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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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试点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非企业性单位既从事货物销售等原增值税业务,又从事“营改增”试点业务,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营改增”相关文件则将范围收窄,规定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换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浙江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  根据浙国税办函〔2013〕81号第二条规定,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广播影视服务业纳税人,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的销售额,是指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累计销售额。  (五)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是否要合并计算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八)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第五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浙国税办函〔2013〕81号第三条规定,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流程等工作比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浙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根据浙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  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申请认定表》二份;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九)哪些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会被实行辅导期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向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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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
来源:本网讯
作者:周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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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我国1994年起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此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改变了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申请认定及审批期限等,对完善增值税税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纳税人如何遵守税法、避免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如何规范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政策变化带来的利弊及税收风险、税收管理的关注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变化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制,按照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状况,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而2010年出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做出了新的变革,主要包括几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标准降低。根据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以上(含本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以上,必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比原来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以上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二)认定条件放宽。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认定条件明显放宽:一是赋予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的认定选择权,而原办法规定该两类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原办法对新开业纳税人采用按预计销售额认定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实际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的方法。
  (三)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期限更灵活。新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与原办法&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销售额&不同。也就是说,按原办法纳税人必须在次年的元月进行认定,而新办法只要在连续12个月内任意时间段达到规定标准的即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满12个月后才能进行认定。
  (四)认定时限和资格生效期更明确。新办法一方面对纳税人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改变了原办法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认定的要求;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完毕缩减为2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增加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告知纳税人的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告知义务。
  新办法实行有差别的生效期,对大部分纳税人仍沿用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执行&的规定。但对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即可执行,解决了新开业纳税人认定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二、新办法的利弊及风险点
  新办法本着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法严谨性、彰显纳税人权利、完善增值税&链条式&征扣机制、堵塞税收漏洞的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税企双方应当遵循的程序、履行的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税企双方均有利有弊。
  (一)纳税人方面
  从政策层面而言,新办法降低了认定标准,放宽了认定条件,目的就是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实现上下游增值税纳税人 &链条式&征扣机制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影响,避免小规模纳税人阶梯式征税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纳税人从事的行业、在征扣&链条&中的环节、主要购销对象等有所不同,这一政策对不同纳税人效果不同:对大多数处于&链条&中间环节,如小型生产、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来说,认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少数处于&链条&初始环节,如生产资源类产品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认定后实际税负偏高,不利于其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对一些主要与上游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购销关系的纳税人来说,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负增加。
  (二)税务机关方面
  新办法规定明确,程序简单,可操作性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正确执法、公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认定标准降低、认定条件放宽、认定时限和期限的明确,大大增加了基础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如下风险:
  一是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新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多种情形下对纳税人有告知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构成行政不作为。尤其应当关注的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此项告知义务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先决条件,履行不当将承担相应执法风险。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将导致大量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到一般纳税人行列,从而加大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的风险,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简单,运用合法、有效的凭证难度大,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风险大,这些都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三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风险。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某一纳税人代开的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不能在为其代开发票,而应向纳税人宣讲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若继续为达到标准的纳税人代开发票,将存在玩忽职守的执法风险。
  三、税收管理的主要关注点
  新办法出台后,纳税人由于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会导致其税负提高、税收成本增加,为规避一般纳税人的严格管理,不愿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执行中出现了新的东西,需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注销户上升。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部分纳税人在应税销售额将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按&注销&登记&再注销&的形式循环往复,成为&长不大&的小规模纳税人,导致注销户上升。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现象上升。部分纳税人在应税销售额将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不注销原纳税人,而是化整为零,另行成立几个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所有经营业务分散计入新开业户,原纳税人没有业务,每月进行零申报,造成零申报现象上升。
  三是纳税人虚假登记企业性质。新办法对新开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个别纳税人为规避辅导期的严格管理,以工业形式登记却实际从事商业经营。
  四、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税法遵从度。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新出台的办法,告知其政策及权利义务,让纳税人熟悉政策、掌握政策、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造成的损失;帮助纳税人走出误区,即认为一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负就会增加,难以经营。通过培训教育让纳税人认识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能获得公平竞争的平台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发展机遇,有利于纳税人做大做强,获取更多的利润。当大部分纳税人都拥有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反而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压缩了自身的发展空间,最终不利于自身发展。如果达标后仍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要承担处罚性措施带来的税收风险。同时要通过宣传辅导工作,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树立依法治税观念,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应杜绝消极观望的心理,认真学习研究新政策、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认定的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对达到认定标准不申请认定在规定时间及时告知,告知后仍然不申请认定的按规定税率征税,不得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要转变观念,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问题管理意识,密切关注风险点、敏感点,坚持规范执法不动摇,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事。
&&& 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是将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纳入到征扣链条中,实现彻底的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和不重复征税。短期内这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但毫无疑问这是增值税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办法的出台,正是朝这个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因此,认真落实新的认定管理办法无论对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是对整个增值税税制及社会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一般纳税人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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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
更多本文章共6433字,分3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3&   《》(,以下简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以下简称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那么,今后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已不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是还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笔者结合相关文件分析如下:
  一、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过程。
  (一)基本法律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制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上标准即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可以按规定抵扣货物或劳务在以前环节的已纳增值税税款。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可见,按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只要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性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放宽。
  1、《》(。已经《》()宣布废止,但必定有它的执行过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五条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该《办法》的上述条款虽然已经宣布废止,但在执行时却提出了对新开业企业如果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时可以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比《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
  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条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第七条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办法》更进一步放宽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第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规定: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对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
  《》()第一条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等等,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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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济南一般纳税人申请,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7%,凡是工业企业只要是在年销售收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就要申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营业收入过到180万元以上要申报一般纳税人。在以上标准以下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率分别为6%和4%,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所发生的材料进项税则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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