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的核准文件过期,如何办理进京证延期办理时间

秋收起义广场南侧恒意大厦获发改委核准批复
摘要: 萍发改投资字346号关于“恒意大厦”项目核准的批复萍乡市恒意房地产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恒意大厦”项目核准报告》等材料已收悉。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中心城区商业环境,经我委研究,原则同意萍乡市“ ...
萍发改投资字[号&&关于“恒意大厦”项目核准的批复&萍乡市恒意房地产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恒意大厦”项目核准报告》等材料已收悉。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中心城区商业环境,经我委研究,原则同意萍乡市“恒意大厦”项目建设,现就该项目有关事项核准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萍乡市恒意房地产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萍乡市中心城区秋收起义广场南侧。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萍乡市“恒意大厦”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68217.54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55253.8平方米。容积率不超过7,绿地率为20%,建筑密度为49.9%,停车位380个(其中地下车位343个,地面车位32个)。四、项目总投资46536.71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市政府《萍乡市政府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摘要(11)》,《国有土地使用证》(NO、萍国用[2004]第30597号、萍国用[2014]第119307号),市规划局《萍乡市中心城区G1-C-20地块规划条件附图》,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恒意房地产有限公司萍乡市恒意大厦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萍发改能审字[2014]53号),安源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环评字[2014]18号),《萍乡市恒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萍乡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书》等文件和材料。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七、请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 &&&&&&&&&&&&&&&&&&&&&&抄送: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统计、地税局,市消防支队,&& &&&&市一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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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关于核准华润桃源风电场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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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呈报华润桃源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九能源发展字〔2013〕87号)和《关于申请核准华润九江桃源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华润新能源字〔2013〕96号)收悉。该项目已经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建设华润桃源风电场(九江县岷山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为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装机容量为4.8万千瓦,安装24台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9400万千瓦时。
  三、本项目位于德安县塘山乡和吴山乡,风电场场址范围为茶子山至金盆山一带山脊。项目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从严控制用地面积。
  四、同意风电场发电机组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和九江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
  六、工程动态总投资42137万元,由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其中资本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润九江桃源风电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号)、《关于〈华润九江桃源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九环评字〔号)、《关于九江桃源风电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德规字〔2013〕8号)、《华润九江桃源风电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赣安评备三字〔2013〕35号)、《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华润桃源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赣电发展〔号)、《华润九江桃风电场项目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编号:)等。
  八、风电场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同时允许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事项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九、未经项目原核准部门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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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玉龙等四人诉被上诉人呼市发改委立项延期核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呼行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龙,男,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托小(曾用名卢彩霞),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文利,女,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日升,男,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男,主任。
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男,总经理。
上诉人李玉龙、卢托小、云文利、徐日升四人因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呼市发改委)立项延期核准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2)赛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第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呼市发改委递交《关于办理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立项延期的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呼规条件字(2009)第24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万达广场土地情况的说明及出让金交付单据,向被告申请办理延期。在延期申请中称:&呼和浩特万达广场项目是由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地产项目,位于新华东街以南、黑兰不塔巷以东,乌兰察布东路以北,丁香路以西。该项目于日取得《关于下达2009年第五批商品房建设自筹基建计划的通知》,该立项文件于2010年底到期,现向呼市发改委申请办理延期。&日,被告呼市发改委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据内政发(号、内发改投字(号、呼政发(2010)46号三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呼发改投字(号《第三批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原告不服,于日向内蒙古发改委提起复议,内蒙古发改委于日作出内发改复决字(2012)1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呼市发改委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材料,依据内政发(号、内发改投字(号、呼政发(2010)46号三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呼发改投字(号《第三批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呼市发改委于日作出的呼发改投字(号《第三批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李玉龙、卢托小、云文利、徐日升诉称,1、原审第三人不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拍卖中心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违法无效;3、被上诉人作出立项核准行政行为时缺失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和环境影响文件;4、被上诉人未依法告知上诉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5、一审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呼市发改委未答辩。
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相同。
另查明,上诉人请求撤销的是呼发改投字(号《第三批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中&万达广场项目&的核准行为。
本院认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在项目核准文件到期前向被上诉人申请项目延期,被上诉人依据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作出立项延期的决定并无不当。本案涉及的集体土地经人民政府批准已征为国有,原审第三人通过竞买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该土地已没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对该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所作的立项及立项延期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外,上诉人请求撤销的是呼发改投字(号《第三批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中&万达广场项目&的延期核准行为。原审法院应明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未明确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玉龙、卢托小、云文利、徐日升四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宗寿审判员郭丑红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晓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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