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房子确权结束后不再处理此娄问题吗

  农村土地能够流转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又是土地顺利流转的基础。日前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不过,经过多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更迭,目前不少承包经营权属混乱。我国已在一些地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粤、皖、赣、苏、黑、鲁等地调研发现,由于新旧矛盾叠加积累,产生不少纠纷。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 农民“寸土必争”
  因种田比较效益低,江西余干县鹭鸶港乡沙湖村村民章湖光于1998年下半年将田地荒芜并拖欠税费,2003年其田地被收回重新发包。200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章湖光没要田也未发证。2006年开始,章湖光想回村种田,但村小组不同意,问题悬而未决。事情沉淀了数年后,章湖光听说又要确权了,“我的田地也总可以要回来吧。”  对此,余干县农业局农经站负责人占罗鹰担忧:“陆续开展的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是为农民做好事。但农村集体土地还将大幅增值的消息也逐渐传开,农民对于土地将更加看重,原来一些隐性矛盾也将在确权中凸显。确权工作难度将大大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50个县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2013年起全国将准备再选择100个县进行试点。而根据安排,全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但在基层调研中,不少乡镇干部告诉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如同进入雷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量原来积累下的隐性纠纷。不少干部用“胆战心惊”来形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的困境。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农民寸土必争,对确权工作利益期望多。正如南昌县黄马乡徐家村朱细金等农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的:“拿到田就是钱。国家补贴加上700多块钱一亩的田租。我有三五亩农田,即使自己不种每年也能有数千元。”广东省云安县南盛镇大窝村村支书邓健芳介绍,因自然变迁、征用等原因,农村土地比二轮承包时有所减少,甚至很多人没有农田。  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农田纠纷能够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  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说,原来不少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以后农村土地的增值效益还会更大,农民更是寸土必争,所以国家开展新一轮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一些矛盾也就随之集体爆发。  由于顾及社会稳定,各地在最新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中异常谨慎,甚至不积极。江苏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杨天水介绍,农村基层乡村干部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积极性不高,甚至有些地方不愿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也只是选择了少数乡镇的少数村开展试点工作。广东省云安县2011年7月开始在南盛镇大窝和横岗两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但直到日才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至今还未推进。
  权属关系混乱 土地确权难度大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二轮承包中新旧矛盾叠加积累等问题是当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难开展的主要诱因。  首先是二轮承包发证过程中旧问题未解,新矛盾又至。江苏、江西、广东等地农业部门负责人介绍,1998年国家进行确权登记和发放承包经营证。2003年土地承包法出台,粮食价格飙升,农田纠纷开始出现。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地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表。  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多种现象,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包括广东、安徽、江西等省份都出现,1998年二轮承包时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与2004年再次发的证上农田面积和承包对象等不一致,一些地区出现更多纠纷。  其次是农村土地调整带来不少潜在纠纷。按照国家法律,不允许对承包土地进行大调整,但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全部发生变动,与1998年确权和发证的情况完全不相吻合。根据农业部门调查,江西南昌县2400多个村民小组中有300多小组做过类似的调整,带来了不少土地纠纷。  同时,农村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土地没调整、农户间互换田块等土地纠纷问题在农村非常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清晰界定难度大。广东省云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简伟熊表示,作为全国试点的南盛镇土地流转率达到73%,有的甚至流转多次,时长达二三十年不等;尤其是一些农田建了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建筑物没有任何法律证书,仅仅处于民间承认状态,如果确权登记使之有所变化,协调利益方有一定难度。  三是不少政策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大窝村支部书记邓健芳认为,一些农村人员户口迁出去了,按政策是自愿退田,可没人愿退。一些地方干部也反映,1998年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这次确权颁证是否要签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期限等都还有待政策确定,县市不敢擅自探索。  同时,确权过程中发现多出不少原来被隐瞒的土地以及农民新开荒土地,也需要相应政策来处置。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副镇长王宏告诉记者,2011年5月份,马头镇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镇。目前实测农田面积比二轮承包登记面积多出46%。黑龙江省农委负责人介绍,2012年黑龙江省方正县和阿城区被批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其中也发现多出不少土地。但由于土地二轮承包期内不宜调整,因此量出来的地也不好处理,只好等待统一处理。  基层干部反映,这些多出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让地方政府官员压力不小,需要确定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还要国家对新增土地确认后给予优惠补贴。
  专家建议区别对待 划定争议区
  针对各地已经或即将开展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专家和基层干部群众认为,为确保5年内完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避免矛盾的遗留和积累,应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解决确权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  首先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统计,截至2012年11月底,江西已有90个县(市、区)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比去年底增加了60个市、县(区)。  但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各级经管站却面临着机构弱化和人员短缺的问题。江西省余干县农经站负责人占罗鹰说,余干是农业大县,有27个乡镇场,但全县经管系统仅有24人,平均一个乡镇还不到1人,大部分人还不从事经管本职工作。樊小平说,目前县级农经站对乡镇农经人员也不好管理,“做的好不能奖励,做的不好也不能约束。所有的工作只能凭感情和个人关系来维持。”  其次完善政策,加强培训。一些基层干部认为,二轮承包30年期间结束后再进行确权试点可能更稳妥。如果必须推进,则要有经费保障和针对性专业培训。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程序、地籍测量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减少广大干部对登记试点工作的畏难情绪。  三是制定操作性强的试点操作规程,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登记性质上属于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但带有不动产总登记的特点,带有半强制性。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没被纳入《土地登记办法》,应积极探索科学可行的登记模式和地籍调查测量方法。其中,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另外,要落实普法宣传动员工作,加强民主监督,防微杜渐。要加快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登记试点的正确宣传;整个试点登记工作的全过程要尽量透明公开,动员各方力量加强民主监督;要加大力度依法、及时、严格查处借机违法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或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借机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以及借机侵害发包人、其他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大户“不大” 合作社“无合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不良”
  随着土地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江西、广东等地采访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主体数量少、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内在质量不高等诸多“发育不良”问题。  部分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目前至少有47.84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万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发展水平不高和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整体数量不足,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发展水平上,农民职业化经营程度低下。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组2012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调查发现,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  安徽省天长市大地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发起人宣有林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  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质量堪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李东福表示,当前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区也比较多。记者在广东、安徽、江西等地采访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某某农业合作社牌子。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我们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不成熟,有组织无合作。”  基础不牢 大户“不大”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难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新主体”缺乏政策扶持,导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难长大;而监督管理、人才培训不足甚至错位等也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发育不良。  首先是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稳定性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缺乏基础。记者了解到,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江西高安市杨圩镇汉塘村的种粮大户谢任生与三个村民合伙承包了本村400多亩农田。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如大户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戴金山说,国家一直在提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落实处。“拿项目来说,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而是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申报。”  在贷款方面同样如此。作为江西省最大的粮食种植大户之一的江西省鄱阳县农民高彩霞告诉记者:“我和儿子扩大经营都需要资金。我们唯一的,也是最大的有效资产就是土地,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拿来抵押贷款。”  三是监督管理缺失导致农民合作社质量参差不齐。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表示,目前,在当前体制下,农业部门对合作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造成部分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按照相关规定,5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且登记和管理分离。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至于合作社是否规范以及以后如何去管理,归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但也不能注销他们,造成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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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房屋确权颁证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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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收件: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成果(包括测绘面积和户型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1、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提供由村社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程序:
办理试点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初始登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作为已公告依据。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
三、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含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含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由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申请房屋登记。
4、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及继承遗产公证文书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5、村民自建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申请人未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6、农村集体土地上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文件(这个问题在操作层面估计有难度,可以由建房人书面承诺房屋的质量安全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
(1)属于临时建筑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者已被公告列入新农村建设拆迁规划范围应拆未拆的房屋,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8、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如:新农村聚居点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
(3)原来是本村本社的村民,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含华侨),以其原在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或受让的房屋申请登记,且其宅基地未被依法收回,房屋未重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登记的(因上述原因将户籍迁出,户籍迁出以前原在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或买的房屋,原有宅基地手续,土地手续又没有依法收回注销,老房子未重建、改建、扩建);
(4)城镇非农业人口依法迁入农村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如:离退休人员户口迁回原籍,回乡定居养老修建的房屋)。
上述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相关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土地审批面积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差异性处理:
1、农村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登记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因继承等原因依法享有两处以上房屋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但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权人一般为户主,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申请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但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或确认的该户共有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修新房没有拆旧房的,原则上只登记新建房屋,旧房作为按规定应予拆除,其土地复耕。
5、批多建少的,以实际新建面积进行登记。
6、批少建多的(主要是宅基地面积),按宅基地审批面积套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占土地面积新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但国土部门已经对超占宅基地进行了处罚,则纳入登记范围。
五、委托登记的问题:
由于农村的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务工不在家,直接影响此次确权登记工作。为了整个工作顺利推进,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具体要求:
1、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位置和委托权利范围。
3、代理人无法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的,为了妥善解决外出务工长期不能回来办理申请登记的这部分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登记问题,可由村社干部统一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4、委托方式:
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签字,办理不涉及权利处分的房屋登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委托方式进行:
(1)公证委托书。申请人在现务工所在地公证处现场书写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书,然后将公证委托书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所在地村委会统一收件(这种方式一般难以做到)。
(2)书面委托。一种方式是申请人当着登记人员的面现场书写授权委托书并签名;二种方式是申请人在外地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到所在地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并找三个社员签字确认。
(3)传真件委托。申请人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约定清楚后,将在外地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传真至指定电话收件。
(4)电话委托。申请人通过电话对代理人口头授权,代理人应当将口头授权转化为书面形式并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后签章认可。
六、询问笔录及补充证明材料:
房管局应当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材料。询问笔录由房管局统一印制。询问结果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作为申请材料一并归档保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管局不予受理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七、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具体问题处理
1、有的农户户主死亡,但是又未销户,现办理农房确权登记在户主如何认定处理?
处理建议:由户主的继承人按继承房屋办理房产证。
2、家庭多次分户,但承包地、房屋、林权等未分户,不好确权;或父母将土地分配给子女后,要求登记给子女,是否可行?
处理建议:按独立的户口簿分户办证。共建的房屋由各个小家庭成员共同约定房屋分割协议,按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楼层及面积办理房产证。
3、农村大院子产权涉及多户人家,如何确权?
处理建议:由涉及的多家产权人共同书面约定,按约定办理。
4、女方在本社再婚后,拥有2套房屋,分别为初婚房屋和现在房屋,如何确权?。
处理建议:初婚房屋按离婚分割协议办理;再婚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办理。
5、存在1人2个户口的情况,有两处住房,合计不足60平方米,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按照户籍管理办法一个人只有一个户籍,住房经认定确属同一个人(人同名不同的),可以合并计算,但必须进行户籍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未登记在正式表上的圈舍,后续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若满足房屋面积计算条件的圈舍,可以作为家庭附属房屋登记办证。
7、房屋面积超过原产权证核定面积,现在是否对其超出面积确权颁证?。
处理建议:新增面积部分可能为加层或者扩建。必须提供审批手续方可办理,否则,只作测绘,不予登记确权。
8、许多户房屋实测面积与农户自报面积不符,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按实际现场测绘面积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9、大量存在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问题,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现场测绘时可以全部纳入测绘。确权登记时,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办证,并按国土部门颁发土地证确定的建房占地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土地证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由国土部门先对超占建房用地进行处理,然后再按处理情况办理房屋登记。修新未拆旧的,原则上登记新建房屋;未批先建的,完善审批手续后办证;少批多建的,若符合建房条件的,接受处罚完善手续后办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多建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10、本村本社内,农户自行协议买卖、转让或赠送房屋,是否需要公证证明?
处理建议:按买卖协议、赠与协议办理,不需要办公证。
11、许多农户的老房根本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处理建议:必须先补办土地证、村建证明等文件,然后按程序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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