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损失能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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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修改.doc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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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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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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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三章 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 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第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 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 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 第七章& 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第八章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 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同时废止。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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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专题辅导(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芜湖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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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填报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四是扩展性强,可适应政策的变化。新申报表体系采用多层架构设置,主架构保持稳定,明细附表可调可换。今后政策若有调整,只需调整对应的表单即可。&
修订过程和修订思路
-前后修订了5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社会中介、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和总局各司的意见
-以纳税人为主题,财税差异以纳税调整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兼顾税务管理,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架构申报;
(一)基础信息表
§此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
(五)亏损弥补表
§本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六)税收优惠表
§现行申报表仅设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共有39项,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
§本表反映企业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体计算问题。
(八)汇总纳税表
§本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一)基础信息表(A000000)
§填表说明第五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多了一行,全年从业人数在月平均值的基础上又*12,删除
§“101汇总纳税企业”中“按比例缴纳总机构”是省内跨市的选择
§“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填表注意填列规范内容,一般是企业财务部门所在实际地址,不要填成302办公室或档案室
(二)主表(A100000)
主表结构变化
—由原有42行,减少到38行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和第4部分“附列资料”基本没有变化
—第2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 第3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均有调整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涉及附表6张:A101010-A101020-A102010-A102020-A103000-A104000
§其中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 )需要分析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 )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
-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行“营业收入”变化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无视同销售收入科目,完全是会计核算的收入,也就是说会计未核算的本表不反映。成本表亦然。
1、会计上按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视同销售已核算收入的,无需调整。按会计制度未核算收入的,需要在A105010表中予以调整。
2、非货币交换业务要看会计处理。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2行“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
-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4-6行三项费用
第4行?°销售费用?±: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需要分析填报,没有文件规定,按会计口径归类统计,方便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0行“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
-事业单位通过A103000表第9行“其他收入-其他” 填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过A103000表第17行“其他收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
-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
-事业单位通过A103000表第23行“其他支出” 填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过A103000表第28行“其他费用”填报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的依据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1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利润总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口径填列,特别是对符合会计相关原则应当确认成本费用的,虽未取得发票,会计上也要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年报时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调增。否则,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20行所得减免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变化较大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014年第63号公告2015年1月1日废止国税函〔2010〕148号
§新修订的申报表融合了征税所得、减免所得,彻底贯彻了一个法人只有一个所得的法人所得税制精神。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新旧对比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和原有申报表比有较大变化
新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流程
第14行“境外所得”
§对应老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1、力求反映所有的税会差异;
§2、凡是有税会差异的均在此表反映;
§3、无税会差异的不一定不在此表反映
eg: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资产损失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一) 表格架构
§15=1+12+2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1、将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外的税收优惠从老的纳税调整表中剥离出来,理顺了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收优惠项目之间的关系。仅保留了税会差异的调整项目,列举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共五大类33小类的纳税调整事项。
§2、丰富信息采集。为后续管理、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部分调整事项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进行明细信息的采集,部分表格兼具信息披露功能,如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披露捐赠支出的明细信息。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变化(新增内容)
§6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10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6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第0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会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
§&&&&&&&& 贷 :银行存款等
§税法:《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10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0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0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01列减第02列,若余额≥0,填入第0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04列“调减金额”,第0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会计: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税法: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新增内容)
§22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6跨期扣除项目
§28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2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第0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0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01列≥第0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03列,“调增金额”;若第01列<第0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04列“调减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26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0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0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01列≥第0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03列“调增金额”;若第01列<第0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04列“调减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3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0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0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0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8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第0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主要是应当由境内外共同承担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境内外之间分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案例1:A公司2014年初采取赊销的形式销售给b公司产成品C,销售价格1000万,分五年支付,每年年末付200万。若年初一次性付款销售,售价为800万。适用内插法可求得实际利润率为8%(增值税不考虑),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
§一、2014年年初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 贷:库存商品&& 500万
§&&&&&&&&&&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万
§二、第一年年末收到200万(以后年度会计处理相同)
§借:银行存款& 200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4万
§&&&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 贷:财务费用&&& 64万
所得税处理
§按《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调整
§第一年所得税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 调减600万   在A105020第6行调  A105000第3行
主营业务成本 调增400万   在A105000第26行第3列
财务费用   调减64万&    在A105000第22行第4列调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调增200万
主营业务成本 调减100万
财务费用   调减64万(以后年度4年合计为136万)
备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评估或稽查时注意相关项目是否予以调整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新增内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508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1 )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新增内容)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新)
§变化点:
§1、在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8“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标志:所有权转移
§2、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市区及郊区 25%,县区 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第6号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新)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税基数
§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 =主表A100000第1行+A105010第1行+(A105010第23行-A105010第27行)(房地产企业)+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新)
§商业性搬迁或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在本表填列。填本表第13行。
§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优化)
§对应老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在(A107010) 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单项投资只能有一个状态,或是持有,或是处置。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新)
§属于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
§取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取得当年计入损益的,在当年调减。以后发生支出在支出年度调增,满60个月后余额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当年未计入损益,在当年不调整。以后年度在支出年度若计入损益作相应调整(后续管理)。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差异,调整↑)&&&
§&&&&&&&&&&&&&&&&&&&&&&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 借:递延收益&&&&
§&&&&&&&&&&&&&&&&&&&&&&&&&&&& 贷:营业外收入(差异,调整↓)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新)
§对应老表:——工资薪金支出
§名称变化,与会计趋同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方便税务部门后续管理
——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其他”
§填表说明“第3行第4列”“职工福利费-税收金额” :
——填写下列两者孰小值
1、本表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
2、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包括账载金额和应计未计的职工福利费
-应计未计的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
与工资薪金有关的扣除规定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
§-合理的标准,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
§-要求企业实际发放
§-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2012年第18号 )
§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8%、据实,可结转),限额扣除
§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目前版本的总局申报软件监控表间关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优化)
§对应老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出调增,分入调减,不用考虑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优化)
§案例2、A、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公司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公司扣除。2014年B公司营业收入为3000万,当年发生广告费为600万。A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为1200万,根据资料填报A公司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明细表
§1行=1200  2行=0  3行=1200  4行=6000  5行=15%
§6行=900   7行=300  8、9、10行=0
§11行=180   12行=120  13行=300
§A公司当年税前扣除广告费为1080万(900+180)
§B公司该表如何填列?
§1行=600  2行=0  3行=600  4行=3000  5行=15%
§6行=450   7行=150  8、9行=0  10行=180
§11行=0   12行=330(150+180)  13行=15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新)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捐赠不填本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优化)
§对应老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 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增设一张三级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加速折旧新政年度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所属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新)
§一、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时不填本表
§二、若属于六大行业因各种因素未享受加速折旧的不填本表
§三、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四、此表除第17列和第19列是会计口径的数据外,其他列次均是税收口径填写。
§依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
§芜国税函〔2014〕121号
为减少税法和会计差异,简化后续管理事项,现要求企业在执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会计处理必须也一同处理,即一次性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在当期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时,“合计”栏下“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 “正常折旧额”填报按未一次性费用化前折旧计算方式计算的当期会计折旧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 “正常折旧额”填报按未一次性费用化前折旧计算方式计算的当年累计会计折旧额。填报后,以后年度不再填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新)
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2.与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5000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投资损失在此表反映。
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差异的造成会计上未确认损失的存在,可能存在会计上为所得,但税收上为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在第一列填负数
4.新设三级附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新)
§业务种类多、涉及企业少、表格简单、分析填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0 年第4 号)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新)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搬迁过程中,本表不填报。
§存货处置收入不能算作“8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填写本表。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新)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 贷:专项应付款
§搬迁过程中:
§借:管理费用等            借:专项应付款
§&&&&& 贷: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 借:递延收益             
§&&&&& 贷: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 &&&&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固定资产清理
§&& 借:专项应付款             借:递延收益
§&&&&& 贷: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新)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搬迁支出=费用支出+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2012年第40号
§第四条& 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新)
§2013年第11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16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报在本行。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新)
§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的,发生损失,填报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实施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优化)
§对应老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表说明2.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修改为“上年度2014版年度申报表A106000表第6行第2列”
§“项目”名称的变化,考虑到政策性搬迁政策
§若有适用特殊税务重组的合并分立情况,填写此表是要注意区分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种类
§国税函〔2009〕255号分八类: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税总公告2014年第63号分八类:
§加速折旧、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减免所得税、税额抵免
§按照优惠政策针对对象分四类:
§1、会计核算优惠:加速折旧1(国税发〔2009〕81号)
§2、税基前优惠:加速折旧2(财税[2014]75号、 2014年第64号公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3、税基优惠: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
§4、税额优惠:减免所得税、税额抵免
由1张表增加到11张表,仅次于纳税调整
-便于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
-注重税收优惠台账设计,便于后续管理
-注重关键指标的获取,便于绩效考核
-注重申报与备案的结合
*没有税收优惠汇总表107000
税收优惠表构成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四附表)( 税基前优惠)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税基优惠)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税基优惠)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二附表)(税额优惠)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税额优惠)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下设4个二级附表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税基前优惠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只要持有即可享受优惠
2011年第36号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芜湖不填。
§第11行“受灾地区企业”,指芦山受灾地区企业,芜湖不填。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改为:减少投资比例=从被投资方减少的股数/减资前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总股数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4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财政性资金如做不征税收入处理,不能加计扣除,但未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可以加计。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仅指受托方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
§(二)表间关系
§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
§修订为:第40行第7列大于等于零时,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若第40行第7列小于零时,表A100000第20行=0。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条例第87条)
§(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施条例第88条)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二)《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30号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填表说明修订: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注:删除“-22行” ,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的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若小于0,则填报0。
§删除“-22”,修订为:第6行=表A100000第19-20行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税函[号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有高新技术企业(A10704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注意事项:
§7040表中所有优惠均要换算成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和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区分两种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减按50%部分换算成减免税填入A107040第一行,即根据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5%+10%)企业所得税金额。(小微减半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A107040第一行填报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小微低税率政策)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删除)、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的部分在本行调减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第28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案例3:A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直接计算:
§A公司高新技术项目所得为10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全年应纳税款=1000×15%+(700-500)×50%×25%=175(万)
§按申报表主表填:
§19行=1700万 20行=600万 21、22行=0
§23行=1100万 25行=275万 
§26行= 1100×(25%-15%))=110万元  27行=0 
§28行=275-110=165万
§结果是少申报10万(175-165),因为技术转让减免所得按照15%的税率减半征收,不是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差额200×25%×50%-200×15%×50%=10万,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填报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B企业2014年符合小微条件,全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其中中药材种植的项目所得70万,花卉种植的项目所得20万,其他应税所得为10万,且减免税项目均能按项目核算,符合减免税条件。2014年该企业申报表如何填报?(无其他调整事项)
§19行=100 &&& 20行=80 &&&& 21行、22行=0
§23行=20 &&&&& 25行=5 
§26行=0.5(A行=1 28行=0.5 29行=0.5) 
§28行=4.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按说明填报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关于执行三种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在目前为止未收到文件之前,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取消了备案,剩余税收优惠,均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否则,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 文件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优化)
§对应老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新增三张附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条例七十七条)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七十八条)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 × —————————————————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个纳税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税收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八十条)
§&&&&&&&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八十条)
§&&&&&&& 管理要求: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税收规定)
§3.相关税收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新)
§新增一张附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2.相关文件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12号 )
§ (4)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国税发〔2008〕101号)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一、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二、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省局2013年第12号公告,总机构直接参加分配,最低分摊25%的税款。
§*市内跨区县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芜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不分配,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分两次:应纳税所得额分一次,应纳税额分一次。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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