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样写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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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公告公示-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商务厅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赣商务建字〔2014〕72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环保厅
               2014年3月6日
  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提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和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到2020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到32家左右。
  二、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商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本着就近便民、完善网络、有序竞争的原则,积极完善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地区回收网络基本完善的前提下,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依法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回收网点,应报网点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回收网点,同时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派驻人员。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强制报废截至期限一致。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设区市行政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办理该机动车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回收拆解经营活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并录入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公示牌,禁止报废汽车回收不正当竞争。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全过程实现即时监控。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等关键区域,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画面应能清晰辨别工人操作,监控录像应按照监控点位分别采用硬盘方式进行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环境监管台账,包括企业不能深度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危险物管理台账,重点记录各类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定期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六、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通报机制,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和流入市场。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依法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管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备案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应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进一步完善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监销制度。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收缴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对非法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七、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培育1-2个全省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引进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参股合作和跨区域兼并重组,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加强产业配套合作,提高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能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不断优化行业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升级改造,2年内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资格认定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制度。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内经营管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具备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督促整改或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
  九、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重要性的宣传,积极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有关政策,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主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设立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以及强制报废汽车非法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营造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推荐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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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号)和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推荐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经省商务厅资格认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履行企业义务,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
  2、经营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项目改造、建设用地拥有10年以上的使用权;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2010年、2011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总量3000辆以上;
  4、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具有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
  在同等条件下,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升级改造和建设重点
  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
  规范(GB)》(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标准,项目完成后应达到《技术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具备:
  1、报废汽车存储、拆解场地硬化并防渗漏,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油、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2、车架剪断、车身剪断或压扁,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
  解平台等设备,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气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3、完备的报废车辆回收网络,在所在地市行政区、县(市)设有回收网点;
  4、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和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回收报废车辆运输设施,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回收、拆解流程以及再利用零部件、各类材料信息化管理设施和网络销售平台;
  5、报废车辆监控制度,员工培训上岗制度,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的总成、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流向的档案和数据库。
  对按本通知要求试点实施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经检验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5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此次申报的试点企业限定为日以前依法设立并运营的企业。
  2、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对照上述试点企业条件、升级改造和建设重点,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对符合试点要求的企业,各市要组织企业认真填写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安排一览表(另附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材料)、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和制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对各市上报推荐的试点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在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前在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3、由于国家要求上报试点企业和工作方案的时间较紧,请各市于日下午下班前将推荐企业及其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和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和申报资格。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联系人:马志毅;联系电话:2;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张立新;联系电话:7;
  附件1: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安排一览表;
  附件2: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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