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晶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B21版:财经专题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专题
第A03 : 社论
第A04 : 讲场观点
第A05 : 广告
第A06 : 公告
第A07 : 深圳民生
第A08 : 深圳民生
第A09 : 特别报道
第A10 : 特别报道
第A11 : 特别报道
第A12 : 深圳市情
第A13 : 热线现场
第A14 : 热线现场
第A15 : 深圳拍案
第A16 : 中国看板
第A17 : 中国强档
第A18 : 中国强档
第A19 : 中国社会
第A20 : 中国社会
第A21 : 国际关注
第A22 : 国际再关注
第A23 : 国际环顾
第A24 : 国际面孔
第A25 : 国际万象
第A26 : 体育劲赛
第A27 : 体育高调
第A28 : 体育草场
第A29 : 广告
第A30 : 体育投篮
第A31 : 体育松身
第A32 : 体育哨响
第B01 : 综艺脸
第B02 : 综艺耳
第B03 : 综艺眼
第B04 : 综艺眼
第B05 : 综艺眼
第B06 : 综艺眼
第B07 : 健康专题
第B08 : 晶品文事
第B09 : 晶品力作
第B10 : 晶品连载
第B11 : 房产资讯
第B12 : 晶周刊·健康
第B13 : 健康产经
第B14 : 健康养生
第B15 : 校园
第B16 : 动漫
第B17 : 健康专题
第B18 : 财经财情
第B19 : 证券市况
第B20 : 财经钱路
第B21 : 财经专题
第B22 : 金融理财
第B23 : 分类信息
第B24 : 分类信息
第B25 : 分类信息
第B26 : 撞彩福彩
第B27 : 撞彩体彩
第B28 : 实用资讯
第B29 : 实用资讯
第B30 : 实用资讯
第B31 : 实用资讯
第B32 : 实用资讯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每年分两期缴纳,本月1至15日为申报期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为了让纳税人在12月份的申报期内做好申报缴纳工作,本栏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罗湖区王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在9月份购置了新的办公楼,至今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办理信息登记吗?&&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证书记载的面积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审核批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 21元 13元 9元 5元 3元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可在地税局网站(www.)查阅。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经申报后发生变更(如原登记信息要素改变,占地面积增减等)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税信息变更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变更表》。&&&&福田区邹先生来电咨询:今年11月底,从4S店购置了一辆新小轿车。问:车船税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宝安区谢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目前有一部分商品房未售出。问:未售出的商品房要缴纳房产税吗?&&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深地税发[号转发)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南山区李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为软件生产企业,每年都要在员工的教育经费中给予很大的投入,组织多期员工培训活动。问:教育经费中所支付的职工培训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允许全额扣除,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2.5%的比例扣除?&&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深地税发〔号转发)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方丹晖供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香港澳门其他地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关税牧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特产)税船舶吨税有关规费税收征管进出口税收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其他税种综合类涉外税收车船税烟叶税
工业企业旅游餐饮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物业管理行政事业上市公司物流企业连锁经营出版印刷商品流通私营企业电力企业煤炭企业钢铁企业石油化工汽车行业烟草企业酒类企业食品企业药品企业金融证券加工制造轻工纺织外经外贸信息咨询广告服务房屋中介批发零售个人独资高新技术软件及集成电路保险企业废旧物资施工企业房地产业建筑装饰邮电通讯农业企业
---请选择---
人社部发[2015]74号财税[2015]75号中税协发[2015]41号国发[2015]44号鲁政发[2015]1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4号
最新实施的法规
财综[2011]29号财税[2011]53号财税[2011]90号财税[2014]26号财税[2014]2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企业[]
总工办发[2014]23号国务院令第538号国税发[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广告载入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