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许提现国家部门微信刷票会不会被发现管

互联网金融,西方国家怎么管?
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美英等国,起初只是一种事实形态。去年以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既时通信、社交媒体等技术创新综合驱动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是我国乃至全球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道课题美国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但相关业务产品在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出现,在产品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上,只是传统大金融企业的补充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是互联网技术创新驱动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经济活动永远追求更高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的特性,具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美英等国。起初只是一种事实形态,人们将其称之为“电子金融”“网络金融”“移动金融”等。虽然在技术上互联网企业做金融略占优势,但在产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上,远不及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因此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只能在传统大金融企业涉及不到的、有限的新领域里发展,仅仅起到补充作用,如西方成熟的信用卡市场就抑制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导致第三方支付只能作一个有益的补充存在,也正因如此,美国不存在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近年来,余额宝、支付宝、众筹等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国狂飙突起,影响和改变着传统金融生态格局,也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中国学者用互联网金融来定义这种金融现象。从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化的角度来看,上世纪90年代美国纳斯达克通过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证券交易迅速崛起。1995年10月,全球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打开了它的“虚拟之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INSWEB于1995年2月成立,保险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也越来越普遍。第三方支付与亚马逊、eBay、雅虎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同时兴起,其中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被译为“贝宝”的美国Paypal。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个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美国的P2P借贷企业LendingClub和Propser在2008年纳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范后得到了长足发展。众筹也最早出现于美国。它用较低成本涉猎当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领域,破解了传统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力量不足的问题。2009年4月,世界上第一个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r在美国纽约成立,现在也在加速其全球布局。在监管方面,美欧主流做法是将互联网作为工具逐步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受到严格限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过程中,风险也同样在渗透传导。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面,英美等先行国家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探索、规范的过程。主流做法是将互联网作为工具逐步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创新是有序推进、慢慢演变的,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受到严格限制。这种渐进发展过程与西方的金融市场自由竞争有关。因为市场的充分竞争,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体系在追逐市场份额、降低营运风险和成本、提高利润的多重压力下,都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但这种利用是在严格的金融风控体系内的,也就是说,互联网技术只是作为实现金融利润和风险平衡点本质的工具。因此不需要区分金融业的互联网化抑或是互联网业涉足金融,都将之无差别地纳入现有的严格金融管制中。监管主要通过金融产品的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和欺诈行为损害。以美国最大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Club为例。2007年成立的LendingClub最初只承担服务者角色,将借款人签发的本票转让给投资者,平台会员直接拥有对应债权。由于在本票转让过程中,从借款人签发本票到真正转让给投资人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LendingClub在短时间内成为贷款方,承担利率和信用风险。按照美国法律,这样的贷款需要遵守每个州法规定,有些州还明确规定贷款的利率上限。由于借款人违约或P2P平台倒闭都会使投资人蒙受损失,SEC通过把P2P和众筹的收益权证定义为“证券”,要求它们在SEC进行非常严格和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必须持续不断地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以保证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一旦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2008年10月,LendingClub完成向SEC登记,发行了以公司为发行主体的会员偿付支持债券,这才开始重新接受贷款申请。在众筹方面,2012年4月美国奥巴马签署《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法案,将众筹融资合法化,现在正进一步细化券商如何参与、交易怎么进行、股权怎么退出等问题,且已找到解决通道。众筹平台同样必须到SEC进行注册登记。此外,众筹融资要求发行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还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英国相较而言,英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更加注重行业自律。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同时,Zopa等P2P公司加入了英国最大的反欺诈协会,以期尽早地发现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所以,英国更加注重宽松的非审慎型监管,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发挥更大作用,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这种方法也使得2014年4月前的英国P2P行业获得了200%的年增长率。  法国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他们的金融监管和法制互相补充,监管及时弥补法制的“不完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从而履行维护法国支付系统稳定的职能。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具体的支付业务性质和整体业务范围,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同时,法国法律也设定了一些豁免条款,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在不申请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开展支付相关业务。此外,根据欧洲单一护照制规定,符合条件的欧洲其他国家的支付机构或支付中介机构可在法国开展支付业务。法国众筹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欧洲众筹行业中排名靠前的公司有3家来自法国。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法国的众筹往往涉及ACPR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法国财政与经济工业部目前正在研究针对众筹行业的法律框架,并预计在2014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法国也将成为第一个拥有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体现了政府支持众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愿。相对于在美国、英国等国的快速发展,P2P信贷在法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法国监管机构希望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合理地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而不是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到红线后,才用法律法规来严惩和治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必须不断优化和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加强统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充分运用互联网创新特点服务于过去未能得到金融服务的草根群体。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是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例如目前在中国刚起步的众筹。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倒闭、跑路的P2P平台超过20家。日,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破产,成为史上最短命的P2P网贷公司。该公司在“致投资人的一封信”中表示,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的缺失,造成了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可以肯定的是,众贷网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倒闭的P2P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依然是考验我们P2P网贷行业的一道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做好应对准备。  首先,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由于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行业人士参与分割传统金融业的领地,这也倒逼着传统金融业进行变革,传统银行以前没有做支付平台业务,但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做起来后,传统银行才觉得银行应该做。进入2014年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奋起直追,正探索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其次,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要加强统合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要加强功能监管,而不仅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以技术升级为基础的,随着大数据、云存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化、终端个体化的发展,金融业的生态和业态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改变。未来,金融业的实体门店存在的意义将发生巨大改变,因为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和支付,各种跨界的组合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层出不穷。第三,行使监管权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权利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消费主权意识的兴起将推动金融法律制度的重构和金融监管方式的变革。第四,施行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通过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会等社会创新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我们的社会组织自律准则、公约。这也是一种“立法”,现代法学称之为软法。第五,金融监管部门要形成一定的监测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严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行业的自律规范,可能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可先从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角度入手,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沼,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只有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才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力和创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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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啊?
前几天我妈在平安给我保穿窢扁喝壮估憋台铂郡了一份平安的智盈人生.3万多.首先对钱我不太敏感.但是3万多扔给别人我还是不放心......但是保都保了,我现在就想知道知道.保险公司万一倒闭了怎么办?我们的利益呢?国家会怎么办?我要明细!相关条款也要!
大家为什么不喜欢回答我的问题?又顾左右而言他?还复制的一大段一大段的
提问者采纳
保险公司万一倒闭了怎么办?即使倒闭了,资金流入其他公司了,国家也不会让你受到损失的。这一点你完全可以放心我们的利益呢?至于你的利益,新公司会制定,仍沿袭以前,保障你的切身利益国家会怎么办?国家会动用保险公司成立时贮存在国家的资金,来保全保户的利益。以免遭社会动荡。相关条款明细:《穿窢扁喝壮估憋台铂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第九十六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提问者评价
很简洁。充分的回答了我的问题。废话不多。
其他50条网友回答: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啊?
会27人回答
不会23人回答
认为“会”的网友回答:
回答1:会,你要入保险找那种信誉好牌子老的那种
回答2:保险法明文规定,经营寿险的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只能合并。虽然财险是可以倒闭的,但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模式,保险行业大概是最保险的了。
认为“不会”的网友回答:
回答1:不会 因为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倒闭,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的话,国家允许保险公司合并,但是不允许倒闭。 我学过保险,当初学的时候就这么讲的
回答2:不用什么明细 不会倒就是了 要倒今年那么多宰多难的早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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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9条回答
我想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啊?你不用担心,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法》的第八十五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穿窢扁喝壮估憋台铂郡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可以被其它保险公司“吃掉”,当然也需要承担该保险公司留下的相关债务,即客户曾与原保险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切记,以上只针对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除外。
发现一个问题,高分的回复最多,首先楼主提到的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回答了,就不再重复。针对该产品有点想法:平安的智盈人生是万能险,楼主谨慎是对的,有两个问题,很多代理人都不跟客户说明,如果他解释完你觉得满意就投保,不满意就赶紧在犹豫期办理撤件:第一是:初始费用()第二是:保障成本()以上两项费用都是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保障成本根据缴费期的不同,一般都是终身扣除,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年扣除的费用越来越高。问清楚点好!
既然叫公司,是可以倒闭的,但是像平安这样的大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倒闭的,现这次这么大的金融危机,他也只是损失一些利润,不至于倒闭,因此,不用担心,会平安无事的,祝你愉快!!!!
寿险保单的利益保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公司在破产或被撤销前,把所有保单都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该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前,没有找到受让方,那么只好由监管部门来指定接手的保险公司,这就需要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向受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救济,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这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则可能会受到10%~20%的损失。虽然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保单持有人的风险还是有的。
一般来说不会但是特殊情况就会例子:2001年的9.11事件,因为美国的房子是给英国做保险的,听说英国因此垮了好几家保险公司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7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中国的大企业一般倒不了吧,国家都有政策保护的,就好像这次奶粉事件的三鹿吧,虽然三鹿这个牌子是不行了,但是石家庄政府把三鹿卖给圣元,三鹿只是换个牌子,企业还是存在的。看了这些你就应该不会担心了。
楼主不用这么担心..大公司呀.找了下面的资料,你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倒闭。但是,保险法同时规定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公司倒闭了,报单效力还在,被保险人不用担心赔付问题。
参考资料:
保险法2002版
不到万不得已,我党是不会让他倒下去的,知道不?第一,有钱的可以钱生钱,不容易倒。第二,政府不会随便让这种公司倒的,养老。。。。。很多险种
这个问题你还用担心啊,国家大力支持的产业还会破产.现在很多国外保险公司都进入中国,中国的市场连国内都才开发了20%多,你想想会吗?拿那么多分勾引谁呢?这不是气人吗?虽然说都有万一,但是近50年你就不要担心这个问题了.平安是保险龙头就更不用担心了,大哥,放心吧.虽然我不是平安的,但是平安的地位在国内是无法撼动的,对它绝对有保障
保险公司也会倒闭啊 。只要是公司都有倒闭的可能。不过想平安这样的公司。他可以抵御一般的风险。不会轻易的倒闭。嘿嘿,你也没必要想的太多。相信平安吧。同时也相信自己的选择。
倒闭可能性不大,现在国内的保险业的透明度相当低,他的盈利方式也不透明,虽然大家都知道这行利润很高,但国内的保险业明显存在很多制度及操作上的问题,但是不大可能倒闭,随着国家的发展,整顿的可能性更大。
大的应该不会吧
在中国的话
国外就没准了
银行都倒闭
放心吧一般不会倒的。保险公司大的话,不会的。
不用什么明细 不会倒就是了 要倒今年那么多宰多难的早倒了
所以还是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最保险,是安全。
房主大可放心拉,现在国家对保险业非常的支持,也修补了许多漏洞。就算要倒闭也会由其他的保险公司来接受不会亏待你的!!!
看公司名字就知道,如果是有限公司,那他就有倒闭的一天。有限是指在国家有限责任内的公司,营业不善也是有可能的。
下面zzd007abc 回答的很好```楼主不用担心!~
这点你不必担心。
=倒的时候我再告诉你
不会的。大企业的一般都不会,放心。
规模小的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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