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信用卡逾期查询二次,变成非流通卡

我招行信用卡已经逾期4个月没还,现在欠款3000多点了,银行真的会起诉我吗_百度知道
我招行信用卡已经逾期4个月没还,现在欠款3000多点了,银行真的会起诉我吗
我的信用额度是3千,现在逾期4个月没还已经欠款3千多了,银行也多次打电话来催款,现在是每天都打电话来,还说是什么律师,如果我在不马上把所有钱都还上就会报到公安机关,我 是前段时间出了点事故,工作也没了家里家当也用的差不多了,现在才刚找到工作,根本就没钱还,就前几天才还了300块钱,请问银行真的会报到公安机关去吗?我现在是在到处借钱 可是一时半会也借不到钱
真不找到该怎么办了 ,如果真的报到公安机关去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啊??????
提问者采纳
超过信用额度是很麻烦的。如果不消费不超过额度,留下一部分额度当做利息,那么半年内银行都不会找你麻烦。然后有钱时逐渐还。这样,记录还是良好的。现在,你这种情况呢,只能全还了。三千多,不是特别多,原理上即便去到公安局也没什么事情。超过1万那就难说。但是,你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坏账,将来想信贷就没戏了。开其他银行的信用卡的机会也不大了。如果,你现在的单位,能开另外银行的信用卡,那么就可以用新的信用卡透支出所欠的款项,还上现在的所欠的款项。当你还了钱以后,除非银行不准你继续开信用卡,那就没戏(彻底没戏)。如果银行还允许你继续使用信用卡的话,一定开。只要你的信用卡处于使用状态,那么你就不是黑名单上的人,很多人不懂,钱还上以后,就不开卡了,结果就成了准黑名单的人——信用很差,结果除了给银行存款跟银行打交道外,你基本上就跟银行无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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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好办法是跟银行沟通,说明情况,至少说明你的诚意,看能不能分期还,毕竟3000多也不是大数目,不到万不得已银行也不愿意付诸法律的。
跟客服根本就没办法沟通嘛 客服就说没办法必须尽快还款 难道就没别的办法了???
这个可以到信用卡论坛看看,有些卡奴比你惨多了,不过最终都有解决办法,真正被起诉的很少。你打电话看能不能跟他们客服经理说上话,尽量争取的分期还账,每个月能还多少还多少,千万不要破罐子破摔,当然能借到钱最好。
楼主当初知道自己还不上干嘛不办个分期还款,或者还最低还款额。时间长了银行当然会起诉,还会给你留下不良还款记录,到时候不管你在哪个银行办贷款业务都办不了。楼主还是赶紧想办法还上吧。
银行有可能会起诉你,建议抓紧归还银行资金。最关键的是可能你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了,你到其他银行办业务,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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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招行信用卡变成非流通卡的疑问?
我共有2张招行卡, 一张普卡额度5千,一张金卡附卡额度5万,都没有信用不良记录,每月按时还款今天在淘宝买了2张健身卡,要5900多,由于招行卡网上支付一次只能499, 所以要拍12次付款,付到10次的时候,还不到5000, 显示说我支付超过限额了,我就上网查, 结果显示我那张普卡为非流通卡,附卡网上支付额度明明还有4万多,但也不能支付,我不明白这什么意思,请知道的告诉我,谢谢,我现在是不是正常刷卡,提现的话,也不可以了呢?
09-05-25 & 发布
可能只是堵塞, 向800核实身份, 一般都能恢复 关于额度, 只要把普卡的网上交易支付限额取消, 应该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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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0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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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逾期被止付,全结清要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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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IV级, 经验值 652,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7 经验值
在线时间271 小时
该卡做过N多分期,1.5W的额度又做了1.5倍的分期。用卡第六个月逾期了俩月,被止付了,网银提示非流通卡。
历时3个月时间全额结清,要求重新开通卡片,被招行要求传真新的收入证明和财力证明。收入证明写了年收入6万,招行来电话说这个收入要降额,1.5W的额度要降到8000,最后决定消卡了。
已于昨日消卡成功,多还的款项回到了金葵花帐户。
今后不再用招行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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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虽说是解决了,但你也上了黑名单了,以后申请别家银行的也不好申请了
招商:10K/广发:12K/交通:15K /深发: 5K /中信: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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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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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more 于
23:11 发表
呵呵,虽说是解决了,但你也上了黑名单了,以后申请别家银行的也不好申请了
正确,最好是不要留不良记录给银行,留了记录你就慢慢的创造优良记录来洗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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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70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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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你自己哦
何事长向别时圆,我会天马流星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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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大意拖了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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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308 小时
在线时间308 小时
只能怪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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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216 小时
宁愿先用最低给抵上,也比让银行给咱弄个污点!您说是吧
招行:哆啦A梦全套+南航+中卡+和卡+NBA+Tom and Jerry一套
中信:可乐卡+万事达普卡+香港旅游普卡+运通普卡+VISA港币卡
工行:运动卡绿色,红色
交通: 鲤鱼卡+刘翔卡+凤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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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套的吧,这下有污点了,比较麻烦,还不如不销,毕竟是自己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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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葵花的人竟然......
GDB:381K CMB: 133K CEB:116K&&CITIC8K BOC: 80K ICBC0K CMBC: 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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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603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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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葵花也会消了吧??
 满额: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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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cheng 于
01:35 发表
金葵花也会消了吧??
是的,金葵花也准备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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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吧,这样无论是对您还是对银行都是好事。
要知道您逾期在先,银行都愿意重新给您发卡,只是要降低额度,这就好比你第一次向我借了100快钱,说1月10号还,结果3月10号才还我,一般人下次是不可能借你的,你第二次向我借,我还是答应你了,可是我说不能借你100了,最多50。
之后你就不开心了,说我不够意思和朋友。
简直......
真诚为您服务!.......诚征长春卡友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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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着七色云彩飘啊飘
在线时间396 小时
自己的问题吧3~
既然没侑把握决啶将来. 那麽至少要对得起现在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612 小时
在线时间612 小时
永远记住 银行的钱是不可以欠的 你以为是欠个人的钱啊?欠个人的钱你是爷!
想当年考北大&&只差502分 可惜!
︶ㄣ给老娘笑一个! 要不?老娘给你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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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102 小时
在线时间102 小时
原帖由 shangpin 于
02:16 发表
销户吧,这样无论是对您还是对银行都是好事。
要知道您逾期在先,银行都愿意重新给您发卡,只是要降低额度,这就好比你第一次向我借了100快钱,说1月10号还,结果3月10号才还我,一般人下次是不可能借你的,你第二
赞同!银行给你二次机会,自己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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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580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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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逾期银行给你调整额度这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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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4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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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了户,你的记录永远保留在人行,
如果用一年后再销,就不会有记录。
楼主你因为一时冲动,是非常不明智之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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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间60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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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468 小时
在线时间468 小时
原帖由 shangpin 于
02:16 发表
销户吧,这样无论是对您还是对银行都是好事。
要知道您逾期在先,银行都愿意重新给您发卡,只是要降低额度,这就好比你第一次向我借了100快钱,说1月10号还,结果3月10号才还我,一般人下次是不可能借你的,你第二
说的太好了!
招行银联白83K,平安车主50K,华夏银联白45K,中信I白36K,交通标普22K,农行QQ22K,建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66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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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应该消卡的
放着慢慢用,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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