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月利息2分4,如果不能按时交纳利息,每天收取应缴利息2%作为滞纳金 利息,这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高利贷”内幕:80万借款1年60万利息(图)
[提要]合肥市民王先生日前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因为做生意亏了钱向私人“贷款公司”借了钱,哪知道这一借几乎让他们一家家破人亡――借了80万元,一年时间利息就付了60多万
这张80万的欠条,王先生一年时间光利息就付了60多万
  合肥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写字楼内,这家“大额借贷公司”的办公室外没人任何牌子,房间内也没有任何营业执照。  有些钱好借不好还  夫妻俩做生意亏本借了80万高利贷,一年利息就付了60多万  “有件事情就像噩梦一样缠着我们夫妻俩一年时间,现在卖掉房子,才把那个80万元钱的欠条赎了回来。”  合肥市民王先生日前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因为做生意亏了钱向私人“贷款公司”借了钱,哪知道这一借几乎让他们一家家破人亡――借了80万元,一年时间利息就付了60多万。  做生意亏本借下高利贷  “当时实在没不想更好的办法,就想通过"高利贷"暂时周转一下。”王先生今年38岁,家住合肥新亚汽车站附近。记者见到王先生时,他与爱人刚刚搬回旧房子里,家里还堆着许多搬回来却没有来得及整理的物件。  王先生说,他是2009年9月和别人合伙做开关电线生意,谁知道信息不畅,到年底时就亏了100多万,“当时的情况如果不及时将这笔钱填上,我就要面临被起诉的危险,我也问过律师,他说很有可能会被判刑。”为了弥补上这个窟窿,王先生开始四处筹钱,几天过去了,只借了20多万元。  焦急万分的王先生最后顺着“办理长短期贷款”的小广告,找到了安徽大市场附近的一家叫“信源贷款”的机构。  王先生说,这家“公司”实际上只是私人开的,没有任何营业执照,也没有什么许可证。最关键的是,利息不低,月息高达8分(8%),因为急着要钱,王先生就将自己在合肥高新区一套100来万元的住房作为抵押,然后借了80万元。  不堪回首的“债奴”生活  把房产抵押手续办好后,“信源贷款”随后将钱给了王先生。王先生说,当时考虑到一个月后生意会有好转,再加上利息太高,就只借了一个月。可是一个月后,生意并没有起色,之前一个商家答应买他近百万元货物的事情也泡汤了,王先生根本无法还上80万元。  这时候,“信源贷款”的人开始打电话给王先生,要他将本金还上,否则就把他的房子卖掉,而且每超期一天,除了计算每天的利息外,还要扣除违约金,每天1500元。  “完全就是强盗”,虽然王先生对这种算法非常愤慨,可惜主动权掌握在别人手中,王先生只能乖乖地续贷了1个月,还交了一个月的利息64000元。  王先生的爱人告诉记者,那段时间,他们夫妻俩没有一天安宁,“隔一天就有2000多利息,条件再好的家庭也架不住这样败呀!”妻子四处向朋友筹钱,可是筹来的钱还不够一个月的利息。王先生则希望他的生意能够翻本,“经常请客户吃饭,你不知道那时候是啥滋味,感觉自己特傻,借高利贷请人吃饭。吃饭时我陪着客户笑,心里却在流泪!”  一个月很快就过去了,在被罚了几千元后,王先生只能继续给他们送上6万多元的利息。“其中有两个月,实在还不上钱,他们还派了两个小伙子,吃住在我家。”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把做生意的材料低价转让一部分,还上利息和违约金。  “就这样一直拖了几个月,生意也没有起色,还把全家都拖累了,欠了朋友、亲戚许多债。”王先生介绍,当中有段时间,他很想将放高利贷的人告上法庭,可后来他咨询过一个律师,律师看了他的欠条与材料后告诉他,“官司很难打得赢”。  卖房子换回80万元欠条  事情一拖就到11月,王先生零零碎碎还了60多万的利息,最后夫妻俩决定卖房子。“有一段时间,我爱人连自杀的心思都有了。”  夫妻俩将房子卖了将近一百万,还了80万本金,才把欠条拿了回来,“算是过一个安心年吧,十几年辛苦赚的钱全部给高利贷卷走了。  记者随后看到了这张花了140多万元赎回来的欠条,欠条的内容很普通,上面写着:“今欠×××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第一月利息已支付,欠款人:×××”。时间写着:2010年元月2日。  王先生说,他要将这张欠条装裱起来挂在家里。“不是它值钱,而是这是一段耻辱,因为我急着想做生意,结果败得一塌糊涂,险些家破人亡,我将以此为鉴!”  高利贷利率有多高?  记者暗访多家高利贷公司,发现其最高利率竟是银行的近25倍  年关将至,许多个人、企业急需用钱,记者在省城发现,仿佛“顺势而生”一样,“个人短期贷款”“急用钱”“好借好还贷款”等小广告也随处可见。  记者从1月4日开始,顺着这些小广告和放贷者取得了联系。在连续暗访了多家“贷款公司”后,记者吃惊地发现,他们的贷款利率高得惊人,最高者竟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近25倍。
  月利率竟高达12%  记者按照小广告上的提示,分别拨通了“金宇投资”“正大贷款”和“急用钱”3家“贷款公司”的联系电话,称要贷款1万元。“金宇投资”接电话的男子说,“我们公司的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随后记者询问贷款5万元的月利息是多少,这名男子称是“8分利”,如果贷的比较多利率会适当下调。“正大贷款”和“急用钱”两家公司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贷款的月利息从6分到1角不等。“主要看你用什么来抵押,如果还息风险比较低的话,我们的利率可以适当下调。”  随后记者用另一个号码拨打了“正大贷款”的电话,称需要贷款50万元。接电话的女子称,贷款50万元的月利息是8分,当记者称利率太高时,该女子称:“现在是年关,这个利率不算高了,再过几天还会更高的。”  “8分利”并不是最高的,上个星期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乐庆投资担保”的“贷款公司”,一名男子告诉记者,贷款40万元的月利率高达12%(即月利息为1角2分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均是高利贷。而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5.81%,这样算来,12%的月利率是银行的近25倍之多。  究竟这些高利贷公司是如何放贷的?记者就此对一家高利贷公司进行了暗访。  有抵押就可来贷款  按照小广告上的提示,记者首先来到了一家名为“金鑫担保”的公司,在电话中听说记者要贷款50万元后,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他将下楼来接记者。  随后一名中等个头的男子来接记者,并先让记者出示了房产证。当记者将房产证递上并笑称“是不是还需要搜身”时,这名男子笑着说:“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无聊的人打扰我们正常的工作。只是确认一下,你别介意,对你对我都有好处的。”  在该男子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一扇没有挂任何标识的房门前,随后里面的一名男子将门打开。记者发现,里面是一间上下两层的房屋,一楼放着一组沙发、两张办公桌和几把椅子。在房间里记者并没有看到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之类的证照。  “你们不正规嘛,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连你们公司的名字也不贴在墙上,其实不就是个人借贷嘛?”记者说。  “这个行业哪需要营业执照,就是我们想要,也没有部门敢发给我们。”开门男子说。  随后两人开始查看记者提供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并询问记者是不是全额付款了。看了一番后,瘦一点的男子说:“你这个房屋价值大概也就六七十万元,贷款50万元给你我们也不放心,按照我们这里的要求,贷款额度只能是房价的一半,最多只能给你贷款35万元,月利息是8分。”记者说:“我急需要50万元,你们看可有其他办法。”对方则称:“那样的话,月利息需要一角。”当记者询问什么时候钱可以拿到手时,对方说,需要带着这个房产证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然后就可以给钱了。“速度很快,大概需要两三天,你就能拿到钱了。”随后,记者称非常着急用钱,能不能一天之内解决时,对方说如果急需要,“一天内也可以解决,但是利率还要涨,月利息要1角2分。”  接下来的手续就是打欠条了,据介绍,虽然欠条上要写欠50万元,但实际拿到手的只有44万元,因为要扣除一个月的利息。而且,在欠条里不会注明利率是多少,“因为你也知道,那样是不合法的,大家都不想惹麻烦。”  当记者询问如果利息没有及时还上的话怎么办时,该公司拿出的规定是,超过一天将收取违约金1000元,另外仍然要收取利息。“你如果交了下一个月的利息,可以续借,如果你不交下一个月利息,我们到时候可能就要卖你房产了,卖得的钱,我们将本金和利息拿走,剩下的归你。”  随后两名男子问记者是否同意借款,如果同意,他们就要复印房产证了。记者以“还需要考虑考虑”为由离开了。  “驴打滚”何时方休?  讨债和融资均成问题,谁来监管更成难题  高利贷公司真是拿自己的钱给客户吗?高利贷公司是如何向无力偿还者讨钱的?随后的几天,记者在一连走访了多家所谓的“担保投资公司”后,也渐渐揭开了隐藏在高利贷背后的内幕。  和讨债公司合作来讨债  虽然高利贷公司都称自己很正规,但在遇到别人不还钱的情况时,除了不得已卖掉抵押的房产、地产外,高利贷公司最常用的方法却是找人上门讨债。金寨路上的一家“投资公司”的男子在获悉记者因给“小三”购房需要贷款后,便和记者聊了起来。  他告诉记者,按照高利贷的规矩,利息按月结算,如果不能交清利息的话,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将利息滚到本金中去,然后开始“利滚利”。贷款者不愿意也没有办法,因为抵押物在他们手里。“然后下个月需要重新打一个借条,借条中要将利息滚进里面作为本金。”该男子举例说,本来贷款50万元,一个月利息是5万元,如果无法按时交清利息,那么下个月就要开具55万元的欠条。  当记者询问如何向贷款者讨债时,该男子说,他们也会常常和讨债公司合作,“实际上和我们担保公司合作最多的就是讨债公司,因为他们可以帮我讨债,而且如果出了事情,也和我们没有关系。”  记者随后也询问了其他几家高利贷公司,他们称:“不让讨债公司去,我们的钱哪里能够讨回来呢!”  通过集资和贷款来融资  记者发现许多高利贷公司手里的资金非常多,记者曾向一家高利贷公司借1000万元,该公司称他们可以解决。究竟高利贷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一位曾经和高利贷公司打过交道的赵先生告诉记者,百万以内的钱,一般都是通过集资实现的,高利贷公司以较低的利率向亲友或者同行借钱,然后再以较高的利率放出去谋利。  “但是对于数额比较大的贷款,高利贷公司会自己带着抵押物,到熟悉的小额贷款公司去贷款,有的手续齐全的还会到银行去贷款。他们有人专门负责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打交道。”  省城一家名叫“大额借贷公司”的高利贷公司的洪姓男子告诉记者,他们前几天就贷给滁州一家酒店1000多万元。“他们愿意到我们这里贷款,我们这里的利率比小额贷款公司虽然高,但是却不需要繁杂的手续,非常方便。”据介绍,千百万大额贷款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较熟悉的客户之间,如果不熟悉,则需要高于贷款额度近一倍的房产等物品来作抵押。  民间高利贷监管现真空  昨天记者还电话采访了安徽省银监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目前银监局主要还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民间高利借贷并不属于银监局监管。随后记者采访了安徽省金融办,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主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并称所有的贷款公司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且审核审批非常严格,不是谁都有权利向外放贷款的。民间高利贷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工作人员也称,打击民间高利贷需要多个部门合作,他还提醒说,民间高利贷不排除有欺诈的可能,广大市民应避免上当受骗。  安徽知名律师吴定兵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也曾经代理过民间高利贷的案件,但是在搜集证据上,很难发现高利贷公司的漏洞。“他们无论是欠条,还是抵押手续都非常齐全,而且高利贷公司在办理高利贷时规避了所有的风险,受害方很难告赢。” (新安晚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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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洲)
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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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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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律师
来自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可以拒绝清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您好!祝您生活愉快
请问月息2分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吗,请问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胡志丹&&律师
周斌&&律师
王幼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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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马家楼4号。
  辛玮,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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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6号楼B座105号。
  法定代表人甄革非,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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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孙敬仪,女,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汪芝麻胡同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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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杨臣江,男,日出生,汉族,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滨路城关小区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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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连义在一审中答辩称:何连义承认借款及保证的事实,没有按时归还本金是因为资金有困难,何连义作为保证人愿意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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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为了确保主合同债务人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于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汇鑫公司(乙方)与质权人华盛典当公司(甲方)签订(2008)动质字023号质押合同。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与金额,其种类为机动车质押,金额为18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具体状况详见附件。经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价值为180万元。依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或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或质押登记文件由甲方持有。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处置质物。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返还质物和权利凭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成立。按下列方式生效:自质物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在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出质登记的,自权利凭证缴付甲方之日起生效。
  同日,保证人众义达集团、何连义分别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机动车质押,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180万元。主债务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个月,自日至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当票记载的日期为准。众义达集团、何连义的保证方式为,众义达集团、何连义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利息、综合费、逾期滞纳金及可能发生的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众义达集团、何连义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除本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作为抵押人或出质人向甲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则众义达集团、何连义对华盛典当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华盛典当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众义达集团、何连义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华盛典当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华盛典当公司要求众义达集团、何连义承担保证责任的,众义达集团、何连义应立即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众义达集团、何连义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华盛典当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滞纳金、综合费、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鑫公司于日将15辆荣威汽车的合格证原件、发票(空白)原件和车钥匙交付给华盛典当公司。华盛典当公司于日出具当票,典当金额为180万元。华盛典当公司在扣除综合费用
  75 600元后,将其余1 724 400元汇入汇鑫公司帐号。
  日、日、日、日、日,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陆续签订5份《续当协议》,约定: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日至日,现续当期限至日,续当,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息4.2%,本协议项下续当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逾期未还借款按上述规定分别继续计收综合费及利息,并每天按未还款的万分之五加收逾期滞纳金。汇鑫公司作为抵押人,同意继续履行编号为2008年动质字023号《质押合同》所有条款。众义达集团、何连义作为保证人,同意继续履行其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保字023号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汇鑫公司在《借款合同》和本《续当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在借款期间,汇鑫公司共向华盛典当公司支付了907 200元的综合费。自日起,汇鑫公司未再向华盛典当公司支付综合费。截止到日,汇鑫公司尚欠华盛典当公司综合费75 6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贷款人华盛典当公司与借款人汇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未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汇鑫公司认为质押物并未移交给华盛典当公司,故质押合同无效,从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一节,因汇鑫公司将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原件、发票原件以及汽车钥匙交与了华盛典当公司,虽然车辆停在汇鑫公司处,但汇鑫公司已不能随意处置车辆,华盛典当公司可以视为已经实际占有了车辆,故汇鑫公司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对贷款人、借款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华盛典当公司收取综合费的方式为预先收取,故华盛典当公司在放款时,先行扣除综合费的行为并无不妥,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合同的金额为准。保证人众义达集团与何连义分别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及三方签订的续当协议,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保证合同及续当协议合法有效。汇鑫公司在续当协议到期后,理应向华盛典当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综合费,故华盛典当公司要求汇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因汇鑫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本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盛典当公司要求汇鑫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众义达集团、何连义应对汇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汇鑫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判决:一、汇鑫公司偿还华盛典当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汇鑫公司偿还华盛典当公司综合费(自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月75 600元计算,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汇鑫公司偿还华盛典当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的逾期滞纳金(自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众义达集团、何连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汇鑫公司应偿还的款项向华盛典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汇鑫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汇鑫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汇鑫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驳回华盛典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汇鑫公司认为一审案由错误,一审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可以确定双方之间是典当合同纠纷。由于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必然导致整个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汇鑫公司认为之所以华盛典当公司可以向汇鑫公司发放借款,是基于我国对典当行业的特殊管理规定即《典当管理办法》。如果华盛典当公司不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就不是正常的典当关系,而是信用贷款或企业之间的拆借。
  2、质押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42条&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法律对动产质押采取的是交付且登记生效制度。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应当确认该质押合同未生效。
  3、汇鑫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质押物的交付义务,华盛典当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实际占有。
  汇鑫公司认为法律规定的交付,应当仅指质押物本身,而非某些权利凭证,如果是权利凭证的话应当是指权利质押。本案中汇鑫公司仅交付给华盛典当公司车辆合格证、发票原件(空白)和汽车钥匙,并不包括汽车本身,因此汇鑫公司认为车辆并没有实际履行交付义务,相关标的物的风险仍然由汇鑫公司承担。此外,相关标的物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有变动,不符合唯一性原则。这也说明控制车辆的人应为汇鑫公司,而不是华盛典当公司。
  4、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贷款问题。
  未生效合同,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终结前应当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如果仍然没有办理的,应当视为合同未生效。但本案的情况是华盛典当公司已经向汇鑫公司发放了有关款项,那么双方之间形成的就是借款关系,也就是说华盛典当公司是披着典当的外衣,实际是发放借款。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第四项的规定,华盛典当公司是不得发放信用贷款。故华盛典当公司的非法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5、在续当期满后,华盛典当公司能否继续向汇鑫公司主张计收综合费问题。
  汇鑫公司认为华盛典当公司综合费收取的前提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典当关系,如前所述典当关系不合法,华盛典当公司就无权收取费用。此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的规定,汇鑫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在日后没有签订新的续当协议,因此在超过5日后,就视为绝当,相关质押物应当归属于华盛典当公司。由于华盛典当公司并没有实际收取质押物,该风险应当由华盛典当公司自行承担。但无论如何均不能确认典当关系仍然继续。双方合同中有关典当关系继续存续的约定应属无效。
  6、如何确定借款本金问题。
  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划出华盛典当公司账户或以现金方式交付汇鑫公司即视为华盛典当公司已经放款,而华盛典当公司并未如约向汇鑫公司放款180万元。华盛典当公司先行扣除综合费后放款的行为不合法,应当以华盛典当公司实际放款数额为准。
  综上,汇鑫公司认为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或参考《典当管理办法》这一唯一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规范的法律文件审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华盛典当公司针对汇鑫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而非典当关系。质押物已交付,权利转移占有应当视为交付。本案并非信用贷款,不是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华盛典当公司收取综合费有依据。华盛典当公司发放180万元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汇鑫公司的上诉请求。
  众义达集团与何连义述称:认可保证的事项和内容,会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付款申请、当票、续当协议、股东会决议、换证确认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综合费交纳凭证及三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质物的交付是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前提条件,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且汇鑫公司将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原件、发票原件以及汽车钥匙交予华盛典当公司,汇鑫公司不能随意处分车辆,一审法院视为华盛典当公司已实际占有质物有事实依据。汇鑫公司主张其未将质物交付华盛典当公司,故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未生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为担保该借款合同的履行,汇鑫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提供了质押,由此可以认定华盛典当公司向汇鑫公司提供的借款并非信用借款,而华盛典当公司向汇鑫公司提供借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汇鑫公司主张其与华盛典当公司之间系典当合同关系,华盛典当公司向汇鑫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未还借款继续计收综合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盛典当公司向汇鑫公司主张逾期未还借款期间的综合费,符合合同约定。汇鑫公司主张华盛典当公司不能在借款期满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综合费的收取方式为预先收取,因此,华盛典当公司先行扣除综合费后放款的行为有合同依据。汇鑫公司主张华盛典当公司的上述放款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六十一元和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连义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六千四百三十六元,由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三百五十八元,由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  胡 君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二○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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