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税和房产税是附加税么

正确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
以土地使用税为例说说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旧条例的这两条规定在修改前后没有变化。
遗憾的是新旧条例均没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定义。造成对条例的执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某纳税人2月份经批准取得非耕地使用权,税务机关核定该纳税人为按月申报纳税,具体执行中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于2月份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2月份的次月)3月份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应在3月份计提土地使用税,增计3月份“管理费”支出,应在4月份的申报期内将3月份计提的税款缴纳。第一个年度内应该纳10个月份的税款,实际入库9笔,12月份应纳的税款要结转至下年1月份;
第二种观点认为,2月份取得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会计应在2月当月计提税款,同时增计“管理费”。按条例规定(其次月)3月份的申报期内缴纳2月份的税款;当年应该缴纳11个月份的税款,实际入库税款10笔,因为12月份的税款要结转下年1月份。
第三种观点认为,2月份取得土地使用权,
3月份(即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应在3份当月计提税款,同时增计3月份当月管理费,并在3月份当月申报期内缴纳本月税款,以此类推,以后各月申报期内计提并缴纳本月的税款,全年应该缴纳10个月的税款,实际应该入库税款10笔,其中12月份税款于12月本月入库,年末没有结转下年数。这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税属“上打租”税款,当然房产税也一样。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两点:
第一,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条例中“缴纳”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将税款入库,对此除有权机关外,任何人不能做扩大的解释,只有第三观点符合法理。
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政部的这个文件明确了房产、土地使用税计算的截止时间。条例规定这两个税种按“年”征收,这里的“年”应该理解为会计年度,按此逻辑倒推,不难得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是取得房产、土地权力次月的当月这一结论。
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24号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人理解力较差,不知道湖南的规定说的是啥意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函〔号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明确后,从土地使用权属确定之次月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自占用或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为非耕地的,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和湖南的文件一样,对辽宁的文件本人也理解不透。
真的搞不懂,税务机关出台税收文件,为什么不使用税制要素中的术语。明确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难度呢?
大连的文件是个好东西:《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政发〔2008〕86号
“ 除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感觉大连文件简洁明了,大连地税人的水平不服不行。
有意思的是不同于其他税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应该有结转下年或上年结转的余额。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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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请问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计提吗?还是和印花税一样直接放到管理费用里?_百度知道
请问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计提吗?还是和印花税一样直接放到管理费用里?
就最好每月预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金额够大。至于是否预提;如果印花税按每月销售收入计,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不提房产税,也需要在当月预提,如果金额够大这三种税不管是预提还是不预提,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比如,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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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CR深圳是半年缴一次的、房产税 CR,我才想起我们的该交了:DR: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DR、房产税 实际发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我是这么做的每月计提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需要计提的,一般是每月预提,半年交一次.
两种都可以,交后直接进费用和预提到应交税金
如果不是牵涉跨年度的问题不需要计提。
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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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房产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房产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元)
来自团队:
已竣工使用,厂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4000平米, ---------------------------------------------------------------------- 房产证何时办下来的? 首次申报房产税前,通常需要拿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地税登记备案,然后依据备案后的房产原值 半年(各地可能不一)申报一次,▲若贵单位房产已竣工使用从下半年开始,只申报下半年的房产税(俺地区每年11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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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1、如有出租房屋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出租收入*12%=从租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
2、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固定资产房屋原价*90%*1.2%=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公司占地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
(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
(一)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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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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