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险人员要符合什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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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饶人社发〔2015〕6号)
  饶人社发〔2015〕6号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饶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建设局
  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饶市总工会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赣人社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拆迁工程和独立土石方工程等所有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2015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各类建筑企业数量、人员结构、项目分布及类型等调查摸底情况。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建设、安监和工会制定出台本地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市四部门。
  (二)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前在建的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同意后,分别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实施。
  (二)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照上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待遇申办
  建筑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标准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
  (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责任分工。根据赣人社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数据的汇总、宣传培训等事宜的总协调。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
  2.&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3.&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检查本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4.&各县(市)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江西省建筑业及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四部门。要做好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按照省厅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行业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检查验收。今年四季度国家、省四部门将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为做好专项督查工作,市四部门将对各地目标任务的落实、许可证发放执行情况、动态实名制落实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各地要科学筹划,精心准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安排稳步推进。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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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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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1.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何时施行?适用范围是什么?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号)自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实习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2.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管理?答: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5.工伤保险费应由谁缴纳?答: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9.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驻宁中央单位、自治区区直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在市辖区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其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1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属于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12.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3.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业务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待遇不再支付。 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1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医学检查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医学检查等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或者拒不配合医学检查等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16.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住院康复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十五元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需转院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就医的,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 (二)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住院期间费用按规定报销。 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1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三)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十二个月的生活护理费。 (四)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个月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21.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2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3.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按照自治区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执行,参保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24.公务员发生工伤后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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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5〕32号
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0号),对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科学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川办函〔20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眉山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2%。在建项目按剩余未支付的人工费计算。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严格规范参保形式和条件
(一)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专业分包企业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缴纳。
(二)参保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
1.总承包企业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应持申报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眉山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纳该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用后,为其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简称《参保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 《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三)参保条件。
1.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2.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作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保障现场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四)保险期限
1.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2.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算时间,并提供住建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失去承包资格的,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四、强化参保人员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劳资专管人员,建立从业人员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离场时间)、工资发放表台帐,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三)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电话、传真、QQ等方式进行及时报备。
五、健全简化工伤认定确认程序
(一)按项目参保的企业,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二)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属重大工伤事故的(重伤(亡)1人以上),施工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人社行政部门及时申报,由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其他一般事故的,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待遇支付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六、完善待遇保障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计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拒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追偿工伤保险责任。
(三)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QQ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四)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五、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一)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人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应针对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甚至出具证明,规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有监管责任部门报告,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主要依据。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化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做到参保户数、人员数、伤亡事故起数、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及未参保户数等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信息,随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和《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
实施方案》(附件2)要求,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各区(县)、各部门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联系人:范军& 联系电话:)
附件:1.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
&&&&& 3.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眉山市总工会
&&&&&&&&&&&&&&&&&&&&&&&&&&&&&&&&&&&&&&&&&&&&&&&&&&&&&&&&&&&&&&&&&&&&&&&&&&&&&&&&&&&&&&&&&&& 日
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0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职工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年度目标:专项行动于2015 年启动, 2016年推开, 2017年完成,实施期3年。
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已参保的在建项目参保成果,努力将未参保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2015 年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6月):制定方案,摸清底数
1.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各区(县)人社部门要根据市《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计划,并于5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局备案。市人社局将把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市考核工作目标逐年分解下达。
2.全面摸清底数。要按照省厅、省住建厅等4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收集掌握市本级及各区(县)建筑企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摸清底数,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有利条件。
3.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国家“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规范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与部署,实现全市工伤数据市级集中和业务支撑平台的统一;要根据工伤保险参保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参保管理工作机制,拓展以“项目”为载体的参保新模式,切实推进工伤保险正常支撑;要加强与住建部门、与参保单位的衔接与配合,建立建筑业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和业务经办新机制,切实推进工伤保险业务的规范支撑。
4.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严格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号)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以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为重点对象,集中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按项目参保的政策措施,帮助其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区(县)和市社保局要结合实际,在5月下旬至6月上中旬选择至少一个工作日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并将有关情况连同活动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市社保局。要制定全面培训的工作计划,层层开展动员培训,确保政策为各级行政和经办人员所掌握。
(二)第二阶段(7-12月):落实政策,建章立制
1.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落实施工许可制度,严格用工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落实和完善全员参保、动态实名、概算提取、一次性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先行支付等政策要求,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建立和完善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间协商议事、信息互通、联合督导等机制,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按月调度和工作简报制度。建立健全按月调度和工作简报制度。从7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各区(县)人社部门将上月按项目参保情况(见附件)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省厅。市人社局将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区(县)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要注意发现、收集、整理好的典型和做法,及时报送。
3.加快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按工作安排,2015 年将以“同舟计划”为重点推进参保登记和数据清理。要结合社会保险数据清理工作,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动态更新等步骤,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库,加快实现以“项目”为载体的工伤保险实名动态制管理。
(三)第三阶段((9-12月):督促检查,评估总结
1.开展自查。各区(县)人社部门要建立督导调度制度,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督促检查。9月下旬前,各区(县)人社部门要对本区(县)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要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从多个角度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
2.联合督查。在各区(县)自查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选取部分区(县)开展联合督查,全面了解和评估各区(县)推动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做好迎接省厅联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组织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1.市社保局和各区(县)社保中心:要打破思维定势,针对新情况、新要求,将开展“同舟计划”行动作为今年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等项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现有相关政策措施、经办规程、信息系统等进行必要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做好与已有参保方式的衔接。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不断完善按项目参保方式的经办管理与服务;要在继续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进建筑单位、进施工现场、进建筑工人家庭”现场宣传,征订、印发宣传手册和宣传画,组织职工参加“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参与微信竞答活动;及时上报参保情况及典型做法。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加强依法认定、鉴定,严格认定、鉴定程序,强化调查取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子实行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认定、鉴定周期,确保做到程序规范透明,结论客观公正;妥善解决工伤认定、鉴定信访问题,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及时研究解决,决不推诿,对超越政策和标准的诉求,耐心作好政策解释。
3.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部门:要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劳动用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
4.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工伤保险服务信息化,实现工伤保险全业务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全覆盖,切实推进工伤保险的业务支撑和公共服务。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作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坚决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参与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会商;参与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三)安全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参与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四)工会组织: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参与联合督查,加强工伤法规政策的宣传,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同舟计划”的实施,将“同舟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争取建筑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认可,共同推进“同舟计划”的落实。
(二)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交流,相互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变更、参保和基金收支余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更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对照“年内实现新开工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硬指标”,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切实把推动建筑业参保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保质保量完成省厅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范& 军
联系电话:&
市社保局:& 严建芸
联系电话:&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户、人、万元
参保单位数
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户数
按建设项目 参保方式
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人数
按建设项目 参保方式
按用人单 位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保方式
﹟ 新建项目数
﹟ 在建项目数
﹟ 新建 项目
﹟ 在建 项目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协办
眉山市信息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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