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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产品,共 37 条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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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底、理财稳健;保额自选、灵活可变;持续缴费、奖励多多;随需领取、缴费灵活;资产变化、透明公开;重疾意外、关爱周全。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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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计划由《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重疾保障,安全护税。享受分红,额外惊喜。满期回报,稳健增值。 身故险付,彰显保障。保单贷款,资金灵活。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幸福人寿]
共有6个网友咨询过
一年期保障,趸交保费,低保费高保障;
意外身故、身残、烧伤,均有周全保障;
特别给付: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轿箱式升降机,发生上述事故导致身故,身残,烧烫伤,我们2倍给付保障金;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上述事故导致身故,身残,烧烫伤,我们3倍给付保障金。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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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投入,三重价值;周期给付,稳定回报;重疾保障,安心无忧;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搭配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A款)构成幸福康福宝健康保障计划。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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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涵盖生存保险金,大学助学金,创业金,婚嫁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一款两全保险。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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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180000元意外残疾:&&&&& 180000元意外烧烫伤: 18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 5000元
[幸福人寿]
共有4个网友咨询过
年年分红、额外惊喜&&&&&&&& 岁岁回馈、养老无忧八八祝寿、关爱尽显&&&&&&&& 身故给付、彰显保障保单贷款、人性运用&&&&&&&& 保费豁免、全国服务
[幸福人寿]
共有4个网友咨询过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满期回报,稳健增值;身故给付,彰显保障;保单贷款,资金灵活;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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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投保人年龄满18至55周岁;
2.&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被保险人15周岁;
3.&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28周岁。
[幸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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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领取 稳定回报 保单分红 额外惊喜 意外身故 多倍给付&年金转换 养老保障&
保单贷款 方便您调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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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秋旋& & 文章详情
  日,陕西的冯女士向投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日,本人去位于陕西省建行兴庆路支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想存就存,想取就取。
  投诉全文如下:
  日,本人去位于陕西省建行兴庆路支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想存就存,想取就取。现在才知道这应该是幸福人寿的保险销售人员。我问她想用钱时能否随时取出来,她说能。而且到时候比银行的利息还要高。
  今年无意中拿出来看时才发现,这是幸福人寿的一款产品。
  我本人非常气愤。
  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规行为,特向贵网站提出投诉,要求幸福人寿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未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仅片面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想取就取&。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该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向我明确说明这是一份保险产品,也没有提示说这个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而是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误导我,使我认为是银行的储蓄,这是我认为其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之一。
  二、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不当类比,未明确说明该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犹豫期和保险责任,未进行电话回访和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该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有意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混淆,并将保险收益说成利息,与银行储蓄进行不当类比。
  该公司销售人员没有明确向我说明这个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是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和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
  三、没有提供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该公司提供的所谓保险单中,并没有国家法律要求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也未向我做明确说明。而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对我进行了误导。
  四、在消费者发现问题要求退保后,不予配合,仅告知我只能退回现金价值。
  我发现这个保险产品并非存款而是保险后,且该保险产品并不符合我的需要,打电话与该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我现在只能退保,当时交了30000元,现在只能退18000多元,我认为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我认为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中之(一)、(二)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要求全额退还本人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贵网站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一向主持公道,有很高的威望,故请代为协调解决为盼,谢谢!
  消费者:冯寅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日,本人去位于陕西省建行兴庆路支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想存就存,想取就取。现在才知道这应该是幸福人寿的保险销售人员。我问她想用钱时能否随时取出来,她说能。而且到时候比银行的利息还要高。
  今年无意中拿出来看时才发现,这是幸福人寿的一款保险产品。
  我本人非常气愤。
  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规行为,特向贵网站提出投诉,要求幸福人寿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未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仅片面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想取就取&。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该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向我明确说明这是一份保险产品,也没有提示说这个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而是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误导我,使我认为是银行的储蓄,这是我认为其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之一。
  二、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不当类比,未明确说明该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犹豫期和保险责任,未进行电话回访和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该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有意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混淆,并将保险收益说成利息,与银行储蓄进行不当类比。
  该公司销售人员没有明确向我说明这个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是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和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
  三、没有提供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该公司提供的所谓保险单中,并没有国家法律要求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也未向我做明确说明。而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对我进行了误导。
  四、在消费者发现问题要求退保后,不予配合,仅告知我只能退回现金价值。
  我发现这个保险产品并非存款而是保险后,且该保险产品并不符合我的需要,打电话与该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我现在只能退保,当时交了30000元,现在只能退18000多元,我认为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我认为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中之(一)、(二)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要求全额退还本人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贵网站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一向主持公道,有很高的威望,故请代为协调解决为盼,谢谢!
  消费者:冯寅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世纪保网将对投诉内容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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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银行办理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一万元保险金8年期的,到期限能回多少钱?
提问者采纳
保险产品的收益是浮动的,是更具每年你买的产品所投资的收益情况来决定的,银行保险应该注重保障,不能太看中分红~你购买的是一款期缴分红型保险,很多银行都有卖,这类产品注重长期收益保障,但是具体是多少收益要看每年分红的情况。完毕,有问题可以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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