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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日)
《每经投资宝》
银监会就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征意见
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银行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意见征集。上一个管理办法是12年前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相比以前,《征求意见稿》对基本任职要求增加了&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等规定,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或许是因为此前银行界连发的一些腐败受贿类的案件,但是这些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却有待商榷。
对于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的背景,银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管理办法》已颁布执行12年之久。&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等领域的深刻变革,该办法越来越难以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
&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相比以前的规定,此次新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点在于,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多处不同,其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就是以前并没有的一项规定。
&或许是因为目前高管老是出问题,或者是家庭财产总量不符,出于这样的考虑&来设定这样一个规定,某股份制银行深圳副行长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近几年,涉及银行高管受贿腐败的案件频发,就在今年5~6月,就连续出现包括烟台银行票据案牵出的高官腐败案件,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因个人经济问题被双规,以及农行副行长杨琨等几个涉及银行高管的案件。
&近些年(涉及银行高管)跑路的案子比较多,很多是进行赌博什么的,监管出于安全考虑,应该也会有这样一个设定。&华南地区一位外资行人士也认为。
但是对于这一规定的作用,前述副行长表示,并不认为这样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何况并没有一个财务稳健的标准,什么样的状况是财务稳健?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把银行高管和配偶的贷款情况一起纳入监管,前述分行人士认为,这主要是约束高管人员的关联交易,以免对银行经营有所影响。《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独董的要求是:本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也不能在股东单位、该金融机构或者控股的机构等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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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苏雪燕、刘诗平)中国银监会27日发布了新管理办法,对过去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
银监会表示,此次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共8章53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主要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职资格终止的情形、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况,则视为不符合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等。
此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等。
银监会称,《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银监会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银监会拟细化高管任职资格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_银行首页_央行法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银监会拟细化高管任职资格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
  ■ 银监会拟全面细化银行高管任职资格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银监会拟对高管任职资格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监管。
  银监会昨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撤销和失效等问题上均做出了更新更细致的规定。譬如,必须“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目前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2年前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指出,执行新规或许是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做准备。
  新增任职资格“撤销”和“失效”
  银监会此番起草的下称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56条,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任职资格终止、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负责人说,在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终止方面,目前执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部分情形,未规定其他终止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除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比对200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就办法中针对银行高管、分行行长、支行行长等不同级别银行管理人员的硬性学历要求,仅要求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更为全面的任职资格门槛,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等8项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上述基本条件逐条明确界定。譬如,针对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征求意见稿规定,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未能偿还,视为不符合要求。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董事(理事)、高管、独董的独立性明确列了数十条要求。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情况、甚至配偶、近亲属是否在有授信关系的单位供职等均其能不能担任高管有决定性的影响。
  譬如,不符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条件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等等。
  此外,拟任、现任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等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预热”民资参股银行?
  对于出台新规的原因,银监会在其新闻稿中称,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又称,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而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如此详尽甚至苛刻地对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加以界定,或是为民营资本参股、控股银行“预热”。
  可资佐证的是,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旧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旧办法已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新增了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银监会在5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为民营资本100%控股银行“埋下伏笔”。该实施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的,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待被并购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再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截至2011年末,区域化经营的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为42%;14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是54%;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占比更高,达92%。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判断高管任职,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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