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农村商业汇丰银行董事长长是不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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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农商行:董事长徐建强一行来我行交流学习
5月14日,淮安农商行董事长徐建强一行27人莅临我行交流学习,我行董事长徐晓军、行长黄建新等高管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参与了接待。
&&&&&&&&座谈会上,徐晓军董事长首先对淮安农商行一行表示欢迎,并对徐建强董事长在海安期间的工作成绩表示感谢。徐晓军董事长简要介绍了海安地方经济金融形势、产业特色以及近年来海安农商行业务发展状况、经营思路和品牌建设情况,重点从合规管理、&三大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和用人制度改革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我行近年来所取得的成效。座谈结束后,双方以部门对接形式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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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文、刘振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985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凤文,居民。被告刘振美,居民。被告刘志强,居民。被告姜宗仁,居民。被告程波,居民。被告陈风胜,居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榆农商行”)与被告陈凤文、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榆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陈凤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文、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榆农商行诉称,借款人陈凤文于日在赣榆农商行文化路支行借款300000元,约定期内利率为年息13.8%,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5.75计息,借款由被告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提供担保,定于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凤文、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凤胜辩称,担保属实。被告陈凤文、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陈凤文作为借款人、被告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及案外人邱绪清、万光绪作为担保人与原告赣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陈凤文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额300000元内向赣榆农商行借款,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由被告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及案外人邱绪清、万光绪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当日,借款人陈凤文向赣榆农商行文化路支行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3.8%,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5.75计息,定于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双方产生诉争。起诉时原告将邱绪清、万光绪列为被告,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邱绪清、万光绪的诉讼,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自然人阳光信贷授信申请书、借款借据、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身份证明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陈凤文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陈凤文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凤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7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振美、刘志强、姜宗仁、程波、陈凤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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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超、王新磊、高希叶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1903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曰磊。被执行人王新峰,居民。被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高希叶,居民。被执行人王新磊,居民。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峰、王超、高希叶、王新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作出(2012)赣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日止,按月10.1775‰利率计息;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08875计息);二、被告王超、高希叶、王新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赣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窦 熠执行员 陈 严执行员 涂 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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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榆农村商业银行
编辑:lihuijuan
摘要:2013年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于本月16日开始报名,报名通过的报考人员,于12月4日9:00-12月7日16:00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时间为12月8日9:00-11:30。
赣榆农村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招聘2013年度大学生员工。江苏农村信用社招聘网(/)先将招聘公告发布如下:
一、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人数及原则
招聘人数:本次招聘人数为50名,其中经济类20名(男生10名,女生10名)、财务会计类15名(男生5名,女生10名)、计算机科学类10名(男生)、行政文秘类5名(男生2名,女生3名)。
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二、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财务会计、计算机、行政文秘专业对口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26周岁(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相貌端正。
三、赣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程序
1、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填写报名表、上传电子照片、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网址:江苏人事考试网(/)。
2、报名时间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日9:00-11月21日16:00。
(2)资格审查时间:
日9:00-11月22日12:00。
报考者网上提交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聘单位审核。
(3)缴费确认时间:
日9:00-11月22日16:00。
&个人信息&和&电子照片&都通过审核后,报名人员方可进行缴费,完成缴费确认后为报名通过。考生须使用开通功能的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因报考专业被取消的报考人员,可以在补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专业或招聘单位。
补报名时间:日12:00&16:00
(5)准考证打印:
报名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于日9:00至12月7日16:00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3、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省辖市参加笔试。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3)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
笔试时间:日9:00-11:30。
笔试内容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组成。专业知识根据报考类别而定,分为:经济、财务会计、计算机科学、行政文秘四类。
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分值分别占笔试分的40%和60%。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初步人选。面试前,我单位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2、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4、报考条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要求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我行根据提供的毕业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学历。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经面试合格者需参加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向社会及有关高等院校了解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地  址: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
咨询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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