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土地经营酒店收益管理研究力度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题库系统分析,
试题“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十八大报告...”,相似的试题还有:
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改革征地制度旨在
A.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B.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C.推行我国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迈向私有化
D.表明社会主义的对抗性矛盾依然没有解决
(28分)材料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缩小收入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改革势在必行。——— 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均系全国最高。截至目前2014年全国已有7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1)结合材料,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14分)材料二&中国改革的成功,离不开政府权力的运行。两会期间,“权力清单”在网络上再次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会前夕,已有54个国务院部门集中晒出行政审批权清单,对此网友给予极高评价。一位网友说得好,此次政府“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权力家底”,进行“透明革命”,有理由相信行政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就此明显改观。某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晒出“权力清单”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权力公开之后,应注意不同部门间事务的集中和整合,亟需建立相关监督机制。(2)结合材料,用政治生活知识阐述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4分)
( 26 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土地创度改革关系广大农民利益,也关系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国正在部署新一轮农村改革,简称“新土改”。材料一&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强调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2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于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城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2月,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地方座谈会,问计基层和一线,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总结基层开创的鲜活经脸,加快研制总体思路框架,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材料二&近年来,我国某县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具体情况如下。&实行农村承包地流转模式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工商资本入驻土地流转与全省大型粮食公司合作,粮食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用于农村土地经营,有效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允许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货款颁布了对土地流转各项支持政策,其中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这一块,规定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业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可作为抵押开展抵押贷款业务(1)结合材料一,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党政机关应如何推进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 12 分)(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该县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的重大经济意义。(14 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以下简称城际铁路)建成后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按照武汉城市圈一体化发展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开发模式,推进城际铁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和新型城镇、社区,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铁路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统筹协调城际铁路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铁路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充分发挥铁路沿线市积极性,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分享、风险(亏损)分担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铁路项目运营亏损,支持城际铁路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
  (一)红线内土地开发主体。城际铁路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原则上由湖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铁路公司)承担。城际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相关工程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红线外土地开发可采取“一站一城”、“一市一公司”的原则,与红线内用地统筹规划,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其中,省市联合开发的,由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联发投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分别与各沿线市出资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导的合资开发公司,负责对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城际铁路站场红线外土地进行开发,省市在合资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并按股比分享开发净收益。
  三、开发规模
  (一)红线内开发用地规模。城际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遵循集约用地原则,其用地规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号)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沿线市政府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城际铁路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用地。在确保铁路设施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立体空间开发,合理划定开发用地规模。
  (二)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城际铁路各站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可开发的土地可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各地可以站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左右范围确定开发备选用地。沿线市政府应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抓紧编制、调整完善城际铁路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具体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在调整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受理、核发此范围内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暂停出让及划拨土地;备选范围内已出让但尚未开发的土地,严格控制开发项目的审批,待规划调整及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开发;因国家、省重点工程或重大民生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在暂停期内开展上述工作的,由有关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申请。
  (三)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省优先保障土地指标,各沿线市应科学合理控制土地开发成本,依法公开交易。
  四、收益管理
  (一)明确补亏责任。城际铁路的运营采取分线核算的原则。各线运营收益或亏损额在综合考虑各沿线市过境里程、投资额度、受益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分享或分担。城际铁路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监管,节约成本,努力减少运营亏损。
  (二)规范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管理。城际铁路站场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全额用于冲减所在线路的运营亏损。在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冲减运营亏损的基础上,剩余运营亏损按以下方式弥补:
  1.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市负责开发的,由该市政府按所确定的比例承担城际铁路经营亏损补亏责任。
  2.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省市联合开发的,联合开发的净收益首先弥补该线路亏损,不足部分,按所确定的比例由沿线市政府承担补亏责任。
  (三)设立运营补亏保障金。城际铁路运营补亏保障金由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省市出资人净收益、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铁路运营专项补亏资金等构成,省政府以适当形式予以支持。该保障金在省联发投集团设立专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际铁路运营补亏。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订城际铁路运营补亏保障金管理办法,规范该保障金的来源、收缴、汇集、划拨、使用等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土地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各沿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以及武汉铁路局、省联发投集团、城际铁路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各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土地综合开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齐心协力,狠抓落实,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规划管理。城际铁路沿线站场红线内外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征求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联发投集团、城际铁路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统筹编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各沿线市要根据该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实施进度需要,依法调整相关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土地开发主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开展开发建设的报批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保障土地综合开发的体制机制,对城际铁路沿线站场土地开发规划报批、土地使用以及有关收费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文  号: 阜政办发〔号
发布机构: 阜政办发
生成日期:
主题分类:土地
组配分类:征地拆迁,政府办文件,计划报告
名  称: 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县各开发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县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活动安排
1.县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工作由县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审议近期内拟出让经营性用地性质、主要建筑指标和出让底价(起始价),对存量土地收购储备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其它属于领导小组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方案、计划等进行审批、审议。
2.活动由组长或常务组长召集,领导小组集体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其中,每年的第一季度需要对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专项规划进行审议和审批。
3.每次活动参加出席人员应不少于领导小组成员半数,审议、决策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4.每次活动会议及会办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范围及具体职责
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所有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地税、监察、城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国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确定各类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工作;负责确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准入和投资强度;参与工业用地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办理取得土地后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各类用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安排必要的征地周转资金;负责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确定具体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负责建设期环保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相关税费的征收,并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各类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用地公开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城资公司负责县城及城南新区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房屋的处理、拆迁、安置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出让宗地所涉及的镇区负责出让地块的征地矛盾协调处理;负责地面附着物、房屋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类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县各相关部门对各类上市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所有报价和批文都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交易资料可查询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督力度。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规范上市出让程序 
(一)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控制供应总量
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委、财政、住建、城资公司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确定当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数量和位置,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县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执行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对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总量计划控制,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供应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如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供应计划,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2.控制新增用地原则。按全县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一定比例控制新增经营性用地的供应。
3.符合城市建设要求、发展方向和兼顾旧城改造、企业“退二进三”实际需要的原则。
4.供应计划和开发地块相协调的原则。考虑具体地块的开发序列统筹安排供应计划。
(二)进一步规范上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程序
1.县国土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县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县住建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含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开发周期等)。
3.县土地收储中心对拟出让地块进行成本核算并纳入政府储备。
4.县国土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开展权属核查、绘制宗地图、委托地价评估,并根据宗地基本情况、地上附着物情况、规划情况、土地评估情况,及时编制宗地出让方案。
5.县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对宗地出让方案予以审定批准实施。
6.县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
7.公布出让结果。
三、加强经营性用地的市场化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一)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现经营性用地公开交易。应严格经营性用地管理,坚持对经营性用地在土地有形市场集中统一供应,严格控制和垄断经营性用地的一级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不断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有形市场运作。一是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布经营性用地交易规则,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和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二是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对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市交易。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用地首次交易进行开发的,必须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达到转让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二)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实行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规避土地审批。实行城市各类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因建设需要使用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转征收为建设用地后方可进入市场。严禁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四)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坚决打击囤地投机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开发周期及已批准出让方案中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四、加强土地上市经营管理,规范使用土地出让金
(一)加强土地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地价会审制度
地价会审是落实地价管理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环节,应通过地价会审,进一步规范地价确认机制和程序,完善阜宁县地价体系,建立健全地价管理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国土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
1.经营性用地
县国土部门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宗地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县地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地价进行会审,拟定宗地价格及竞买、竞投保证金,拍卖和挂牌的宗地还应当拟定起叫价(起始价),报县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审定。需要设定底价的,在招标、拍卖开始前半小时(挂牌报价截止前半小时),由县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及地价会审情况综合确定底价,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县地价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我县各镇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进行分级,确定镇区级别出让最低地价;确定工业用地底价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土地取得成本高于宗地所在镇区级别出让最低价的,按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底价,否则按宗地所在镇区级别出让最低价确定底价。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及底价(起始价)由县地价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它用地、融资性用地参照经营性用地地价确定方式执行。
4.协议出让供地
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由县地价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供地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价格。
(二)严格各类用地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不断加强各类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县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和补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县财政局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定金、保证金、出让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县国土资源局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按土地出让全部价款2%的比例分季度核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县国土局负责此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
主题词:国土& 管理& 意见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50份&&
function ImgZoom(Id)//重新设置图片大小 防止撑破表格 { var w = $(Id). var m = 938; if(w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来源:&&&&
&&&&&&字号
原标题: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本报北京2月12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严格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于简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季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按半年一次或拖延到年底一次性计提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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