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鼎是否已经被注册公司或商标注册

习鼎商标被核准注册 公司创造良好品牌价值
  G3商讯:贵州一坛酒鼎酒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为了能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认同,并达到使之成为忠实消费者的目的。
  贵州一坛酒鼎酒销售有限公司于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33类[&酒(饮料);米酒]的&习鼎&商标注册,该申请于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刊登在第1321期《商标公告》第9880989号&习鼎&商标、注册公告期号为1333号、注册公告日期为日、专用期为日-日)。
  据G3商讯综合报道贵州一坛酒鼎酒销售有限公司拥有&习鼎&商标后,为企业的品牌增加了一定的无形资产。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也知道在现代经济中,品牌是一种战略性资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品牌意识是一个企业对品牌和品牌建设的基本理念,是企业对其产品自觉维护并创成名牌的意识。品牌意识为企业制定品牌战略铸就强势品牌提供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成为现代竞争经济中引领企业制胜的战略性意识。因此,贵州一坛酒鼎酒销售有限公司一直倾力打造、维护&习鼎&品牌的美誉度、认知度,致力于使之成为著名、驰名商标。
  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知道品牌不止是一个牌号和产品名称,它是产品属性、名称、质量、价格、信誉、形象等的总和,是一种有别于同类产品的个性表现。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因为,在不同企业,产品的性能、质量、销售服务的差异日益缩小时,品牌已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品牌的竞争力成为提升企业形象及增加企业赢利的关键。因此,几年来公司为了维护&习鼎&这个品牌价值和形象,公司上下付出了不少的心血。让&习鼎&这个品牌在消费者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为此,公司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作品牌广告推广,参加各种大小不等的国际、国内酒类博览会、糖酒会等。
  &习鼎&酒产自贵州省茅台镇,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致力于生产的每个环节的把关,以保证酒的品质,&习鼎&酒凭借酱香突出、优雅细致、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的品质,以及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一贯坚持&知行合一,一言九鼎&的经营理念,现在&习鼎&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越来越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熟知。
  所谓品牌意识就是指一个企业对品牌和品牌建设的基本理念,它是一个企业的品牌价值观、品牌资源观、品牌权益观、品牌竞争观、品牌发展观、品牌战略观和品牌建设观的综合反映。林恩?阿普认为,当一个企业非常清楚地知道&他的企业、他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在消费者中间的影响力,以及这种影响力所造成的认知度、忠诚度和联想度,并能够采取适当的战略将品牌融入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生活过程&时,他也就在一定的意义上培育了自己的品牌意识。 &习鼎&就是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多年来努力之所在,也是贵州一坛酒鼎酒公司的品牌意识之所在、品牌价值之所在。为此公司也注册了&一坛酒鼎&,&艺鼎&,&御坛封鼎&等以鼎为核心的商标。2012年专门成立了贵州习鼎酒业公司运作&习鼎&商标。
  &习鼎&不就的将来,将会深入广大消费者心中。贵州一坛酒鼎酒销售有限公司有这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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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娱乐快讯:汤亚德国人 语言:德语、英语、汉语,职业:演员 主持人 品牌代言人 。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万三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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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万三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92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案件情节】 ,,,,
【全文】【】 &&&&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万三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92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三方,个体工商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亿鼎公司)为与被告万三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熊艳红、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三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鼎公司诉称:韩国株式会社花郎橡皮是“”等商标的注册人,许可原告使用其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花郎橡皮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长期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橡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本案诉讼系依据其对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和第624822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提起。
  被告万三方未到庭及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亿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第6248226号共3件商标注册证。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份。
  3、商标许可授权书2份。
  以上证据拟证明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株式会社花郎橡皮将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4、(2013)金证经字第894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拟证明被告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的事实。
  5、公证费发票1张,拟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6、正品橡皮一盒,用于与被控侵权商品进行对比。
  被告万三方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亿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且与其主张事由有关。因此,对原告亿鼎公司提交证据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韩国企业株式会社花郎橡皮(HWARANGRUBBERCO,LTD.)系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第6248226号等3件商标的注册人,上述3件商标核定使用于橡皮等第16类商品上。其中,第3341843号商标和第3341844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自日至日止,第6248226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日至日止。
  株式会社花郎橡皮与亿鼎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株式会社花郎橡皮将包括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第6248226号在内的多个已注册商标许可亿鼎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未经株式会社花郎橡皮授权,亿鼎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株式会社花郎橡皮授权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12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自日至日止,2013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自日至日止。
  株式会社花郎橡皮于日出具《商标许可授权书》,授权亿鼎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侵犯包括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在内的多个商标权的行为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等在内的司法措施。上述《商标许可授权书》的有效期自日至日。
  株式会社花郎橡皮于日出具《商标许可授权书》,授权亿鼎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侵犯包括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第6248226号在内的多个商标权的行为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等在内的司法措施。上述《商标许可授权书》的有效期自日至日。
  日,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鑫与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公证员丁兆喜、公证人员姜健来到~口区利济南路101-109号1层5号。该商铺售货员向张兆鑫出售橡皮一盒,张兆鑫向销售人员索取了“电话要货单”一张。对上述公证过程,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于日出具(2013)金证经字第894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本院对(2013)金证经字第894号公证书所附证据当庭勘验。上述证据包括有“中南文化”抬头的单据1张,该单据显示的品名为“4050A橡”,数量为“1盒”,金额为“15”;另有尚未拆去塑料包装的橡皮一盒,外包装显示商品型号为“50A”。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当庭对比。亿鼎公司的对比意见为:1、公证购得的被控侵权橡皮表面有与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图案,被控侵权橡皮的外包装纸上有与第3341843号、第6248226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图案;2、被控侵权橡皮在外包装印刷的字迹、激光标识等方面与亿鼎公司提供的正品有明显差异。
  另查明:亿鼎公司向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交纳了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
  韩国企业株式会社花郎橡皮(HWARANGRUBBERCO,LTD.)系第3341843号、第3341844号、第6248226号商标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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