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别拾得他人银行卡卡怎么还给失主

第A39版:南京城事·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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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别人油卡用了竟还要失主道歉
法院判决捡卡者归还被他消费的金额
&&&&在加油站捡了别人忘在加油机里的加油卡,拿去给自己加油,被失主告上法庭后,竟还以失主拒绝见面为由,要求失主道歉。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捡卡人王东被判决返还失主加油卡内的资金700余元。&&&&用别人油卡被告反要失主道歉&&&&今年2月1日晚,李兵在中国石油城东加油站为油卡充值1500元,并于当晚消费150元。但消费后,李兵将油卡遗留在加油机中未取回。一转眼十多天过去了,2月13日,李兵又准备加油时,才发现卡丢了,他立刻挂失并向板仓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查,2月1日当晚,李兵加完油后不久,就有一名男子在李兵使用的加油机上加油。该男子发现了李兵的加油卡后,并没有把卡交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而是占为己有。经查询消费记录,王东用李兵的卡消费了三次,合计消费788.86元&&&&在公安部门协调下,王东将涉案加油卡交到板仓派出所。李兵请求民警致电王东,要他归还消费的金额,但王东置之不理。李兵无奈之下把王东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王东归还788.86元,并支付利息。&&&&法庭上,王东辩称,加油卡是他捡到的,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不能要他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李兵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他同意赔偿李兵200元,但对李兵主张利息不予认可。“李兵在丢卡之后通过派出所、律师和法院不断找我,他本人拒绝跟我见面,他应当向我道歉,否则我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王东的说法,李兵气愤不已,“你用了我的卡不还钱,给我造成这么大麻烦,我还没要你道歉呢,你凭什么要我道歉。”&&&&法院判决捡卡者将消费金额归还失主&&&&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该案而言,李兵将其所有的加油卡遗失后被王东拾得,但王东在拾得加油卡后并未归还,而是使用该卡多次消费,侵犯了李兵的财产所有权,故李兵要求王东归还油卡中已消费的788.8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涉案油卡并非储蓄卡,涉案油卡内所预存的加油款本身并没有利息,即使王东未拾得该卡,李兵也不能获得利息,故李兵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王东返还李兵788.86元,驳回李兵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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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不能简单以盗窃罪论处
作者:王瑞峰 8月10日本版刊登了《非法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如何定性》一文。该文提出的拾得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及不构成侵占罪的观点,笔者认为..
作者:王瑞峰
 8月10日本版刊登了《非法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如何定性》一文。该文提出的&拾得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及不构成侵占罪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要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信用卡的性质和盗窃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
 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可看出,信用卡有三个显著的特性:一是信用卡是金融单位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持卡人发放的具有结算、支付、转账、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财产权利凭证;二是对信用卡记载的财产权利,是用持有信用卡并同时持有密码的方式进行保护;三是只要取得信用卡并取得卡上的密码,就可以立即将卡上记载的财产权利转换为现金。信用卡的上述特征说明,如果所有人仅仅遗失信用卡而未遗失密码,拾得信用卡的人并不能取得卡上记载的财产;而如果同时遗失信用卡和密码,那就等同于遗失卡上记载的财产。盗窃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取得他人财产的方式具有秘密性,即非法取得财产的过程不让他人知道,特别是不让财产所有人知道;二是使非法占有的财产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即在窃取的财产被非法占有之前,是在财产所有人的控制之下的。财产所有人控制财产的形式,有自己占有、放在自己可以掌握的地点保管、委托他人保管等形式。
 根据以上对信用卡性质和盗窃罪特征的认识,我们再来对拾得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仅拾得他人遗忘或遗失的信用卡,并未拾得密码。这时,拾得人不掌握密码,并未实际控制信用卡中的资金。而拾得人只有盗窃密码、破译密码、试测密码,才能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如拾得人盗窃、破译或试测出了信用卡的密码,这种行为对于信用卡所有人具有秘密性,并且也使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了脱离了财产所有人的控制,就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情形是同时拾得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及其密码。这时,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完全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信用卡已是可以随时兑现的财产权利凭证。拾得人拾得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行为,并且拾得人在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之前,失主对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已经不能控制。拾得人使用拾得的信用卡和密码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完全不具有盗窃的特征,而是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情形是同时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和密码。基于与第二种情形相同的理由不能认定为盗窃,但能否认定为侵占罪呢?我国刑法并未对拾得遗失物拒不交还是否属于犯罪作出规定。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有两个特征:一是遗忘物在存放时,是失主有意识的行为,失主对财产遗忘的时间和地点是明确的;而遗失物的遗失是失主无意识的行为,遗失的时间和地点失主不一定明确。二是拾得人对遗忘物的失主有时是明知的,对失主必然很快回来寻找是可以预料的;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失主不一定明知,对失主是否会很快回来寻找不一定能预料。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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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刷了就违法
  据市场星报报道,庐江县冶父山镇的李某,一直在上海市闸北区打工。今年5月,他在上海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世纪大道站厅内取款时,发现ATM取款机内留有一张信用卡(卡系魏某遗留),就分两次共取款5000元。几天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化名)
  星报提醒:捡到信用卡勿生贪念,应尽快交给银行,由银行联系失主,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取钱盗卡。(范海波、刘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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