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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盖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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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要索要的,否则出售给您的产品一旦出问题,责任不好区分并帮助这些小个体在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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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念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思考
来源:凌太东 赵定顺 周道迁
  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新《》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税务网站等措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手段,在探索创新中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题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并称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纳税服务工作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纳税服务理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重要的内容,也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本文试图从降低遵从成本、公平承担税收负担、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建立纳税人维权机制、优化权益保护的环境等视角,来探索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途径,以期对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尽管国家从立法上,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赋予了纳税人20多项权利;从行政上,税务机关通过开展税法咨询、集中办税、改进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执法等措施,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性、程序性、救济性服务,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陈述与申诉权等权益,但是受观念、习惯、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遵从成本高   尽管近年来在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多头跑多次找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改革措施,但是&管理控制型&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因之而出台的征管措施也比较频繁。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等方面都不断加大力度,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负担。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了要负担购买计算机、打印机、金税器具以及金税器具的后续维护费用等货币成本之外,还要承担六个月跟踪管理带来的资料报送、实地调查等时间成本以及可能被转入辅导期管理的心理成本,如果被转入辅导期则要承担预缴税款、限制发票数量与限额管理等遵从成本。   目前除了管理性措施过多造成纳税遵从成本高之外,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也导致了征纳双方掌握的税收知识和信息不对称,进而加大了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二)税收负担不公平   目前受执法意识、执法环境、征管手段等因素影响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存在不够公平的问题。从执法意识来看,尽管一再强调&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一些地方演化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的思维定势还未从根本上转变。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寅吃卯粮现象难以根本杜绝,纳税人减、免、退税的权益难以全面保障。从执法环境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导致税负不公。从执法人员的素质来看,有的税务人员工作方法和手段仍然粗放,造成税收流失。执法过程中,或是在对涉税案件处理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或是在定额评定、税收行政处罚、减免退税审批等环节,行使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宽严失度,造成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人为不公。   (三)涉及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   目前利用车购税、出口退税等信息骗取纳税人钱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虽不能肯定地认为纳税人的信息就是税务机关泄密的,但是税务部门作为采集、存储、传递、应用纳税人信息的一个主要机构,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200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虽出台了《》,就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范围、查询以及泄密的责任作出规定,但是如何建立包括查询权限、查询途径、查询记录、查询跟踪管理等内容,防止信息被超范围、超权限使用甚至是泄密的制度,还需要结合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 (四)纳税人维权的机制不健全   从法律保障来看,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20多项权益,但是许多权益保护缺乏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目前除了对税务行政处罚之外的许多决定,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缺乏程序上的保证。主要是由于只有《》中对陈述权、申辩权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而对于其他决定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也导致有些税务机关往往没有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从维权渠道看,纳税人维权途径较少,且《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少类似于劳动仲裁、消费者协会性质的具有沟通、协商、调解、仲裁功能的社会维权组织。这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存在解决不方便、耗时费力等问题,难免使权益维护打折扣。目前部分地方虽然相继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但仍然多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维权的偏向度和公正性还有待验证。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目前尽管我们开通了电话、信函、网络等投诉途径,但这些仅仅是受理方式上方便了纳税人,投诉处理的质量还存在重作风、轻业务现象。主要是由于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基本为监察部门,而税务机关内部承担纳税人维权的业务问题一般是法规部门,作风建设问题一般是监察部门,受理机构的不完善容易导致问题解决的不方便、不到位。   (五)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全形成   从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部分地方或者行业成立了纳税人自己的维权组织,但是无论是其维权能力,还是意识都不强,对依法纳税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意识都相对淡漠。从税务机关来说,在政务公开、税收征管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但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来看,目前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良莠不齐,由于历史原因,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还未完全走向市场,有些中介机构重收费轻服务,代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也不够好。   二、建立不同视角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对策   按照OECD纳税人权利的范本,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诉权、仅支付正确税额权、隐私权、确定性权利、机密和秘密权等六大方面权利,这六大方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现,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低纳税遵从成本、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自身隐私不受侵犯、维权渠道畅通、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良好等方面。因此,可以从五个视角,结合当前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系统设计保护权益的对策。   (一)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的途径与对策   税收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等税外负担。税收遵从成本高不仅不利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也是对纳税人仅支付正确税额权、确定性权利等权益的侵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可以从简化涉税流程、提供便捷信息服务、规范服务形式等方面来进行设计。   1、以强化纳税服务为目的,结合信息化时期信息管税的思路,遵循理念,按照规范、便利、低成本原则,实施新一轮的税收业务流程再造。在现有征管查流程的基础上,将税源管理的职能向征与查剥离,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厅与稽查环节职能,并在风险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成立风险信息处理中心。其模式可以设计为办税咨询服务中心、风险信息处理中心、评估稽查中心三个主体税收业务流程。办税咨询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征收与服务两大功能,风险信息处理中心承担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并以风险等级的形式向另外两个中心发布风险应对信息,同时承担部分数据的调查核实职能,评估稽查中心承担评估与稽查两大职能。取消原有的纯管理性措施,改原来税源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为前台受理报备、后台登记审批并存储传递给风险信息处理中心,采用风险赋分的形式,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向评估稽查中心传递风险信息,将调查核实职能寓于评估稽查之中,从减少税源管理流程节点的角度,来减轻税收遵从的纳税人负担。 2、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办税、咨询服务的便捷快速通道。依托网络,在已经实现网上办税,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等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推行电子发票、网上审批等办税功能,达到基本实现办税、咨询的足不出户。同时对于地处偏远或者电子办税困难的纳税人,按照便捷、效率的原则,通过实施电子流动车以及参照银行的模式,合理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办税。   依托网站、电话、移动通讯等信息手段,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查询、咨询、提醒等服务,减少纳税人信息搜寻的货币与时间成本;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让纳税人能够更方便、更准确、更快捷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项涉税事项;税后,为纳税人投诉举报、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方便快捷的渠道。   3、以规范服务形式为重点,保障服务程序与内容的规范。通过实施公开办税制度、税法的咨询和宣传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来规范服务形式,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减少纳税人承担法定税款以外的税收负担。   (二)保障税收负担公平、合理、法定的途径与对策   当前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合理主要受法律保障、执法意识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可以从这三方面来统筹应对。   1、建立承担合理税收负担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是要规范立法。主要是加强税收行政立法机制建设,使纳税服务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法规的级次;实现当前纳税服务行为由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范畴向行政行为的转变。二是要规范执法。既要重程序法,又要重实体法;同时,要规范文书的使用,简化征纳手续。三是要规范司法。主要是要建立健全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制度,使之能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使救助服务由行政性质发展为司法性质,从而保障纳税人救济权等权益的真正实现。   2、建立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公平公正执法不仅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也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体现。   首先对内要建立内部的工作规范。要公开管理和执法情况,增进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保证依法行政。   其次对外要建立外部的公开办税的监督制度。要公开办税流程、核定征收情况、税收处罚情况等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如可以邀请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定额调整、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稽查选案等具体税收管理事项,推行民主办税和公开办税,维护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参与性权利;定期组织召开监督评议会议,开展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测评,为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   第三,要建立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要求,对执法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程序、时限等因素以及执法过错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进行梳理归纳,设置客观的量化标准,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同时,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轨迹进行适时监控,实行责任追究。   3、建立促进税务人员素质提高的激励机制。低素质的执法,只会导致乱执法,容易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除了要熟悉基本的政策、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外,还应具备事业心、责任心。应加大学习与培训的力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岗位能手评比,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打牢为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的素质基础,推进纳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此外,还要从税法宣传、保障基层税务机关经费等方面,增强基层税务机关独立依法行政的能力,降低地方对税收执法的干扰。  (三)保护纳税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途径与对策   1、规范涉税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按照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合理划分纳税人信息采集范围,对守法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坚持从简原则,限制过度信息采集。细化对少数违法纳税人的信息采集,有重点打击其偷骗税行为,并加强与外部门信息的互连互通,逐步推进综合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要做好共享需求分析、把握共享的尺度,业务部门要对系统共享内容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在基本能够满足税收监控需求情况下,提出共享要求,通过限定共享范围来提高员工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要理顺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把有限共享资料变成管理监控有效资源,克服数据过多共享带来泄密的隐患。   2、完善增强信息系统保密性的管理机制。建立纳税人商业保密和个人隐私专项安全机制。通过对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合理划分纳税人应保密的数据流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数据流,建立纳税人保密类和税务机关征收类的数据管理机制,保障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   加强权限设计管理,利用技术手段合理确定用户应用权限,通过设定用户优先等级,对一部分无须操作用户进行限制利用,减少无关用户浏览,缩小信息传播的渠道。   严格控制涉及纳税人信息的文件操作,在保证不同级别的人员和部门拥有不同权限基础上,要对打印、保存、另存的文件加强授权管理,限制传播渠道。   3、针对热点、高发的涉及纳税人隐私和秘密的犯罪,强化内外协作、实施严厉打击。针对当前车购税、出口退税等方面高发的涉及纳税人隐私和秘密的诈骗或犯罪行为,通过实施内外协作,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并找出信息泄露的源头,增强对涉及纳税人隐私犯罪的威慑力,达到打击一个,威慑一批,完善一系列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制度。   (四)健全纳税人维权组织体系的途径与对策   1、推动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立。针对当前出现的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行业协会、税收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维权组织,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从维权服务的角度,对其实施扶持,尽快使分散、弱小的单个纳税人或分散组织,力量得以壮大,为纳税人权利的争取、扩展和维护提供有力的组织支撑,弥补政府部门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的不足。   2、推动发展专业化服务。要积极发挥税务中介作用,税务代理是税收专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实现税务机关的专门服务与具有税务代理社会性质的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当前,一是要从政策上鼓励中介组织发展,支持纳税人自愿寻求税务代理服务。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使其依法提供服务业务,发挥其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三要严格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关,切实提高税务代理的人员素质,加快税务代理的改革步伐,抓紧把代理机构做大做强。   3、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建立受理、督办、反馈等机制。整合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拓展维权服务空间。做好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建设工作,受理纳税人的举报、投诉和建议;拓展办税服务厅维权服务功能,面对面地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服务。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和涉税案件举报箱,方便纳税人主张权利。   健全纳税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维权服务工作流程,拓展现有的监察部门职能,不仅要包含廉政行风问题维权,还要为纳税人业务维权提供帮助,并建立受理、督办、反馈等机制。   (五)优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社会环境的途径与对策   对于纳税人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教育,以提高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税收维权意识与税收维权能力。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力度,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救济渠道,发挥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和复议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   从司法救济角度来看,司法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保障和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或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更加重视税务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人权利的关系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法律上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虽然有的权益暂时还没有上升为合法的权益,但是法制的完善、社会的进步,纳税人的诸多合理与正当权益将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权利,即法定的权益。因此,以发展的眼光、从构建和谐税收的角度保护纳税人权益,既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又要尽力保护纳税人合理的、正当的权益要求。   2、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   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作为税务部门的两项核心业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必须统筹规划、不可偏废。当前,税务部门出台的一些举措应更多地为纳税人考虑,而不能仅仅从便于管理出发,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真正实现依法管理与优化服务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在实施纳税服务时,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纳税人经济规模的大小、缴纳税款的多少等因素搞区别对待,甚至限制或取消纳税人应依法享有的纳税服务。   3、正确处理维权与维权服务的关系   一方面,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作为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就应当履行这方面的维权义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又不能满足于被动的义务履行,而应将维权充分赋予服务的内涵,即更多的从维权服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才能使维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更有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使维权工作推陈出新,不断涌现出贴近纳税人意愿、富有实际效果的新举措。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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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吹牛上税制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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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57 发布在
说到中国的经济,主流经济学界和电视报刊给广大人群的印象是:经济发展的速度极快,以前叫“腾飞”,现在则是8%;中国人民的生活已经达到了“小康 ”;中国的GDP、外贸总额什么的也已创造了巨大规模等等。还有的报刊渲染说, 我国13年来的经济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为二百年来所未有!听这说法,令人摸不透200年前的中国究竟出了什么神奇。现在,当世界不少国家的经济发展发生“减 速”、有的国家还发生了“经济衰退”的时候,只有我们中国的经济“风景这边独好”,仍在“健康、稳定、持续”地高速发展着,并且可以一直持续到本世纪中叶,直到超过当今世界经济的龙头“老大” ---- 美国!  但是,话说得太妙,往往反而会令人生疑。我国历史上有个特点,凡是真的“形势大好”时,例如年的经济调整时期,报刊上倒也并不怎么凑热闹式地跟着大声叫好。而到了 1960年经济空前困难的时候,主要报刊上却整日价“ 形势大好”、“形势极好”、“形势一派大好”的标语口号式宣讲满天飞;到了月份,全国武斗、天下大乱,这时候却反倒说是“形势大好,不是小好 ,整个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可见,形势到底如何,还不能光看怎么说的。   况且,目前中国经济在“宏观”上的不少统计材料,令人感到并不能放心。  例如,人们说中国经济正在“健康”发展,但怎么诊断出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真的健康?我想,第一条诊断标准不应当是“发展速度”,而应当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就像一个孩子那样,抽条太快,长成了豆芽菜,体内失去了匀称和均衡,未必就是健康。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的“供求平衡”的状况,到底怎么样呢?   着名经济学家们在电视里讲:我国一个是投资增长,一个是外贸增长,有了 这两件宝物,中国的经济发展就是平稳的,供求也就是平衡的。但这种说法并不合乎逻辑,单有投资增长和外贸增长,并不能保证经济达到“供求总平衡”。而且事实也恰恰相反,数据显示:中国的 “总供给”已经大大超过了“总需求”, 出现了非常的不平衡。今年,不仅没有一种商品供给不足,而且商品种类中86%均供过于求,而且国内的“库存积压商品总值”已经高达4万亿元之巨!这个数字 在1996年约为1.33万亿元,经过5年,于去年达到3万亿元库存。而现今仅只1年,就飞速胀大到了4万亿元,它与GDP的比例约为41%。这是个令人恐怖的比例,但在我国似乎没有人因此恐怖,大家仍然兴高采烈,高唱赞歌或者大扭秧歌。但要知道,在西方国家,这个比率通常不会超过1%!   再看看商品房,据统计,1999年的前5个月,我国住宅投资额、商品房竣工面积均比头年同期增长3成多,而商品房销出的面积,仅比头年同期增长13.65%,也就是说,我国商品房的空置率很高。因年叁年的商品房可供量为44018万平方米,因此计算出当时的商品房空置率为16%,当时有专家说,这种比率是一个“危险期”。但中国人对什么“危险”历来是满不在乎的。果然,3年过去 了,大家相安无事,时至2002年7月底,据报道,全国商品房的空置面积仍在大增 ,已经高达1.2亿平方米,比起3年前增加了3000多万平方米,全国商品房空置率居然已高跳为26%,这个数据是美国的4倍、是香港的8倍、是国际警戒线的2.5倍 。但直到今天,仍然是全国遍地大兴土木,拼命地盖着华贵大厦,商品房价格也居高不下,有谁真的拿“危险期”当回事了吗?   由于发生了这样严重的“供需失衡”,在我看来,纵使金融业没有腐败的问题,仅只由于我国消费品及商品房的高度积压,国家的金融都会自然而然地发生难以避免的高“呆账”率。因为商品积压么,因此全社会资金就必然陷入周转不灵。何况,目前在中国腐败已经浸润了各行各业、正在深入骨髓。中国的“坏账率”到底有多高?始终没看到清楚的材料。人们的猜测在20-60%之间。2002年2月间央行行长表示,2005年底一定要将我国不良贷款率降到15 %。这个15%其实 也是个超高指标,但还要使用3年的时间,并使足一把劲儿来争取,可见目前我国 呆账率之严重。而获悉,西方国家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居然通常也仅有1%!   可见,中国经济的“库存承受力”和“呆账承受力”,的确是异乎寻常!在这一点上,中国人真是了不起。若是西方国家,41%的库存率,26%的商品房空置率,30%的银行坏账率,它们早就完蛋了。  以上数据表明:中国的“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不是大了一点,而是实在太大了。   那么,令人不解的事情来了,我国的经济再继续高速发展下去,已经过大的“总供给”不就更加大了吗?在目前“积极的财政政策”下,国家甚至大量举债,进行投资,用以弥补来自民间的气力不足的“总需求”。但无论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是投资电力、输气、乙烯项目之类,还是制造业,总之,钱花了,虽然医得眼前疮,但不可避免的进一步的结果只能是:“总供给”在以后只会越来越巨大。   这样,投资越多,生产得越多,然后“总供给”进一步与时俱进地膨大,“总需求”只能相对的愈益不足,商品就更是卖不出去,日后的工商业必定就会更加艰难……。从而,形成人们常说的“恶性循环”。   显然,若要打破这个恶性循环,只能扩大总需求,让总供给有个去处,方能盘活企业资金、使企业能进一步生产而不出现银行呆账,因而改善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因此,为了“扩大总需求”,经济学家们一直在呼吁“扩大内 需”。扩大“内需”,显然是个很正确的看法。因为中国的“出口总额”在国内的GDP中,只占20%,这虽然比美国的7%的比率大不少,但与欧盟诸国相比也并不算大。反正,因此可以看出:尽管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出口总额还是增长不少,但毕竟“外需”在我国只占一小部分。而GDP中80%还是须由“ 内需”来消化。   那么,我国的“内需”情况到底怎么样呢?   先看广大群众的消费力吧。照理说,这个消费力应当主要来自全国“工资总额”,所以,不妨先看看中国的“工资总额”的情况。   全国工资总额,应当是我国清白的“合法收入”的一个大头。它到底有多少呢?1999年的全国“工资总额”仅有0.987545万亿元;2000年也只有1.065919万亿元!2001年的材料,不知为何,我在网上至今没有查到。据我估计,就是到了2002年,全年工资总额也就在1.2万亿元左右,不会高到哪儿去,因为今年国家职 工没有涨工资。而2001年国家财政给全国4500万人涨工资,也就是拿出了700多亿 元。若是这700多亿元都流进了消费品领域,要消化掉3-4万亿元库存,也正合了一句成语,叫“杯水车薪”吧。   关于“工资总额”,根据200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我曾把“工资比重”的情况计算如下:   年 国内生产总值(GDP) 工资总额合计 工资在GDP中比重 工资比重的   份 (亿元) (亿元) (%) 年增长百分点    568.9 15.7 -0.38    646.7 16.0 0.32    772.4 17.1 1.08    820.0 16.9 -0.23    882.0 16.7 -0.21    934.6 15.7 -0.91    .8 0.05    .4 -0.38   .2 .3 0.84   .5 .7 -0.54   .3 .5 -0.21   .2 .5 -0.03   .9 .9 1.79   .8 .4 -0.53   .1 .8 -0.59   .4 .2 -0.59   .4 .2 0.04   .1 .9 -0.38   .8 .2 -0.61   .4 .6 -0.66   .8 .7 -0.89   .9 .1 0.37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以上数据均为“当年价格”,因此不是“可比价格”,所以不表明增降“指数”;“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经 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它包括的范围是:(1)计时工资(2)基础工资(3)职务工资(4)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5)各种奖金(6)各种津贴(7)加班工资(8)其他工资。在《中国统计年鉴》里, “国有经济单位”,除了各种经济行业以外,还包括:(1)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2)科学研究 和综合技术服务;(3)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5)社会服务业。   从这份表上,人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是很低的。 而且这个比重,在改革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里是负增长。正因为我国“工资总额”的比重如此之低,所以,腐败这匹“野马”在中国才有了广阔的钱财世界可以纵横驰骋。   在这样一个很低的“工资总额”之下,1995全国的工薪收入者平均月工资不到460元;而直到 2001年,也就只有780元左右。甚至在生活费用颇高的北京,据 宣布,人均月工资收入大约也就1000元左右。当然,这里都是“当年价格”,不是“可比价格”。   我们还可以吃惊地发现:1998年的数据是,美国的平均工资是中国的47.8倍,日本则是中国的29.9倍,而韩国是中国的12.9倍。而数据还表明:韩国在1962-1982年20年间的经济发展奇迹中,平均年增长率也不过就是8.3%。而据我国公布的统计,我用几何平均法计算了一下,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年的22年 间,平均增长率高达9.6%,比当年韩国“起飞”的速度要高。韩国60年代初的“ 人均国民收入”也不过90多美元,它的平均工资怎么会比我们高上10几倍呢?我们的钱都到哪去了?   我国的工薪收入者以外,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也并不是“高收入”。公开的统计材料就能说明这一点。例如,2001年被认为是我国城市家庭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的1年。据宣布,全国的城市居民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按可比 价格比2000年增长了8.5%,若城市家庭平均3.58口人,那么每月可支配收入是6860元÷12=571.67元,老天爷爷,人均竟只有区区 159.68元!   所谓“可 支配收入”,在统计上的“定义”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但是我发现,尽管都是国家公布的数据,但“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工资总额”两项数据是对接不上的。   据网上报道,国家统计局发言人称,2002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2元,同比增长7.5%,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6.9%。这个数据使我感到奇怪,如果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说,1年起码可以达到人均7008元, 那么3.6-3.8亿城市人口的可支配收入总计就将为2.5-2.7万亿元。实际上,全国的工资总额只可能有1.1-1.2万亿元。所以,我疑心这里是否错将“户均”说成了 “人均”,但再一算,仍然不对,如果按“户均”计算,那可支配收入总额将只有亿元,又太少了。总之,牛头有点对不上马嘴。我想,如果是随机取 样的抽样调查,为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元,那么城市人口收入在总量上就超出了“工资总额”约1倍半。难道我国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吗?只能用一句南方话说:天晓得!   这里可能还不包括富豪们的“黑色收入”。   我们再来估计一下老实巴交的中国劳动农民主体的收入。  据网上报道,国家统计局发言人说2002年一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94元,比 头年增长1%,考虑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但在我看来,这个数字是否有点过大?照此计算,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全年就将近2400元,中国农村约有10亿多人口,那么全体农民的全年收入将超过2. 4万亿元,占了GDP的1/4。这有可能吗?  但是,仅据上面国家统计局的算法,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只及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3。而从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的比例来看,90年代以后,农民储蓄的比例逐年下降,约每5年下降5个百分点,据悉1999年只占23.7%。因此1999年10亿农民储蓄的总量约1.4万亿元,人均存款只有 1400多块钱。但即使这么点钱,我也很 怀疑到底是否真有。近两年到底还会增加多少?银行部门和统计局应当能算出来,只是没有公布。从这些数据看来,我认为,全国劳动农民不大可能1年花掉2.4万亿元。据统计,在农村,年收入在“平均收入”之上的人仅占20%左右,近80%的农民收入低于“平均水平”,他们的生活肯定比较困难。   因此,全国劳动农民的消费力,可能比城市的消费总量还要略差些。   让我们再从宏观上看看“居民储蓄”吧。   自从改革以来,直到1999年时,除了1995年以外,从来没有“居民储蓄增加额”超过了“工资总额”的时候。但即使这样,也显得事情有些不对头,因为“储蓄增加额”相当高,几乎可以约等于“工资总额”的80-90%。1995年,“居民 储蓄增加额”居然比该年的“工资总额 ”还多出44亿元。这已经是很奇特了,但更奇特的事情还在后面。   当我知道了今年5月末居民储蓄“突破8万亿元”的消息时,又看到“定期储蓄”从2001年末的26.3%猛涨至2002年5月的56.1%。我就感到,这是全社会腐败加速的明确信号。我写了文章,企图说明这个问题。我国从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仅只3个季度,居民储蓄就提高了1 万亿元,从7万亿元达到8万亿元。这就是说,若是4个季度的时间,居民储蓄将达到1.25万亿元的增长。我认为,1.25万亿 元这个数字非同小可,因为我们不是西方国家,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比例 甚小,只有11-12%,近90%的钱不明去向。如前所述,1999年的全国“ 工资总额”仅有0.98万亿元;2000年也只有1.06万亿元!2001年的材料至今尚不清楚。但清楚的是:目前巨额“新增储蓄额”将会大大超出“工资总额”! 1995年不过 超出了44亿元。今年可好!起码将会超过1000亿元了。  但后来的事实,又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   据报刊兴奋宣布的消息,国内居民储蓄总额至9月末已经高达8.45万亿元!这就是说,从去年 9月末的7万亿元到今年9月末,1年之间,居民储蓄总额居然狂涨 了1.45万亿元!比我原来预计的还要高出2000亿元,我看,“新增居民储蓄”将超出“工资总额”高达3000亿元了!这原因不说自明,就因为巨量“来源不明”的钱拥入了“居民储蓄”,才会造成这种景象,所以,腐败在加速,而且在急剧加速……   特别是2002 年,中国富人追求腐败的厉害度,实在是非同一般。   这里有两个问题很清楚:   (1)工资总额是劳动者们的活命之水,不可能都进入居民储蓄。按照目前经 济学家们夸张的计算,就算恩格尔系数已达到50%左右,中国已取得了伟大成就,那也表明,中国工薪老百姓起码还需要5000亿元用于吃饭,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还需要一个大数目。由于目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我们先说城市,即3.6亿城 市人口每人平均每月吃饭要用掉109-115元钱,从日常生活经验看,似乎差不多。另外,每人每月还要约用120元钱用来买衣服鞋帽、市内交通、孩子上学、老人生 病、房租(或购房)、买日用品等。够不够?这样一来,似乎把那些没有“腐败 ”气味的“工资总额”就用得差不多了。   城镇普通居民1年里到底能存款多少?普通农民1年里到底能存款多少?以我以前的估计,全国老百姓每年增加长期存款(无论活期定期)能有个2000亿元(城乡各1000亿元)、即总收入的1/10也就不错了。但我们目前1年增加的储蓄总额 竟高达14500亿元,比我想象的多出14 -15倍来。这就是说,现今银行中90%以上 的新增储蓄额,特别是定期储蓄,并非来自工薪一族,起码不是来自该族的工资收入部分。   (2)既然新增居民储蓄的主要部分不是来自“工资总额”,那么,目前这凭 空掉下来的1.3 万亿元以上的新增储蓄,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答案只有1个,腐败。   在我看来,腐败的金钱有几个流向:一是流向国外,一是流向豪华的洋房、汽车、还有出国旅游、吃喝嫖赌等,再就是大量进入了“居民储蓄”。为什么呢?让我们来分别看看。   中国大量的腐败黑钱正涌流向国外,美国、澳洲、东南亚无所不有。据报刊材料,我国年以“携款潜逃”为标志的资本外逃为520-530亿美元,那么,年被腐败分子 “席卷而去”的钱又有多少呢?假设按照“居民储蓄”的那种增长速度,起码应当达到600- 800亿美元了,也就是6000亿左右的人民币。当2001年普通人民的人均月收入仅只有780元时,可以气死全国人民的是, 数千个或万余腐败分子竟然能把几千亿元搞到国外去!这里边是否也有国家机关或人员的失职问题?我们没有见到任何人因此“引咎辞职”,而只见人们不断地在易地做官,歌功颂德。   我看,中国黑钱大量外逃的规模,应当引起国人的重视了。  所以,居民储蓄的狂涨,并不表明“整个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为什么居民储蓄既不向消费分流,又不向投资转化,少数人收入的腐败性就是深层次上的原因。对此,经济学家们通常是不加考虑的,或者他们不屑于讲这些事情。到底为什么?有人说,可能因为有的经济学家自己就是百万富翁、甚至是亿万富翁的缘故。   既然每年有一万几千亿元的钱进入居民储蓄、而且又来路不明,是不是应当查一查呢?检查来路不明的钱是否国家的职责?我看是没有问题的。特别是那些大户的钱。否则,国家的各种银行岂不是成了“洗钱”的大块肥皂了。如果实在不愿意查,那就会令人疑窦丛生。人们过去指责瑞士的银行制度包庇坏人,为其洗钱,但若是国内的银行也可以允许居民存起大笔的钱而不问其来源,那中国的银行岂不变成世界最大的“洗钱”场所了?那么,国内的贪官也就变成名副其实 的“制度的产物”了。   在国内,由于各商业银行从来不问存户巨款的来源,不需要任何鉴定或监管,而且曾经长期有“中国特色”地不采取储蓄实名制,所以,20年间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理想的洗钱场所。经济学者们也很配合,他们将存钱称为“隐私”,似乎谁要过问,就会破坏市场经济!谁就是“红眼病”!那就成了不得了的罪过,似乎比洗钱的“罪”还要大。所以,不管那些人是从如“北京西客站”这样大大小小的建设工程中、九江防洪堤那样一些“豆腐渣”工程中、还是挪用私分叁峡移民款,还是从各式各样的行贿受贿大量弄到黑钱,他们就都会毫无顾忌地将钱存到银行,以后再用来投资、买房、购车、嫖赌……。因此,在中国,黑钱、白钱和黄钱,都一概自由地流来流去,好像一切都顺理成章。这种对“暴富者”的娇纵,如此大量地泛滥,在西方法制国家是根本不能想象的。   让我们再 从宏观上大致估计一下中国的“腐败量”。   腐败,简言之,就是“非法收入”。那么。首先来看中国的“合法收入”究 竟有多少。按我的理解,中国的“合法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工资总额;   2、农民的农牧渔副等业的劳动收入;  3、自由职业者的合法经营收入;   4、私营业主的那部分合法的所谓“红利”;   5、稿费、专利费等“知识产权”收入;  6、少量灰色收入,如少量合理的“劳务费”;   7、居民正当收入的存款利息。   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是否都是“腐败”,还可以探讨。但可以确定为 “腐败”的是:   1、贪污、行贿受贿、公款私分、权钱交易的“回扣”“好处费”等形式得来 的钱款;   2、刑事犯罪,如抢劫盗窃、高技术犯罪、各种诈骗等得来的钱□琚Q   3、妓女所获得的钱款;   4、非法摊派、非法集资;   5、大部分“灰色收入”;   6、用于权势者享受、大吃大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游乐的公款,也是腐败 之一部分。   分析的困难是,我们很难得到上述各种“收入”的确切数据,所以,对全社会“腐败量”的计算,就会有很多困难。例如全国官员贪污收入的“总量”到底有多少?就很难计算出来,国家统计局也没有公布过类似统计。而上述第6项的钱款,在“官员腐败”的现象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些还不能计入“贪污总量”。所以,腐败,除了可以并应当“量化”为有权者们的“贪污总计”,给人们一个数量概念,还表现为一种社会丑恶行为不断扩张的趋势。例如单位用公款给“领导人”买昂贵的商品房、或高级的专用设备,也不是廉洁,而是一种腐败。现在还有一种现象,即“有权者”并不一定就是单位领导人,掌握这各种权利的人,即使是医院收款员,手持罚款本的警察,都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这已经是非常可悲的一种深入民族骨髓的腐败。   所以,“爱国”可以,但千万不要爱屋及乌,不要同时也爱上我们国家的腐败。   要估摸国内腐败的“总量”,首先可以看看“不腐败”的那部分共有多少。除“工资总额” 和劳动农民的农牧副渔业收入这两个大头外,其他的很难查到国家的有关统计数据。例如文字工作者的“稿费总量”究竟有多少?但大概不会很多。自由职业者的收入总量是否有统计?也很难说。税后的“存款利息”本来应是合法收入,但若是“款”本身就是贪污所得,那么“存款利息”也就很难被认为全都是清白的。何况多次降息后,这部分钱的总量也不会太大,我估计每年也就在1000亿元上下。至于私企业主的“红利”,就和存款利息一样,也不能一概而论地称其为“合法收入”,若是该业主在“原始积累”时就是靠“黑钱”或贿赂起家,那么其“红利”也是不合法的。在中国,肯定有大量私企业主与腐败官员的权势勾结的现象,应予查处。至于腐败私企的“量”有多少,像我这样的普通研究人员更是无法查清的,必须由“有关部门”来查处。有人在报上曾开玩笑说,“有关部门”就是除了在文件中再难找到的单位。但是,若要真的查清并击倒腐败,还必须让“有关单位”浮出水面,而且须在制度上使“有关单位”充满廉洁官员,才有可能最后获得成功。   我国以“工资总额”和劳动农民的劳动收入为主体的、全没有腐败味道的正当合法收入,我估计,现今1年里其总量应当在2.2-2.3万亿元上下。农村人口虽然约为城市人口的3倍,但是正当的、没有腐败气味的农民收入,也应大致在每年1万亿元上下。剩下的,是否全是“腐败 ”?还可以研究探讨。但依我看,城市里带有点腐败味道的居民收入应在每年1.2-1.3万亿元左右。也就是说,有腐败气 味的“城乡居民收入”总量当也在2.2万亿元左右,另外用于腐败 “支出”的公款,还有一个广大的数目。依我看,没有腐败、或腐败气味不太多的钱款,在 GDP中占1/4左右,但养活了99%的民众;而腐败之款,在GDP中约占1/3左右,它则 供养着占人口总数约1%的富人无忧无虑地吃喝玩乐、狂嫖滥赌。  这种估算是否合理?还有另一个佐证。据公布,我国200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达到了3. 76万亿元。若是工资总额1.1-1.2万亿元,农民的劳动收入1万亿元,两项相加为2.2万亿元,就是说90%以上的人们的清白收入,可以占到全国消 费品零售总额(可不是GDP!)的近60%。假若全国自由职业者的合法收入和消费还 有10%的话,也就是说,起码有30%规模的消费品零售总额为“不清白”或“不怎么清白”的收入买掉了的。该数量可以估为1.1-1.2万亿元。此外,全国富翁婆 们购买高级住宅和高档汽车应当还有一个大的款数,若人均花100万元,就是13-15万亿元,但它们不是1年之内就花掉的,可以暂不考虑。很明显,上述1年间的全国腐败收入,若是再加上“居民储蓄”中“非工资劳动收入”的那个部分,也正巧是在2.2-2.4万亿元规模。   这种估算是否准确,并不重要。但是否有理,却很要紧。我国在宏观经济上出现了这么多令人惶惑不解的地方,出现了腐败的某种大趋势,实在使得广大人民很难放心。   在我国,80年代的“腐败”现象曾经引起人民普遍不满,但90年代后又大进了一步,我认为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就是“贿赂公行”。行贿受贿都上了一个台阶,深入到了各行各业和各个角落,大大小小的权都和钱联系了起来,几乎所有的人都在为自己能多获得钱、多多享受而奋斗,并已经毫无顾忌。这令人想起了一千叁百多年前的往事,贞观叁年,也就是公元 629年,李世民曾指责他父亲时代的第一高位的权臣裴寂:“武德之际,货赂公行,纪纲紊乱,皆公之由也。”可见李渊做皇帝的“武德”年间,也有流行“贿赂公行”的劣迹。李渊不懂得治国的真谛。而由于李世民厉精图治,虚心求谏,议定法律,任用廉吏,竟然在短短几年里,就使得隋末大乱的形势变为“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的安定的社会生活画面。可惜的是,在中国两千余年的黑沉沉的皇权制度下,这个仅有23年的“贞观之治”只是闪现出一线光明,中国历史上再没有一个时代能达到“贞观”的水平。由此可见,皇权政治的效率实在太低了。   我想,一个公然腐败的社会,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李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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