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则,金融单据有哪些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201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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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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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金融本科【国际结算】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附题目).doc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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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结算】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结算】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P1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国际贸易结算与非国际贸易结算:P1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经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3.狭义票据与广义票据:P5广义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根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4.承兑、背书、追索权:P20承兑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P18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签字并交付给被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
P24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5.汇票、本票、支票:P8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P28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P39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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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上)
【作者】 许俊强【文献分类】
【全文】【】 &&&&
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上)
   第一节 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重要性 
 一、单据的范围和种类 
 (一)单据的范围 
 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提供任何单据即可支取款项,而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支取款项时,需要提供汇票和相关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单”即是题述的单据,但何谓单据UCP500未有明确的规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之银行委员会曾就何谓单据作出意见,ICCCR004指出,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单据”是相对于“货物”而言的概念,它的范围既包括商业单据(如运输、保险单据),也包括金融单据(如汇票等)。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能接受和处理单据以外的东西,如果汇票不是一种单据,则其将不适用UCP500对单据的所有规定,那么,受益人有权在到期日后提交汇票(因为UCP500第43条只规定“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UCP500的精神的。
 (二)单据的种类 
 1、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如上所述,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1)金融单据 
 何谓金融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或直接充当货币支付职能或为货币的支付作出承诺、保证。金融单据一般可以转让,具有流通性。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金融单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的使用最为经常,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称ISBP)对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汇票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2)商业单据 
 何谓商业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商业单据是具有商业属性的单据,商业单据能代表货物的价值、包装、品质、数量、产地等。商业单据有两类,一是基础单据,即根据贸易合同,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这些单据因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在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下卖方无义务提供保险单据,但在CIF(Cost , Insurance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术语下,卖方则有提供保险单据的义务。另一类是附属单据,即卖方应买方的要求而另外提供的单据,买方之所以对单据提出另外的要求往往是基于进口国的官方机关对单据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身对单据存在特殊要求。 
 从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分析,银行据以付款的单据有:海运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同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其它单据。其实,UCP500规定列明的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运输单据、保险单、商业发票和其它单据,可见,UCP500中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为商业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除涉及商业单据外,还涉及汇票等金融单据,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主要是对银行可接受的商业单据作出要求,本章主要讨论商业单据,兼顾讨论作为金融单据的汇票。 
 2、单独单据和联合单据 
 单独单据是仅具备一个功能的单据,如保险单。而联合单据往往具有多个功能,如某份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等货物的细节,则该单据为联合单据,其作用相当于一份装箱单和一份重量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则该份单据是联合单据。 
 3、纸面单据和电子单据 
 (1)纸面单据 
 纸面单据就是传统的纸面形式的单据。 
 (2)电子单据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经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情形越来越多,贸易无纸化甚至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此还制订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等,为应对单据电子化的新情况,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下称eUCP)。 eUCP第e3条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为此,应该认为,电子单据其实就是以电子化的记录为载体的单据,这种记录是以电子方法创建的、产生的、发送的、传送的、收到的或存储的数据,其发送人的显见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显见来源以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核实,且能够根据eUCP信用证条款审核其相符性,在必要时这种记录还可以转化为传统的纸面单据。 
 二、单据对跟单信用证的重要性 
 根据是否应提供单据作为付款依据,商业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但UCP500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且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所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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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4篇)    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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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口企业大量增加,出口贸易及其结算、退 税等业务也随之迅速增长。这些出口企业、银行及有关部门面临着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特别是出口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这种技 术性很强的工作,更感困难。另外,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也渴望增加或更新 专业知识。这本书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而写的。  本书包括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应该掌握的出口贸易基础知识,各种出口 单据的缮制与审核原则、方法,单据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银行结 汇,出口企业退税,以及国内各职能部门办理出口贸易所需单据。其中,出 口单据的缮制与审核原则适用于外贸企业制单和银行审单。银行结汇与出口 退税也以各自所需的单证及函电为重要内容进行说明。无论是理论还是实 务,都以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 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及有关文件为基本 指导原则。  本书适用于外贸、银行及外贸运输、商品检验、保险、海关、税务等行 业从事单证工作的人员。编写这本书的初衷是为了对从事这些工作的初学者 给予业务指导,但从本书所涉及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来说,对有一定业务经验 的人员也有参考价值。书中谈到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方法,在实际业务中方法有多种, 这里只是通常使用的一种。 本书的出版承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何连生同志审稿并给予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由于我们水平所限,本书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编著者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第一章出口贸易主要程序  制单结汇是出口贸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与出口贸易的其它环节有 着密切的联系。要做好制单工作,必须掌握外贸业务的基本知识,并且反复 实践,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单据质量,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作为一个初学者,应该首先了解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主要程序, 即出口贸易须做哪些工作,履行什么手续,以及制单结汇在出口业务中的地 位和作用等,这是制单业务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对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及各 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无所知,他就无法知道每个环节须出具什么单据及 各项单据的内容、性质和作用,就无法做好工作。下面是出口和结汇的流程图:           第一节业务调研 一、定义  业务调研是指进出口企业为了搞好经营而对所经营的商品及与此有关的 客观环境进行调查和研究,从而制订出自己的生产与销售的经营战略和方 案,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种类和内容  1.国别(地区)调研:对有关国家的国情民情进行调研,从而制订对这 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对策。调研内容包括该国的经济环境,例如国家经济状 况,国民收入,通货膨胀率。税收、物价、国际收支、经济结构等。政治环 境,例如国家的政治制度,外经、外贸、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限制等。 文化环境,例如公民的文化结构,职业结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2.市场调研:要使自己的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必须对某一国家(或地区)以及世界性的商品市场进行调研。内容包括某一市场或某一时期消费者的消 费状况,消费水平,消费习惯,需要什么样的商品,需求量,购买力水平、 市场状况,销售时间,商品竞争情况等。3.商品调研:了解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有哪些优缺点,还须做哪些改进,价格是否与消费水平相称,数量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另外,对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有什么要求等,从而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 和实施方案。4.价格调研:专门对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进行调研。内容包括该种商品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以及不同品种,不同客户之间的价格差异,从而决定 某一时期在不同条件下的价格标准以及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趋势,获取最佳 的经济效益。  5.客户调研:调研客户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经营能力、政治态度等, 从而物色合适的贸易伙伴,拓宽销售渠道。三、调研途径1.查阅有关书藉、资料、文件等。2.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了解。3.经银行进行对外咨询调查。4.经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调查。5.经我驻外商务机构进行调查。6.经我外交使团,经贸团体等利用出国的机会进行调查和了解。7.通过我港澳同胞、华侨或利用私人关系进行调查。8.专门组织人员出国考察。第二节贸易磋商与合同的签订经过周密的业务调研并制订出合适的营销方案以后,开始进入贸易磋商(或谈判)阶段。贸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可以概括为:询盘、发盘、还盘、接 受、签约五个阶段。在具体业务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能有所省略和简化, 不一定每个阶段都必须进行。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信函,电报等,也可以是口 头的。一、询盘(Inquiry) 也称询价,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询买卖某种商品的意图和交易条件的行为。二、发盘(Offer) 又称报价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买卖某种商品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以此为条件达成交易的行为。一般为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也有 的为买方发盘(Buying Offer)或称递盘(Bid)。发盘的形式除函电或口头 以外,还可采用(1)报价单(Quotationsheet),(2)价目表(Price List), 或称价格表, (3)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三、还盘(Counter-Offer)亦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提出的修改或新的条件。 四、接受(Acceptance)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无条件接受的行为。 五、签约(Signing of COntract) 经过贸易磋商,交易条件被双方共同接受后,出立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作为法律依据,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要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国家规定,交易条件被双方共同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可以不签订书 面合同,我们国家属于前者。我国目前出口采用的书面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销售确认书,另一种是销售合同,两种形式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1.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书面合同, 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货物描述(名称、数量、品种、规格、价 格、包装等),装运期,启运港和目的港,保险条款,支付方式,商品检验 等。一般用于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土特产品或轻工产品。  2.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
:销售合同是内容比较全面的书面格 式。除上述销售确认书的内容以外还包括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销 售合同内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常用于金额较大 的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以后,就要进入履行合同的阶段。履行合同主要包括买方开立信用证,卖方发货,买方付款等内容,分述如下:一、买方开证  合同签订后,如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买方应备妥购货资金, 经当地银 行向卖方开出符合合同条款的信用证。  如使用托收或汇款方式结算,买方不予开证,但应备足全部货款以待必 要时支付。二、卖方发货卖方于签订合同后或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做下列工作:  1.备货:备货包括组织货源,清点核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是否符 合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按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并刷制唛头等。  2.报验:货物备妥后,应向商品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即填制“出口商品 检验申请单”(需要预验的商品应填“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并附合同 或信用证付本等单证交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商检部门经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 证书,凭此海关准予放行。商检证书可作为结汇单据。  3.投保:如果按规定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卖方应在装运前按合同或信用 证规定的保险条款填制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签发正式的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并且按保险单据所列内容收取保 费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据是结汇单据之一,如货物受损,是被保险人办 理索赔的主要依据。如按规定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则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凭此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报关:卖方应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随同商品检验证、出口许可证、 合同或合同付本、发票、包装单等向海关申报。如果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及 中小型补偿贸易应填报“登记手册”。海关在查验货物,查验单证,征收关 税等各项手续办妥后,在报关单及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准予货物出口。5.装运:如果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应填制“国际运输出口货物委托书”(“或出口货物托运单等”)向船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或外运公司办 理货物托运。运输部门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第二联为“收货 单”)作为托运人报关和装船的单据,装船后托运人凭大副签字的收货单(Mate’s receipt)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提单,凭提单结汇。  如使用铁路运输出口港澳地区或经港澳出口其它地区,托运人应填制“联 运出口货物委托书”向外运公司办理托运。外运公司签发“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通常由托运人代填)作为托运人结汇和收货人提货的依据。  对欧洲各国、朝鲜、蒙古等国家出口应填制“铁路运单”随货物一起交 铁路部门办理托运。运单正本随货物交收货人,运单付本凭以结汇。对欧亚 大陆桥集装箱运输,由承运人外运公司签发“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凭以结汇和提货。如使用航空运输,应于交货后由托运人填写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Air Wavbill),托运人凭第三联结汇,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提货。 如果按规定由买方负责运输,则租订车船飞机事宜应由买方办理。卖方应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并办妥各项出口手续。  6.制单结汇:卖方在安排货物装运的同时应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缮 制所需出口单据。包括汇票,发票,包装单以及由受益人出具的产地证,检  验证,各种证明函等。此外,还应提供由运输,保险,商检及政府部门出具 的各种单证。这些单据应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后,将单据提交当地银 行,银行为其垫支货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如使用托收方式,则将单据交当地银行委托收款。如使用汇款方式,则 由出口商将单据经寄收货人收款。三、买方付款  如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见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应立即或按规定的 期限付款,然后,由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从而完成信用证的结算过程。 如是托收或汇款方式,则买方见单后应立即或按规定的期限付款。买方取得 单据后便可向船方提货,从而完成合同规定的交易。
第四节 索赔和仲裁 一、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对其所受到的损害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供由合同规定的出证机构 出具的有效证明,并且提出索赔办法和索赔金额。索赔办法通常包括退货、 换货、整修、延期付款、延期交货以及降价等。确定赔偿金额通常有三种方 式:1.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2.赔偿买方购买的替代品或卖方把货物 转卖他人这种替代交易与合同之间的差额;3.赔偿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宣告合 同无效时货物时价之间的差额。二、仲裁  凡在贸易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者,在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 时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提交仲裁时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仲裁机构和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经过仲裁一般不应再诉诸法律,但如有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意 外事故,如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政府禁令等社会力量,致使当事 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 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 交发生此类事故时的有效证明书。对方接到通知或证明书后,无论同意与否 都应及时答复对方,否则作违约处理。对不可抗力事故是否成立或对其后果 作何处理应按合同规定,合同未规定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一下出口业务的大致过程。通过介绍,希望能使 初学制单业务的人员在头脑中对出口贸易总体有个概括的印象,这是制单工 作的基础。第二章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Price
Terms)即价格术语,亦称贸易条件或交货条件(Trade Terms, Delivery Terms)。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各自履行什么手续, 承担什么费用和风险,货权何时转移等是制订价格的制约性因素,这些因素  是制订价格条件的基础。所谓价格条件就是按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所承担 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不同而制订的不同的作价标准或作价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 1990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 INCOTERMS)的最新规定,价格条件共有 13 种,其中,经常使用的有三种。第一节三种经常使用的价格条件  常用的价格条件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 和“成本加运费价”三种。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ree on Board,缩写 FOB) 简称“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此价格条件后面应加装运港名称。这一价格条件的意思是卖方在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履行其 交货义务,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卖双方主要责任和风险的划分概括如下:卖方负责:(1)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装船(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装船前的一切手续。(4)提供装运单据。 买方负责:(1)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船期等及时通知卖方。(2)承担装船(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提货和一切进口手续。(4)接受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并按规定支付货款。 为了明确装船,理舱和平舱等费用的划分,必要时可在此价格条件后面加列附加条件,称价格变形,主要有:  (1)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意思是卖方不负担装船费, 即按班轮条件办理。因班轮条件内规定装卸费由船方负担,而装卸费包括在 运费内,所以,实际装卸费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2)船上交货并理舱(FOB Stowed,缩写 FOBS 或 FOB&S);卖方负担装船费和理舱费。  (3)船上交货并平舱(FOB, Trimmed,缩写 FOBT 或 FOB&T) :卖 方负担装船费和平舱费。  (4)FOB 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只要卖方将货物交到船 只吊钩下,装船及其它费用全部由买方负担。  此外,上述价格变形还可合并或深化出“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缩写 FOBsT 或 FOBS&T),“船上交货不包括理舱和 平舱”(FOB Unstowed and Untrimmed)等。  二、“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Cost, Insurance, Freight, 编写 CIF)  亦称“到岸价”。此价格条件后应加目的港名称。这一价格条件的意思 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并且承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 和运费。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卖方负责:(1)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船上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装上船(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4)办理一切出口手续。(5)提供装运(包括保险)单据。买方负责:  (1)承担货物装上船(过船舷)以后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和 风险。(2)办理提货和一切进口手续。(3)接受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并按规定支付货款。 价格变形:(1)CIF 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 按班轮条件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此费名义上由船方负担,实际由卖方负担。  (2)CIF 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自舱底起吊的 卸货费。(3)CIF 卸到岸上(CIF 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等)  三、“成本加运费价”(Cost and Freight 缩写 CFR,原为 C&F) 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此价格条件后面应加目的港名称,这一价格条 件除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以外,其它与 CIF 价相同。但应注意卖方装 船后必须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以便及时办理保险。否则,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将由卖方负责。第二节其他价格条件其它价格条件可分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六种和买方所在地交货四种。一、卖方所在地交货  1.工厂交货(Ex Works 缩写 EXW):系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 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此后的装货、保险、运输及办理出口结关 手续等全部由买方负责并由其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2.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 缩写 DAF)
:系指卖方在边境某地履行交货义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及一切出口手续,承担交货前的 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age 缩写 FCA):系指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 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及 一切出口手续,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运费付至(Carriage Paid To,缩写 CPT) :系指卖方支付货物 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结关,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履行其交 货义务。此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全部转由买方承担。  5.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缩写 CIP):系指卖方支付货运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办理出口结关,将货 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履行其交货义务。此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全部转由买方  承担。  6.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缩写 FAS) :系指卖方在指定 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负责办理出 口结关及一切手续并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二、买方所在地交货  1.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缩写 DES):系指卖方将货 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负责办 理交货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缩写 DEQ):系指卖方在指 定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 费用和风险。此价格条件后如加“Duty Paid”,系指卖方已付关税,如加 “Duty Unpaid”,系指卖方未付关税。  3.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缩写 DDP):系指卖方将货物运 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负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包括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  4.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缩写 DDU):系指卖方将货 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负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但不包括进口关税。  第三章出口运输  对外贸易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电运输以及 近年发展起来的国际多式联运等。第一节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凭借海洋船舶进行的运输,海洋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费低的 特点,国际贸易大部分是使用海洋运输。但海洋运输又有速度慢、易受自然 条件影响等弱点,对于急需或易腐商品不宜使用。运输单据为海洋运输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用固定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按一定的时间表往返航行的班轮所进行的 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四固定,即航线固定、挂港固定、船期固定、费率 固定。另外,班轮运输不计货运量大小都可接运,管装管卸,不另收装卸费, 不计滞期速遣费等。二、租船运输  用不同的方式租赁船只所进行的运输。租船运输的特点是没有固定的航 线,船期和装卸港口。没有固定的运价。适合运大宗货物。租船方式分为程租和期租两种。  1.程租(Voyage Charter):按航程租船。程租涉及到装卸费用由谁负 担的问题,有四种装卸条件:(1)船方不负担装货费(Free ln,缩写 FI)(2)船方不负担卸货费(Free Out,缩写 FO)(3)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ln and Out,缩写 F.I.O.)(4)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
Liner Terms 或 BerthTerms)  2.期租(Time Charter):按一定的期限租赁船只。租赁期间船舶交租 船人掌握、调度和使用。
第二节铁路、航空和邮政运输 一、铁路运输利用铁路进行外贸运输有如下特点: (1)受气候条件和季节的影响较小,可以全年运输;(2)有连续性,速度比海运快,运量比空运大;(3) 可能遭受的风险较小。1.国际铁路联运 按照我国和朝鲜、罗马尼亚、前苏联、阿尔巴尼亚、越南、保加利亚、波兰、匈牙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等几国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规定,参加国的进出口 货物从始发站到终到站,不论经过几个国家,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有关 国家的铁路根据一张运送单据负责将货一直运到终到站交给收货人。  运输单据是铁路运单(RaiI Waybill)和副本运单。铁路运单随同货物 最终交给收货人凭此提货。副本运单由铁路部门盖戳后交还发货人凭此向银  行办理结汇。 此外,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腊、奥地利、芬兰、原联邦德国、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丹麦和卢森 堡等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国际货 协》的一些国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使《国际货协》的参加国也可以通 过《国际货约》参加国的铁路运交收货人。2.国际铁路集装箱运输 亦称“大陆桥集装箱运输”,即用横贯大陆的铁路运输把海与海连接起来,形成横跨大陆的“桥梁”。大陆桥运输有速度快,货物安全,手续简便 等优点。总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国际大陆桥运输主要有以下几条:  (1)亚欧大陆桥:东起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西止欧洲荷兰的鹿特丹, 横贯亚、欧两大洲。  (2)美国大陆桥:这是一条东起纽约西止旧金山横跨美国东西海岸的铁 路大动脉。(3)加拿大大陆桥:东起渥太华西止温哥华,横跨加拿大。(4)南亚大陆桥:东起印度的加尔各答西止孟买,横贯印度半岛。  (5)南美大陆桥:东起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西止智利首都圣地亚 哥,横贯南美洲。”我国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是通过我国的国内铁路和与其相连接的亚欧大陆桥进行的。总承运人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运输单据是由外运出具的 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3.国内铁路运输  我国的出口货物经铁路运到港口装船或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内地 均属国内外贸铁路运输。从内地运往香港九龙也属外贸铁路运输,货物从始发站托运到深圳,设在深圳的外贸机构接货后会同香港中旅社负责后段运输。外运签发“承运货 物收据”(Cargo Receipt)作为结算和提货单据。二、航空运输  利用飞机进行外贸运输有速度快、货损少、节省包装和储存费用等优点。 但运量小、运费较高,所以,一般对于重量轻而贵重,量少而急需的货物可 以使用这种运输方式。例如精密仪器,化学药品等货物。航空运输有班机,包机等运输方式。运输单据是航空运单(Air Waybill)。三、邮政运输  利用邮递方式将货物运交收货人称为邮政运输。邮政运输手续简便,只 需办理一次投寄手续,交一次邮费,即可完成全程运输。  邮政运输对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有一定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药品、小型仪 器、工具、样品等小件物品。适用于邮政运输的单据是邮局出具给发货人的邮包收据(Parcel PostReceipt)。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和成组化运输一、国际多式联运  也称联合运输,是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点运到终点 的运输。可以是陆海、陆空、海空或陆海陆、陆空海等等。这是为适应集装 箱运输而发展起来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提供的是“门到门”(Door-To-Door)服务,也可以是“码 头到门”(Pier-To-Door),“门到码头”(Door-To-Pier)“门到目的地 仓库”( Door-To-lnland Depot )“内地仓库到内地仓库” ( Inland Depot-To-Inland Depot)等。  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总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发货人只需办理一次手 续,支付一次费用。运输单据是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 B/L)。多 式联运的特点是迅速安全,手续简便。二、成组化运输  成组化运输就是把多件分散的货物或包装件组合起来,装成若干个大件 并以大件为单位进行运输。目前主要有托盘(pallet)运输和集装箱(Container)运输。  1.托盘运输:即把多件货物固定包装在托盘上,以托盘为运送单位进行 运输。使用托盘运输便于装卸,可以提高装卸效率。但对于体形不一,体积 较大的货物则不宜使用托盘。2.集装箱运输:将货物装入一定规格的集装箱内,以集装箱为运送单位进行运输。集装箱运输能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便于装卸,是近年来 发展很快的运输方式。从集装箱的装箱方式上分,有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和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 LCL)。整箱货是一个 或几个集装箱货物属于同一个客户。拼箱货是一个集装里装的货物属于几个 不同的客户。从集装箱的装箱和交接地点来说,整箱货可以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装箱,然后拉到承运人在启运港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简称 CY), 也可以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Freight Station,简称 CFS)装箱。 货物的交接地点可采用“港至港”交接,也可以采用发货人与收货人工厂或 仓库的“门到门”交接。而拼箱货则必须把货物运到“集装箱货运站”,把 不同客户的货物拼装在同一个集装箱内,运到目的港后也必须在“集装箱货 运站”拆箱,将不同的货物分别交给各自的收货人。第四章保 险第一节风险与损失  保险是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与其签署的保险协议,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物如遭受协议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时,对被保险人进 行经济补偿。  出口货物在运输、装卸或存储过程中很可能会遭受风险和损失,为了使 货主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应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风险1.海上风险(海难):  (1)自然灾害:系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力造成 的损害。  (2)意外事故:系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它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 锈损、钩损等由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 拒收等由其它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损失  1.海损: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坏和灭失,根据损失的数量可分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TotaI Loss):亦称全损,是指整批货物损失或不可分的一批货物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货物的全部损失为实际 全损,实际货物的损失与求助或恢复货物原状态所需费用之和相当于实际货 物的全部损失为推定全损。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整批货物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货物受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只遇到危难,为了船舶和 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行继续进行而有意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牺牲或支出某 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搁浅,为了使船舶浮起脱险而有意抛弃一部分货物。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按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叫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例如 由于船体颠簸而使部分货物破损。单独海损由受损者单独承担。2.其它损失:由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如偷窃、战争等。       第二节 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 C.I.C.)。根据这一条款,该公司承保的责任范 围如下:(一)三种基本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亦称“单 独海损不赔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包括:(1)因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的货物落海损失。(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及货物受损后的施救费用。(5)遇难后,在避难港的卸货损失及在避难港和中途港的费用。2.水渍险(With Average,简称 WA):亦称“包括单独海损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二)一般附加险  系指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共有 11 种,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 可加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 一 Delivery 简称 T.P.N.D.):由于偷窃或其它原因而使整件货物遗失造成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简称 R.F.w. D.):由 于淡水或雨水使货物遭受的损失。水渍险和平安险只负责海水造成的损失。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由于外包装破裂造成货物数量短少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造成的损失。  4.沾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由于货物混进其它杂质或与其 它物质接触而使货物被沾污造成的损失。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由于液体或流体货物以及用液体储运的货物容器损坏而引起渗漏造成的货物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震动、碰撞、挤压等原因使货物受到不同程度 的损坏或破碎而造成的损失。7.串味险(Risk of Odour):由于受其它物质影响而使货物串味造成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 由于气温或外界环境而使货物受潮或受热造成的损失。9.钩损险(Hook Damage):由于使用铁钩装卸而使货物遭受的损失。  10. 包装破裂险 ( Loss and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Packing):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破裂,或调换或修补包装而支付 费用造成的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在运输途中,由海水等外来原因造 成生锈而引起的损失。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锈损除外。(三)特殊附加险 由上述一般附加险以外的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中的任何一种险别并投保或不投保一般附加险的基 础上还可投保特殊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内未运到目的地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此险为“交货 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货物受损后,仍须按完好货值 完税,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的关税负责赔偿。  3.舱面险(On Deck Risk):由于货物装在舱面受气候等不利因素影 响而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货物运到目的港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经进口国检验,如发现货物(粮食 或食品等)中有致癌的黄曲霉素则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由此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 F.R.E.C.):当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后,有的须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内,如果在此存仓期间发生火灾,保 险公司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战争险(War Risk):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海盗行 为等以及由此引起的扑获、拘留、禁制或扣押造成的损失。8.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 Riots and CivilCommo-tions,简称 S.R.&.C.C. ):货物由于罢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的损失。被保险人投保战争险后,又投保罢工、暴动、民变险,则不另收保 险费。(四)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使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 Warehouse Clause 简称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 明的启运港发货人仓库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或自货物卸离海 轮当日午夜起六十天为限。战争险的保险起止期限是自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 的启运港海轮或驳船时起至货物卸离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止,或自货物到达 目的港当日午夜起十五天为限。(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陆上运输货物承保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对航空运输货物承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对邮包运输承保邮包险和 邮包一切险。其中,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相当于海运的水渍险。陆运一 切险,空运一切险和邮包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一切险。此外,还可加保一般 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缩写 I. C.C.)  1983 年前,伦敦保险协会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使用 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一致,包括“F.P.A.”(平安险),“w.A.”(基 本险),“AII Risks”(全损险)。198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条款,包括 “协会货物(A)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协会货物(B) 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C)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上述保险条款分别与 All Risks,W.A.和 F.P.A. 相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承保协会条款。 此外,在我国境内近几年又陆续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这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 基本一致,不再赘述。第五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汇款与托收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结清国际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是债权人,进口商是债务人,无论是进口商付款,还 是出口商收款,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国际结算才能完成货款从买方向卖方的转 移。就其结算方式来说,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汇款和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均属商业信用,即货款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要看 进口商的信用程度。信用好的,出口收汇就有保障。信用差的,出口商就会 承担风险。信用证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即进口商的付款以银行信用作保障。第一节汇款方式  汇款(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式,汇款方式是最简便的结算方式,但与其它方式比较,风险也最大,所以, 除非业务特殊需要或汇付佣金、费用等小额汇款,大部分货款的收付较少使用。  汇款方式的关系人有(1)汇款人(Remitter)即进口商; (2)收款 人或受益人(Payee 或 Beneficiary)即出口商;(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即进口地银行; (4)汇人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即出口地银行。一、汇款的种类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1.信汇(MailTransfer,简称 M/T 或 MT)信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地汇出 银行,由汇出行开具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口地汇入银行,汇入行 按汇款委托书指示将款解付给收款人。随春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有逐 渐减少的趋势。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 简称 T/T 或 TT)电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地汇出行;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指示汇人行将款解付给收款人。电汇方 式有速度快的特点,但费用相对高一些。随着电讯成本的不断降低,电汇方 式越来越普遍。3.票汇(DemandDraft 简称 D/D 或 DD)  票汇是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汇入 行取款。  在汇款方式中,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向相同,这种方式 称为“顺汇”,或叫“汇付法”。如果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 向相反,也就是用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方式称为“逆汇” 或叫“出票法”。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属于这一种。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发货。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利,因为在发货前就可以得到 货款。对进口商不利,因为付了款以后不仅占压资金,而且须承担出口商不 按合同发货的风险。这种方式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在大型机械设备 或工程承包交易中,或者在专为进口商生产的特订商品交易中,出口商为防备进口商中途返悔,在商品出口或生产前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作为定 金,进口商一旦返悔,此定金即作为罚金;(2)出口商资金不足,须先收货 款才能购料生产或购买商品转售进口商;(3)进口商信誉不佳,或出口商对 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了解,为了避免承担风险,须先付款后才能发货; (4) 商品供不应求,或买方急需,预付货款作为买方的一种竞争手段,或作为卖 方的一种要价手段,等等。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付款。这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因为进口商付款后无须担心得不到货物;对出口商 不利,因为发货后须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而且发货后不能立即得到货款, 影响资金周转。货到付款又分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一)售定 售定是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按事先订妥的货物价款汇交出口商。使用售定方式的通常有下列情况:(1)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出口港澳地区鲜活商品, 为了保证鲜活度,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避免通过银行寄单影响提货;(2)为 了简化手续或节省费用;(3)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信有怀疑。(二)寄售 寄售是出口商先发货委托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代售,货物售出后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使用寄售方式通常是由于市场滞销,商品本身有缺陷或是由于新产品的试销等。第二节托收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经进口地银行 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买卖双方都须承担对方不 按规定办事的风险。但由于有银行作为中间人,并且是按有条件的交单方式 履行交单手续,所以,双方的风险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小,在国际贸易中,这 种结算方式经常使用。一、托收关系人  1.委托人(Principal):亦称出票人(Drawer),是开出汇票,委托银 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即卖方。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按托收行的指示,向付款人收款的 银行。  4.付款人(Payer 或 Drawee):接受汇票和单据,支付票款的人,即买 方。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单,对付 款人是否付款或承兑,银行不负责任。但如果由于银行违背了委托人的指示 或未尽到职责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 间应是代理关系。有时客户指定代收行,该银行如果不是托收行的代理行, 则可以不接受,托收行有权自行选择代收行。付款人对代收行向其提示的汇 票或单据没有必须付款或承兑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但如果单据符合规定,则付款人应及时办理付款或承兑。  这一点集中体现了付款人即买方的商业信用。二、托收方式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卖方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种方式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等,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 光票托收根据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而有所区别。如是即期汇票,在代收 行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如是远期汇票,在代收行 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即办理承兑,并于到期日办理付款。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卖方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货运单据主要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在这种托收方式下,买方的付款或承兑与卖 方的货权转移相联系。卖方不按合同发货,代收行向买方提示代表货物的单 据时,买方可以不付款。相反,在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货的情况下,买方不付 款,也得不到货运单据,从而也就得不到他所要的货物。这种托收方式对双 方都有一定约束力,所以,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使用托收结算的货款。 一般都是跟单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付款交单 是代收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付款交单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at sight)是买方见到代收行向其提示的即期汇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付 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sight)是买方见到远期汇票 并审核单据无误后,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远期 付款交单一般是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的资金占压。远期的期限一般 以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宜,例如从启运港到目的港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 一个半月,则托收期限以 45 天为宜。有的期限较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 方可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货。但此时货权 仍归代收行,只有到期买方付款后,货权才发生实质性转移。(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vce,简称 D/A)承兑交单是代收行向买方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汇票承兑手 续,保证到期付款,代收行即可将单据交给买方。这种结算方式实际是卖方 对买方的赊销。  总起来说,托收方式对买方较为有利,而对卖方较为不利。因为卖方发 运货物以后,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如果买方信誉不佳或经营不利, 一旦在价格、汇率等方面出现不利因素,买方就可以不去赎单或无力赎单等, 所以,尽管托收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应在对市场、 客户资信等方面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以后,谨慎使用。  托收项下所使用的单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有金 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类。金融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它 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商业单据包括发票、提单、其它类似的单据或其它 非金融方面的单据。  无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卖方提供的单据都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但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做法,为保证单据质量和安全及时收汇,  托收行应该协助出口公司审查出口单据,把差错解决在国内。但对贸易做法 和单搪内容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对收汇情况不承担责任。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二)——信用证        第一节信用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或 以自身名义,向出口商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出口商提供信用证规定 的汇票和单据,开证银行保证付款。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银行信用往往比商业信用可靠得 多。因为一般情况下,银行比商人或商号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不易受经济 风险的影响,在业务活动中,大多数银行都比较注重信誉,所以,银行的付 款承诺兑现率较高。而商人或商号资金实力较弱,容易受经济风险的影响, 有些商人经营作风较差,所以,商人或商号的付款承诺兑现率相对来说比银 行低。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万里,不能见面,结算中的信用就显得 非常重要。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提供了银行信用,与托收和汇款方式比较, 能更好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二、信用证的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亦称开证人,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 立信用证的人,即合同中的买方。2.开证行(Issuing Bank):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而将信用证转交受益 人的银行。32  4.受益人(Beneficiary):接受信用证,并得到开证行担保付款的人, 即合同的卖方。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一家银行开出信用证后,由另一家银行对这一信用证保证兑付,即在开证行由于倒闭或外汇管制等原因不能付款 时,由这一银行履行付款责任,这种行为称为“保兑”。作出这一行为的银 行称为保兑行。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出口单据,如果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可在扣收利息的情况下向受益人垫支货款,同时向 开证行寄单索汇,这种行为称为“议付”。接受单据并办理议付的银行称为 议付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并代替开证行向议付 行或寄单人办理付款的银行叫偿付行。  其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关系 人。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属于一般关系人。三、信用证业务的处理程序信用证业务的处理程序通常分为六个环节:(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2)银行开证;(3)出口地银行通知信用证;(4)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 议付单据, (5)开证行验单付款;(6)开证人付款赎单。下面分别加以 说明:  1.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的支付条款内订明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合同的卖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或远期 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开证之前,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一 定比例或全部开证金额的保证金,或要求银行为其提供和冲减授信额度,同 时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有的还应提供必要的批准文件,填制符合合同条款 的开证申请书并交纳开证手续费等。  2.进口商的一切开证手续办妥以后,开证行按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和指示 开出信用证。开证有三种方式:(1)简电开证,即先用电报或电传概要通知 信用证内容,然后邮寄载有详细内容的证实书,以证实书作为正式文件;(2) 详电开证,即将信用证的全文用电报或电传发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应以 电报或电传作为正式文件。(3)信函开证,即将注有全部内容的信用证用邮 寄方式寄出,以此作为正式文件。信用证应经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进行通知或转递。  3.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应首先凭证内的印鉴或密押验定和注明其真 实性并做内部处理手续。以出口商为收件人的信用证,应直接将信用证原文 交给出口商,这一行为称“转递”(Transmit)。以银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 银行应照录原文并以自己的信用证格式交给出口商,这一行为称“通知”(Notify 或 Advise)。目前,国内一些银行的做法是,不管信用证以谁为收件人,银行收到来证后一律将信用证原文交给公司,付本留存,并统称之为 “通知”。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做法,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为保证安全及时收汇,还要对开证行资信、受证额度、索汇路线及方式,以及其它信用证条款 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酌情做文字批注,或必要时径洽开证行证实或修 改。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经审查如该证不能接受或某些条款不能接受,则可经银行通知拒绝按受或径洽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条款。如对开证行资信不清楚 或不信任,则可联系开证人由另一银行为此信用证加具保兑。一旦出口商接 受来证,即应以受益人身份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和制做出口单据,并在规定时 间内将全套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一并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审查单证相符,在 扣收利息和收取银行费用之后,即可为受益人垫付货款,也就是所谓“做出 口押汇”。此押汇如货款遭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应 及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按信用证规定,单寄开证行而向偿付行索汇。对 于单证不符的单据,可在寄单时随单提出不符点(表提)或先向开证行发电 征求客户意见(电提),同意后再寄单索汇。如买方不接受,可由受益人根 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如单证只有轻微不符,议付行亦可办理担保议付。  5.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条款进行验单。验单无 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UCP“500”规定为 7 个工作日)内按议付行的索汇指 示办理付款。这是最终局付款,一经付出,即无权追索。开证行如发现单证 不符,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议付行不符点以及是退单还是听候处理。不 符点应一次提出,超过合理时间未提,即视作接受。  我国一些银行的做法是,收到单据后银行不验单,而是交由公司验单, 并规定,如无正当拒付理由,应于 7 个工作日以内办理付款手续。否则,银 行有权自行对外付款并将货款从公司帐户内扣除。另外,偿付行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或索汇电报办理的付款,不是最终局付款。如开证行验单发现单证不符,仍可追回已被偿付行支付的款项。不管 是开证行,还是开证行指定的代付行或保兑行,只有验单后的付款才是无追 索权的最终局付款。  6.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办理付款赎单,开证人付款后 赎取单据去提货,从而完成了信用证结算的全部业务程序。如果开证人发现 实际货物有问题,则应凭合同与出口商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或根据情况 向保险公司索赔等,与信用证或银行无关。  如开证人经验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则开证人可以拒付货款,开证行应承 担责任。但由于开证行掌握着单据,实际意味着掌握着货物,所以,开证行 可以转卖货物以补偿已经付出的货款。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示意图:四、信用证的作用  1.对进口商来说:(1)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的 数量、规格、质量、时间等发运货物。(2)进口商付款后,就可取得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单据。 (3)银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资信情况可只交部分押金, 亦可提供担保人,无须付出全部货款,减少了资金占用。2.对出口商来说:(1)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证,避免了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2)收到信用证后,可向银行申请打 包贷款,提交装运单据后,亦可做出口押汇,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加 速资金周转,有利于业务的开展。3.对开证行来说: (1)开证只是提供信用担保,不必提供资金。(2)有开证手续费收入。  4.对出口地银行来说:(1)可凭信用证或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收取 利息。(2)可收取各项银行费用。
第二节信用证的内容 一、信用证的一般内容每个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有不同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一般都包括下列各项:  (一)信用证本身的固有内容: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的类型、名 称、证号、开证日期、金额、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有效期、开证 文句及兑付方式等。(二)汇票条款: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等。(三)单据: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四)货物条款:货物描述、包装等。(五)装运条款:启运港和目的港,分批和转运,装运期等。(六)其它条款。(七)开证行担保条款。(八)依据国际商会 500 条款开证文句。二、信用证条款的表现形式  1.开证行名称、地址:这两项内容,如是信开证,在信用证顶部和右下 角,一般已印妥,如是电开证,电文开头的发电行即是。如电文由其它银行 转发,所转电文的开头应有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如属由其它银行转开,转 开文句内应述及这两项内容。  2.信用证的类型;这项内容有不同的表示法,有的在信用证名称前表示, 例如,“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跟单的”(Documen-tary),“可 转让的”(Transferable),“无追索权的”(Withoutrecourse)等等。有 的信用证类型不是在名称上而是在条款里显示出来。例如,即期信用证是以 汇票的期限来确定,汇票为即期(atsight),信用证也为即期。汇票为远期(at?days after/from?),信用证也为远期。或汇票为远期,但可以即 期索汇而且贴现息由开证人负担,这种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内包含预支 条款的为预支信用证,等等。4.信用证名称:一般用“Letter of Credit”表示,简称“Credit”,“L/C”或“LC”。有的用“DC”表示“跟单信用证”的意思,是“Docu-mentaryCredit”的缩写。  5.信用证号码: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许多单据,往来函电及付款 报单内都须引用。一般证号放在信用证名称之后,即 Let-ter of Credit No?也有的只写 Our Ref No?如果转开证,要注意区别转开行的证号与原 证证号。转开行证号一般在转开文句中述及,原证证号则在原证开头部分注 明。另外要注意信用证内不同条款中所援引的信用证号要与信用证本身的证 号一致,不一致者,无法确定正确与否,须联系开证行证实。6.开证日期:在缮制汇票或其它单据时,经常援引开证日期,这一日期必须与发电或转开等日期相区别,以免引用错误日期。有的信用证内有明显 的开证日期文字标示,即 Date of issue,或 Issu-ing date 等,这种文 字后面的日期当然是开证日期。没有这种文字标示的。如果是信开证,一般 开证日期与开证地址并列或靠近。电开证有的没有明确的开证日期,而以发 电日为开证日。如由他行转电或转开,则电文开头的日期应为转电日或转开 日。电文内可能述及原信用证开证日。  7.信用证货币和金额:一般信用证货币和金额之前都冠以下列文字: for amount,for a
or sums of,
for an amount,anamount not
exceeding,amount maximum,
tO the extent of ,up toan aggregate amount
of,如电脑开证,文字标示一般为 Currencycode, amount,如信用证金额部分转让他人,分转金额前可加 inpart up to 等词。8.受益人:一般用 beneficiary 表示,有的用 in favour of,缩写 I/F,favour, fav.或 favouring 等。  9.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为 advising bank 或 notifying 能 bank。 转递行为 Transmitting bank。  10.开证申请人:一般为 applicant,有的用 accountee , opener,by order of 缩写 b/o,order,
for account of,
accreditor,a/c,at re-quest of, you are authorize to drawn on 等,这些单词 和短语之后都可加开证人名称。11.有效期:一般用 expiry 表示期满,或 expiry date 期满日。也可以为 Validity 表示有效,Validity date 有效日,Valid till 有效至等。有 的在到期日后加地址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表示在某日某地到 期。  12.开证文句:一般直叙“We open (issue, establish) Letter ofCredit No...”。有的无此文句而仅以文字标示列出证号 Letter of Credit N0...  13.汇票条款:一般信用证列有“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for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issuing bank,此条款包含下列几 层意思:  (1)beneficiary's draft(受益人汇票)信用证往往以这种方式表示 汇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  (2)at sight(即期),以这种方式表示汇票期限,如规定 at...days after/from...则表示不同类型的远期。(3)for full invoice value(全部发票金额) ,for 后面表示汇票金额。汇票金额可以是全部或百分之百(100%)发票金额,也可以是 一定百分比的发票金额(××%of invoice value)或者是一个固定的金额等。  (4)drawn on issuing bank(开给开证行),以这种方式表示汇票 付款人,即 drawn
on 后面是谁,谁就是付款人。一般都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14.单据条款:应提供的单据(documents to bepresented)主要包括:(1)商业发票:一般的发票条款内注明“signedCommerciaIIn-voicein××Copies”表示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份。有时发票名称仅写 Invoice或 TradeInvoice ,含义不变,但无须签字。有的在此条款后加注 showing...indicating...或 mentioning...等词,表示发票应显示的内容。  (2)提单:一般提单条款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of lading madeo ut
order(of...)and blank endorsed,marked" FrdghtPrepaid ( or
Collect )" notifying
applicant ( or other party)”意思是全套洁净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空白(或某人)抬头,空白 背书,注明“运费预付(或待付)”通知开证人(或其它方)。此条款共有 八项内容,即提单份数、是否洁净、是否已装船、提单名称、抬头、背书、 运费、通知方等(详细内容将在第九章说明)。  (3)保险单或保险证:一般此条款为“Insurance Policy or In- surance
Certificate in 2 copies for
0%of lnvolce Value coveringAll Risks and War Risks”,意思是保险单或保险证一 式两份,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这一条款可以说是保险 单证最基本的内容,包括单证名称、份数、投保金额、投保险别。一些信用 证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列其它内容。如加 in negotiable,可转让的,加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表示在目的港赔付。加 in
of  draft 表示按汇票货币赔付等。  如以 FOB 价成交,保险应由国外买方办理,信用证加注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buyer,或类似说法。其它单据和内容将在单据的制做和审查部分说明。15.货物条款:货物条款前一般有 covering, evidencing shipo-mentof 或 shipment of 等。表示(单据)证明或表明装运什么货物之意。货物 条款一般包括货名、货量、规格、单价、价格条件、总值、包装等。如 Red Dates10 M/T grade 2
USD 300-M/TCIF TOkyo Packed
in ganny bags(红枣 10 吨二级单价每吨 300 美元东京到岸价,麻袋装)。货 物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内容多的有的需要加附页说明,并加注 as per attached
which form an inte-grate part of
this L/C(货物如附页,此附页构成本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少的有的连 货名都没有而只注 as per ContractNo...(货物如??号合同)。16.装运条款:此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启运港和目的港:一般的表达形式是 shipment (或 shipped )from??to??。例如,
shipment from Xingang toHongkong。为适应现 代 化 运 输 方 式 的 需 要 , 有 的 信 用 证 注 明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inCharge from??for transport to??,表示 装船/发货/负责监管自某地运输至某地,可以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号入 座。(2)分批装运:信用证注明 partia1 Shipments are permitte/notpermitted 表示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有的在允许分运后加一些限制性条 件,如 partial shipments are permitted onlv in
twoLots 表示只 能分两批。有的分批与装运时间相联系,如 100
M/Tin Jan, 200 M/Tin Feb.有的分批与目的港相联系,如 50 M/T toLondon, 70 M/T forParis;有的与运输方式相联系,如 one set bvair,
by sea,或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onlv one lot bvair and five lots by
sea 。还有的与单据相联系,如 partial shipmentspermittedandaseperate set
ofdocuments is required for eachship-ment 等等。(3)转口:信用证规定 transhipment is allowed/not allowed,表示允许或不允许转口。有的规定只允许在某口岸转口,如 tran  shipment allowed only in Hongkong。有的规定只在货装集装箱的 情况下允许转口,如 transhipment is allowed only goods in cortain-er。  (4)装运期:一般表示法为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或
Latestshipment Date,有的注有文字标示 shipment
Lates。等,都表示 最迟装船日。有的注 shipment ??not later
than??表示装运不能晚 于某日。  17.其它条款:其它条款很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或按客户要求加列各种 内容,主要的有以下内容:  (1)交单期限:如“The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fornego- tiationwithin15 daysafter
thedate ofissuanceofthetransportdoc-  umentsbut with 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在不超过信用证 有效期的情况下,必须在装运单据签单日后 15 天之内交单议付)。  ( 2 )银行费用:如 “ 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ofbene-ficiary”(全部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  (3)不符点费用:如 “ Akeof usD 30.—( or equivalent ) willbechargedforeachset of discrepantdicumentspresentedwhichre- quireourobtainingapproval
from our customer”(提供单证不符的单 据,每套将收 30 美元(或等值)费用,单据须经我行征得客户同意)。  (4)寄单条款:如“All documents must be airmailed to us two consecutiv,lots”(全部单据必须分两次航寄我行)。  (5)偿付条款:如“We shall pay you by T/Tuponourreceipt ofcomplying documens”(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将向你办理电汇付 款)。  (6)议付行背批条款:如“The amount of the draftunderthis creditshouldbe notedbynegotiatingbankonthereversehereof”(议付行应将本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批注在本证背面)。  18.开证行担保条款:此条款的内容是:“Wehreby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bonafide holders that draft drawn and n ego- tatedinconformitywithlheterms ofthiscreditwillbedulyhon-oured on presentation”(我们在此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保证,按该信用证条款 出具和议付的汇票在提示时将被兑付)。19.凡承认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 条款的银行,开证时都加注信用证据此开立的内容,表示开证行将以此为原则处理信用证业务并且发生 业务纠纷时也将以此为准则进行解决。此条款的内容是“This credit is sub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Practicefor DocumentaryCredit ( 1993Revision )
International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500”(本证依据法国、 巴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列(1993 年修订版)第 500 号出版物开立)。信用证实例:FROM:BANKOFCOMMUNICAIIONS,HK TO:BANKOFCHINA,QINHUANGDAO DATE:95/06/20TEST:——WE OPE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E—01—F—05092DATEANDPLACEOFISSUE:85/06/20HONGKONG DATEANDPLACEOFEXPIRY:95/09/15INBENEFICIARY’SCOUNTRY APPLICANT:SUMITOMOCORP(HONGKONG) Ltd.,24THFLOOR,UNITSBANDC. UNITEDCENTRE,95,QUEENSWAY,HONGKONG BENEFICIARY:CHINANATIONALCEREALS, OILSANDFOODSTUFFSI/ECORP.,HEBEIBRANCHADVISNGBANK:RANKOFCHINA, QINHUANGDAOBRANCH,QINHUANDAOAMOUNT:USD4 ,000. 00(SAYUNITEDSTATESDOLLARSPOURTHOUSANDONLY) PARTIALSHIPMENTSAREALDOWED TRANSHIPMENTISNOTALLOWED SHIPMENTFROMXINGANG,CHNATOKOBE,IAPAN LATEST95/08/31CREDITAVAILABLEBYNEGOTI ATION AGAINSTPRESENTATIONOFTHEDOC. DETAILEDHEREINANDOFYOURDRAFT(S)ATSIGHTDRAWNONUS FORFULLINVOICEVALUELISTOFDOCUMENTSTOBEPRESENTED  — — 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TRIPLICATE INDICATINGCHINA ’ SCONTRACTNOHJ8808  — — FULLSETOFCLEANONBOARDOCEANBILLS OFLADINGMADEOUTTOORDEROFSHSHIPPER ANDBLANKENDORSEDMARKED " FREIGHT PREPAID"ANDNOTIFYAPPLICANT  — — INSPECTIONCERTIFLATEOFWEIGHTISSUED BYTHEPEOPLE ’ SREPUBLICOFCHINACOM- MODITYINSPECTIONBUREAUINTRIPLICATE——PACKINGLISTINTRIPLICATE  —— 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INTWO COPIES, BLANKENDORSED , FOR110
OFIN-VOICEVALUESHOWINGCLAIMPAYABLEAT DESTINATIONINCURRENCYOFTHEDRAFT COVERINGALLRISKSANDwARRISK EVIDENCINGSHIPMENTOF : 10M/TOFCHINESEZHANGJIAKOUBROADBEAN31987CROP ATUSD400 ,
0PERM/TCIFKOBEJAPAN PACKING
INGUNNYBAGS OTHERTERMSANDCONDNDTIONS:— — DOCUMENTSMUSTBEPRESENTEDFORNEGO —TIATIONWITHIN15DAYSAFTERTHEDATEOF ISSUANCEOFTHESHIPPI NGDOCUMENT(
S ) BUTWITHINTHEVALmITYOFTHECREDIT THISCREDITISSUBJECTTOTHEUNIFORMCUS- 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
( 1993RE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PARISFRANCEPUBLICATIONNO. 500 ) ANDEN- GAGESUSINACCORDANCEWITHIHETERMSTHEREOFANDESPECIAILLY YINACCORDANCEWITHTHETERMSOFARTICLE9THEREOF. THENUMBERANDTHEDATEOFTHECREDITANDTHENAMEOFOURBANKMUSTBEQUOTEDONALL DRAFTSREOUIRED
, IFTHECREDITISAVAILABLEBYNEGOTIATIONEACHPRESENTATIONMUSTBENOTEDONTH EREVERSTOFTHISADVICEBYTHEBANKWHERETHECREDITISAVAILABLEPLEASEADVISE BENEFICIARYTHISISOPERATIVECREDITIN- STRUMENIANDNOAIRMAILCONFIRMATIONWILL FOLLOW. 译文:发自:交通银行,香港 发致:中国银行,秦皇岛 日期:1995 年 6 月 20 日 密押:——我们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 E—01—F—05092 号开证日期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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