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住房贷款6月17日发放贷款,什么时候还贷款

农行卡17日是还款日,6月20申请临时额度,到期日是8月20!那我还款是在8月20日还是下次还款日_百度知道
农行卡17日是还款日,6月20申请临时额度,到期日是8月20!那我还款是在8月20日还是下次还款日
农行卡17日是还款日,6月20申请临时额度,到期日是8月20!那临时额度还款是在8月20日还是下次还款日前?
根据账单还款即可,如果消费时过了账单日,要计入下个账单日,账单日之后的还款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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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松岗支行诉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松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岗大道18号。 &&& 负责人:李国锋,行长。 &&& 委托代理人:董向阳、刘国东,均系该行法律顾问。 &&&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岗大道46号。 &&& 法定代表人:孔树鹏。 &&&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城区。 &&& 法定代表人:黄海钊。 &&& 委托代理人:张淑仪、谢晓瑜,均系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员。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松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松岗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岗农业发展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松岗支行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于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松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董向阳,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淑仪、谢晓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农行松岗支行诉称:从日到日止,农行松岗支行与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陆续签订了(松)农银借合字第96038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046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059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064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070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088号、(松)农银借合字第96115号等七份《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注明均由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担保。日,农行松岗支行与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松)借保字96第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日起到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确。”合同签订后,农行松岗支行向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发放了10笔贷款,分别是:1、日发放贷款400万元,到期日为日,月利率为10.065‰;2、日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日,月利率为10.065‰;3、日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日,月利率为10.065‰;4、日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日,月利率为9.24‰;5、日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日,月利率为9.24‰;6、日发放五笔各200万的贷款,到期日均为日,月利率为9.24‰。 &&& 上述贷款共计17笔,合计315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均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农行松岗支行催收,合计还本金2513万元,但所有的贷款利息一直未予支付,至日止,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尚欠本金637万元,利息元。农行松岗支行于日向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发出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予以签章确认;同日农行松岗支行亦向担保人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担保人予以签章确认,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日止。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地影响了农行松岗支行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农行松岗支行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37万元,利息元,合计元(利息暂计至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原告农行松岗支行对其诉称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 证据一、8份借款合同及17份借据,包括:1、(松)农银借合字第96038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2、(松)农银借合字第96046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3、(松)农银借合字第96059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4、(松)农银借合字第96064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5、(松)农银借合字第96070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6、(松)农银借合字第96088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7、(松)农银借合字第96115号《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8、(松)借保字96第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9、金额分别为400万、500万、500万、500万、500万、200万、200万、200万、200万、200万的借款借据共10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双方的约定把贷款贷给借款人松岗农业发展公司。 &&& 证据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在此通知书予以盖章确认,证明诉讼时效还没有超过。 &&& 证据三、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一份,证明保证人在此通知书上盖章并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于日,说明双方对担保责任重新进行明确。 &&& 证据四、欠息计算表,证明到日,借款人仍然欠原告利息元。 &&& 证据五、原、被告的工商资料,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 经质证,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认为,对证据1中的8份信用保证担保合同以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由于是借款人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与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无关,不清楚情况,不发表意见。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辩称:驳回原告要求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保证期间届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日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签名盖章保证的期限至日,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只是愿意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希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其辩称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 &&& 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 本院查明:农行松岗支行领取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从1996年开始2月2日开始到日止,农行松岗支行与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陆续签订了七份《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松岗支行向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发放贷款,由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松岗支行向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松岗农业发展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未依约全部还款。日,农行松岗支行向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发出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对尚欠债务进行了确认。同日,农行松岗支行向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收到了该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日止。至日止,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尚欠农行松岗支行本金637万元,利息元。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向农行松岗支行具体的借款及还款情况如下表: &&& 序号 借款金额(单位:万元) 起止日期 借款合同号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单位:万元) 尚欠本金(单位:万元) &&& 1 100 60831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38号
100 0 &&& 2 100 60831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46号   0 100 &&& 3 100 60930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59号
100 0 &&& 4 100 60930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64号   0 100 &&& 5 100 60930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70号   0 100 &&& 6 100 60930 (松)农银借合字第96088号
63 37 &&& 7 50 61130 (松)农银借合字第96115号
50 0 &&& 8 400 61015 (松银)保借字96第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担保额4500万元
400 0 &&& 9 500 -6-18 500 0 &&& 10 500 -6-18 500 0 &&& 11 50 70215   0 50 &&& 12 50 70215   0 50 &&& 13 200 -21-30 200 0 &&& 14 200 -9-29 200 0 &&& 15 200 80315   0 200 &&& 16 200 -13-30 200 0 &&& 17 200 -12-30 200 0 &&& 合计 7 &&& 本院认为: 农行松岗支行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领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备金融借贷业务经营权,其与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陆续签订的七份《信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松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被告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两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农行松岗支行提供的证据,至日止,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尚欠农行松岗支行本金637万元,利息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松岗农业发展公司应向农行松岗支行支付本金637万元及其利息。对于利息,根据农行松岗支行的请求及案件事实,日之前的利息为元,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应以63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因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农行松岗支行于日向其发出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进行了确认,并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日止,农行松岗支行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应对本案债务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松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辩称其保证的期限至日,因保证期间届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应驳回农行松岗支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松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7万元及利息(日之前的利息为元;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应以63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16724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两被告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麦洁萍&& &&& 审& 判& 员 郑振康&& &&& 代理审判员 吴行政&&
&&& 二○○七年三月四日
&&& 书& 记& 员 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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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接力贷款是指以父母或某一成年子女(或子女与其配偶)或父母与子女共有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
随薪贷是指农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向资信良好的个人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个人稳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的、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农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又称农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农业银行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各种学校的学杂费等等
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农业银行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向农行申请购买首次交易的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业银行个人二手商业用房贷款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贷款。
农业银行旺铺贷又称个人商业物业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已出租商业物业设定抵押,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
农业银行“房抵贷”是指您以本人或他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消费或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农业银行根据个人客户取得抵质押、保证、信用的综合信用情况,对个人客户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拥有的依法可质押的实物黄金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
卡捷贷是指以借记卡作为支付介质,在个人贷款可用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通过商户POS(不含房地产类商户)刷卡支付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
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是指您在农业银行获得了授信额度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业务。
农业银行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以出质人合法拥有的未到期的个人理财产品为质押,为出质人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个人贷款业务,单笔贷款金额...
农业银行家装贷是指向已在农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所购住房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消费用途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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