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退修后计不计工龄和基础退休养老金与工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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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最新消息
  国务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退出机制  据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日前,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凡是纳入保障对象的乡村医生,今后皆可以纳入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中。  《意见》指出,在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方面,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方面,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福州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对象年满六十周岁后,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为,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参保的乡村医生于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间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市)区卫计部门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据了解,根据国家规定和福州市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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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认定及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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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陇西县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认定及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陇西县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认定及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定政办发〔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我县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退出养老工作机制,做好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认定及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县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改善乡村医生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享受更安全、更有效、更方便、更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二、领导组织由县政府组织成立陇西县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组& 长:赵满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顺武&&& 县财政局局长&&&&&&&& 张万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锦涛&&&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组& 员:王志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贾兴堂&&& 县财政局副局长&&&&&&&& 姚守强&&&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王锦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成立对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三、养老范围(一)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卫生计生局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曾经在本县范围内执业现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四、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一)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县社保局按月发放。五、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联合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按照“逐级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审核认定补助对象。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摸底审核申报阶段(日―日)。(一)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协助村医填写“陇西县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经乡镇卫生院初审后,汇总至县卫生计生局进行核准。所需提供材料包含:1.“陇西县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一式四份(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相关证件遗失,以县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确认村医的文件为准);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执业年限证明材料的,须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院加注意见。(二)离岗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年龄满60或未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协助其本人填写“陇西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经乡镇卫生院初审后,汇总至县卫生计生局进行核准。所需提供材料包含:1.“陇西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一式四份(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或乡村医生证、或赤脚医生证等能充分证明该村医在村卫生室服务过的证件或相关表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院加注意见,且由两名以上村干部或非亲属人员证明方可);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阶段:核准公示认定阶段(日―日)。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养老范围相关规定对各乡镇卫生院汇总上报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准后,将核准结果反馈到各乡镇卫生院和各村进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县卫生计生局将核准后的信息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保部门备案,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管理。第三阶段:补助发放阶段(日―日)。经审核认定后,针对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各乡镇卫生院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依据养老缴费情况及补助发放办法执行;针对符合养老补助发放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养老缴费情况及补助发放办法,办理补助发放卡,逐步兑现落实到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根据退养人员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见,经乡镇卫生院考核仍可再聘用上岗的到龄退休村医,聘用时间不超过5年。但再注册乡医只享受在岗待遇,不享受退养待遇,到退岗时,再享受退养生活补助。六、资金来源(一)在岗乡村医生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局纳入各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经县卫生计生局核准后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纳入财政专户,由县财政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逐年审核动态化管理。(二)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作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区财政30%比例负担。七、领取方式由村医本人携身份证经审核后领取。如身体不健康、行动不便者可委托代理人携身份证、村委证明(参照职工退休领取办法)经审核后到指定部门领取生活补助。另外,无论何种情况,对于国家发放的养老补助,只能领取一类,不得重复领取,且按最高标准执行。八、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靠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要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严格执行纪律。各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真审核,做到不漏人、不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三)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九、执行时间自日起执行。
主办:陇西县人民政府 承办:陇西县政府信息中心&&
陇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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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甘新办6201103肉贩:愿意拿出1千元与老太打赌猪肉不会发光。
因《东莞空姐服务城管》过于火爆,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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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8月11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日起,甘肃省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养老范围为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对于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通知》还明确了资金来源。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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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灿灿□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村医马文芳,已经连续5年提交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议案,建议明确乡村医生身份,出台国家层面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然而,百万乡村医生翘首企盼的全国性养老政策迟迟没有动静,
□本报记者&张灿灿□&&&&&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村医马文芳,已经连续5年提交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议案,建议明确乡村医生身份,出台国家层面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然而,百万乡村医生翘首企盼的全国性养老政策迟迟没有动静,很多奔走呼吁的村医也被“中央没政策”一句话挡了回来。   近年来,虽然已经有一些省份开始探索不同的村医养老模式,但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难题。   纳入新农保被指不公平   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新农保时,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江西省从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个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补贴。江西省鄱阳县饶埠镇同德卫生室村医黎子斌告诉记者,父亲是老村医,已经71岁了,盼了多少年的养老金,今年总算有回音了,高高兴兴地把资料报上去了,可一听每月才65元,心又凉了。眼下物价飞涨,65元真是杯水车薪。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从日起,将乡村医生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到法定退休年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   从2010年1月起,陕西省开始对年满60周岁的村医发放养老补助,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为每满一年,每月加4元。   陕西和江西的养老政策也引起了其他省村医的议论。湖南省衡南县一位老村医说:“我们和村干部、民办教师都是一起奋斗过来的,为什么在养老保障上差别这么大呢?”   山东省临沂市一位老村医说,按照陕西的政策,即便加上工龄补助,按30年工龄算,一个月才175元。而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退休金都有2000余元。“对我们这些为农村妇幼保健、儿童防疫、重大传染病预防干了一辈子的乡村医生真是太不公平了。”   入职工养老保险,保费交不起   上海和江苏分别采取小城镇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上海市规定,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标准,为乡村医生按月提供养老金。除被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之外,乡村医生还可以选择农村养老保险加补贴的办法。对于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乡村医生,可领取适当的补贴,以保障月养老待遇水平一般不低于300元。   在江苏省,6万多名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居民50%左右的门诊服务和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江苏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不符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施河镇王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医李桂华告诉记者,60岁退休的医生已经拿到了“退休金”,每个月是450元。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江阴市、铜山市、吴江市等地对村医的补助已经进行了探索。比如,常熟市对760多位村医给予年人均3万元的补贴,吴江市也对400多位村医按年人均3.5万元“人头费”给予补助。   杨焕春告诉记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乡村医生一次性补交保金,之后每月自付较大比例的保金,动辄数万元。对于收入微薄的村医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估计有不少人交不起。   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村医李同强告诉记者,如果一时解决不了编制身份,退而求其次,在过渡阶段,按企业养老标准也能接受,再结合自愿个人补交一部分应该是个方向,不管什么方式,得让大家养老先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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