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实际缴纳税款总额预缴的税款自动出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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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64、76号公告,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并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即从2012年2月申报期开始使用新报表)。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上述报表启用后的第一次修订。为帮助基层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使用新报表,现解读如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阅。
  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解读
  一、新旧报表的差异
  新旧报表制定、修改依据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总的来说,新报表在旧报表的基础上又根据旧报表启用后新出台的配套政策,不同程度增加了部分填报栏目,更契合现行政策规定,更全面的反映纳税人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情况。但新报表在填报项目的数据来源、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口径等方面与旧报表相比较基本没有变化。
  二、各报表新旧对照增删栏目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新报表在旧报表的基础上新增加栏目,无删除的栏目,各新增加栏目逐一解读如下。
  1.新报表第5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填报的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九条。
  2.新报表第6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报税务机关备案,自行准备资料备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与免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新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企业的免税收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事后),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与不征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4.新报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5.新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是企业会计利润经过一定的税务处理后得出的数据。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6.新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除特别指明外,均指跨省市的总分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总机构在预缴时填报扣除。
  填报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7.新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当应补(退)所得税额小于等于0时,填0。
  8.新报表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第十一条。
  9.新报表第26行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新报表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照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25%计算填报。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1.新报表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2.新报表第29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条。
  13.新报表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新报表在旧报表栏目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删或作相应的修改,各变动栏目解读如下。
  1.表的名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申报使用此表。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十三条。
  2.新报表第2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报税务机关备案,自行准备资料备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与免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新报表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企业的免税收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事后)。注意与不征税收入区别。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唯一可享受的优惠是免税收入,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4.新报表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十四条。
  5.新报表删除了旧报表“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的第7-10行“经费支出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换算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新表相较旧表栏目有增有减,相关栏目解读如下。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本表报送要求: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3.新表“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
  4.新表“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
  5.新表取消旧表表头的“分配比例有效期: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增加“总机构名称”;取消了旧表中“总机构情况”以及总机构情况中“三项因数”和对应的项目,新增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项目,使月(季)度企业所得税划分的三大块一目了然。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变里的本年累计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如何填?_百度知道
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变里的本年累计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如何填?
所以应交额也是0,第三季度应交的数额是3545!,第四季度是4152,各种迷惑中.38.77抵消了?新手第一次独立做汇算清缴.38.38呢.04可是我看系统好像用我之前预缴的3655,还是只填4152,请高手多多指点,请问这样的话我在汇算清缴申报表里的本年累计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处应该填3655.77,第二季度是3655我公司第一季度是0!.77+4152
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表中32行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是系统根据你已经预缴的税额自动带出的数,你是不用自己填的
我也很奇怪,这个栏目是绿色的,应该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可是 我季度是预缴过的啊?为什么他系统没有显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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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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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期出台的《国家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目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也即将开始,但仍有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们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已经申报过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2014年度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年的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办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以便企业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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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 k: d# {# r. y& ]# d' u(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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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惠的资格条件; o8 ~- ?2 q" E6 N* [5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n5 R% P* W2 H5 ^: T7 Y
  (二)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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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 C) P* y7 ~" i" q
  近期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23号文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至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日至日,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先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n( T4 F$ K4 ?: \' ]
( @3 [) p4 \* \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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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7 t* }/ M* l) e% e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对照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E9 u7 }( k5 r) Q# |
- _, @% a+ x& P& T( Z( X
  (一)2014年度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i* ^( @9 D&&m) `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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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u% O: [4 L/ J0 l2 k: a: V
: F1 G- b7 J7 |% K&&{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0 Z/ {" C6 Q% [6 Y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_# j) R2 u2 f)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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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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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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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处理方法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2 e- y4 V: f- K! W. X: F0 ?3 m- Z2 d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U/ x" O. `' N7 C* P
1 Q0 I$ r% T&&M; C
  (二)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优惠备案程序
4 X2 H0 C0 A. k1 c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可从本网站表单下载栏目下载)、依照国家统一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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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z2 q$ L: I8 }( B5 V# g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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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五个讲究,你知道吗?
来源:智税律师&   |
预缴有哪些讲究,身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你,知道吗?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查账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
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6月完成一股权变更手续并取得收入600万元,但企业在2季度申报时,未将该笔收入计入季度收入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考虑到下半年将无大笔收入产生,若将600万元收入在2季度计算预缴,那么企业2季度税负较重,同时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应交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将该笔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税款,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而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二、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
江宁某市政混凝土集团公司这几年随着市场向周边的辐射,先后在省内外设立了16家分公司,财务经理钟先生为了集团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常常搞不清在哪申报,为此经常到税务局讨教。
像钟先生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里最关键的是分支机构仅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三、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
近日,栖霞地税的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该单位2014年度二季度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房屋售价为3400万元,买方已支付了3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该公司对该项收入未进行申报,理由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当等到产权过户后才需要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以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自有房产的处置,二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四、查账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
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启用。南京某图文设计公司为查账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国庆长假后公司办税人员向秦淮地税局咨询,上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10月份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写新的申报表呢?
秦淮地税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清具体情况。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该公司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15%,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10%,也就是8千元。同时工作人员提醒,新预缴申报表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在14行中被单列出来,小微企业需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于此列。
五、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近日,浦口地税局在&纳税人学校&举办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重点解读了减免税政策、征收管理和如何填写申报表。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王会计了解到新政策后,追问税务人员:&您快帮我看看,我们企业是不是符合条件,我没有填减免税怎么办啊?能重新申报吗?&
税务人员核实了企业情况后,告诉王会计:&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各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以前年度因为核定征收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从今年开始,国家扩大了享受优惠的范围,你们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啦!&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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