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请问一下那个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非农业户和农业户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怎么分?中国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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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农村土地怎么分?中国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13:46 发表
内地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全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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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土地确权要确地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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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将公布。知情人士透露,今年一号文件主题将聚焦“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化建设”。相较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今年一号文件的主题同样聚焦在这一领域。上述知情人士称,从主题的内容和要求来看,2013年至今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只是侧重点不同。一号文件之所以仍然关注农业,主要在于农业是新四化同步的短板。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现实与历史的重大任务。此外,在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农业发展要主动适应这一转变。除此以外,农业自身发展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资源约束矛盾;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受损,资源利用开发的强度过大,农业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极限。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到,虽然中国粮食总产实现“十一连增”,但是农业面临四大难题:一、遭遇“天花板”,国内主要(12.31, 0.17, 1.40%)价格已经全面超过国际价格;二、“地板”抬高,农产品成本仍在不断上升;三、补贴“黄线”,加入WTO[微博]的承诺使得“黄箱政策”的补贴不能再继续增加;四、生态环境对农业亮起了红灯。这就要求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质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应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此次一号文件提出要保证农业农村投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了让市场对农产品进行定价,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启动东北和内蒙古、新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今年文件规定,将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到,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上述知情人士称,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因此这次文件鼓励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对于工商资本下乡,中央多次强调严禁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今年文件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此前多名农业学者表示,企业经营和农户经营要有分工。企业要干适合自身的,不要跟农民去抢。根据国际经验,不是一种经营主体代替另一种经营主体。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知情人士表示,这次文件很重要的指导思想是,总结多年经验,进行纠偏,规范引导。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两方面内容在今年一号文件中都有所涉及。对于前者,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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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确权吗?
我是爸爸的独生女儿,我因出嫁到邻县,户口也随之迁出,但我又买房在爸爸的那个县城,我和儿子的户口都迁回到爸爸那个县城。我是非农业户口,爸爸也已去世好几年,现在当地正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我已到乡镇办理,但已被送回,理由是我的户口不在所在地。请问我有权继承我爸爸的房屋及户口不在所在地可以去做房屋确权登记吗?
提问者:江西-吉安继承浏览949次 1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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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三农】如何破解当前农村土地确权中的诸多问题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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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也有权获得土地,完全符合法理。中国的土地归全国人民所有,不是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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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也有权获得土地。譬如,他退休想种地,难道不行???他种地的水平可能比一般农民还要高。
你应该知道确权和重分是两个不同的办法。如果是确权就应该按照该农村最后一次承包为准进行延长承包期或私有化。如果是重分那么就应该按照现有农村户口和劳动力。不论确权和
100.105.169.*
没有必要确权,你确给张三还是李四,他们怎么应该世世代代拥有土地,我们却不能?因为土地是全国人民的,也就是国家的,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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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期待将进城户、公职人员能不能骑方头马,肥肉上贴骠,公职人员严格的说是无权来农村进行为其土地确权,刮分农村土地,在当前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分尖浪口
实事求本质之是的改革,是改领导人,进而改人民群众。你说的问题,显然就是农村没有好的领导人的问题。
现实农村的“恶霸”通过与村委会的“协商洽谈”侵占村民的的利益,将集体土地占为私有并非法买卖现象非常严重,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农村的问题确实不少!
111.37.16.*
现在的农民与市民相比,已经变成了天生就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特权阶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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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真很麻烦,土地三十年承包期,在承包期内确权,死去的人继承人非农业户可否继承?不继承收回?不合适,继承也不合适,我在农村还有三间房,将来也是问题
耕者有其田。如果农民占着土地不耕种,那才是麻烦。
119.114.45.*
确权是否形式,为什么要确权,农村宅基地权益谁来保障,确权后依然强拆又能如何,
49.80.189.*
只怪不懂法,总以为他们当官的,事事为属于村民着想,哪知他们的心早就发黑.发臭,还不敢维权举报,怕被枪打出头鸟。像我队就有1例,队资产在出让(卖)之前,先村民开会
确实比较复杂。现在问题太多。辛苦大半生被腐败利益弄得一刻不安生,算计老百姓的那点劳动成果
关注!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实实在在的工作已刻不容缓!期待依法治国!
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集体。
把集体的土地,作为个人财产确权,就是在农村制造新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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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所有人员不管什么户口在城市没房的都应该拥有国家核定的土地,在城市有房的都不该拥有土地。
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
182.90.51.*
现在的确权是确定承包权吧?以前生产队发包的时候不是说这承包权可以继承的吗?
106.114.13.*
确权先要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土地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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