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算是从次日开始吗

上海西藏北路的汉庭是怎么计算一天的时间?是不是当天清早入住可以在次日的12点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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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当天的中午12点到次日的中午12点
所以要在中午12点以后入住 才可以到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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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期限计算问题
今日在一个论坛看到有网友询问申请过程中的如何计算,根据本人的实践经验,现将《商标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和如何计算期限总结如下:
【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期限计算:
“六个月”:外国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上记载的申请日期+6个月。如国外申请日期为日,那么优先权截止日期为日。
“三个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3个月。如申请日期为日,那么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截止日期为日。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期限计算同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局日发通知,将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限计算:“十五日、三十日”:直接在收到日期上+15/30即可。
其他有关日期的计算可参考上述计算方法。
特别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收文时间:冬天16:00,夏天16:30。如果赶不及的,可以邮寄,必须盖当天的日期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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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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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告是向社会广泛公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在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如起诉状、开庭传票的时间、地点等刊登在报纸上或者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可知,举证通知书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之一。对于符合公告送达法定条件的案件,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同时也应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期限,而且这些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应当确定为一个月。但在目前的审判实务操作中,对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举证期限及举证期限时间如何设定的做法不一。目前审判事务中的做法有以下两种。
&&&&一是将举证期限包含在公告期的60日内,即在公告期满后不再给被公告送达人留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而直接开庭审理。这种做法的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包含了公告的合理时间,而且公告主要是对无法查找的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向社会公示的一种送达方式。(2)《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的本意就在提高诉讼的效率。如果将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必须确定在公告60日期满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将会延长诉讼的期限,有违《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效率原则。在审判实务中这种在公告期满后不再给被公告送达人留三十日举证期限而直接开庭审理的做法非常普遍,甚至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不向被公告送达人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二是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的同时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明确举证期限自公告期限满60日之次日起经过30日举证期限后开庭审理。这种做法的理由是:(1)举证期限对当事人来说既是必须完成举证行为的时限阶段,又是一种必须给予当事人的合理的准备时间,也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2)对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当事人采用公告的目的在于送达。举证通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只有经过60日才能视为送达,所以只有送达之后,才能启动举证期限的开始。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理由如下:首先,第一种做法将举证期限包含在公告期的60日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举证通知的公告送达同其他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一样,只有经过60日才能视为送达。其次,第一种做法是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订立的本意,提高诉讼的效率为借口,剥夺了被公告一方当事人法律给予的合理的举证准备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做法的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告时间设定的60日,应该理解向被公告送达人送达的合理期间,符合公告送达的立法本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时要说明要点,即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这个答辩的期限是从公告期60日满后才开始计算的,当事人在获知被起诉以后,他还应有一个准备应诉的合理期间包括答辩期间、举证通知书作为与起诉状同时送达的法律文书中,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自公告期满后开始计算。且鉴于公告送达的案件都应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律要求,举证的指定期限不应少于30日。作者: 扬洪霞 郭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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