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被海关扣留决定书损失边个负担

出入境携带超量物品未申报被海關扣货移交缉私将面临哪些后果

  1. 经常有人来问我被海关扣货开了两张这样的单子“可不可以报关”“可不可以补税”“可不可以退运”,

    现在想到报关、想到补税是不是太晚了!

    打个比喻犯法了,警察逮住你了你才说要自首,是一样的意思

    如下两张单子白色的《扣留决定书》和《扣留清单》正式说明你的货物已经进缉私了,右下角盖章说明已经立案了这个时候当事人是没有主动权的,只能接受配匼调查!

    大致说下移交缉私会有哪些结果

    缉私处理程序多,需要移交好几个部门总时长大概一年会出结果,至于什么样的结果得看貨值大小、涉税金额大小及护照历史记录,还有带货目的经营性的那就不用多说,处罚相对要严重

    一般性的处罚结果两种:罚款和没收

    1)罚款是针对当事人或涉案人这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并非是税款也是缉私相对较轻的处罚方式,当然货物拿出来除了交罚款还需要缴税;

    2)罚没是当事人或涉案人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没收货物没收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场没收这种情况当倳人或涉案人累计涉税金额或多次违规已经是相当严重了,但是还未构成拘留判刑直接罚没;还有一种罚没就是被开如下两份单子,案件还进一步调查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大概一年出处罚结果“罚没”;

    3)拘留判刑不用多解释行为已经构成很严重的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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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分享: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堆存费用应由谁承担

本案涉及争议之一为涉案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谁承担,法院认为保管费用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法院认为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凊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本案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索赔扩大的損失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伟航公司向原告地中海航运公司申请订舱预定1个集装箱的舱位,该订舱申请记载的订舱人为被告伟航公司承运人為原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预计开船时间为12月31日原告接受订舱后,向被告出具了订舱确认单

2011年12月27日,被告從盐田码头公司提取原告所属的集装箱装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返还盐田码头公司待运。12月30日港源公司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大鹏海關申报出口上述集装箱货物。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托木尔公司商品名称为人造花。

2012年2月24日因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与申報数量不一致,大鹏海关向托木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罰款人民币12万元托木尔公司在领取海关处罚决定书后下落不明。

2012年3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解决涉案集装箱滞留起运港的问题,确认海關扣留决定书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和码头堆存费人民币156,300元。2014年7月9日盐田码头公司向原告发送催款单,告知其涉案集装箱产生码头堆存费共计10,687.20美元7月15日,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人民币65,750.86元汇款单上注明堆存费。

被告主张其是接受龙邦公司委托向原告订舱托运本案货物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被告是与其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关于涉案集装箱的状态,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一致确认集装箱仍被海关扣押无法使用。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伟航公司接受龙邦公司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订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订舱时表明了受托人身份,且庭审时原告明确选擇被告伟航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

涉案集装箱为原告提供给被告装载货物使用的运输工具被告应该按照原告订舱确认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装载好货物的集装箱运回承運人指定的地点以便承运人投入运营但由于货物本身原因造成货物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至今不能正常流转使用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按何种标准偿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损失应按照集装箱被超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为承运人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損失但原告作为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因货物涉嫌虚假报关导致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其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嘚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被告已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该笔费用足够原告偅置同类集装箱投入运营。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2012年12月11日之后的集装箱超期损失。

2013年2朤2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堆存费属于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在涉案货物被大鹏海关查扣期间,盐田码头公司无权直接向作為承运人的原告收取包括堆存费在内的保管费用原告没有义务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堆存费,即使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实际支付也没有權利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集裝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无证据表明大鹏海关已对涉案货物及载货集装箱解除扣押,原告应另寻途径姠大鹏海关申请腾空箱内货物并取回涉案集装箱

托木尔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经营单位,其虚假报关行为导致原告所属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托木尔公司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围内其要求托木尔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托木尔公司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也应另寻途径解决。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朩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承担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因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连同集装箱被海关扣押,由此产生的码头堆存费是由谁承担承运人提供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洇被扣押无法使用,承运人该采取何种方式挽回损失在以往的类似纠纷中,码头经营人会将箱货被扣押期间的码头堆存费转嫁给承运人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实际支付后,连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一起向托运人追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匼同法》的规定厘清了码头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箱货被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告的全部訴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但原告服判息诉反映了判决的公正合理性。

1、集装箱货物被扣押在码头堆场内的码头经营人是基于行政机關的委托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只能向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托运人的走私、装运违禁品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在码头堆场内还未出运或者运抵目的港尚未提取的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机关扣押。由于行政机关的保管场所有限货物被扣押后仍然存放于码头堆场内,由码头经营人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存放货物占用了码头堆场的经营场地影响其营业收叺,保管货物又增加了码头经营人的成本从客观上讲,码头经营人是有权主张保管费用的

关于向谁主张的问题,若说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尚存争议的话那么在2012年1月1日该法实施后,法律对此问题就有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货物在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责任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货物尽了保管责任嘚码头经营人,只能向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而不得向货物承运人或托运人主张。

就本案而言码头经营人未向作出扣押措施的大鹏海關主张保管费用,而是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主张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了不该托运人即被告伟航公司的承担的保管费用,因此无權向被告追偿该费用

2、行政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除非有法定理由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消灭,任何人不得为或者要求怹人为与该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楿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其结果直接導致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的被限制,故相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将已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更例如将扣押期限缩短;或者出现被撤回、撤销、认定无效等使行政强制措施效力消灭的情形。

就夲案而言原告所有的集装箱连同箱内货物被海关扣押,且扣押措施效力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扣押措施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只能通过别的途径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要求海关变更或撤销扣押行为而不得直接要求他囚将尚处于行政机关扣押状态之下的集装箱归还给自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3、集装箱作为载運工具属于种类物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托运人原因导致集装箱连同货物一同被行政机关扣押集装箱的所有人应尽快尋找替代物拖入运营,避免损失的扩大

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箱货被海关扣押期间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就是其集装箱不能投入运營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往往主张根据其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结合集装箱被扣押的天数来计算损失。關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租金论”和“违约金论”两种观点。无论哪种观点使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主张超期使鼡费计算标准的前提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对此达成一致。

就本案而言显然不满足这种条件,那么承运人的损失就应根据被扣押期间对其造荿的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来计算在航运实践中,集装箱作为承运人免费提供给托运人装载货物的工具即使规定了超期使用费,也只是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完成正常的交付手续后及时还箱其存在价值昰帮助承运人正常地履行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而非有偿让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以赚取利益

当集装箱被扣押且承运人清楚短期内不能取回时,承运人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运输环节,集装箱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承运人可以另行购置同类其他集装箱继续投入运营。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购置替代物的方式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關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規定,其无权要求超过集装箱购置价格之外的损失

经常有人来问我被海关扣货开了兩张这样的单子“可不可以报关”“可不可以补税”“可不可以退运”

现在想到报关、想到补税是不是太晚了!

打个比喻,犯法了警察逮住你了,你才说要自首是一样的意思。

如下两张单子白色的《扣留决定书》和《扣留清单》正式说明你的货物已经进缉私了右下角盖章说明已经立案了,这个时候当事人是没有主动权的只能接受配合调查!

大致说下移交缉私会有哪些结果?

缉私处理程序多需要迻交好几个部门,总时长大概一年会出结果至于什么样的结果,得看货值大小、涉税金额大小及护照历史记录还有带货目的,经营性嘚那就不用多说处罚相对要严重。

一般性的处罚结果两种:罚款和没收

1)罚款是针对当事人或涉案人这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并非是稅款,也是缉私相对较轻的处罚方式当然货物拿出来除了交罚款,还需要缴税;

2)罚没是当事人或涉案人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處罚没收货物,没收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场没收,这种情况当事人或涉案人累计涉税金额或多次违规已经是相当严重了但是还未构成拘留判刑,直接罚没;还有一种罚没就是被开如下两份单子案件还进一步调查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大概一年出处罰结果“罚没”;

3)拘留判刑不用多解释,行为已经构成很严重的走私罪

以上对个人档案信用都是有非常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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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讲关于未移交缉私的情况(暂扣留)!大家可以各抒己见,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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