、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答:如参保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发生变化,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参保本人也可到乡(街)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29、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登记?答: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30、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答: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31、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答:办理注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公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公告死亡证明。32、参保人怎样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3、已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保险关系能否跨区迁移?答:不能。3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地区村委会(社区)具体负责哪些工作?生: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的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35、参保人员按什么时限缴纳保险费?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36、参保人在参保当年及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年是否应缴纳保费?答: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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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革里大街123号 Email:王明坤同志 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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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和我县9月9日召开的“健康鄢陵、幸福人民”行动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刚才,王县长作了重要讲话,谢县长宣读了县政府下发的两个文件,请大家深刻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一、围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
通过多方努力,我县被批准为全国第三批(2009年为第一批:长葛市;2010年为第二批:许昌县;2011年为第三批:鄢陵县、禹州市;襄城县和魏都区明年全部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和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按照省政府要求,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于10月24日正式批复了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省财政厅已经按规定把上级配套资金拨付我县。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是加快实现“健康鄢陵、幸福人民”目标的具体行动,这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惠民生的工程,能够真正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是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要与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的承受力相适应;“广覆盖”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靠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自愿参保,把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有弹性”就是政策设计要有灵活性,包括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既给予选择的空间,也为各地财政补贴留有余地。“可持续”就是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制和机制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居民能够承受,基金能够保值增值,个人帐户能够做实,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积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让更多群众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并争取2011年12月31日前为首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保险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个人缴费是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许昌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贴10元(由省财政拨付)。县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帐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 元。县财政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指45周岁―59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比如一个人从16周岁到59周岁每年交纳100元算,则个人共交43年×100元=4300元,省、市补贴为43年×30=1290元,其个人帐户5590元(不含利息),到60周岁时,个人帐户养老金为5590÷139=40.22元,加上基础养老金60元,每月共领取养老金100.22元。如果每年交500元,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223.96元;如果每年交1000元,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378.63元。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落实这项工作,要比以往开展的人口普查、粮食补贴、新农合等工作涉及的程序更多,更为复杂,各级各部门决不能用一般的工作思路、认识、作风去对待,更不能仅靠哪一个部门来完成,全县上下要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参与,动员一切积极力量,全力推进工作开展。今天启动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从今天开始,必须在1个半月的时间内、也就是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率达到95%以上(16周岁到59周岁41.74万人,减去5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应有36.7万人参保,按参保率95%算,应参保34.9万人;60周岁以上有10.1万人,按待遇发放率95%算,应有9.6万人)。在这一个多月内,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时刻绷紧这根弦,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工作台帐》要求,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保费征缴、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环节,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确保全县参保率、发放率均达到95%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总体目标已经确定,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各乡镇、金汇区、县直各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抓好落实。
(一)建好阵地,夯实基础。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点在乡镇,难点也在乡镇,乡镇阵地建设和基础工作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前段时间,我们组织召开了乡镇人社所垂直管理工作会议,人社局和各乡镇就这项工作进行了相关的业务交接。但从反馈的情况看,当前的乡镇人社所建设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乡镇人员存在包区、包村现象,工作角色没有完全转变,影响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个别乡镇服务场所面积不达标、质量差,办公设施配备不齐,不能满足基本工作需要。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很好地解决,将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一方面,要严格基层人社所的人员使用。虽然乡镇人社服务所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但鉴于人社局许多业务下沉,特别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相对繁重,各乡镇人社所的工作人员不能再安排包区、包村,要集中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惠及本乡镇群众的大好事,要主动配合、全力支持,抓紧安排人员进行交接。另一方面,要规范乡镇人社服务场所和设施配备。各乡镇、金汇区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实际,于本月10日前,按照既定的标准,尽快落实好乡村两级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认真解决参保人员档案存放、业务人员办公、人民群众咨询等方面所需的场地问题。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要在短时间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和接受,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内容包括:
1、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2、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程序和办法;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5、按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待遇领取的条件;
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办法和县、乡、村职责;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制度衔接;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政策启动宣传阶段(2011年11月9日―11月15日)。
一是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乡(镇)长和分管副职、金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副职、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人社局、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关同志参加;各乡镇、金汇区召开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会议,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协管员、村民组长等经办人员参加;各村(居)委会召开广大村民参加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并通过广播和张贴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县人社局对各乡镇、金汇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金汇区对辖区内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协管员、村民组长等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②参保范围和对象;③办理参保程序和方法;④缴费标准及补贴政策;⑤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与领取手续、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⑦各类表格填写要求,每个环节需报送及审核的有关资料;⑧特殊群体参保待遇;⑨信息录入管理等。通过培训,提高经办人员自身素质,完善各项手续,更好地服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播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方案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公告、经办机构信息及职责,达到家喻户晓。
四是由宣传部、广电局和人社局共同组织召开一期新闻发布会,解惑人民群众最关心和关注的政策性问题。
五是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分期解读政策,大张旗鼓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
六是各乡镇、金汇区通过举办培训班、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版面、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各村(居)委会以村组为单位登门入户向群众免费发放宣传页,达到一户一页。
2、参保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 月16日―2011年12月31日)。
一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在电视、广播上公布,使参保城乡居民心中有数,合理安排。
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和工作简报等形式定期公布各乡镇(区)和村(居)委会参保工作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通过选树典型代表发言和现身说法,调动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通过宣传要达到以下目标:
各乡镇、金汇区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熟知并能详细讲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程序;各村组干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站长要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熟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程序;每个城乡居民家庭有一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白人,全方位提高参保率。
(三)按照流程,规范运作。
乡镇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宣传、动员、服务的力度,这是“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也就是说,各乡镇、金汇区只有执行落实的责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工作台帐》、《信息录入注意事项》,按要求办事、按制度办事,严格工作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把握好工作节点,确保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高起点、高效率、高质量推进。
要认真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规范程序运作。
关于入户调查:
村(居)委会组织专人入户调查,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一式二份),审核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身份认定。派出所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的《入户调查表》,对参保人员身份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在《入户调查表》上加盖户籍专用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村(居)委会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填写《调查统计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两表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根据两表填写《调查汇总表》,经核对无误后将以上三表各留一份存档,将《调查统计表》、《调查统计汇总表》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各一份,其余返还村委会。
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原件。村(居)委会收齐后,交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分类汇总、登记后,连同相关证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分别转县残联、民政局、计生委审核把关,资格确认后,出具审核证明,并返还县、乡镇经办机构。
关于参保缴费:
1、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含特殊群体参保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到本村村(居)委会申请参保并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对照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收缴保险费。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内将保险费上缴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为村(居)委会出具缴费凭证;村(社区)协管员持缴费凭证以组为单位按缴费先后顺序依次填写《个人缴费明细表》一式两份,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编写序号;村(社区)协管员将缴费人员的资料(即《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明细表》送交乡镇人社所进行审核。
2、乡镇人社所审核的主要内容:
参保人是否属于本乡镇户籍;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填写是否准确;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填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特殊群体人员证件与审核意见是否齐全;缴费凭证。
3、乡镇人社所审核办法:
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按照《个人缴费明细表》中缴费人员序号核查《参保登记表》,确保两表保持一致;对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审查《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明细表》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返还村(居)委会。
4、缴费人员资料建档办法:
制作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卷内目录和卷宗目录,建立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档案;《个人缴费明细表》以村为单位装订,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关于资金归集:
1、村(居)委会统一组织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将款项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为村(居)委会出具缴费凭证;
2、征缴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将《个人缴费明细表》及缴费凭证一并交乡镇人社所进行审核;
3、乡镇人社所对照《个人缴费明细表》,审核缴费凭证与缴费金额是否一致;
4、审核无误后,以村为单位填写《汇总表》,并录入信息系统,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根据指定银行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各乡镇人社所提供的《缴费明细表》、《汇总表》,确认个人缴费信息。
关于待遇审批:
1、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审批流程: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截止日期到2011年7月1日)人员且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60周岁以上人员的配偶及所有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缴费者,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并在本村对享受待遇人员和其家庭子女参保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享受待遇人员《待遇核定表》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乡镇人社所进行审核。
2、乡镇人社所审核的主要内容:
享受待遇人员是否属于本乡镇户籍;享受待遇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是否准确;享受待遇人员是否年满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的家庭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是否按规定参保缴费;特殊群体人员(烈士遗属、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内双女户父母)证件是否齐全;享受待遇人员养老金领取标准及执行时间是否正确。
3、乡镇人社所审核办法:
以村为单位对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审查《待遇核定表》信息填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是否通过公示公告;经审核无误后,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复核审批(审批后留存一份,其余返还乡镇人社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根据复核结果,将待遇支出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要认真按照农商行工作流程,规范基金运行。
1、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2、开立三个帐户:一是财政帐户(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二是收入帐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三是支出帐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3、做好信息录入的核对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做好参保人帐户信息的对接;
5、存折的打印、发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金汇产业集聚区所辖的六个社区(唐庄、高庄、胥庄、李孟、前杜朗、后杜朗)由金汇区负责落实政策培训宣传、组织入户调查、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完成后按原隶属关系分别报到安陵镇和马栏镇落实相关登记手续和待遇发放;只乐乡河徐村、寺东张村、寺后和村、小沟孙村在原属行政村进行入户调查和参保,只乐乡要做好工作安排。
(四)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要加强基金监管。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工作推进中,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一是要开好动员会和培训会,广泛动员、全面发动,通过动员宣传,让广大干群详细了解政策,积极主动参与;二是入户调查要全面、迅速,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内容准确;要把握进度,提高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三是信息录入要准确无误。这项工作特别关键,如果出现错误将会造成全盘返工,各乡镇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录入信息,一定要保证信息的准确。
(五)把握节点,有序推进。
要按照制订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台帐》,把握各阶段的工作要点,准确掌握各阶段的时间要求,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
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组织培训阶段(2011年11月9日―11月11日)。
主要任务是: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组织经办机构人员和各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金汇区组织召开本辖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对村干部、村级经办人员及村协管员进行培训,并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咨询台、出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入户调查阶段(2011年11月12日―11月16日)。
主要任务是:各乡镇、金汇区组织专门力量对所辖行政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统计和汇总,做好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居民人口总数、各年龄段的人口构成、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构成及状况、特殊群体人口及状况、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状况等。入户调查的程序为:
由村(居)小组或村(居)委会组织专人入户调查,如实填写《鄢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或《鄢陵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
村(居)委会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鄢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统计表》和《鄢陵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统计表》,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查村(居)委会上报的《调查统计表》,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填写《鄢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汇总表》和《鄢陵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汇总表》,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对乡镇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复核(与公安、民政、残联、计生部门的信息库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建立应参保和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子女调查摸底汇总资料,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归类建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户主是指家庭成员中年龄最大者,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家庭全体成员,不论是否另立户口,只要在一个村(居)委会管辖范围内,均按一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户进行统计;特殊群体残疾人以残联发放的一、二级残疾人证为准;烈士遗属以民政部门办理的烈士遗属证为准;独生子女父母、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以计生部门证件为准。
金汇产业集聚区的六个社区在原属乡镇进行汇总上报(唐庄、高庄归安陵镇;李孟、胥庄、前杜郎、后杜郎归马栏镇)。金汇区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录入等。
只乐乡河徐村、寺东张村、寺后村、小沟孙村进行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录入后,在所属行政村汇总上报。
3、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保费收缴、待遇发放阶段(2011年11月17日― 12月20日)。
主要任务是:
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参保对象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协管员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社区)协管员填写参保人员信息汇总表,连同《参保登记表》及基础信息电子文本一并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村(社区)协管员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提供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整理填写参保人员信息汇总表,连同《参保登记表》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复核《参保登记表》,完成信息的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保费收缴。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缴费申报、缴费档次选定,村(社区)协管员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到指定银行缴费,指定银行将款项收入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账户,为各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出具缴费凭证;村协管员将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表》提交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缴费凭证,编制《缴费汇总表》并录入信息系统,提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供的《缴费明细表》及《缴费汇总表》,确认个人缴费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县财政局报送个人缴费信息,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参保人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各乡镇16―59周岁的参保人员,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
待遇发放。各乡镇、金汇区组织所辖行政村(社区),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居民的年龄和子女参保缴费情况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并呈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年满60周岁及以上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率要达到95%以上。
4、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2月21日―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建立奖惩机制,凡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任务的,根据完成情况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工作补贴;凡未按时完成任务,给本辖区年满60周岁以上参保人造成缓领基础养老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深入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能,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组织培训、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专栏、电视讲话、公告、访谈、飞播字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通过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调整预算,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和办公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公安部门要负责所有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二代身份证办理工作,妥善解决户籍遗留问题,及时提供各乡镇、村(社区)的居民人数、年龄结构等相关数据信息,决不能因为户籍认定和身份证办理等问题影响居民参保和按时享受政策;据了解,根据其它县的经验,身份认证问题是影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一个重要问题,一部分年纪较大的居民因无户籍、无身份证,无法参保或享受待遇,对此,公安部门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提前拿出预案,尽早应对。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年满60周岁烈士遗属的参保资格,按时办理、提供有关证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已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的参保资格。县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资格。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县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便民、惠民、快捷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基金安全运营。同时,县直其它单位,如粮食系统、商业系统、供销系统等,要结合本次会议精神,及时向本系统职工传达参保政策,配合属地政府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让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一位干部职工家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
三、加强督查,建立长效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强化督导,落实奖惩,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一)强化督查。今天会议专门下发了《督查工作方案》,工作督查形式主要是:
县政府督查室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双日汇总、每周排序,并及时予以通报;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对各乡镇、金汇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实施全程督查监察;县人社局组成七个专职督导组包乡镇实施不间断督导;新闻媒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动态监督,交流经验,通报进度。
督查内容主要有:
1、各乡镇、金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体系建设情况。具体包括领导组织成立、实施方案制定、专职人员组成等。
&2、各乡镇、金汇区宣传发动情况。具体包括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横幅悬挂、标语张贴、宣传车辆出动等。
3、基础建设情况。具体包括各乡镇、金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公场地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配备;各行政村办公场所及设施的配置。
4、参保缴费情况。具体包括基础台帐建立情况、各年龄段居民参保情况、规定时间内辖区参保率和发放率完成情况等。
督查结果主要用于:
向新闻媒体提供真实素材,以便进行宣传、曝光或点评;以简报或信息形式向县领导反映或通报情况;以整改通知或转办形式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整改;对督查的共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以便研究针对性的措施,并注意向有关单位通报改进措施。
(二)建章立制。建立严格的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开展情况双日汇总、每周排序,并及时予以通报;建立工作促进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促进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随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根据各阶段、各节点出现的情况,认真总结,及时分析,不断完善,形成具有我县特色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奖惩。今天会议上,县政府已经与各乡镇、金汇区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这就是军令状。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建立奖惩机制,凡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任务的,根据完成情况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工作补贴;凡未按时完成任务,给本辖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造成缓领基础养老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全县人民群众的期望,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乡镇、金汇区和县直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为实现“跨越发展、幸福城乡”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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