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金怎么算可以划拨到个人交费的社会养老险费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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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状况查询网址:http://www./我刚开始在开发区打工,又去市内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在保税区工作,换工作期间养老保险有中断,也办过转移,现在我想补交,但去查的时候被告知第一个单位的账户不存在了,告诉我是转移的时候只转了但没落,跟我要转移单,我到市内的那个单位问了,他们说我没转过去,好几年了,我记不清了,转移单也没有,开发区也不给我重新开,我该怎么解决,拜托各位高人帮帮我。大连养老保险查询
你不用担心,我可以到当地社保局重新办理转移手续即可解决你的问题,没有什么的,切记:带上本人身份证明。我是庄河农村户口,08年在大连工作交了一年的养老保险,后来不干了停交了一年,现在的单位是北京合同,要在北京那边交保险,我想问下:这样退休以后可以把关系转到大连吗?还需要到庄河社保中心办理吗? 在大连交的钱可以累计到一起吗?明白的来回答!你的关系不能转到大连,最终还是要去庄河社保。但是因为你是农户,一般农户在交纳养劳保险的后,在停交的期间都会去把缴纳的那部分提出来。而且目前没听说过农户的有养老保险。你现在问的太早啦,谁知到时候怎么样。现在好些农户因为房屋动迁都改城镇户了。我在网上看到了辽宁省下发的文件,《关于失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这里说所有的农村变城市的的失海失地农民都给办理养老保险,60岁以上的这样的老人该怎样办理?大连旅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部门却不给办理,该怎么办呀?我希望大连凌水镇的哪位大侠给介绍一下你们那个镇是怎样办理的?当然,我想让大家给出出主意,省里下发了文件,旅顺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为何不执行?该怎样去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这件事情啊?听说凌水镇的居民当时找的很激烈,最后15个村全部给办理了。请精通这方面的大侠帮帮忙,急急急,我在这里谢谢大家了,分数不多,谢谢了。你所提到的文件,我不清楚。大连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起于2003年,在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进行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凌水街道、红旗街道、大连湾街道及辛寨子街道部分村。2007年开发区在全区实行了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金州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了社保,今年旅顺口区出台相关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号、《大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关于旅顺口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我市开展新农保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 100元补贴30元; 200元补贴35元; 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 500元补贴5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联、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封存,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新农保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其中:市财政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补助70%,其他地区补助30%。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实行市级统筹。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审计、农业、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服务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与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新农保业务。  新农保经办费用(含村级代办员所需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农村社会和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开展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大连企业退休金计算办法2010年2月退休金计算应采用哪年社平工资;去年上半年退休人员,下半年给补差社平,今年是否也是如此。大连市人社局领导(左)到沙河口区行政大厅与百姓面对面。摄影记者杨帆
  日前,记者跟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孙长久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沙河口区行政中心、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及社区居民家中,与10余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面对面,倾听百姓对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养老保障水平的看法和建议,现场解答有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社保卡何时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偏高等诸多民生问题。   关于社保
  因缴费基数高,造成缴费金额偏高,灵活就业人员、尚未就业大学生缴费困难。
  解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挂钩,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长造成的。据了解,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改革工资统计办法,细化工资统计,使社平工资统计更加科学合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确有困难的,2006年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按上述规定,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社平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但考虑到这一群体缴费困难、缴费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我市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降低缴费基数,并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二是2003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实行“4555”双险补贴政策。2006年,全国推行“4050”社保补贴政策,即对2007年底前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考虑到大龄失业人员实际情况,我市现已将“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限延长至退休。
  近几年,国家给退休人员提高待遇,但由于物价上涨过快,现有的养老待遇还需进一步提高。
  解答:目前企业退休工人工资偏低,与经济发展建设和物价上涨幅度不相适应,这是全省乃至全国的一个普遍问题。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强调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近年来,根据国家及省、市规定,我市于2005年起连续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适当倾斜,初步解决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问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5年的683元/月增加到目前的1561元/月,人均增加878元,增长了129%,居全省第一位。尽管如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仍有待提高。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中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将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使企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费的待遇水平逐步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基本持平。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养老保险允许中断,累计缴费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是否可办理退休?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规定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可以的。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社保卡何时发放?
  解答:目前社保卡发放和管理系统正在建设当中,已试运行5.2万张,社保卡发放和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正在测试和完善中。社保卡发放将视试点情况适时开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由社保负担,但如今经办机构一直未予办理,何时可以办理?
  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号)规定,目前市社保中心对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工作已经结束,正处于集中测试阶段。预计10月份可以启动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发放业务,同时补发7月1日以后死亡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其丧葬补助费。
  关于医保
  希望能在社区办理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查询,补换医疗保险卡。
  解答:为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和办理日常的医保卡业务,目前已实现了医疗保险的个人信息的网上查询功能,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相关链接,输入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医疗保险卡的补换业务已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移到了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可以就近选择任意一个区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卡业务。
  由于退休老人年龄大、身体差,医疗账户划拨比例能否再提高。
  解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个人账户的划入采取的是分年龄段每月按一定比例划入的方式。
  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同类城市中已属于较高水平。医疗保险在筹资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如果过高设定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势必会影响医疗保险的住院等其他方面待遇的水平。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的不断壮大,以降低门诊和住院的起付线和提高大病住院的报销比例的方式来确保年龄大、身体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
  能否取消失业保险金每月审验?
  解答:《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辽就字[2010]1号)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予以确认,进行待遇支付,并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金额划拨到指定银行失业人员账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承担着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的重要功能。失业保险每月审验的目的既是要促使失业人员接受就业培训,帮助其积极就业,又是要及时掌握其就业情况,防止冒领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发生。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和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金必须按月进行审验。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适用人群面太窄。
  解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2009年内,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是从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的角度考虑而实施的一项特殊政策。这项政策对无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并不适用。因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可能会产生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低于按月累计领取金额的情况。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同时享受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金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就意味着失业人员放弃了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发布人: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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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缴费比例是个人8%查询机上只有每个月缴费基数每月约3000,单位20%?怎么算出来啊,这跟我查询的数额有矛盾。我想知道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到底是多少啊,不知道每月个人交多少?有没有什么条文规章制度啥的?根据每个月的缴费基数能否算出
提问者采纳
目前均已调整为个人8%。您账户里的单位划拨部分就是那些年的积累。当时公司缴费的一部分是可以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公司20%,自1993年交费以来,这个比例没错;需要说明的是,比例逐步减少……直至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公司和个人缴费比例经过了一个调整的过程,最终才确定到了当前比例关于公司和个人承担比例。大致情况如此,至于具体政策您可以细查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我又查了一个月的,计算后单位账户里的数不动,只有个人账户里面增加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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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现在领取养老金是多少 再乘以8% 你去算一下规章制度肯定有的 不过每个地区现在缴费比例还不一样 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统一
时公司缴费的一部分是可以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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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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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规定,现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09〕60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统一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自愿申请参保的正常参保人员在提出参保申请时,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1份(附件1,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2.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
&2.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2.3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2.4属于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自愿申请参保的老年人员在提出参保申请时,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1份(附件2,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3.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3.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3.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3.4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证明1份;
&3.5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3.6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7属于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参保人应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规定准备的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资料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5.已在指定受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承担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银行(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办理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在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申请参保时,还应提供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填写在《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或《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相应栏目中。
&6. 没有在代办银行办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在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申请参保时,还应填写并提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申报处理
&1.社保所将《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或《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
&2. 社保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开户手续。由经办人到指定的代办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为申报参保的人员统一开设代办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已按照本条(一)款(5)目办理的除外)。在办理开户手续中,社保所和代办银行要对开立账户的有关资料做好交接工作。
&本人不愿意集中开户的,参保人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代办银行自行办理代扣代缴的储蓄卡或存折,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信息交社保所。
&3.社保所将新开户人员的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等信息录(导)入业务系统。
&(一)个人缴费
&1.&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1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本月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以及截至上月末扣款未成功的缴费明细,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明细表》),在次月的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前交代办银行代扣。
&代办银行每年对每个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扣款一次;《代扣代缴明细表》在年内有效,代办银行跨年不再扣款。
&1.2参保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1月30号前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1.3每月3日,对本月以前尚未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代办银行按《代扣代缴明细表》的标准在参保人员代扣代缴账户中足额扣款后,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通过电子数据形式传送经办机构。同时,在次日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1.4参保人员完清个人缴费后,可以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表》(附件4),加盖社保所的公章后交参保人。
&1.5每年12月31日,经办机构对当年人员增减和缴费档次变更情况进行清理后,生成次年1月的《代扣代缴明细表》。
&2.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老年参保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通过代办银行代扣代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缴费
&1.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1.1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的,村集体应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6,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花名册》)以及村民会议形成的书面决定。
&1.2社保所对村集体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花名册》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名单》(附件7,以下简称《补助名单》)。
&1.3社保所将《补助名单》交经办机构。
&2.集体补助缴费程序
&2.1以转账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缴款书》交村集体,并在《缴款书》中明确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户名及账号。
&村集体凭《缴款书》和《补助名单》,在每年12月3日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集体补助。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集体补助明细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2.2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交村集体,村集体凭《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在每年12月3日前,直接到代办银行全额缴纳。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为村集体出具《缴款书》。
&代办银行将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三)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1月20日前向社保所提出申请,可补缴上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四)其他
&1.每月10日前,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将代办银行实际收取的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缴费总额与其传递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据实引入《AC01-中间表》;每月25日前,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从《AC01-中间表》中引入当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后,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附件8)等业务报表。
&2. 经办机构应对归集到基金征缴分户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做到账、单、盘的数据一致,确保业务、财务数据唯一性。
&三、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应准备的资料
&1.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1份;
&1.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1.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1.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5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还应提交本人是否选择一次性补足的书面申请1份。
&2.办理程序
&2.1正常参保人员将以上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向社保所申报。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2.2社保所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有效,核对业务系统中有关栏目信息是否与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记载的信息一致;合格的,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村委会或本人,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待参保人员完清缴费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附件9,以下简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复印件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2.3经办机构对社保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表》印章齐全以及相关资料齐备、有效,参保人员信息与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信息一致;合格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附件10,以下简称《计算表》)交社保所,通过村委会发给本人。
&(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一)款(3)目规定的相关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向社保所申报。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有效,核对《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中有关栏目信息是否与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记载的信息一致;合格的,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村委会或本人,打印《审核表》(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参保人员应完清缴费后),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对社保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表》印章齐全以及相关资料齐备、有效,参保人员信息与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信息一致;合格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通过村委会发给本人。
&(三)月支付计划
&每月25日前,经办机构应对本月领保人员的增减情况进行汇总,据实产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月支付计划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月支付计划申请表》),报当地财政局审核签章后,在每月26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局复审、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次月7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
&(四)社会化发放
&1.每月10-15日期间,经办机构将领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明细(电子数据)交代办银行,同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月待遇支付汇总表》(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将所需资金划拨给代办银行,领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每月业务部门应根据财务或者代办银行提供的社会化发放不成功人员的电子数据,据实引入业务系统。由业务人员查实原因并修改维护后,在每月20号前,可单独产生这类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社发盘,交代办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下同)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附件12),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对于延迟申报办理死亡手续的领保人员,应扣除其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在本市的领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由村委会对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进行资格核查:
&1.1居住本区县内的,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每月由业务系统打印当月出生的领保人员明细表(按村社分类),交村委会进行资格核查。
&1.2居住在市内其他区县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将领保人员明细表邮寄居住地社保所,交其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资格核查后,居住地社保所负责将核查信息反馈户籍所在地社保所。
&2.居住在市外的领保人员,由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居住在境外的领保人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外交部等4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6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金暂停或停止支付
&领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1.逾期三个月仍未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2.被逮捕、判刑(缓刑的除外)或被劳动教养的,从宣判之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3.领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4.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宣告之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其间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
&对暂停或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领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
&1.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后确认可续发基本养老金的,从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2.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从期满释放次月起按服刑前的养老金标准续发基本养老金;
&3.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从宣告之月起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其间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补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断及终止
&(一)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2. 参保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我市各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4. 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4.1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附件13,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信息表》), 不划转个人账户资金;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2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5.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在国家未出台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前,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二)关系中断
&1.参保人员因缴费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缴费,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向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需要重新缴费的,应向村委会或社保所重新申报缴费。  
&2.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段重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的,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关系中断手续,并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我市各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三)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附件14,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下同)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划入参保人员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缴费信息变更与维护
&1. 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附件15,以下简称《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填写《变更表》,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1修改&姓名&、&居住地地址&、&民族&、& 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的,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维护;
&2.2修改&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人&等信息的,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将《变更表》以及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因领保人员缴费档次维护变更等原因,经办机构补拨(收回多拨)养老金,由区县经办机构根据社保所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暂停支付业务(即当月产生的支付用款申请表中不含该人员的养老金)后,重新在业务系统中按照《变更表》确认的有关信息办理维护手续;需要补缴的,由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到账后,社保所和区县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复审的手续,并将补拨(收回多拨)养老金差额纳入当月支付月结算,在次月起,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照新的计发标准支付并纳入社会化发放。
&六、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社保所负责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每月完成征收月结算后,应将当月经审核合格的正常参保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社保所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作为业务档案(《档案袋》式样见附件16)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区县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每月完成支付月结算后,应将各社保所申报的领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申请、待遇计算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经办机构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作为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七、其他事项
&(一)在每月26日前,经办机构根据本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拨付统计汇总表》(附件17)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明细表》(附件18),会同《月支付计划申请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
&(二)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采集参保人员、领保人员指纹,并将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资料扫描进入业务系统。
&(三)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保所和村委会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政策方面的指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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