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渝财监督〔渝人社发 2015 45号〕63号文件?麻烦给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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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0〕4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0〕46号
信息来源:重庆市财政局&&作者:匿名&日期: 14:44:33 点击数:2303 [字体: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0〕4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表2)。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将上述资料及银行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银行凭《开户核准通知书》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如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市级预算单位书面投诉两次仍未改变,可将意见直接反馈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应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应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主管单位应督促该单位撤销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3),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审批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追踪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相关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配合市财政局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财政局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直至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市监察局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库[2003]63号)及《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渝财库[2004]41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原文及附件: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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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3-关于扶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化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精神,助推重庆电影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扶持本市优秀电影原创。支持1—2部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和时代精神,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优秀影片的创作生产。对在本市电影剧本征集评选等电影相关评选中获奖作品给予奖励。对采购原创作品,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重庆影视企业给予拍摄资助。
(二)支持影片在重庆取景、摄制和后期制作。支持对宣传提升重庆城市形象、发展重庆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
(三)支持电影走出去。对在重庆备案、立项且重庆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国际A级电影节、“五个一工程”、“华表奖”或境外参赛、参展和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奖励或适当补贴。
(四)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和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五)启动乡镇(街道)数字放映院(厅)建设。鼓励各种性质的投资主体,2015年至2020年期间,在城市发展新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人口10万以上的中心乡镇建设数字放映院(厅)。规模为:每座300—500平方米、3个或以上放映厅、200个座位左右,以均衡城乡电影终端放映服务。对乡镇首座达到一星级标准的数字放映院(厅),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对乡镇建设用于公益电影放映的固定放映厅给予补贴。
(六)调剂冬季和早春公益电影场次实施集中放映,印制电影惠民券,发给农村(社区)居民自行前往乡镇(街道)数字放映院(厅)观影,引导公益电影从室外向室内放映过渡。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数字电影院、乡镇(街道)数字放映院(厅)建设。对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区县(自治县)政府在供应影院用地时,应事先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八)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九)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应手续。
(十)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支持电影产业基地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综合性影视文化创意、工作室集聚区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产业基地。
(十二)支持影视企业总部建设。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影视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优先保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十三)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十四)科学规划影院建设布局。区县(自治县)文化、规划等部门应根据本地域影院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调控影院建设布局和总量,特别是主城中心商业圈,依据需求,科学布局数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确保影院建设有序进行。
(十五)完善重庆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本市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等途径募集资金。对成功在境内上市或挂牌的本市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影视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于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本市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十六)完善重庆电影企业间接融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和服务电影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加大电影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市注册的影视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对通过评审的影视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使用完片担保服务的重庆电影企业实际发生的完片担保服务费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支持电影人才引进。大力引进电影行业人才,按照我市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落实安家资助、岗位津贴等优惠政策,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科研项目扶持、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十八)对获得市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培养电影编剧、制片、管理和营销人才。鼓励企校联合,建立稳固的电影人才培养基地。设立专项资金,开展电影行业紧缺型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十)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市电影业发展。
(二十一)本市电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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