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生源地是否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网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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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如何更好地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日 10:19:13 来源:
  生源地助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设立,用于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贫困的学生交纳学费、生活费的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应运而生。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则是对高校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决策,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积极有效的信贷政策。为帮助数百万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更多优秀学子获得进一步受教育的机会,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更作为一项民心工程。  农村信用社不仅点多面广,遍布各乡镇,工作人员也多为当地居民,具有先天的人缘、地缘优势,不仅大大方便了学生和其家长办理贷款材料及手续,也有利于信用社信贷员摸清贷款学生的家庭状况及其家长信誉,有效减少和化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于目前占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比例80%的农村学生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既圆了学生的梦,解了家长的忧,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政府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还款期限不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高校协调意识不强、配套设施不到位、大学生信用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也日益暴露,并直接影响到此项业务的开展,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掌握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终贷款权,其心理动机对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进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一种&惜贷&心理,对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从而直接影响着整个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足  由于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缺乏认识,有些农村信用社工作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出现工作不落实、提高贷款门槛、增加附加条件等问题,致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并且加之宣传力度不足,造成部分贫困家庭的孩子不知道运用这种途径来帮助完成学业。  二、承担风险较大。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无担保、无质押、无抵押的&三无&信用贷款,由于不少学生毕业之后工作不稳定,工资待遇低等一系列问题不能及时还款,给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并且即使学生违约,银行也很难有具体的方法来规避风险。贷款申请者毕竟是一个特困的个人消费群体,其还贷能力难以预测,加之贷款的额度小、贷款面广、手续复杂、成本高等原因,必然极大影响放贷的积极性。导致不愿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甚至出现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时,只针对211或者重点院校开展,此类院校学生毕业后收入相对较高,偿还能力比较有保证,而对学历层次或影响力较低的院校则少发或不发的原则,以避免不良贷款的比例。    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推动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地发展。     (一)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服务。  1、生源地信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从管理层到乡下的信用社要提高信用社的认识度,专门组织人员进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培训,保障业务正常开展。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用好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及时到账,确保贷款合规、及时发放,确保贫困学生如期踏入大学校园,为前来办理贷款的贫困学生提供政策咨询、转账服务等,及时解答在办理贷款工作中的问题,为贷款学生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2、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当地媒体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办理条件、办理步骤,在全辖农村信用社通过柜面宣传、村委会广播、悬挂户外宣传标语、在网点醒目位置放置宣传单等手段,让申请贷款的大学生了解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与签约、贷款审批和发放、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贷后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还设立了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行为,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做到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让广大的群众和大学生看的清楚,做到信息透明度。推动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建立和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保障机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1、制定和完善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从而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后期贷款的有效偿还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使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还款付息等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能强化借款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偿还借款的约束机制。有效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失信惩戒机制可以提高借款学生的失信成本使其违约损失远远超过违约收益,从而迫使借款学生不敢失信违约,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使放贷风险降到最低点。  2、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贷款对象个人档案,登录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同时做好信用记录信息共享,为有效地防范生源地助学贷款中的金融风险创造一定的条件。改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一系列环节,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良性运作。农村信用社应认真研究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这一新生事物的特殊性,合理调整贷款政策,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工作人员,并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信贷员制定更为合理的工作考核标准;同时加强同高校之间的联系,及时将贷款情况反馈给学校。  3、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专门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台账,按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逐一建立一户一册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定期督查,查看贷款受理及发放情况,控制信贷风险。     (三)强化学生信用意识,加强诚信道德教育  1、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离不开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诚信教育,加强和巩固大学生的诚信观念,建立道德层面的保障。贫困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进行智力投资,工作以后用劳动收入再偿还贷款,有利于培养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成诚信贷款。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让学生积极主动按期还款,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成诚信贷款。可以说,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源地助学贷款诚信危机的方式。  2、加强对学生的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强化学生的信用意识,让学生积极主动配合银行办理好有关贷款还款手续,可以说,提高大学生的道德水平是解决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风险问题的治本之策。增加信用意识还要利用好国家个人信用系统的威慑力,使学生充分了解到国家个人信用系统的作用和效用,许多学生违约是因为不了解个人信用系统的范围,以为贷一个银行的款在另一个银行不受影响,实际上个人信用系统是由人行管理的,涵盖所有银行的,任何和银行发生的业务关系在个人信用记录上都能查到,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可以有效的增加学生的信用意识,提高学生的还贷意识。  (四)与政府,与学校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1、对于政府部门着力研究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相应政策、方法和管理机制,完善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农村信用社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尽快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对个人信用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及时跟踪贷款人的信用信息,同时采用媒体报道监督、政府干预等手段,促使个人树立金融意识、信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以减少贷款风险。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的法律环境。用法律的手段明确农村信用社、高校和贷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协助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社会责任,明确贷款人违约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  2、对于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合作,学校财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将生源地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向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学校应建立生源地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档案,跟踪管理学生在校情况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随时通知相关信用社,减少贷款损失。.通过对学生在校的品行考查,对有违纪或不道德信用行为的学生不予出具相关证明,为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把好关。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一项利于国家利于百姓的好政策,同时也是一件复杂繁琐的难事。如何确保顺利进行,同时提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贷率,缓解因教育经费不足而带来的种种问题,为祖国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这就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法制和信用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生源地助学贷款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必将得到妥善解决。
【作者:安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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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等
【发文字号】财教[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jkw./jiaokewen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9.html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
                             二○○八年九月九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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