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为何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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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高服务周到 宿迁“四证(照)一体”频获市民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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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讯(记者薛惠芹)“四证(照)一体”是宿迁行政审批改革的内容之一。改革后,对市场主体设立涉及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内部流转、统一发证”,实现一次性提交申请资料和一次性办结,办理时间由以前的9个工作日转变为2至3个工作日。
  据宿迁市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四证(照)一体”是从去年9月开始实行的。日,江苏星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从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到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成为宿迁“四证(照)一体”并联审批平台核发的首份证(照),截止今年九月底,一年以来,宿迁已办理企业登记4116户。实行“四证(照)一体”在节省登记户时间、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各部门信息共享、相互之间实现监督等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沭阳一商户两小时拿到营业执照
  国庆上班第一天, 8号下午,沭阳沭城镇小伙子周浩,来到便民方舟工商局窗口办理成立公司的相关手续,“想在宿迁办一个快递分公司,以前听朋友说,各方面手续比较繁琐,要好多天。现在方便多了,我下午三点多到这的,大概五点多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周浩还告诉记者,所有证照办齐,也就需要一天半左右。
  在周浩办理手续的同时,另一个窗口,来自洋河新城的王勇,正在办理成立葡萄酒公司的证照。王勇上午从洋河新城赶来宿迁,用时一天左右,王勇拿到了署名“并联审批专用证照”的册子,迫不及待地向我们展示了新拿到的证照。
  王勇向我们展示刚拿到的营业执照
  王勇上午从洋河新城赶来宿迁,用时一天左右,王勇拿到了署名“并联审批专用证照”的册子,迫不及待地向我们展示了新拿到的证照。
  据记者了解,目前,宿迁市和三县三区并联审批平台完成搭建并投入使用,实施项目已扩展14个部门27类并联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已扩展至分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及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7类市场主体,企业登记信息公示与查询、证照集中打印、并联审批“一表制”等功能已经开发应用。
  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同时实现互相监督
  实行“四证(照)一体”后,不止市民频频点赞,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也是获益良多。据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顾艺中介绍,宿迁邀请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省星网公司联合开展并联审批“一表制”、“四证(照)集中打印”等软件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扫描录入并联审批系统,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分别流转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业务审批部门,表格自动还原成各部门需要的格式。操作程序方便快捷,在证照联动办理中,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
  在信息联通、共享的同时,各部门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监督。比如现在哪个环节出问题了,一目了然,哪一点都能看清楚,实现了作业留痕。这样,对各部门的责任心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便于及时发现错误,快速纠错,提高办事效率,归根到底,是为了缩短办理证照的时间,更好地为民办实事。
  证照监管联动平台已被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宿迁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工商改革,2013年9月份,宿迁市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包括省权项目)由199项压减到46项,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10月10日,宿迁市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再次精简,从46项精简至7项,保留的项目均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重要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
  2014年初,登记后续监管体系建设和深化并联审批、“四证(照)一体”改革已被列入《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进一步明确推进协同联动监管、全程全面监管,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和市、县(区)、中心乡镇纵贯一体的并联审批体系,以及提升“四证(照)一体”、研究探索“多证(照)一体”的改革目标。
  同时,证照监管联动平台建设被纳入市政府2014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3月12日,省工商局明确把宿迁作为全省深化并联审批改革和证照联动监管试点市。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设立咨询、受理、收费、发证(照)“一窗式”登记窗口,窗口人员由市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统一招聘、统一配置,其中市级综合窗口已拥有4个工作台位、配备8名服务人员。目前,正在基层工商分局试行四证一体登记工作,预计今年年底,能够全面实现市、县、乡三级并联审批、四证照一体体系。
效率高服务周到 宿迁“四证(照)一体”频获市民点赞
&&责任编辑:韩震霞、娄静&&
弥子瑕一、晋卫灵公与弥子瑕《韩非子?说...
近日在录制某节目时,蔡康永时隔出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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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 09:03&&来源:人民法院报·张金灵 |
  何谓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二条指明,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业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如投资人的其它动产与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等)。《个资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意义与现实上讲,除国外以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规定可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惟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在原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在规模经营与整体经济实力上,比个体工商户大而强一点罢了。我国有的地区工商登记部门,虽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法人企业序列,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达到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登记企业并没有摆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与经营管理模式,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法人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而没有个人独资公司的原因,现阶段这种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业,但从实质上看不能认定为法人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在法律上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笔者理解,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承担责任的实质。其理由: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业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业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二是企业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开性,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公开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业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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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i黑马法律顾问】初次创业,该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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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加入了创业的大军。不过不少人都很疑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态,来实施自己的项目。我们国家法定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它们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请问自己该如何选择呢?它们之间各有什么优劣呢?今天i黑马法律顾问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参与律师:大雁(想联系他?请入群:)阿创:阿律。我刚刚大学毕业,和几个小伙伴要一起创业,现在决定成立一个实体好办事,我去工商局一打听,有三种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请问我该选择那一种形态,成立自己的企业呢?阿律:亲爱的创业小伙伴,你的问题其实很常见。但是,我不知道你的目的是什么,因为必须知道你的目标是什么?你是希望做一个土豪,赚点钱,还是仅仅希望拉一班兄弟干一件喜欢做的事情,亦或是挑战行业,吸纳风投,成为下一个乔布斯呢?不同的公司形态,对创始人选择何种形式的公司有重要意义。在创投律师界,我们认为四个标准是最重要的一般参考条件,就是说你的选择一般遵循这五个目标作出。1、易于经营;2、易于融资;3、易于节税;4、易于退出;5、风险指数。这看似无关的四个标准,其实紧密相关,在运行的背后甚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单纯就三种企业形态来说,我们做一下简单的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创业独行侠模式经营效率指数:★★★★★融资指数:★节税指数:★★★★退出指数:★风险指数:★★★★★首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业界特别适合独行侠。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上的定义略去不讲(讲了你也不一定听得懂),通俗地讲就是你一个人负责,整个公司你一个人说了算(没有讨嫌的投资人,是不是很酷?),和合伙企业一样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你一个人以全部财产承担。就经营而言,它最大的优点是效率高。效率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4.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这个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很少,唯独在中国特别多。网络上曾流传一句话“一个中国人是条龙,三个中国人是xxx”,这句话其实暗示了国人不善于合作的问题。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特别适合天纵英才和自认为自己是天纵英才的小伙伴。其实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一大批小而美的公司在社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中核心资产往往就是创始人本人,因此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反而有利于它的发展,你想债务你都全承担了,大家还不敢和你做生意?不过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也是特别多。一个是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这个不用都解释,你一个人没有合伙人帮你,势单力薄。另一个是经营规模上的限制,没见过实施个人独资模式的大公司。再就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容易让创始人背上一屁股债,最后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一种局限性,就是其存续时间与投资人的状况联系紧密,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其经营,也可能由于投资人健康不良而停业,或者出于投资人的其他原因关闭,这种不稳定性是存在的。因此很难融到资,但创始人自己增资的情况除外。就税务上来讲,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你要是一家提供超高毛利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你可就要悠着点了,否则看着税单的时候,千万别急出心脏病。最后就是退出了,公司是你一个人的,随时可以关张或转卖,不过现实中很难转让。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人变更后,前投资人债务承担做出规定,因此别人如果买了你的公司,他是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虽然你也是连带责任。单就这一风险,很少有人愿意接你的独资企业,因此退出很难。合伙企业——葫芦娃模式经营效率指数:★融资指数:★节税指数:★★★★★退出指数:★★风险指数:★★★★第二类就是合伙企业了,我们把它们称为葫芦娃模式。这是因为就像葫芦兄弟必须密切合作才能干掉妖精一样,合伙企业人合性强,如果创始人之间亲密无间,能力和资源互补,就能产生巨大的效益。另外,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入股的方式非常多元,比如劳务出资等),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同时,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也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不一样,因此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它的决策效率理论上讲是最低的。不过大多数合伙企业都是熟人关系,因此这种人际之间的博弈,远没有公司内部资本的博弈那么激烈,因此在很多时候,它的决策效率反而比公司更高。本文采用理论说。就融资来说,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说白了融资很不方便,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在经营风险上,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另外,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在节税方面,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所以,我们认为“葫芦兄弟”的模式还是值得创始人慎重考虑的。公司经营效率指数:★★★融资指数:★★★★★节税指数:★★退出指数:★★★★★风险指数:★★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要论述公司的起源,太复杂。法学经济学都有解释,我们的创始人只要记住几点就好了。公司作为法人,是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它有非常多的优点。首先,从经营的角度讲,《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因此可以让公司在拥有大量股东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凭借一定的规则运转。虽然,它的决策效率永远不会比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众志成城的合伙企业高。但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恐怕一辈子也不会拥有一家大公司的规模。其次,融资的角度讲。公司的形态是最适合融资的。它本身就是资合性的企业实体,并且它的设立就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倾向。因此在融资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随着国内创业环境的完善,公司既可以融资,又可以发行债券可谓是最好的利用社会资金的实体。第三,就风险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理论上讲,它的风险是最小的。第四,就退出而言,公司的业绩达到上市要求时,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减持的方式取得收益。第五、就节税来说,公司要支付企业收的税,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模式。但是为什么还有人选择呢?你的盘子到了那个阶段,支付的费用就不同了。你一个月营业额才一万块,和你营业额1000万时所纳的税当然不一样。另外,我们还想对创始人多提一句,《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单单解释这句话,你就明白公司的好处是什么了。首先,公司是以公司财产承担债务。因此会出现你凭借公司借很多钱,且只需要以公司财产抵债的情况。不是有句俗话说的好吗?这个时代最牛逼的人都是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公司显然是一个不错的低风险载体,当然仅仅是对于创始人来说的。其次。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换言之,有40个人投资你,但是他们都只能依照公司章程干预公司事务,如果你控股股东,同时控制了董事会,你就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撬动别人投入公司的资金,去实现你所认定的未来。第三,公司的投资条件更充沛。合伙企业中,虽然也存在有限合伙人,(他们靠分红受益),但是它的可预期的回报是有限的。而且合伙企业一般是熟人之间的买卖,不熟是不会拉你入伙的。但是公司不一样,它的资本会膨胀,且有相对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和退出渠道,因此它更容易帮助创始人拿到融资。……因此,在众多形态中,有远大的抱负的创业者都会选择公司这种形态。附录各种类型企业成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3.有自己的名称;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本文法律意见,不能替代律师的服务,具体操作请委托相关专业人士。更多问题提交请点击i黑马CEO法律咨询群,在这里你们能交流创业路上的心得,互相分享创业路上规避法律风险的知识和技巧!另外还有各种福利等你来拿。加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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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席令第[1999]20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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