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生产质量规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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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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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
来源:&& 作者:&&发稿时间: 9:38:33&&阅读次数:
第六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申请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号)执行。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更改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以及资质证书到期换证,应按照附件1要求办理。
第七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应当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等相关标准。
第八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内容分为原材料检测、生产质量检测、安装质量检测、防护效能检测、专项性能检测和产品破坏性检测。具体检测内容见附件2&。
第九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委托有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存档备查。未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防护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每季度至少1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随机交叉的原则指定一家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并告知定点企业,由定点企业与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检测时间,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定点企业。
(三)检测时,定点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辅助设施。由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检测内容和数量,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对检测工作进行见证监督。
(四)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向定点企业通报检测情况,定点企业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应现场复检。
(五)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向定点企业出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检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惠见,报省民防局,由省民防局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网上公示。
【 】【 】【 】
主办单位:江阴市民防局 &&&&协办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海市闵行区民防办公室、吉林省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淮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甘肃省张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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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年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防规〔2014〕1号
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防局;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现将《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年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省直管县(市)民防局参照省辖市民防局办法管理。
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年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安装、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企业)年检活动。
第三条&&省民防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管理工作;
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本规定做好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由基本项目、生产质量、安装质量三个部分组成。年检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项目占25分、生产质量占30分、安装质量占45分。
考核最终得分不低于75分(含)的,且其中任意一项的扣分值不超过其项目总分40%的通过年检。
第五条&&基本项目考核由省民防局负责,组织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防护设备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共同进行。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一)。
生产质量考核由防护设备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负责。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二)。
安装质量考核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民防局共同负责,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民防局分别占该项考核分值权重的80%和20%。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的,根据检测结果,按换算合格率计算得分;未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由民防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按换算合格率计算得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三)。
第六条&&省民防局对年检实行公示制度,年检合格的在省民防局网站上予以公示。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公示:&
(一)场地、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国家、省、市组织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三)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单项工程上年度首次检测(验收)截止次年年检时仍未合格的;
(五)销售合同未备案3件以上的。
第七条&&上报年检材料
(一)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年度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生产、安装、销售、管理及市场行为、售后服务、诚信、合同备案等情况);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年检表》(详见附件二);
3.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送审时查验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和ISO国际认证复印件;
5.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
(二)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上报材料
1.《生产质量检测(检查)表》〔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所在地没有企业的不报〕、《安装质量检测(检查)表》及汇总表;
2.提供防护设备企业的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及市场行为、售后服务、诚信、合同备案等方面的情况。
3.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申报材料〔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所在地没有企业的不报〕。
(三)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材料烟台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烟台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人防办工程科
烟台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6〕58号)、山东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滤毒通风设备、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
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简称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定点企业,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简称许可证)。否则,不得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及安装。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许可证。其销售的产品必须是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
(二)取得省人防办颁发的《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
(三)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人防办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能够保障防护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及时、质量可靠。
第五条& 凡具备在本市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条件的企业(简称销售企业),均须到市人防办登记并签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保证书》,领取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销售企业须将合同文本一份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六条& 市人防办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将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订货单位须在网站上公布的企业中招标订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凡是网站上未公布的企业,市人防办将不予认可。
第七条& 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禁止销售企业采取不良竞争和恶意压低价格降低产品质量等手段承揽工程项目,防护设备销售价格按鲁防发〔2007〕31号文的规定和省人防办公布的指导价(市人防办将及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执行。
第八条& 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牌。
第九条& 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因生产和安装出现质量问题产生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烟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市人防质监机构)要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订货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订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时,应通知市人防质监机构派人参加,对招投标过程予以监督。主要监督参加投标的企业是否符合以上销售条件;防护设备报价是否符合鲁防发〔2007〕31号文的规定和省人防办公布的指导价。如发现违规情况,责令建设单位或订货单位立即改正。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人防质监机构派人到现场予以检查验收。市人防质监机构主要检查以下事项:一是防护设备的供货厂商是否具备销售条件。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退回。二是对防护设备逐件进行质量验收,对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责令销售企业予以整改或更换。凡经验收合格的产品,由质监人员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签字。三是市人防质监机构将对自己无法检测的防护设备内在质量予以定期抽检,将抽检产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的质监机构进行检测,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市人防质监机构进行验收。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该人防工程为不合格工程,由市人防质监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文件,予以依法处理:
1、防护设备的供货厂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的。
2、防护设备的质量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无法整改的。
&&&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企业,将取消其在本市销售产品的资格。
(一)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国家或省人防办通报的。
(二)防护设备的销售价格不符合鲁防发〔2007〕31号文规定和省人防办公布的指导价的。
(三)因售后服务不到位,被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举报,经市人防办认定情况属实的。
(四)经现场检查或抽检,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
(五)未遵守与市人防办签订的质量保证书相关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被取消在本市销售产品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产品。一年后,如企业经过整改达到了有关要求,可重新到市人防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具备条件后方可重新销售产品。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将定期召开各销售企业调度会。由各销售企业互相交流防护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由市人防办对前段时间本市防护设备销售情况及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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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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